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知,胜利油脂厂担心在5月份需要购进大豆时,大豆价格会上涨,因此在2008年3月份提前买进了5月份到期的大豆期货合约,结果到5月份的时候,大豆的现货市场价格果真较3月份每吨上涨了200元,上涨到了2400元/吨。如果没有在期货市场上做套期保值,在5月份该厂在购进大豆时每吨就要多支出200元,也就是成本每吨涨了200元。但是实际情况是,该厂在3月初的时候就买进了5张5月份的大豆期货合约,买进时的价格是2300元/吨,但在5月初是以2500元/吨的价格卖出的,这样在期货市场上每吨大豆就赚了200元,跟现货市场每吨亏的200元相抵,还是把5月份购进大豆的价格锁定在了2200元/吨。
在该例中,胜利油脂厂首先在3月份的时候以买进期货合约的方式建立了多头部位,因此这种套期保值叫多头套期保值。
事实上,市场价格并不总是朝着套期保值者预期的方向进行变化的,如果大豆的市场价格不涨反跌,在5月份的时候假设现货市场价格跌到了2000元/吨,期货市场价格跌到了2200元/吨,胜利油脂厂如果没有做套期保值,在采购大豆时,每吨就可以少花200元。但是一旦采取了套期保值的策略,虽然在现货市场每吨少花200元,但期货市场每吨却亏损了200元,这样它的采购成本是2200元/吨。也就是说套期保值者在回避对己不利的价格风险的同时,也放弃了因价格可能出现对己有利的好机会。
(2)空头套期保值(ShortHedge)。空头套期保值也叫卖出套期保值,是指套期保值者先在期货市场卖出与其在现货市场将要卖出现货商品种类相同、数量相等、交割日期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然后,当该套期保值者在现货市场卖出现货商品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买入原先卖出的该商品的期货合约进行对冲,以一个市场的盈利来弥补另外一个市场的亏损,达到规避价格风险波动的目的。
【例5-2】在2008年的5月15日,哈里石油公司预计在8月份的时候,要向市场出售10万桶石油。在5月15日的时候,石油的市场价格是140美元/桶。为了防止在8月份的时候石油价格出现大幅下挫,哈里石油公司在5月15日的时候在纽约商品交易所卖出了100张石油期货合约。到了8月份石油的现货价格是140美元/桶,期货价格是145美元/桶。到了8月15日,石油的市场价格出现了大幅下跌,降到了100美元/桶,此时期货价格也降到了105美元/桶。
由此可以看出,8月份哈里石油公司在市场上出售石油的时候,每桶要比5月份少卖40美元,如果没有做套期保值,该石油公司在出售10万桶石油的时候,要比5月份少赚400万美元。但是该石油公司通过在期货市场做套期保值,情况就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该石油公司在5月份的时候以145美元/桶的价格在期货市场卖出了10万桶石油的期货合约,在8月份以105美元/桶的价格买进了10万桶原油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冲平仓,每桶赚了40美元,总共在期货市场赚了400万美元。这样哈里石油公司在8月份出售石油的时候实际还是以140美元/桶的价格进行出售的,也达到了规避价格波动的目的。
在该例中,哈里石油公司首先在5月份的时候以卖出期货合约的方式建立了空头部位,因此这种套期保值叫空头套期保值。
空头套期保值者所付出的代价也是放弃了日后价格有利对获得更高利润的机会。如本例中如果现货价格上涨到150美元/桶,同时不参加套期保值,该企业将获得150美元/桶的销售价,但是如果做了卖出套期保值,该企业必须减去期货市场损失的10美元/桶。
2.价格发现
所谓发现价格功能,是指在一个公开、公平、高效、竞争的期货市场中,通过期货交易形成的期货价格,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出未来商品价格变动的趋势。期货市场之所以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主要是因为期货价格的形成有以下特点。
(1)期货交易的透明度高。期货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的期货交易都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公开竞价进行,不允许进行场外交易。交易所内自由报价,公开竞争,而不像现货交易一样价格由买卖双方私下达成,这样就避免了一对一的现货交易中容易产生的欺诈和垄断。
(2)期货交易的参与者众多,除了会员以外,还有很多的商品生产商、销售商、加工商、进出口商及数量众多的投机者。这些参与者通过经纪人聚集在期货交易所公开喊价竞争,这样就可以克服现货交易缺乏市场流动性的局限,有助于价格的形成。而且期货合约的买卖转手相当频繁,这样连续形成的价格能够连续不断地反映市场的供求情况及变化。
(3)期货交易参与者大都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广泛的信息渠道,熟悉某种商品行情。
他们可以用科学的分析、预测方法,结合各自对生产成本、预期利润,以及对商品供需和价格走势进行判断、分析、预测,报出自己的理想价格,与众多对手竞争。这样形成的期货价格实际上反映了大多数人的预测,具有权威性,能够比较真实地代表供求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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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与零和游戏
期货交易不产生价值,不是生产部门。从表面上看,一方盈利,一方亏损,总值等于零,因而有人戏称其为零和游戏。
从零和游戏的角度看待期货市场的人士,对期货市场持否定态度,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试点过程中,有人一直以此来否定期货市场的地位和作用,把它的作用缩小到几个品种和行业的套期保值、发现价格,而不是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国民经济的角度去看期货市场的宏观作用。香港1998年8月份市场出现了异常波动,“使期货交易受到香港行政当局及公众人士高度重视。其中,部分人士对期货买卖的经济功能有些误解。这些误解基于期货交易及零和游戏的概念,持这些概念的人却忽视了市场扮演的重要经济功能,这些功能大大提高资本市场的效能。”(引自香港《文汇报》,1998年11月16日)。在期货市场有悠久历史的欧美,对此功能比较认同,但在亚洲,还有一些争议。
期货市场作为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的一种工具,具有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及交易效能等功能,“令合约国家及社会获益良多。零和游戏这个概念确实为期货交易带来错误的争端”。
5.2.3期货市场的交易制度
1.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有可能在最后结算时出现亏损,因此双方都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Margin)制度,缴纳的资金就是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的大小由标的物价格的变化程度决定。波动率越高,要求的保证金数量也就越多。
投资者在最初开仓交易时必须存入的资金称为初始保证金。以后每天都要以结算所公布的结算价格与成交价格相比照,调整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因为市场行情千变万化,因此交易者的保证金账户余额也会随时发生变化,但不论怎样变化,保证金账户都要维持一个最低的水平,称为维持保证金(Maintenance Margin)。维持保证金的数额通常会低于初始保证金(Initial Margin),该水平由交易所规定。当投资者账户内的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的数额时,结算所会通过经纪人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如果交易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追加到初始水平,结算所有权将交易者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所造成的后果由交易者自行承担。这部分追加的保证金称为追加保证金(variation Margin)。
保证金制度既体现了期货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同时也成为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2.每日结算制度
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构,所有的期货交易每天在交易结束时,都必须通过结算会员由结算所进行结算,因此每日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即交易所对其会员进行结算,期货经纪公司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例5-3】投资者甲在2009年6月1日的时候与经纪人联系,打算买入1张9月份交割的大豆期货合约,假定当时的价格是3600元/吨,由于合约的规模是10吨/手,因此投资者甲当时是购进了价格为36000元的大豆。假设大豆期货合约保证金比例为5%,那么投资者甲就要准备1800元的初始保证金。假定在6月1日交易结束时,大豆期货价格从3600元/吨跌到3550元/吨,则投资者甲损失了500元,这是因为投资者甲约定以3600元/吨的价格购买的10吨9月份的大豆,现在仅按3550元/吨的价格出售。因此保证金账户的余额要减少500元,即减少到1300元。期货交易是一种零和游戏,投资者甲账户中减少的这500元,就由其经纪人支付给了交易所,然后通过交易所转交给了空头经纪人。同样,当期货价格上升时,空头方的经纪人也要将资金支付给交易所,然后通过交易所支付给多头方的经纪人。
3.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委托,不能成交。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
涨跌停板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合约标的物现货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和频繁程度。一般来说,商品价格的波动越频繁、越剧烈,该标的物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就设置得大一些,反之,则小一些。在我国的期货交易中,铜的涨跌幅限制为3%,而黄金的涨跌幅限制则为5%。
4.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如果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则要将该客户在各账户下的持仓合并计算。
实施持仓限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如果会员或客户持仓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我国期货交易所根据不同的期货合约、不同的交易阶段制定持仓限额制度。交易所按照一般月份、交割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对持仓数额进行限制。交易所一般规定,在一般月份一个会员对某种期货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该合约持仓总量的15%。距离交割月份越近,会员和客户的持仓量越小,以防止合约到期日实物交割量过大而引起的大面积交割违约风险。
5.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头寸持仓限量的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申报其资金、头寸及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的行为。通常交易所规定的大户报告限额小于持仓限额,所以大户报告制度是限仓制度的一道屏障,可以有效防止大户操纵市场的违规行为。对于有操纵市场嫌疑的会员或客户,交易所有权随时限制其建立新的头寸或要求其平仓。如果会员或客户不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平仓,交易所有权对其强行平仓。
6.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
期货的交易对象是期货合约。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设计,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向市场发布的标准化合约。在期货合约中对期货交易的品种、交易时间、交易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幅限制、最后交易日、交割日、交割地点、交割方式、交割等级、保证金数量等都作了详细规定。期货合约的交易中唯一的变量就是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是合约的买卖双方通过公开竞价产生的。
由于大多数期货交易的目的并不是进行现货买卖,因此为了避免实物交割对双方造成的不便,期货合约的持有人在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前可以在期货交易所做一笔相反的交易就可以将手中持有的期货头寸对冲平仓。例如,张三在2009年3月2日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买进了1张9月份铜的期货合约,合约规定的最后交易日是2009年9月15日,如果张三不想进行实物交割,那他就可以在9月15日之前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再卖出1张9月份铜的期货合约,从而将手中持有的期货头寸平仓。
7.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简单地说,强行平仓制度就是交易所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8.实物交割制度
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