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合作摄制电影是国际电影交流合作的重要形式之一,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是中国电影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民族电影产业的发展,也有助于中国电影走出去。
一是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如须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须通过境内合作方依法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申报。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即不能作为电影摄制主体在境内开展活动,如该个人参与国产电影或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工作,须由该电影境内第一出品方依法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境外主创人员的申报。
二是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即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中方合作者是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主体。其中,法人、其他组织在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拍摄前,要求应有出品过国产影片的经历,原则上是参与两部国产影片的出品,同时不在因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而停止摄制电影片的处罚期内。对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也就是包括但不限于发表和参与过反华、辱华,支持“台独”“藏独”“疆独”等有关言论和活动的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工作;上述境外个人也不得被聘用参与摄制国产影片。
三是电影产业促进法还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视同国产电影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根据本法规定,合作摄制电影的“中外双方参与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符合要求”为合拍片认定标准,也就是说,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国家对于中外双方参与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的规定的,将被认定为中外联合摄制电影也就是合拍片,该电影也因此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享受国产电影的各类待遇。其中,“创作”包括但不限于编剧、导演、摄影、表演、美术、音乐等流程和工种,其中对主要演员比例已有明确要求,中方主演不得低于主演总数的三分之一。出资和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规定尚待完善,目前对于未与我国签订合拍协议的国家合作摄制电影的,秉持投资比例越高、话语权越大的原则,结合演员比例和影片内容等其他方面做综合评判,对于已与我国签订合拍协议的国家,则按照合拍协议明确的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比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