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在法理上的规定,然而法理是法理,执行是执行,一种是写在纸上供人看的,一种是实际操作供人用的,二者自然有些不同。所以,看多了旧书的人,也许会发现古代中国的执法者们往往在“从严执法”“铁面无私”的同时还要在办案中掺加一点“人情”。不讲人情,只讲法律,是酷吏。酷吏是恶名,这恶名谁也不想担,于是在这些不想入《酷吏列传》的官员们之间几乎普遍形成了一种执法共识——既讲法律,也讲人情。崇尚法律,就不该讲人情,一旦在执法中兼顾人情,就不免要徇私,要舞弊,要大大减损法律效力降低法律的权威,古之中国数千年来始终处于“人治”的状态,始终难以进入“法治”轨道,我想,其原因大概在于此。
于是乎,在“法律与人情并讲”的封建社会出现了两种奇特现象——刑不上大夫和法不责众。刑不上大夫,据说是为了给“大夫”们留些体面,但想不到,“大夫”们的体面保留了,法律的体面却消减了,所以,我们在古书上常常见到作恶多端却逍遥法外的“大夫”,也常常见到欺压平民的“大夫”与被欺压的平民对簿公堂时一方的操纵法官和一方的嗷嗷受刑,更常常见到“大夫”与平民争辩时一方的傲然得意和一方的理屈词穷。既然“大夫”们在法律地位上占优势,百姓们莫不想做“大夫”或自己做不成便教育自己的子孙要努力做“大夫”。中国百姓们这种争相做“大夫”的心理,有人名之曰“官本位思想”。我倒不以为然,觉得国人之所以争官争位争“大夫”,实乃“特权之思想”作祟,并非人人真愿意做官,愿以“案牍之劳形”。试想,若官无特权,与平民一般,且要每日要处理大堆公务,如果处理不好还有罚俸降级、被杀头的危险,请问谁还愿意做官,既众皆不愿,又何必争乎!所以,“刑不上大夫”,实质上是一种特权意识的体现,一种“法律上的不平等”,一种有权阶级为维护自身尊严、保持自身特殊地位而公然采取的“维权”方式。
引起“法不责众”这一古代法律原则的也是在执法时讲究人情的缘故。呼啦啦一群人犯了法,如果全部惩治,一则难免落个残酷的“刽子手”的骂名,一则会更加触惹“众怒公愤”,把更多的人推向对立面,使事件无法得到平息。但若不惩治,法律又成了空头文件,徒为摆设,如是,则官府的脸面何存、朝廷的法纪何在?无奈,只得想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惩治罪魁祸首或带头闹事的主犯,以此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这样可谓一举两得,既保证了法律的不可抗拒性,也惩治了敢于触碰法律蔑视法律的人。即以古代的群体造反之事为例。统治者虽说必然会全力剿杀,但也往往只是灭杀一部分,招降一部分,既要杀得下次不敢造反,也要颁布“歼厥渠魁,胁从罔治”的抚慰条令以体现自己的“仁德”和“恕道”,并无一概剿杀的,偶尔有,所剿杀的一群人,也不过是一小撮,不会妨碍农业的生产及赋税的收缴,因为统治者并不呆痴,砍瓜切菜杀个干净虽然痛快,但痛快之后眼见着无人生产劳作、交赋纳税来供养自己,这痛快便又马上变作可怜的悲哀了。一群人一齐犯法,且犯同样的法,却只惩罚“领头羊”和“渠魁”,而“从者不罪”“余者不论”,这虽然充满了“人情味”,也算得上一种“仁慈”地“不嗜杀”,但终究属于遗漏性执法,割裂了法与法理的统一,乃另类样式的“法律面前不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古代中国制法者的理想追求,但也仅仅是理想追求而已,从未真正实现过。即使如号称严苛的商鞅,遇到秦太子犯法,也只是“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而已,何尝敢对太子用刑!不对太子用刑,还是因了“人情”之故。“严酷”的商鞅在执法之际尚且因循人情,不敢置人情于不理,后世不如商鞅的人,面对人情的纠缠,做何种表现那是更不必说的了。所以,法律的最大敌人是人情,执法者的最大敌人是私情,一个社会若想靠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想目标,首先必须破除“人情”这道阻碍,使执法者独立,不受人情和私情的干扰。
然而,中国是一个讲人情的社会。有了“人情”这面幌子,似乎万事都可通融,古既如此,今亦犹是。所以,今天我们时常听到这样的纪律和规定:原则上……,但如果有特殊情况……。“特殊情况”即是讲人情的一面,但这人情一讲,纪律和规定也就破了,“原则”也就不存在了。如若是小事,规矩破了也就破了,“原则”不存在也就不存在了,无关痛痒,无关全局,但若是大事,是国法,不竖个“任谁都不能动摇的标杆”在哪里,不立架“不论何种理由都不能倾斜的天平”在哪里,恐怕久了,一蚁之穴,渐开渐大,终至有长堤溃塌,法纪松弛,国势陵替的危机。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可不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