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亿安科技
2001年4月,中国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通过市场操纵,使亿安科技股价从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短短的70个交易日中,由26.01元几乎马不停蹄地一直上涨到了126.31元,涨幅高达486%,随后便一路下跌。此案经审查,上述四家公司受到没收违法所得4.49亿元,同时处以4.49亿元罚款的处罚。两项数额高达8.98亿元,创下当时中国证券市场经济处罚之最。
案例3:德隆系
2004年4月,在唐万新等的决策和指挥下,截至4月14日,新疆德隆、德隆国际累计买入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A3只股票678亿元。在操作过程中,共动用了24705个股东账户,通过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方式,使上述“老三股”价格表现异常,长期居高不下,按照移动平均法计算共非法获利98.61亿元。期间,3只股票的最高持仓比例全部高达91.5%以上,自买自卖量占总交易量的最高比例全部在99.83%以上。
2006年4月,德隆总裁唐万新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与其他罪名合并后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人民币。另外,涉案公司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罚金各50亿元,这是迄今证券市场额度最高的一次罚款。
案例4:基金汉鼎
在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名单中,除上市公司外,“基金汉鼎”的庄家也名列其中。根据证监会公告,辛乃奇、刘军、吴军3人在2000年9月至2003年8月期间,利用自己及甘肃安瑞投资有限公司等名义在多家证券营业部所开立控制的1119个个人股东账户、6个法人股东账户中的747个股东账户,使用通过抵押融资方式取得的大量资金,集中买卖“基金汉鼎”,最大持仓比例达63.47%。
资料来源:黑手卷土重来监管利剑出鞘证券市场操纵案例.证券时报.2007。
3.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直接参与证券交易,而且还是证券买卖交易的中介组织。因此,要对证券公司加强管理。对证券公司的管理主要包括对证券公司资格和资金的监管,以及对证券公司行为的监管。
1)对证券公司资格的监管
(1)证券公司设立的审查批准机构。由政府机构直接进行证券公司的资格审查、核发许可证的做法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有所区别的是,在有的国家(如日本、韩国),只要经过政府部门批准就可以自动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证券同业公会会员。而有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在政府机构批准之后,并不一定被证券交易所吸收为正式会员,也就是说,不能取得完全的证券资格,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同业公会对推荐和选举程序、购买会员席位等有相对独立的规定和审批权力。
在中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取得证券公司资格的主要条件及限制。采取注册制设立的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达到注册资本额的最低标准;缴纳保证金;从业人员已具有相应的知识、经验与能力;通过专门考试。美国是采取注册制的代表性国家。
采取特许制设立的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有足够的注册资本金;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与经验;信誉良好。日本是特许制的主要代表,中国也采取特许制。
关于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各国规定都不一样。目前,比利时、丹麦等国家仍然采取个人或合伙制的形式;德国和荷兰的法律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但实践中只限于个人或合伙的形式;马来西亚、新西兰、南非等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理论和实践均允许采用个人或公司法人形式;而新加坡、巴西等国的法律只允许采用公司法人的形式。不过,证券公司渐渐地都采用公司法人形式,这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阅读材料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公司的申请审批程序及必备文件。各国的法人公司和自然人,若想成为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营,首先要对照该国法律及有关证券公司资格的规定,符合者即可向该国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若经审查,监管机构认为符合条件的发给特许证,申请人同时要提供以下资料:推荐信或推荐书,有的国家要求大银行推荐,有的要求大的证券公司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资信证明和验资报告;股份制公司要提供公司章程和合资合同;房产证明或租赁房产证明,房产应该是可以用于营业的;公司法人、董事、经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履历,即过去从事金融工作业绩的证明,等等。
在实行会员制管理的证券交易所,申请人必须办理入会手续才能成为正式会员证券公司,有的国家证券交易所独立性很强,单独有一套审查程序和条件,除了要求提供与证券监管机构相同的文件资料外,还着重在以下方面进行审查:要求入会的申请人必须有实际经营证券的资历或者是银行家;必须有规定的资产限额;外籍人士入会必须提供加入本国国籍年限证明,或长期居住的年限证明。有的国家证券交易所还要求老会员出具担保证明。
2)对证券公司资金的监管
为保证证券公司履行其职责,各国对证券公司的资金均有所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最低资本额。如丹麦为25万克朗。我国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这四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这四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提存保证金。各国对提存保证金数额的规定不一,如丹麦为10万克朗。我国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另外,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其用途有:弥补证券交易及其他业务因事故而发生的损失;赔偿因证券公司的失误而对客户造成的损失;补偿自营买卖中的损失。
(3)自营交易额规定。我国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3)对证券公司行为的自律监管
对证券公司的行为监管是指对证券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其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同业公会为规范证券的行为一般都会实行比较严格的自律监管。
(1)证券公司最容易出现的欺诈舞弊行为有:扰乱证券市场价格;散布虚假信息;故意炒作;内外勾结;与交易所管理人员共同作弊;隐瞒实际收入;利用证券信用进行投机;骗取客户资金为自己牟利。自律组织制定规章制度从道义上建立起一种证券公司彼此监督、彼此制约的机制,最大限度地防止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
(2)证券公司行为约束的基本要求。各国证券公司自律组织制定监管章程,对证券公司交易行为的约束条款一般以下列原则为基本出发点:使投资者获得公正和公平对待的原则;充分披露原则;禁止操纵原则;维护市场稳定原则;不得兼职原则;客户优先原则;依法收入原则。
(3)证券公司自律组织对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证券违规行为主要指不道德的、有意识和破坏正常交易的行为(违法行为由法律制裁或交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处理)。
在西方证券业同业公会等自律组织均有较大的自治权,包括对证券公司的惩戒权力。证券公司出现违规行为,自律组织有权处罚,处罚的主要措施有警告、要求证券公司撤换从业人员、罚款、直至开除会员席位。对证券公司的处罚通常由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委员会一般由会员选出,必要时采取投票的方法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最终决定。
10.1.3证券监管目标
所谓证券监管目标是指通过证券市场监管活动使证券市场运行达到的目的和标准。
它是证券监管的核心内容。证券监管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高效率的证券市场。也就是说这个市场既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金作用,同时又运行有序,合理竞争,信息透明度高、交易成本低,能真正贯彻“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保护投资者利益目标。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其正当行为应受到保护。如果证券市场缺乏有效监管而混乱无序,广大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要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对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在证券发行市场上,证券发行管理的规定都强调,证券发行人必须将公司财务及其有关的资料公布于众,使投资者通过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自主地判断发行公司的资信、价值及投资风险程度,从而作出投资选择。在证券流通市场上,通过立法对证券流通市场实行严格管制,可以避免或减少证券交易中的垄断和人为操纵行为,促进资本合理流动,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2)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投资者对某种证券的评价以及对其是否投资的抉择,取决于该证券发行单位的信誉、盈利能力等诸方面的因素,而要使投资者对此有所了解,必须将证券发行企业内部情况公开化,如该企业的资产及其构成、负债情况、财产情况、产销成本、损益及清偿能力等。同时,实行管理目标公开化,以便于市场监管机构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公开、公平、公正是证券市场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了防止证券交易人为操纵,无论是政府还是交易所,都应做出具体规定,制定出严格的管理规则,从而使证券交易公开平等,这样才能使股票价格有效地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状况,才能根据市场反映出来的信息,尤其是价格信息来恰当地评价企业、评价管理者,规范企业行为。
(3)减少系统风险。由于证券交易价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各种证券在交易过程中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特别是大宗交易者和交易市场内部人员,往往可以左右市场价格的运行,使得证券市场成为一个高风险市场,再加上证券交易中普遍使用的信用手段,使得证券市场的投机性普遍存在。如果不对证券市场实施必要的监管,由投机所引发的风险就会积累起来,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市场崩溃,危及整个国民经济。通过监管就可以及时发现风险因素并将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避免对证券市场造成更大的伤害。
10.1.4证券监管的方式和手段
证券管理机构为履行管理监督职能,必须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手段。一般来说,各国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普遍采取官方监管、内部监管与大众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把运用法律手段与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结合起来。
1.证券监管的方式
(1)官方监管方式。官方监管指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部门,代表国家或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这是一种最主要的监管方式,当然也是最有力和有效的方式。
(2)内部监管。内部监管指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及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建立自律性的规章制度,对会员或职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官方监督管理尽管比较全面,但不可能非常具体,日常性的具体管理监督,还要由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及证券行业公会等建立一套自律性规章制度。
(3)公众监管方式。公众监管方式是指通过资产评估与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审核、新闻媒介的舆论、公众对企业信息文件的索取、阅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证券选择而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作用。投资者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减少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收益,也必然会对证券的发行和上市交易、对发行公司及证券经营机构实行监督,由此构成公众对证券市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