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2.甲市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合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主要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二、行政许可
1.乙区政府发布的项目许可是违法的,因为该行政许可违反法定程序。
2.甲、乙、丙等人对A区的两个行政许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而且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程序,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甲、乙、丙等人对A区环保局和A区发改委的两个行政许可不能一并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作为两个案件处理。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5.甲市政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明确许可期限的行为不合法。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将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期限是重要的行政许可内容。
三、行政强制
1.土地储备中心无权作出土地征收的决定,因此征收决定是违法的。
2.区城管局强拆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区城管局没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强制拆除应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本案的程序应当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首先,提出申请;其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进行审查。人民法院依据情况作出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执行的决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
1.《关于A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应当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的情形而且是申请人的生产和生活、科研需要的都应该公开。
2.《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否公开,需要由环保局作出调查和裁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如果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五、行政复议
1.甲省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因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没有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3.甲尽管不是A市政府相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是该行政行为却直接影响甲的权利义务,甲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此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丁某不可以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复议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请行政复议。除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复议机关可以变更复议决定。基于行政复议的性质和目的,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违法行政行为有权直接变更。
六、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某企业对县政府解除与其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甲应提起行政诉讼。因为B大学对甲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是依据教育部的规定实施的行政行为,对实施行政行为决定不服的,应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林业局的致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致函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4.不能对《办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办法属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二)当事人
1.应以B大学作为被告。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丙不具有原告资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有权提起诉讼。
3.市物价局与市政府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三)管辖
1.应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行政诉讼中,除特殊地域管辖外,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甲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甲向法院起诉的,本案可由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省工商局改变处罚依据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乙公司不服起诉,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4.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一审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审判程序
1.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应当派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能仅派律师出庭应诉。
2.甲无权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政诉讼二审是否开庭审理,由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行政诉讼裁判
1.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明显不当的。
2.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判决。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但是撤销该行为没有意义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采用确认判决。
七、国家赔偿
1.应当给予丁国家赔偿。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而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法院判决乙无罪,乙被释放,市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3.乙当面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