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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财产权维护(1)

1.公民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农民王某有私房一栋,“文化大革命”期间,王某被定为反革命分子,村里没收其私房,改作村茶场用房。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王某的反革命分子帽子被摘掉,但没收的私房未予返还。1995年8月,王某组织亲友50多人将茶场财物强行搬出损毁,收回私房。王某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被判刑2年。王某问: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被非法侵占、毁损,怎样依法维护?

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集体的财产所有权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和损毁。当自己所有的财产受到侵犯时,应当依法维护,决不允许采取非法手段去保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所有权人总括的全面的控制支配权,除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无权非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他人的合法财产,否则,就是侵权,就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当前社会上侵犯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方式主要表现是:

(1)侵占财产。这种行为是指侵权人将国家的集体的或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非法侵占,据为己有。如盗窃、抢劫、哄抢、抢夺、诈骗、贪污、受贿、敲诈勒索他人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据为己有等。

(2)毁损财产。是指侵权人将他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毁灭、损坏的行为。

(3)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他人合法财产。

(4)非法使用他人财产。

(5)非法处分他人财产。如监护人未经被监护人同意擅自

处理被监护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等。

当自己的合法财产遭受侵害时,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呢?

(1)依法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应当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维权途径有:

①当事人依法相互自行协商解决。《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外自行和解,也可以在诉讼中自行和解。这种维权途径是既有利于及时解决问题,又有利于不伤和气的好方法。

②依法请求非诉讼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依照《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和《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等规定,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司法所或双方所在单位或有关权威人士主持调解解决。

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④对于侵害财产所有权行为受害人依法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控告、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予以保护、查处,追缴退赔。

⑤对于侵害财产所有权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依法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王某私房长期被集体非法侵占使用,可采取上述途径维护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要求返还,造成损毁的,有权要求赔偿。

2.5岁儿童是否依法享有祖父遗赠的财产所有权?

陈某,男,1972年出生,5岁时,其祖父立下遗嘱,将5000克黄金遗赠给陈某,并委托陈某之父代为保管至陈某成年后转交。1979年,祖父去世。1996年陈某结婚成家,陈某向父亲索要祖父遗赠给他的黄金准备办私营企业。其父亲拒绝说:“你当时五岁有什么财产所有权?”陈某问:5岁儿童是否依法享有遗赠财产的所有权?

答案是肯定的,5岁儿童依法享有取得祖父遗赠的财产所有权,其父亲无权侵占其儿子陈某的这笔财产,应该依法转交其儿子陈某。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只有具备了权利能力,才能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或主体资格,才以作为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不同,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的资格,而权利是自然人凭借这种资格进行活动的结果。

根据上述原理,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终生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能够享有民事权利。5岁的陈某当然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5岁的陈某既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依法有权取得其祖父遗赠的遗产继承权。这5000克黄金依法应属陈某个人所有的财产。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并不意味着都具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为完全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幼童和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陈某当时只有5岁,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有权取得祖父遗赠的财产所有权,但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祖父遗赠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其祖父委托其父亲为陈某代为保管,待陈某成人后移交,这是非常必要的。其父亲是5岁的陈某的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侵占、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负赔偿责任等。其父亲对这笔财产只有保管权而无所有权,其父亲拒绝将这笔财产交给陈某,是违法的,认为5岁儿童不能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观点是错误的。陈某依法有权要求父亲移交这笔财产归自己所有。

3.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已被依法处理的财产,重新出现人是否依法有权要求返还或补偿?

农民黄某于1990年1月外出打工,4年杳无音信,不知下落,其妻子胡某于1994年5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黄某死亡,人民法院发布公告1年后,正式宣告黄某死亡。胡某将黄某的房屋等家产卖掉,携带一女儿改嫁外县。1997年6月,黄某突然从外地回家。黄某要求要回老婆孩子和房屋等家产,其妻子拒绝。黄某是否依法有权要回老婆孩子和房屋等家产?被宣告死亡人黄某重新出现,依法由本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黄某无权要回自己原来的妻子,但依法有权要求其妻子胡某返还其房屋等个人财产。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四年的,……”。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死亡,而不是生理死亡。实行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重在保护被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宣告死亡后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其配偶可以与他人结婚,其子女可以被他人收养,其继承人可继承其遗产,其所负担的人身性债务关系消失。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具体问题如何依法处理?

(1)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2)婚姻关系问题,如果其配偶未再婚,婚姻关系自然恢复。如果其配偶已婚,其配偶的第二次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其配偶坚持和宣告死亡重新出现人复婚,其配偶必须办理离婚手续后再和重新出现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合法收养的,收养关系有效,如果收养者愿意解除收养关系,宣告死亡重新出现人可以要回自己的子女。

(4)在宣告死亡期间,其财产被继承、遗赠等处理的,不论取得其财产的根据是继承、遗赠或人身保险,都依法应当返还给重新出现人。原物存在的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本案重新出现人黄某对于财产问题可以与原妻子胡某协商返还或补偿,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财产。

4.监护人擅自侵占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是否依法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周某两兄弟,其父母去世时,周某在外地工作,其弟弟年仅12岁,在农村小学读书,随其叔叔生活,其弟生活费、学习费都由周某负担。周某家有房屋4间,周某放弃继承,全部归其弟弟所有。不久,叔叔未经周某和其弟同意,将4间房屋卖掉2间,得钱10000元归自己所有。周某问:其弟是否依法有权要求其叔叔赔偿损失?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无权侵占、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侵犯被监护人财产所有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监护人依法有权要求赔偿。

本案12岁的周某弟父母双亡,其哥在外地工作,随叔叔生活读书。实际上其叔叔是周某弟的监护人,周某弟是被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周某家4间房屋已全部归弟弟所有,其生活费、学杂费全部已由其哥哥负担,其叔叔处理2间房屋不是为周某弟弟的利益、也未经本人及其哥哥同意,其叔叔擅自卖掉周某房屋2间据为己有,这是侵犯被监护人房屋所有权的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根据上述规定,周某作为其弟的法定代理人,依法有权可以对其叔叔进行法制教育,主动赎回卖出的2间房屋,恢复返还其弟弟的4间房屋的所有权。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返还房屋所有权或赔偿损失。同时周某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叔叔的监护人资格。

5.存折挂失后被人冒领,储户是否依法有权要求银行赔偿?

个体工商户徐某于1996年5月8日在本地工商银行存入活期存款34500元。5月16日因不慎将此记名存折丢失。徐某立即到工商银行挂失,该银行工作人员当即查实上述存款仍在本所,并办理了临时止付登记手续。5月20日,徐某取该款时,该存款被他人冒领。徐某多次上门解决无果。徐某是否依法有权要求该银行赔偿损失?

存折挂失前被他人冒领,银行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存折挂失后存款确仍在本行而被他人冒领,银行依法应负赔偿责任,储户依法有权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日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储户徐某存折挂失后被他人冒领,是由于该银行某储蓄所个别工作人员的失职造成的,该银行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徐某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银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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