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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

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

劳动者

资本家(也就是劳动力的买者)消费劳动力,就是让劳动力的出卖者劳动。劳动力的卖者也就由此在实际上成为发挥作用的劳动力,成为工人。通过此行为,劳动力的卖者才成为了事实上的工人。

劳动力的使用或消费就是劳动。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

我们先撇开特定的社会形式,考察一下劳动过程的一般性质,之后再阐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特点。

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为了在对自身生活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人就使他身上的臂和腿、头和手等这些自然力都运动起来。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同时也就改变了他自身。他使自身中潜藏着的能力发挥出来,并且使这种力的活动受他自己控制。

现在,作为他自己的劳动力的卖者,工人出现在商品市场上。我们要考察的,是专属于人的劳动。人的劳动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类的许多建筑师都感到惭愧。但是,要知道,就算是世界上最蹩脚的建筑师,他从一开始也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因为在他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

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上的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自己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

但是这种服从不是孤立的行为。除了从事劳动的那些器官紧张之外,在整个劳动时间内还需要有作为注意力表现出来的有目的的意志。而且,劳动的内容及其方式和方法越是不能吸引劳动者,劳动者越是不能把劳动当作他自己体力和智力的活动来享受,就越需要这种意志。

劳动对象

所有通过劳动与土地脱离直接联系的东西,都是天然存在的劳动对象。一般来说劳动对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界与生俱有的,没有经过人的协助,就作为人类劳动的一般对象而存在。比如,从水中捕获的鱼、从原始森林砍伐的树木、从地下开采出来的矿石,等等。

另一类,是已经被人类的劳动加工滤过的劳动对象,这类劳动对象被称为原料。比如,已经开采出来正在洗的矿石等。一切原料都是劳动对象,但并非任何劳动对象都是原料。劳动对象只有在它已经通过劳动而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才是原料。

劳动资料

劳动资料,是劳动者置自己于劳动对象之间,用来把自己的活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去的物或物的综合体。劳动者利用物的机械的、物理的和化学的属性,以便把这些物当作发挥力量的手段,依照自己的目的作用于其他的物。劳动者直接掌握的东西,不是劳动对象,而是劳动资料。我们在这里不谈采集果实之类的现成的生活资料,在这种场合,劳动者身本身是唯一的劳动资料。

从广义上来说,除了那些把劳动的作用传达到劳动对象,以及充当活动的传导体的物以外,劳动过程进行所需要的一切物质条件都算作劳动过程的资料。这些东西虽然不直接加入劳动过程,但没有它们,劳动过程就不能进行,或者只能不完全地进行。

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活动是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的。过程消失在产品中,过程结束之后的产品是一个使用价值,是适合人的需要而改变了形式的自然物质。劳动和劳动对象在此结合起来,对象因凝结了劳动而改变了形式。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产品角度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就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

当一个使用价值作为产品退出劳动过程的时候,另一些使用价值,以前的劳动过程的产品,则作为生产资料进入生产过程。同一个使用价值,既是这种劳动的产品,又是那种劳动的生产资料。所以,产品不仅是劳动过程的结果,同时还是劳动过程的条件。一个使用价值究竟表现为原料、劳动资料还是产品,完全取决于它所处的地位。随着地位的改变,这些规定也就改变了。

劳动力必须与生活资料相结合,才能进行劳动。必要的生活资料包括三方面:第一,活人身上才有劳动力,劳动力的发挥就是劳动,劳动消费人的体力、脑力等,必须重新得到补偿。所以,生活资料的数量应当使劳动者可以维持自己继续劳动。第二,货币要不断转化为资本,需要不断有劳动力进行生产。但任何劳动力的具体所有者都是会衰老死亡的,必须后续有人才行。第三,劳动者要能在一定的生产部门劳动,需要一定的技能,而这些技能是需要教育训练的。所以,生活资料还要有必要的教育花费。

而无论是否劳动,劳动力的维持也总是需要生活资料的。因此,工人即使是在最不利的条件下,也要把劳动力卖出去。可见,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界或最小限界,是劳动者维持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同时就是商品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劳动力的消费,像任何其他商品的消费一样,是在市场以外,或者说在流通领域以外进行的。因此,我们就随同货币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一道,进入隐藏的生产场所。在那里,不仅可以看到资本是怎样进行生产的,还可以看到资本本身是怎样被生产出来的。因而,资本家赚钱的秘密一定会暴露出来。

资本家按照自己选定的生意,到商品市场上购买劳动过程所必需的一切要素——物的要素生产资料和人的要素生产资料。然后,资本家就让劳动力用生产资料为他进行生产。

那么,这个劳动过程,就是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它具有两个特点。其一,是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工人的劳动属于资本家。既然工人已经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了资本家,他使用的劳动就不再属于他本人,而归资本家所有了。其二,劳动产品不是归直接的生产者所有,而是归资本家所有。购买了劳动者的劳动力,也就获得了这个劳动力的使用权。资本主义的劳动过程,就是生产要素的结合过程,因而,这个过程的产品也就必然归资本家所有了。

资本家占有的劳动,不论是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还是复杂的、较高级的劳动,都不会对价值增殖过程发生影响。在每个价值形成过程中,高级劳动总是要化为社会平均劳动。

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

劳动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因素,即人的因素——劳动力,以及物的因素——生产资料。在产品价值的形成上,这两个因素起着不同的作用。

我们先撇开工人劳动特定的内容、目的和技术性质这些东西,单独来看,工人把一定量的劳动加到劳动对象上,从而把新的价值加到劳动对象上。由此可见,生产资料的价值在劳动过程中发生转移,并在产品上保存下来。

只有通过他特有的生产方式进行劳动,工人才能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比如,纺纱工人只有通过纺纱使棉花变成棉纱,织布工人只有通过织布使棉纱变成布,铁匠只有通过打铁使铁变成铁具,才能加进价值,把劳动对象变成劳动产品,转换成新的价值。而在生产过程中,这些被消耗了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得到了保存或转移。

如果工人不纺纱,就不能使棉花变成棉纱,那么这个工人也不能把棉花和纱锭的价值转移到棉纱上。如果这个工人改行当木匠,他还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把价值加到他的材料上。由于劳动量的追加,生产资料的价值在产品中得以保存,而追加的劳动也清楚地表现在种种不同的现象上,使得新价值得以加进。

随着生产资料使用价值的消失,新的使用价值在价值形成过程中出现,并使被用掉的生产资料转移到新产品上去。由此可见,工人劳动的有用性质,使得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同生产资料接触后,就可以赋予劳动的活力,使它们成为劳动过程的因素,把被用掉生产资料的价值作为价值的组成部分转移到产品上去,并且同它们结合为产品。

另一方面,被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又成了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生产资料的价值由于被转移到产品上而保存下来。因此,产品价值中,既包含工人在劳动过程中所创造的新价值,又包含着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

虽然工人的劳动把新价值加到劳动对象上,把旧价值保存在了产品中,但这并不是工人在同一时间内劳动了两次完成的。这都是工人同一时间内达到的不同结果,这种结果表明的二重性,只能用劳动本身的二重性来解释。

换而言之,劳动是抽象的社会劳动,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在一定时间内,劳动就一种属性来说,必然创造价值,就另一种属性来说,必然保存或转移价值。

我们叙述了劳动过程的不同因素在产品价值的形成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事实上也就说明了资本的不同组成部分,在资本本身的价值增殖过程中,所执行的不同职能。

就生产资料来说,它们的使用价值被消耗,劳动制成产品,但是生产资料的价值没有被消费,反而被保存下来。实际上,一切天然存在的生产资料,如土地、风、水、矿脉中的铁、原始森林中的树木等等,它们的作用只是形成使用价值,而不是形成交换价值。正是由于生产资源原先借以存在的使用价值已经消失,生产资料的价值才得以再现于产品的价值中。确切地说,不是再生产。当然,所生产出来的是旧交换价值借以再现的新使用价值。

产品的总价值超过产品的形成要素的价值总额而形成的余额,就是价值已经增殖的资本,是超过原预付资本价值而形成的余额。

一方面是生产资料,另一方面是劳动力,它们不过是原有资本价值在抛弃货币形式而转化为劳动过程的因素时所采取的不同的存在形式。可见,变为生产资料即原料、辅助材料、劳动资料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并不改变自己的价值量。因此,可以把它称为不变资本部分,或简称为不变资本。

相反,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改变自己的价值。它再生产自身的等价物和一个超过这个等价物而形成的余额,即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本身是可以变化的,是可大可小的。这部分资本从不变量不断变为可变量。因此,可以把它称为可变资本部分,或简称为可变资本。

资本的这两个组成部分,从劳动过程的角度看,是作为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作为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区别的。从价值增殖过程的角度看,则是作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相区别的。

剩余价值率

我们要考察的剩余价值率,就是剩余价值同可变资本的比率。剩余价值率是劳动力受资本剥削的程度或工人受资本家剥削程度的准确表现。

剩余价值就是可变资本的增殖额。剩余价值首先表现为产品价值超过它的各种生产要素价值总额而形成余额。

由于不变资本的价值只是再现在产品中,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新生产的价值产品,与生产过程结束时的产品价值是不同的。新生产的价值产品只是商品价值构成的一部分,它是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价值,这一部分价值等于可变资本价值加剩余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不变的价值不论大小,都不会影响价值产品,剩余价值是可变资本的价值增殖。所以,剩余价值是可变资本变化的结果。

若用G表示资本,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购买生产资料而支出的货币额C,另一部分是为购买劳动力而支出的货币额V;C代表转化为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V代表转化为可变资本的价值部分。因此,最初是G=C+V。

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得到商品,它的价值=C+V+M(M是剩余价值)。我们知道,不变资本的价值只是再现在产品中。可见,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新生产的价值产品,是和从这个过程中得到的产品价值不同的。因此,剩余价值是V这个变为劳动力的资本部分发生价值变动的结果。因此,V+M=V+△V(V加上V的增量),也就是剩余价值是可变资本的增量。

可是,可变资本的增殖和增殖率却因此被掩盖了。可变资本增殖多少,预付总资本也增加多少。增加量似乎是全部预付资本的增殖及比率,就必须把和问题无关的因素,如不变资本除去,让C=0。

因为不变资本的物质形态或生产资料,只充当活劳动的吸收器,而产品价值C+V+M也化为价值产品V+M。M是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绝对量,其相对量或可变为资本价值的增殖比率,由剩余价值对可变资本的比率决定,以M/V来表示。可变资本的这种相对的价值增殖或是剩余的相对量,称为剩余价值率,公式为M′=M/V。

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的一段时间内,只是在生产自己的劳动价值,即只是生产他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我们把进行这种再生产的工作时间称为必要劳动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进行的劳动被称为必要劳动。劳动过程的第二段时间内,即工人超出必要劳动界限内所做的工作时间,虽然耗费了他的劳动,但是并没有为工人形成任何的价值,只是为资本家形成剩余价值。这部分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全部无偿占有。我们把工作日的这部分称为剩余劳动时间,这段时间内耗费的劳动被称为剩余劳动。我们把剩余价值看作只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对象化的剩余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本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它不但揭示了剩余价值的性质和来源,同时,也指明了资本主义社会剩余劳动的特点。

可变资本的价值等于它所购买的劳动力价值,而劳动力价值由必要劳动时间部分决定,剩余价值是由工作日中的剩余价值部分决定的。所以,剩余价值和可变资本之比等于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之比,或是剩余价值M'=M/V。这两个比率是同一种关系的不同形式。前者是在物化劳动上说的,后者是在流动形式上说的。它能明白表示出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的关系。而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总和,就构成工人的劳动时间的绝对量——工作日。

剩余价值的计算方法是在全部产品价值中,假定再现的不变资本价值=0,剩下的价值额就是在商品形成过程中实际生产出来的唯一的价值产品。

如果剩余价值已定,那么,从这个价值产品中减去剩余价值,即可得出可变资本。如果可变资本已定,那么,从这个价值产品中减去可变资本,就得出剩余价值。若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都是已定的,就只需计算出它们的比率,也就是M/V即可。

工作日

工作日

我们已经假定,劳动力是按照它的价值买卖的。劳动力的价值,和其他各种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生产它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

因此,如果工人平均一天生活资料的生产需要6小时,那么,工人平均每天就要劳动6小时来生产他的劳动力,或者说,要再生产出他出卖劳动力得到的价值。这样,他的工作日的必要部分就是6小时工作日。

并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工作日并不是一个不可变的量,它是一个可变量。它的总长度随着剩余劳动的长度或持续时间而变化。

我们用a—————b线,表示必要劳动时间的持续或长度,假定是6小时。再假定劳动分别超过a—————b线1小时、3小时、6小时不等,这样,我们就得到3条不同的线:

工作日Ⅰa—————b—c

工作日Ⅱa—————b———c

工作日Ⅲa—————b—————c

这3条线表示三种不同的工作日:7小时工作日、9小时工作日和12小时工作日。延长线bc表示剩余劳动的长度。因为工作日等于ab+bc,即ac,所以它随着变量bc一同变化。因为ab是已定的,所以bc与ab之比总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它在工作日Ⅰ中是1:6,在工作日Ⅱ中是3:6,在工作日Ⅲ中是6:6。又因为这个比率决定剩余价值率,所以已知这两段线之比,就可以知道剩余价值率。就上述三种不同的工作日来说,剩余价值率分别等于16%、50%和100%。

相反,如果仅仅知道剩余价值率,却不能断定工作日的长度。例如,假定剩余价值率是100%,可是工作日可以是8小时、10小时、12小时等等。这个剩余价值率只表明工作日的两个组成部分,即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同样大的,却并不表明每一部分各有多大。

因此,工作日是可以确定的,但是它本身是不定的。工作日不能延长到超出某个一定的界限,它有一个最高限。但是,它绝不能超过这个最高限。这是因为,劳动力本身有物理界限,工人的生理界限是一定的,工人要休息、吃饭,满足身体的其他要求。此外,它还受到道德界限的约束。工人必须有照顾家庭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用以满足精神的和社会的需要,这种需要的范围和数量是由社会的文化状况决定的。所以,劳动日的长度就必须在身体界限和社会界限之内变动。否则,资本家就不能榨取剩余价值了。

另一方面,工作日是流动的量,而不是固定的量,但是它只能在一定的界限内变动。不过它的最低界限是无法确定的。

资本家按照劳动力的日价值购买了劳动力。劳动力在一个工作日内的使用价值也就归资本家所有。因此,资本家有权要工人在一日之内为他做工。那什么是一个工作日呢?一个工作日当然要比一个自然的生活日短。

作为资本家,他只是一个人格化的资本。他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而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实现自身的增殖,获取剩余价值,用自己的不变部分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

资本是死劳动,它像吸血鬼一样,只有吮吸活劳动才有生命,吮吸的活劳动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因此,资本家要尽可能多地吮吸剩余价值,尽可能地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他恨不得将一个工作日变成两个工作日。

对剩余劳动的贪欲

从商品交换的本质来说,它并没有给工作日规定一个界限,所以也就没有给剩余价值规定任何界限。工厂主和领主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

但是,如果说在一个社会经济形态中占优势的不是产品和交换价值,而是产品的使用价值,剩余劳动就会受到需求范围的限制。而生产本身的性质就不会造成对剩余劳动的无限制需求。只有剩余劳动产品采取交换价值的形式,可以在这种形式上无限制地积累和保存,才会对于剩余劳动贪得无厌。

不变资本,即生产资料,在价值增殖过程中是劳动和剩余价值的吮吸器。资本家想方设法地不让生产资料的使用停下来。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要求是在24小时都占有工人的劳动。但这要受到工人生理极限的限制。因此,资本家就利用白天黑夜交替工作的换班制度,榨取劳动力。

因为自由竞争使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规律作为外在的强制规律对每个资本家起作用。只有社会强制时,资本家才会关心到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工人阶级通过多年的斗争,才有了正常工作日的规定。但是在大工业没有建立起来以前的资本主义初期,有关劳工的法律是强制性地延长工作日。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才有了相关的法律来限制延长工作日。

在商品经济不发达,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社会形态中占优势的时候,生产资料的垄断者是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目的的。

但是,当社会经济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时,剩余劳动者采取交换价值形式的时候,资本主义性质本身就会形成对剩余价值的无限的需要。

例如,在美国南部各州,当生产的目的主要是直接满足本地需要时,黑人劳动还带有一种温和的家长制的性质。但是随着棉花出口变成这些州的切身利益,黑人所从事的过度劳动,有时只要七年就能把生命耗尽。这个时候,资本家已经不再只是想从黑人身上榨取一定量的有用产品,而是要榨取生产剩余价值本身了。

实际上,历史上的生产资料垄断者,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占有生产资料,强迫劳动者为他们生产剩余价值,只是他们榨取剩余劳动的形式不同而已。在这里,我们把多瑙河各公国对剩余劳动的贪欲和英国工厂对剩余劳动的贪欲比较一下是很有意义的。

假定,在英国,工人的一个工作日由6小时必要劳动和6小时剩余劳动组成。在这种情况下,自由工人每周为资本家提供66小时的劳动,即36小时的剩余劳动。这和他每周为自己劳动3天,又为资本家白白地劳动3天,完全一样。只不过是把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融合在一起了,让这种情形在一般情况下觉察不出来。

比较起来,多瑙河各公国的徭役劳动,就与英国的自由劳动形式不同了。在徭役劳动中,农民为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须完成的必要劳动,与他为领主所做的剩余劳动,在时间上是分开的。也就是说,农民在自己的地里完成必要劳动,在主人的领地里完成剩余劳动。所以,这两部分的时间是独立的。在徭役劳动中,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截然分开,并不会改变这两种劳动之间的比率。这种劳动形式,不论是叫做徭役还是叫雇佣劳动,这一周三天的剩余劳动,对于劳动者来说,都是无代价的超额劳动。而对于追求剩余价值、无偿占有剩余的生产资料垄断者来说,他们和资本家的不同只是在于领主的贪欲直接表现为追求徭役的天数,而资本家则是无限度地延长工作日。

换班制也是资本家为了更多地榨取剩余价值的一种方法。换班制度从价值增殖过程来看,不变资本即生产资料的存在,只是为了吮吸劳动,并且随着吮吸每一滴劳动而吮吸一定比例的剩余劳动。

因为如果不这样做,只是让它们闲置在那里,对于资本家来说,生产资料就成了无用的预付资本,就造成了消极的损失。如果恢复中断的生产必须追加开支,那么,这种损失就变成积极的损失了。

所以,资本家就想办法将工作日延长到自然日的界限以外。这样,工作时间就被延长到夜间。其实这也只是一种缓和的办法,只能大致满足一下吸血鬼吮吸劳动鲜血的欲望。因此,在一昼夜24小时内都占有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要求。

但是,想要日夜不停地榨取同一劳动力的血汗的话,从人的身体极限上说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要克服身体上的障碍,就得使白天被吸尽的劳动力和夜里被吸尽的劳动力换班工作。换班有各种办法,例如,可以使一部分工人这个星期做日班,下个星期做夜班,等等。

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

14世纪中叶至17世纪末,关于延长工作日的强制性法律中曾提出以下问题:“什么是一个工作日呢?”资本支付劳动力的日价值,可以在多长的时间内消费劳动力呢?在劳动力本身的再生产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以外,可以把工作日再延长到什么程度呢?

资本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工作日就是一昼夜24小时减去几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因为,如果没有这种休息时间,劳动力就根本不能重新工作。首先,工人终生不外就是劳动力,因此他的全部可供支配的时间,按照自然和法律,都是劳动时间,也就是说,他的可支配时间应当用于资本的自行增殖。至于个人受教育的时间,发展智力的时间,履行社会职能的时间,进行社交活动的时间,自由运用体力和智力的时间,以至于星期日的休息时间——哪怕是在信守安息日的国家里的星期天,资本家都不会关心。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本家像狼一般地无限度地盲目贪求追逐剩余劳动,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而且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能承受的极限。它侵占人体成长、发育和维持健康所必需的时间,掠夺工人呼吸新鲜空气和接触阳光所需要的时间。它还克扣吃饭时间,尽量把吃饭时间并入生产过程。

因此,资本家就像对待单纯的生产资料那样地对待工人,给他饭吃,就如同给锅炉加煤、给机器上油一样,是为了维持他的正常运转。资本只是把积蓄、更新和恢复生命力所需要的正常睡眠,变成了恢复筋疲力尽的机体所必不可少的几小时麻木状态。

这里有一份工厂视察员的报告,我们来看一看,就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一些情况。

“狡猾的工厂主在早晨6点前1刻就开工,有时还要早些,有时稍晚些;晚上6点过1刻才收工,有时稍早些,有时还要晚些。他把名义上规定的半小时早饭时间前后各侵占5分钟,1小时午饭时间前后各侵占10分钟。星期六下午到2点过1刻才收工,有时稍早些,有时还要晚些。这样他就赚到:

早6时前15分钟

晚6时后15分钟

早饭10分钟

午饭20分钟

每个工作日共计

60分钟

5日,共计:300分钟

星期六早6时前15分钟

早饭10分钟

下午2时后15分钟

1周共计:340分钟

就是说,每周多出来5小时40分钟,按每年50个劳动周计算,其中除掉2周作为节日或因故停工,共为27个工作日。”

“如果每个工作日比标准时间延长5分钟,一年就等于2个生产日。”

“这里捞一点时间,那里捞一点时间,一天多出1小时,一年12个月就变成13个月了。”资本家就是这么疯狂地想尽一切办法来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的。

我们可以看出,工作日的界限,不是劳动力的正常状态的维持决定的。相反的,是由劳动力每天尽量的耗费决定工人休息时间的界限。资本是不管劳动力的寿命长短的。它唯一关心的,是要在一个工作日内最大限度地使用劳动力,让它生产出更多的剩余价值。正像贪得无厌的农场主靠掠夺土地肥力来提高收获量一样,它靠缩短劳动力的寿命来达到这一目的。

可见,资本主义生产实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剩余劳动的吸取。通过延长工作日,不仅使人的劳动力由于被夺去了道德上和身体上的正常发展和活动的条件而处于萎缩状态,而且使劳动力本身未老先衰和死亡。它靠缩短工人的寿命,在一定期限内延长工人的生产时间。因此,资本是根本不关心工人的健康和寿命的,除非社会迫使他去关心,他才不得已而为之。

在英国,1833年人们发明了用木梗涂磷的办法,之后,火柴制造业出现了。在此之后,自1845年起,火柴制造业在英国迅速地发展起来,并由伦敦人口稠密的地区传到曼彻斯特、伯明翰、利物浦、布利斯托尔、诺里奇、新堡、格拉斯哥等地,随着它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也使牙关锁闭症蔓延到各地,这是一种火柴工人的职业病。

在火柴制造业的工人中,有一半是13岁以下的儿童和不满18岁的少年。我们都知道,这种火柴制造业是有害健康,非常令人生厌的。因此,也就只有工人阶级中那些最不幸的人,饿得半死的寡妇等等,才肯把自己衣衫褴褛、饿得半死、无人照管、未受过教育的孩子送去干这种活,以求养活他自己和家庭。

在一份社会调查中,调查员询问过的证人里面,有270人不满18岁,40人不满10岁,10人只有8岁,5人只有6岁。他们的劳动工作日从12小时到14小时或15小时不等。除此之外,还要有夜间劳动,吃饭没有固定时间,而且吃饭多半是在充满磷毒的工作室里。如果但丁还在,他一定会发现,他所想象的最残酷的地狱,也远远赶不上这种制造业中的情景。

劳动力的价值包含再生产工人或延续工人阶级所必需的商品的价值。既然资本无限度地追逐自行增殖,必然使工作日延长到违反自然的程度,从而缩短工人的寿命,缩短他们的劳动力发挥作用的时间,因此,已经消费掉的劳动力就必须更加迅速地得到补偿。这样,在劳动力的再生产上就要花更多的费用,这正像一台机器,磨损得越快,每天要再生产的那一部分机器价值也就越大。

必须承认,我们的工人在走出生产过程时,同他进入生产过程时是不一样的。在市场上,他作为劳动力这种商品的所有者,与其他商品的所有者相遇。他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时所缔结的契约,可以说像白纸黑字一样,表明了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可是,在成交以后却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人”。他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时间,其实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实际上,只要他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吸血鬼就决不会罢休。

正因为资本家对剩余劳动的疯狂掠夺,引发工人运动不断高涨,迫使国家制定工厂法限制资本的无限扩张。

要知道,不论是法律上的缩短工作日,还是实际上的缩短工作日,这都不是资本家的大发慈悲,这都是劳资双方斗争和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为了让自己不再通过自愿与资本家缔结的契约而把自己及自己的后代卖出去送死和受奴役,全世界的工人阶级必须团结起来,作为一个阶级同资产阶级进行坚决的斗争,争得一个正常的工作日。

所以说,正常工作日的规定,是几个世纪以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斗争的结果。

剩余价值率和剩余价值量

假定劳动力的价值,即再生产或维持劳动力所必要的工作日部分,是一个已知的不变的量。我们根据这个假设,就能知道剩余价值率,同时也就知道一个工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为资本家提供的剩余价值量有多少。例如,假设必要劳动每天是6小时,表现为金额1元,那么,这是劳动力的日价值,或者说,是购买一个劳动力所预付的资本价值。再假设剩余价值率是100%,那么,这1元的可变资本就生产1元的剩余价值量,或者说,工人每天提供6小时的剩余劳动量。

资本家把他的资本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用来购买生产资料,这是他的资本不变的部分。另一部分用来购买劳动力,这一部分形成他的可变资本。

但是,可变资本是资本家同时使用的全部劳动力的总价值的货币表现。那么,可变资本的价值,等于一个劳动力的平均价值乘以所使用的劳动力的数目。因此,在已知劳动力价值的情况下,可变资本的量与同时雇用的工人人数成正比。如果一个劳动力的日价值=1元,那么,每天要剥削100个劳动力,就必须预付100元的资本,要剥削n个劳动力,就必须预付n元的资本。

同样,如果1元的可变资本,即一个劳动力的日价值,每天可以生产1元的剩余价值,那么,100元的可变资本每天就可以生产100元的剩余价值,n元的可变资本每天就生产n元的剩余价值。

可见,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等于一个工人一个工作日所提供的剩余价值乘以所使用工人的总人数。又因为在劳动力价值已定的情况下,一个工人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是由剩余价值率决定的,由此就得出如下第一个规律: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等于预付的可变资本量乘以剩余价值率,或者说,是由同一个资本家同时剥削的劳动力的数目与单个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之间的复比例决定的。

这里继续假定,不仅一个平均劳动力的价值不变,而且一个资本家所使用的工人已经化为平均的工人。也有例外的情况,就是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并不与受剥削的工人人数之间按比例增长,但这时劳动力的价值也就不是不变的了。

因此,我们就可以知道,在一定量剩余价值的生产上,一种因素的减少可以由另一种因素的增加来补偿。如果可变资本减少,同时剩余价值率却按同一比例提高,那么,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仍然不变。

按照我们以前的假定,如果一个资本家每天要剥削100个工人,必须预付100元,而剩余价值率是50%,那么,这100元的可变资本就提供了50元的剩余价值,或是提供了100×3个劳动小时的剩余价值。如果剩余价值率提高一倍,或者说,工作日不是从6小时延长到9小时,而是从6小时延长到12小时,那么,减少了一半的可变资本50元,也同样提供50元的剩余价值,或50×6个劳动小时的剩余价值。

可见,可变资本的减少,可以由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的按比例的提高来抵偿,或者说,所雇用的工人人数的减少,可以由工作日的按比例的延长来抵偿。因此在一定限度内,资本所能榨取的劳动的供给,并不取决于工人的供给。反过来说,如果剩余价值率降低了,那么,只要可变资本量或雇用的工人人数按比例增加,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就仍然不变。

但是,靠提高剩余价值率或延长工作日来补偿工人人数或可变资本量的减少,是有不能超越的界限的。因为,无论劳动力的价值如何,无论维持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是2小时还是10小时,一个工人每天所能生产的总价值,总是小于24个劳动小时的物化价值。

如果这24个劳动小时的货币表现是4元,那就总是小于4元。我们前面假定,要再生产劳动力本身,或者说,要补偿购买劳动力所预付的资本价值,每天需要6个劳动小时。根据这个假定,500元的可变资本,使用500个工人,在剩余价值率为100%,或工作日为12小时的时候,每天生产500元的剩余价值,或6×500个劳动小时的剩余价值。100元的资本,每天使用100个工人,在剩余价值率为200%,或工作日为18小时的时候,只生产200元的剩余价值量,或12×100个劳动小时的剩余价值量。它的总价值产品,即预付的可变资本的等价物加剩余价值,在任何一天都绝不能达到400元或24×100个劳动小时的数额。

由此,就形成了剩余价值量的第二个规律,也就是“平均工作日”(它天然总是小于24小时)的绝对界限,也就是可变资本的减少可以由剩余价值率的提高来补偿的绝对界限。或者说,就是受剥削的工人人数的减少可以由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的提高来补偿的绝对界限。

这第二个规律,是非常明白的,对于解释资本要尽量减少自己所雇用的工人人数,即减少转化为劳动力的可变资本部分的趋势(以后将谈到这种趋势)所产生的许多现象,是十分重要的,而这种趋势是同资本要生产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量的另一趋势相矛盾的。反过来说,如果所使用的劳动力数量增加了,或可变资本量增加了,但是它的增加和剩余价值率的降低不成比例,那么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就会减少。

由上面的两个规律,我们可以引出第三个规律:“在剩余价值率和劳动力价值已定的情况下,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同预付的可变资本量成正比。”

这个规律是从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取决于剩余价值率和预付的可变资本量这两个因素而得出来的。

如果剩余价值率或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已定,劳动力价值或必要劳动时间量已定,那么,不言而喻,可变资本越大,所生产的价值量和剩余价值量也就越大。如果工作日的界限及其必要部分的界限已定,那么,一个资本家所生产的价值量和剩余价值量,显然就只取决于他所推动的劳动量。

但根据以上假设,资本家所推动的劳动量,又取决于他所剥削的劳动力的数量,或他所剥削的工人人数,而工人的人数又是由他所预付的可变资本量决定的。可见,在剩余价值率和劳动力价值已定的情况下,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同预付的可变资本量成正比。

但是我们前面已经知道,资本家是把他的资本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被他投在生产资料上,这是他的资本的不变部分。而另一部分,就被他转化成为活的劳动力,形成他的可变资本。在同一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在不同生产部门中,资本划分为不变部分和可变部分的比例是不同的。在同一生产部门内,这一比例是随着生产过程的技术基础和社会结合的变化而变化的。但是,无论一定量的资本是怎样分为不变部分和可变部分,无论后者与前者之比是1:2或是1:10,还是1:X,刚才确定的规律都不会受到影响。

因为,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不变资本的价值虽然再现在产品价值中,但是并不加入新形成的价值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1000个纺纱工人,当然比使用100个纺纱工人需要更多的原料、纱锭等等。但是,不管这些追加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是提高、降低,还是不变,也不管它是大是小,都不会对推动这些生产资料的劳动力的价值增殖过程有任何影响。

因此,上面的这个规律,就具有这样的形式:在劳动力的价值已定,和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资本所生产的价值量和剩余价值量,同这些资本的可变部分,即转化为活劳动力的部分的量成正比。

从剩余价值量的变化规律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雇用工人的人数是决定剩余价值量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雇用一定数量的工人,就需要预付一定量的资本。因此,要将货币转化成资本,就必须有一个最低限额,预付资本只有达到这一个最低限额,货币才能转化为资本,货币所有者才能成为资本家。

作为剩余劳动的榨取者和劳动力的剥削者,资本家不仅迫使工人阶级从事更多的劳动,使他们创造出超出自身生活需要的价值,而且无论是在精力、贪婪和效率方面,资本主义生产制度都远远超过以往那些以强制劳动为基础的生产制度。在既有的技术条件下,资本家使劳动者服从自己,而没有直接改变生产方式。因此,单靠延长工作日这种形式的剩余价值生产,与生产方式本身的变化是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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