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6545800000029

第29章 离婚时售后公房及公房的分割(2)

律师提醒

现实中很多人以为一方婚前承租房屋,经过5年后,双方均有承租权,这是一种误解。同时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由于公房政策变化较大,加之公房动迁的概率也比一般房屋高,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婚前财产,建议承租人不要轻易将配偶的户口迁入自己的房屋内,因民事主体之间户籍纠纷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若迁入户口会引起不必要的而又难以解决的麻烦。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三节 一方婚后承租的房屋,离婚时可判决由另一方承租吗

案 例

赵东(男)和胡灵(女)于199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1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因婚后一直未生育,影响了夫妻感情,致使双方经常争吵,后胡灵实在无法接受日益争吵的生活现状,便于2007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赵东对胡灵离婚的要求表示同意,但对于房屋分割,双方发生了较大的分歧。

原来,1997年赵东单位增配给赵东的福利承租房,承租人为赵东,后夫妻双方也在该房屋居住,赵东认为,该房屋系自己单位增配的房屋,其户口也在该房屋内,自己对房屋贡献较大,因此应适当多分,并应将房屋判归自己承租并居住。胡灵则认为,自己名下无其他住房,且是女性,在离婚时应当优先考虑自己,故房屋应当判给自己居住,房屋取得在婚后,因此不同意多分给赵东。双方各持己见,由于双方无法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后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结论为该房屋市价为28.6万元,那么该房屋应当判给谁承租并居住呢? 作为房屋承租人的赵东是否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呢?

律师剖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系争房屋承租权系赵东与胡灵婚后取得的财产权益,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财产权益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承租人是赵东,那么离婚时是不是其具有优先承租权呢? 依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承租人的赵东并无优先承租权,按照法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承租权时应当优先考虑照顾女方,因此在赵东与胡灵条件相同时,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将房屋承租权判归胡灵为妥。虽然该房屋系赵东单位调配的,但该调配行为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后,因而不能必然推断出赵东对该财产取得贡献大,除非赵东能证明该房屋包含其婚前财产权益。因此结合在案证据和事实,我们认为,在分割该房屋时,赵东无法定的需要照顾多分的情形。

二、法院审理结果

本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系争房屋承租权为婚后取得的财产,故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房屋的处理,同等情况下应当优先照顾女方。同时法院还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赵东对系争房屋贡献大,因此不具有多分的法定情形,故其要求多分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胡灵租赁并使用,胡灵支付赵东房屋补贴款14万元。

律师提醒

很多人以为自己单位分的公房是自己的,离婚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公房租赁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历史产物,表面看是租赁权,但该租赁权不同于一般房屋的租赁,其具有永久性,一般当事人只需花上很少的钱便可变成产权房,其蕴含的价值很高。因公房租赁关系的变更具有很强的“地方性”和“政策性”,因此若双方协议离婚,并且约定离婚后房屋由非承租一方租赁,建议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先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咨询一下具体的办理变更的程序,以免造成协议日后无法履行。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三条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四节 登记在一方及子女名下的售后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 例

大军和小红于1989年相识恋爱,1991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恩爱,并于1992年4月生育一子,取名小龙。但柴米油盐的生活逐渐消磨了最初的激情,婚后大军和小红逐渐开始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越来越激烈,最后大军以无法忍受日常争吵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小红离婚,小红对离婚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他们现在居住的售后公房。

原来,他们现在居住的房屋原系使用权房,大军的父亲是该房屋的承租人及户主,大军和小红的户口在该房屋内。后因国家政策的允许,大军和小红出资把该房屋买成了产权,并将该房的产权登记在大军和儿子小龙名下。

诉讼中,双方一致认可目前该房屋市值38万元人民币,大军表示如果离婚该房屋有小龙的名字,要求将房屋判归自己和小龙所有,自己愿补偿小红5万元。但小红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自己至少应该分得一半的房产份额。那么该房屋的份额应如何分割呢?

律师剖析

一、系争房屋性质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结合本案系争房屋登记情况,从登记的角度及双方具有家庭关系来看,依法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大军与小龙共同共有的房屋,这指的是该登记行为的对外效力。但对内而言,不能仅凭登记而判断财产权属,结合大军与小红系夫妻关系,小红与小龙系母子关系,该房屋应认定为一家三口的共有财产为妥。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系争房屋原为承租公房,后基于国家政策买成了产权房,也属私有产权房之一种。本案系争房屋原为大军父亲承租,且大军父母的户口也在该房屋内,按照公房变产权房的政策,一般会结合该房屋在册人员及配偶的工龄等具体因素确定购房价格,一般在册人员工龄越长、职务越高,则购房价格就越优惠。本案中,大军父亲是房屋承租人且也利用了其工龄,那么是否可以据此判断大军对房屋贡献较大呢? 我们认为,首先对于公房交换价值而言,不应作为大军贡献较大的因素。因为虽然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是大军的父亲,且公房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但毕竟该房屋的产权购买时间在大军与小红登记结婚之后,且产权也是登记在大军与小龙二人名下,购买产权所用钱款也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之规定的司法精神推定大军父母将该房屋具有的交换价值赠与小夫妻一家———大军、小红和小龙的。上海高院认为,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其次,对于利用的大军父亲工龄问题,我们认为也不应视作大军对房屋贡献较大的因素。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的规定,工龄优惠只是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系争房屋应为大军、小红、小龙三人共同共有的财产,现因大军与小红离婚,共有关系已终止,理应进行分割,同时本案各方也不具有法定的应当多分的因素,考虑到房屋登记情况及小龙作为未成年人未进行出资等综合因素,按照三人均等分割为妥。

二、法院审理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在婚后购买产权,且登记在大军及婚生子小龙名下,故应作为共有财产处理,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的意见,确定小红对该房屋享有的份额归大军所有,大军支付小红三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

律师提醒

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可能会使人认为,这样对大军家不是很公平,毕竟这套房屋的取得有大军父亲的巨大贡献。虽然法律规定有时会与人情有抵触,但法律有法律的原则,因此笔者建议,遇有此种情形时,公房内的同住人及承租人可共同作为产权人登记在产证上,这样便于保障各方权益。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五节 婚后一方父母赠与公房使用权,夫妻购买成产权的售后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 例

武某(女)、于某(男)于1999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00年12月生育一子。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为生活琐事渐起纷争,致感情不睦。2001年6月至2006年6月,武某先后四次至法院起诉要求与于某离婚,但因各种原因未获法院准许,之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后武某无奈于2007年2月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开庭时,于某也感到武某离婚决心之坚定,于是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婚后购置的售后公房的分割产生了巨大分歧。

原来,双方所争执的房屋原系于某母亲单位福利分房时分给于某母亲的,承租人也是于某母亲。因武某是外来人员,按照相关政策,其已与于某结婚10年,户籍可转入本地,武某以办理户籍方便为由,要求将房屋的承租人变更至于某名下,于某的母亲考虑到,房子早晚要留给儿子一家,便也未多想,很快同意了儿媳即武某的提议。于是他们于2004年10月以家庭协商同意为由,将房屋的承租人变更成了于某,后2005年9月,于某夫妻出资将房屋买成了产权,且产权登记在于某一人名下。

庭审中,武某认为该房屋系婚后取得,理应一人一半分割,但于某认为,该房屋原系母亲的租赁房,因此在分割时应当保留母亲的产权份额,武某分得的份额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因双方无法就房屋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便委托了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认定该房屋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4万元。

法院会对本案系争房屋怎么判决呢?

律师剖析

一、系争房屋性质

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后取得财产包括房屋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我们认为,结合本案事实,本案系争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 住有所居——住房政策法规解读

    住有所居——住房政策法规解读

    住房既是一种关系每个人安居乐业以及国计民生的必需品,又是一种价格昂贵、占居民消费比重很大、保值增值性好的特殊商品。各国的经验表明,如果没有政府介入住房问题,对住房市场进行合理的调控管理和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单纯依靠市场自发调节,是解决不好住房问题的,尤其是广大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全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住房市场实行完全市场化。
  • 医疗器械监督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法律法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 海峡两岸法学研究.第2辑

    海峡两岸法学研究.第2辑

    本书从经济学原理出发,对新形势下两岸投资与产业合作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一(下册)(第二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一(下册)(第二版)

    本书所选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主,同时,精选了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后形成的并为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是案例的核心内容、灵魂所在,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作为本书核心内容,突出对所提炼裁判规则解读的指导意义,以超越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对与裁判规则相关联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较为全面地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推动对法律的理解、阐释与适用,从而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热门推荐
  • 如果可以重来我还是会爱你

    如果可以重来我还是会爱你

    我不希望这是小说,我希望这是我们的结局。
  • 兰亭不叙

    兰亭不叙

    人间一梦阴差阳错结下情缘一剑一铃两世缠绵守得云开见月明无需多言
  • 战爱

    战爱

    我们,一群12,3岁的少年经历了历时五年的太空历险,回到地球拯救人类
  • 涅槃圣石

    涅槃圣石

    传闻涅槃圣石拥有无上神力,天下人皆想拥有。漠北狼族觊觎震天域,震天域群雄誓死抵抗,双方开始了龙争虎斗,并在毒蛉擎天峰下决一死战。异小天出生于这个战乱的年代,十年之后,父母双亡,无辜被卷入了一场风波之中。……
  • 绝色冥妻

    绝色冥妻

    在农村,自古都有闹洞房的习俗!哥哥的婚礼上,伴娘惨被蹂躏,上吊自杀。却在半夜回来找我,说她要嫁给我!
  • 上古天赋

    上古天赋

    想要武器盔甲!行,以你的身份,先给我当三月家奴在说!什么?你不愿意,那就赶紧给我滚。想动手,你看看门口巨龙、比蒙在给我打扫卫生。你别以为你是什么第一勇士的就站那给我装,即便是龙皇来了也得在我这老老实实地。惹怒了老子,小心给扔粪坑里浸三天。感谢腾讯文学书评团提供书评支持
  • 一不小心动了爱你的心

    一不小心动了爱你的心

    在一个意外之中,打开附近搜索无意间看到了直播,落云溪作为一个名牌大学的高材生,或许是冥冥缘分,因为看了一个叫做“星运”公司二期练习生晟润的直播,她深深地被这个男孩吸引了,之后她开始想方法接近男孩,投简历,写信他们因为信件的来往,开始生出了爱情的萌芽,只是晟润作为艺人是不能随便决定自己的爱情的,而落云溪作为一个名校的高材生可以学校给予出国留学,留学期间竟意外的遇见了星探,落云溪竟然火遍全球,只是她还在想着那个男孩晟润,在训练期间她断绝了与所有人的联系包括晟润的信件。只是因为一个不小心动了心,动了情,他们的爱情将何去何从,他们的故事会继续下去吗?他们是否还坚定爱情的信念,,,,,
  • 机械天才

    机械天才

    “白金型机甲、多功能运输舰、太空巡航舰、星途战舰、巨无霸航母……无论是最新款,还是最陈旧的古董机械,对我来说,都如同驾驶自动档的电动摩托车一般简单。”“你们听——是英雄的声音。”
  • 宸惜的爱河

    宸惜的爱河

    这个位面上他是别人眼中的男神他是别人眼中的女王两人从小认识,后来分开了直,到长大两人才才见面后来,一次意外中他们双双穿越了在另一个位面,以王者为尊,他们从最低点一步一步的战到最高点,别人做不到他们能做到,别人不敢做他们敢做,只有人说他们顺风顺水,但没人知道他们一路的生生死死在一次大战中她为他挡了数百发子弹,她倒在血泊里,他抱着她,她对他说:“别哭,再来一次,我还是会这样做,如果能再给我一次活下去的机会,我定陪你走到最后,只是啊以后我不在了你一定要好好照顾自己,知道吗……”他听着她说,看着她一点一点的失去生气,最后气息全无,他崩溃了,颤抖的摸着她的脸,痛哭着,像个无助的孩子痛哭着,他抱着她在原地跪了两天两夜,嘴里不停的念着:“惜儿…惜儿…”没人敢靠近后来,奇怪的是,她没有气息像个死人,但脉搏还在动,她的伤口渐渐愈合,子弹不停的从她身体里掉出来,但是她没有醒来,一直在沉睡他没有再说过一句话,也没有再笑过一次,他知道她没死,所以努力让自己活着,在两个世界不停穿梭的找能让她苏醒的办法……有一天,他开口了,说:“惜儿......”
  • 生命中不该忘记的101件事

    生命中不该忘记的101件事

    历史有不断重演的惯性,我们今天的处境,也许和从前经历过的遭遇十分雷同。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地点和人物都改变了,但那些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却总给我们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让我们不经意恍然大悟:有些道理我们已听过千回百回,但却总是记不住。经验固然可以增长知识,却不一定能减少犯错的次数。了解哪些情况应当避免,哪些原则应该恪守,是我们开创美好人生的重要条件。当我们开始运用这些知识或者道理,并从中受惠以后,这些知识道理,便会成为我们永久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