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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一个匪夷所思的判决 (1)

周家。周老大和周老二不和,跟周家的日本女人羽太信子(妻随夫姓改姓了周,叫周信子)大有关系;周老二和周老三不和,跟周家的日本女人羽太芳子(也改姓了,叫周芳子)大有关系。

当然,两个“关系”不同。前者,很复杂,隐晦得外人难知真相;后者,很简单,只是因为一个看不惯另一个他所认为的“抛妻弃子”的行为。周作人认定周建人遗弃了周芳子,他为周芳子鸣不平。明明是你老婆,却一直是我替你养着。这是什么事!兄弟就有了隔阂。

1950年春,一件大快周作人心的好事降临了——新《婚姻法》颁布。这跟他有什么关系?这跟他本人无甚关系,但跟周芳子有关。他一直谋划着要为芳子伸冤,这下,机会来了。他先写文章,举双手赞成拥护,然后再理论指导实践。

先写文章。他一口气连写了好几篇关于“婚姻”的文章——他和他哥他弟,原本就都是妇女问题、婚姻问题的专家。其中有一篇《重婚与离婚》特别有所指。“指”向哪里?周建人呗。“指”向什么?重婚呗。

他开宗明义:“婚姻法的发布是中国本年的一件大事,这奠定男女平等的基础,过去封建社会中的两性间的片面道德将由此而逐渐打破了。”

关键词:男女平等。

他说他刚刚看了北京市人民法院院长的一篇报告,认为“对于重婚等问题有所说明,十分合理,在被压迫的女性真是一个引路的明灯”。院长是如何说明的呢?简言之,新婚姻法公布以前的重婚,只要女方(任何一个)提出离婚,都判离,并在财产上给予照顾;如果男方提出跟后娶的离婚,也判离,并在财产上给予照顾;如果男方提出跟原配离婚,一般的不批准也不判离。

人家要离,你死活不判离,岂不又违反了新婚姻法所主张的婚姻自由原则吗?周作人非常非常赞同院长的答复:“给他以损人利己的自由,便违反了保护妇女利益的立法精神。”

总而言之,女方提离,判;男方提离,跟后娶的,判,跟原配,不判。

而后,他总结说:“从前在国民党治下,那些官商和知识界的特权阶级停妻再娶极为平常,被害的妇女告诉无门,只好忍受,到了今日才有了自己的政府,有人给她说话了。法律不究既往,即是说不判重婚罪,不是不究其罪行,如对方的虐待,遗弃等罪,照样要依法判处。”

一句“知识界的特权阶级”,把他哥他弟一网打尽。

周作人要做周芳子的坚强后盾,支持她用新《婚姻法》作为武器,上法院,打官司,起诉周建人。怎么支持?替她润色起诉状(他自己这么说,但有人从文字分析,断定其实就是他起草的)。

有了原告周芳子,有了原告代理人周丰二,有了被告周建人,诉讼请求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主要是八道湾的房产),并负担必要的医药费。

起诉状以周芳子名义递到了北京市人民法院。法院一番程序审查后,受理了。然后,开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判决如下:

原、被告其实早在1937年1月就已经终止了夫妻关系;

驳回原告关于财产分割以及要求被告负担医药费的诉讼请求;

被告和周丰二终止父与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当然有它的事实依据。什么事实?这得从两人相识、相知、结婚开始说起。说到结婚,判决词用到这样一句话,“言语隔阂,感情不够融洽”。凡是闹上法庭的离婚案,双方都会以“没有感情”为由。这几乎成了屡试不爽的离婚通行证。现在如此,过去也一样。

初婚时的周建人和周芳子言语隔阂吗?之前,芳子在周家已经生活了两年,在周家讲了两年日文。就算是一个没有进过语言学校专门学过日文的人,恐怕两年听下来,听也听会了。就算是语法不精、术语不地道,日常会话,总应无大碍了吧。况且,难道忘记了当时周家特有的日本式谈话和生活方式?感情不够融洽吗?难道忘记了共同生育儿女的快乐?

继续摆事实。迁居北京八道湾后,“双方感情已日趋恶化,被告感到不堪同居,乃于1922年去上海……”不堪同居吗?出生于1922年的三小子周丰三怎么来的?难道还忘记了周建人去上海后曾三番五次热切期盼妻子南下一家人团聚?

最重要的事实,就是那次的大闹寿宴。这是判决他们夫妻关系终止于此、父子脱离关系不可或缺的依据。“自此原、被告间,不但愈不相容,即被告与周作人间,亦相恨甚深;被告……对原告及关系人在经济上均断绝供给。”本来只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一次口角,一起家庭纠纷而已,却被法院判定为婚姻存废的分界线。

至于终止父子权利义务关系,恐怕不只是儿子大刀向老爸头上砍去那么简单,当然还有更深层次地被政治化了的原因。

判决书里也提到周作人,当然不会说他好话。抗战时,他是汉奸,而周鞠子居然跟着这个汉奸伯父赴日本东京。民族立场呢,阶级立场呢,哪儿去了?原先,周建人只给这个女儿寄一点点钱,后来,一点点也不寄了。不寄得毫无愧疚而理直气壮而心安理得。

周丰二呢,抗战时曾在伪联银总行金融科任职。周建人忖度眼下的时代,眼下的环境,以及自己的身份和地位,跟这样的儿子,早脱离关系,早终止权利义务,早划清界线,当然早好。就算没有那次的挥刀事件,也得与他断绝父子关系,免得影响前途。

这不是凭空臆测,判决书里写得很清楚:“‘七七’事变后,日寇侵占北京,原告母子等生活依附周逆作人,叛国投敌,周鞠子……,周丰二……,为敌效劳。被告始终坚持了革命的人民立场,保卫祖国,保卫和平,进行反侵略的斗争,而与依附周逆作人的周芳子及叛变祖国的周丰二和周鞠子断绝关系,实属正当。”

问题是,“依附周逆作人”,是周芳子、周鞠子、周丰二的主观选择吗?他们的生活不得不靠一个汉奸供养,那是谁的错呢?

很多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被法律所终止。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从法律精神来说,是无法终止的。如果可以终止,那么,父母难道可以不抚养子女,子女可以不赡养父母?或许,法律能终止得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却终止不了血脉、血缘和亲情。掐断亲情的法律,一定不是好法律。

轮到财产分配问题了。周芳子在起诉状里说,原、被告既然是夫妻,那家庭财产自然属于共有。八道湾房产中有周建人的三分之一。这三分之一里的二分之一,理应分割给她。

有道理。有什么道理啊。刚解放,政治觉悟高于天的周建人早把属于他的三分之一八道湾房产捐给了国家。参捐的还有许广平,她捐的是属于周海婴的那一份,以及他从朱安那里继承来的另外的三分之一。周芳子,你想分俺财产?想得倒美,门儿都没有。

怎么没有门儿?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前,任何一方都无权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处置,包括卖,包括捐。因此,你,周建人的捐赠行为,无效。

有道理。有什么道理啊。法院不是认定了他们的婚姻关系结束于1937年1月嘛,既然如此,那么,周建人在解放以后的捐赠行为就发生在离婚之后。都离婚了,我要卖要捐,你管得着吗。法官的法棺猛地一敲:捐赠,有效。周芳子的请求,仍然驳回。

不对呀。就算是周建人的捐赠有效,有效的也只是属于他的那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割给周芳子。他有什么权利把不属于他的、而属于周芳子的那部分捐了呢……

嗯……,离婚时,你周芳子并没有提出财产分割,这就意味着你默认了财产的属性。那时,你不提出分财产,现在都时过境迁了,你这是出尔反尔。

1937年1月,谁说出“离婚”二字的,请举手!直到今天,拿到了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周芳子(及家人)才刚从梦中惊醒,醒来还像在梦中:呀,原来我们早在那年那月就已经离婚了。都离婚了,我这个做妻子的怎么不知道。否则,我现在干吗还要起诉离婚呢。啊,我都单身十几年了,我还蒙在鼓里。早知如此,我去相亲呀,趁着年轻,把自己另嫁了,也赶紧续上夫恩妻爱的小日子。我怕重婚,没敢。

你说那时离的婚,为什么不在那时办手续?那时是什么时候,战乱耶。法院也是这么支持的,说:“如果强调被告当时未在日伪及蒋匪统治时期的伪法院办理正式离婚手续,而不认为夫妻关系仍然存在,显失公平。”对呀,既然如此,那又怎么进行财产分割呢?

要说被周建人捐掉的属于周芳子的那三分之一里的二分之一,捐就捐了吧,也收不回来了,但他得折成现钱,补偿给她才对。这样,法律关系才能理顺。

法院采纳了吗?没有。理由?没有。总得给个说法呀。没有。

罢,罢,罢。八道湾房产总是他们周家的财产,不给就不给吧。那,医药费,周建人总得支付一点儿吧。周芳子五十多岁的人了,长年身体不好,又患有很严重的失眠症,看病吃药,经济负担很重。

不给。理由?本人也年老,也体弱,虽有收入但不高,无能为力。法院怎么说?判:既然他们已无夫妻之名之实,周建人也就无此义务。

夫与妻,除了一般意义上的权利义务以外,尚有相互扶养之义务。扶养!特别是一方强势,一方弱势,更应如此。周芳子,一个旧式妇女,没有工作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又年老体弱百病缠身,即便离婚,不说遵从法律之夫妻有扶养义务的原则,就是出于人情人性,男方也应该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

法律精神中什么最重要?公平!

一败涂地!以为手握新《婚姻法》就能维权的周芳子打的这场官司,输得彻底而悲惨。“彻底”于她自己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悲惨”于法院不仅不支持她的诉讼请求而让被告大获全胜,还额外送给被告一个“大礼包”——支持他“与周丰二脱离父子关系”的反诉求。过瘾得浑身颤栗。

一向崇尚自由、民主、法治、公平、公正、平等绅士气十足的周作人看得发呆发愣。用不着多想,他就突然缓过神来,他积极促使芳子小姨子去打这场官司,原来很傻很天真。民法调整的是什么?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关键词:平等主体。

这场官司,主体平等吗?原告,周芳子;被告,周建人。表面上看,都是自然人,是平等的。理论上,身份、地位、历史是否清白不影响同是自然人的平等性。但,实践中,潜在的不平等还是存在的。

看判决书中显示的原、被告的身份:周芳子,日本人,现住北京市新街口八道湾11号(也就是,无业);周建人,浙江绍兴人,现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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