法人治理是现代大学的制度核心,就治理目标而言,历经了从学术自治到绩效管理的变迁;在治理方式上则实现了从合法性监督到结果导向的目标规制的调整。这种调整标志着大学从学术共同体向知识经营体的变迁。在我国,高度行政化成为制约高等教育发展的制度障碍,借鉴各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经验,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必然选择。本书从现代大学法人化改革的世界背景入手,结合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现实需要论证了制度借鉴的价值和意义,并且对章程建设这一当前我国大学改革的焦点进行研究,目的在于探讨不同背景下大学章程所承担的作用,分析研究当前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困境,以及形成这种困境的原因。
作为一种组织形态,大学法人制度从缘起至今,几经演变。从以学术自由、团体自治为基础的洪堡大学的设立,到新自由主义的主导下日本国立大学的法人化改革,尽管改革、发展的具体背景有所差异,但通过组织制度的变革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无疑是公立大学制度变迁的共性趋势,因此,大学之变乃制度之变也!具体到我国,高度行政化成为制约高等教育发展的制度障碍,无论是归结于内生的需求,还是外在的压力,改革已是当务之急。在风起云涌的世界性高等教育改革的浪潮中,我国公立大学改革既具有同其他各国改革的共性之处,也具有特有的属性和需求。制度的借鉴需要从本土化的角度审视制度借鉴的成本与合理性问题,因此,完善我国大学法人制度建设,必须考虑到我国大学管理的历史传统、文化氛围和现阶段我国大学法人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并借鉴各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经验,通过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构建现代大学。
大学治理的实质是大学内外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重大事务决策的结构和过程,是各种决策权力在各个主体(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配置与行使,包括权力分配结构和权力行使过程两个互相匹配的方面。而大学治理结构形式上体现为一种对大学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其实质则是大学决策权力的制度安排问题,既表现为大学内部权力的分配、协调与行使的制度,也表现为大学与外部环境、如政府和社会等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相互作用的规则。大学治理结构的具体形式和作用机制取决于大学各种事务的决策权力在不同主体间的配置情况,但这种权力的来源绝不是独立存在于大学内部、绝不是大学自身的自我赋予,而是来源于各个大学所在国家不同历史时期高等教育制度的整体环境,包括各种正式化制度(如法律法规、大学章程、资金分配体系等)和非正式化制度(如高等教育教育传统和大学文化等)。这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亦是高校去行政化改革之需。
1985年以前,中国的公立大学都是政府的下属事业机构,大学参照国家行政机构的等级权力模式建立了严格的科层式治理结构,大学层级拨付的资源分配模式,使得每一个层次都完全依赖于上一级层次,资源的获得渠道单一。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以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政策,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明确指出:“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申了学校的法人地位,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又进一步明确了大学办学自主权的主要内容。这些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大学的法人地位,但因为大学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政府,使得政府作为当然的所有者对大学行使管理权、分配权和处置权等,大学依然主要依赖政府资本而运行。与美国大学行政权力主导的权力结构模式不同,美国大学行政权力的强势是与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资源的能力相对应的,而我国大学行政权力强势的原因则是政府资源调控模式的结果。同时,因为我国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中社会资本参与大学资源配置机制的落后,大学资源的来源渠道还主要集中于政府,这点与德国大学的资源主要来自于政府有相似之处,不同的是,德国大学基层的教授可以直接从政府那里获得所需资源,而中国政府对大学的资源配置主要是通过行政系统委托配置进行的,这也就决定了大学的行政官员在资源争取中处于优势位置,造成了学术权力对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依附。
作为大学的制度载体,章程是大学设立的基本要件,是大学组织、运营规则的凝聚。对外,章程彰显大学的法律人格特质;对内,章程凝结大学的团体组织机制。因此,章程是现代大学治理的基础,它不仅承载着大学的历史,而且构筑着大学的未来,是制度理性的体现,引领着大学的制度文明,发挥着明确大学目标、凝聚组织力量的功能,对于大学治理而言,章程既是目的又是手段。作为一种目的,章程是现代大学的制度载体,秉承着大学的传统,蕴含着大学的精神和本质,无章程则无现代大学;作为一种手段,章程是建构现代大学制度的必要条件,发挥着确立大学法律地位、整合大学组织的作用,是界分大学自治权与实现内部组织化的手段。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分权、放权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并通过法律确立了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逐步归还大学应有的办学自主权,进而着力于现代大学法人制度的建构。在这一背景下,建立和完善大学章程逐步提上日程。但观察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现状,一方面,大部分大学还尚未制定章程,存在章程缺失的现象;另一方面,已经颁布的章程大多采用统一、雷同的范本,存在效力不明、内容粗陋,表述过于抽象、空洞,缺乏客观、细致的操作规程的现状,造成章程泛形式化、千章一面的弊端,难以发现自主的制度安排与创新,出现了“无章可依、有章难循”并存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章程的内生性特质与制度环境。内生性特质决定了章程建设的功效必须依赖于大学内部共同价值观的形成,以及外界环境对这种价值观的认同度,决定了章程建设难以通过外部嵌入产生实质的制度创新。从制度层级而言,章程的功能和内容必然受制于框架性制度,也决定了孤立的章程建设在现代大学制度建构中作用的局限性。从立法现状而言,章程仅仅只是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子制度,其功能和内容必然受制于框架性制度,受制于我国更高位阶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如:我国的高等教育法)。明确章程的外围制度的多层次性及相互关系的复杂性是我们分析制度转轨和演进的内在逻辑起点,也是促进大学改革取得实质进展和成效的前提条件。在我国,虽经多次改革,大学行政化、官僚化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政府包揽了高等学校从举办到管理、监督的一系列权力,行使着管理权、分配权和处置权。从目前教育主管部门和资源分配部门的政策指向看,这种自上而下按照行政意志设计分配方案和规则的模式并未改观。在我国,高等教育的弊端是现有框架性制度的必然产物,而不是利益相关者或权力拥有者主观设计和选择的结果。如果不改革框架性制度,仅仅按照主管部门预设的大学章程模板,简单地将高校治理结构改革等同于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脱离对我国高等教育整体制度的理解与审视,章程建设的成效将十分有限。因此,在这种行政主导之下所进行的章程建设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如何培育大学内部制度创新的原动力,确定大学制度发展的方向,探索有效的发展路径。高度行政化成为制约高等教育发展的制度障碍,无论是归结于内生的需求,还是外在的压力,改革已是当务之急。
在风起云涌的世界性高等教育改革的浪潮中,我国公立大学改革既具有同其他各国改革的共性之处,也具有特有的属性和需求。制度的借鉴需要从本土化的角度审视制度借鉴的成本与合理性问题,因此,完善我国大学法人制度建设,必须考虑到我国大学管理的历史传统、文化氛围和现阶段我国大学法人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并借鉴各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经验,通过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构建现代大学制度。这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亦是高校去行政化改革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