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企业制度
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它是市场上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和购买者,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依法履行登记、批准手续、在银行开设账户,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受民事权利。
(一)企业的地位
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首先,它是商品和劳务的供给者和生产要素的需求者。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家庭、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所需要的商品和劳务绝大部分是由企业生产和提供的,没有各种生产要素,它就不能进行商品的生产和供给。
其次.企业是实现技术进步的主要基地。社会的技术力量和技术主要集中在各类企业中。社会上每一项新的科技成果,都必须运用到企业生产过程,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生产技术的交流,也主要是通过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实现的。离开了企业的生产活动,技术进步也就无从谈起。
再次,企业是一定经济关系的接受者和生产者,是实现某种生产关系的基本单位。企业产权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具体体现,企业是在一定经济关系之中产生的。比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企业,必然带有资本主义经济的性质。企业都体现着一定的经济关系,同时也体现了再生产的一定的经济关系。
企业的上述地位告诉我们,在经济生活户,离开了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经济活动当事人之间的购买、生产和销售活动,市场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市场经济当然也就无从说起。
企业要成为有效率的、真正的市场主体的条件:
第一,企业要有明确的产权。所谓产权,从资源的运用角度看,就是资源的使用权、收益和相处置权。市场上交易双方的产权界限如果不清楚.即这东西是谁的搞不清楚,那交易行为便无法进行,如果勉强进行,便会引起许多麻烦。市场交易行为,表面看是物品位置的变换.而实质则是物品产权的转让。所以,只有产权明确.这种行为才能进行。
第二,企业必须是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自主的主体,也就是要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即拥有自主经营参与市场竞争和自我发展所必须的各种权利。企业要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但它在法律和经济上是独立于政府的。企业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的发展目标,而且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能够自主筹集和自主策划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对此.政府不能任意干预。
第三,企业之间、企业和其他交易者之间地位平等。市场是天然的平等派。企业一旦进入市场.不论规模大小,“出身”如何,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他们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谁也不能拥有任何特权。如果允许某种特权和强制的存在,市场所固有的竞争性效率就会受到损害,而如果这种持权和强制变成命令和服从关系,市场经济体制也就不存在了。
改革开放以前,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大多数企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实际上是政府的附属物,因为它们不具备上述条件。
(二)企业的作用
企业的作用是和企业的地位分不开的,企业的作用从一般意义上讲,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是组织生产和经营的基本单位,是经济增长的主体。因为企业是商品的供给者和生产要素的需求者,这就决定了它是经济增长的主体。企业是发展社会生产的直接组织者,因为生产力的基本要素,即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而形成的生产力,是通过一个—个企业来实现的。国民经济是由众多的各类企业构成的有机整体,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如果企业缺乏活力,效益低下,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便无从谈起。
第二,企业具有资源配置功能。企业在配置资源方面,比没有组建企业以前更有效、更节约.它可以在低于市场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完成交易活动。因为它作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既能够利用规模经济的好处,又可以利用社会分工和协作的好处。而这种分工与协作又是同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管理的普及和提高融合在一起的。企业的经济特征,不仅带来了社会资源节约,而且会使社会财富得以极大增长。企业的这一作用,过去我们认识不足,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加深认识,一定要搞好搞活国有企业,注意充分发挥企业这一作用,促进生产的发展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企业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对经济的调节是指企业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和调节。这种调节作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表现出来:
—是随着垄断的出现和发展,特别是金融寡头的问世,一个企业组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左右国民经济供求的很大一部分,从而调节国民经济。
二是企业对国家宏观经济调节的反调节。特别是当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的自身利益和发展不利时,企业以种种手段的反调节就会发生。
三是通过企业间的联合、兼并对国民经济产生一定的调节作用。我国在企业改革中通过国有资产重组而形成的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的调节和影响是很大的。
四是企业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影响。企业不是经济关系的被动接受者和体现者,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各种关系的调整来对社会经济关系产生影响。如在资本主义企业中,调整劳资关系和调整生产资料所有者同经营管理之间的关系,也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调控,从而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对企业这个作用的深刻理解是很有意义的,调整好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有利于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在我国企业中,如果能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必定会大大促进企业的发展,并进而增强社会主义经济的实力,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关系。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几种企业制度
市场经济在其数百年的孕育发展中,逐步形成了四种基本的企业制度。即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合作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法人)制企业。
(一)个人业主制企业
个人业主制企业又称为个体企业,就是由业主个人出资兴办,由业主自己直接经营,业主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同时对企业的债务负有完全责任,业主的一切财产,除极少量以外,在法律上说都可抵偿债务。
个人业主制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成立和解散都简单,几乎没有什么内部管理机构。这种企业的长处是,建立和歇业的程序都很简单,产权能够自由转移,经营灵活,决策迅速、保密性强;其缺点是,本身财力有限,取得贷款的能力较差,难于从事大规模的工商业活动;企业没有独立的生命,如果企业主无意经营或者死亡,该企业的业务就要中断。
当个体企业需要扩大规模时,业主往往要招进其他业主与其合作,这就出现了合伙制企业。
(二)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的企业。合伙人分享企业所得,并共同承担责任。它可以由一位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仅出资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的合伙人按协商—致原则共同经营。多数合伙制的企业规模小,但个别的合伙制企业规模也很大。合伙制的优点是:(1)由于可以使众多的合伙人共同筹集资金,因而资本规模较个体企业大,合伙共负偿还债务的责任,减少了贷款者的风险,它的资金筹集能力较个人业主制企业大大提高。(2)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意味着他们以自己的身家性命来担保.因而有助于增强经营者的责任心,提高企业信誉。
合伙制企业的一个主要缺点是大多数合伙制具有无限责任。每—合伙人对整个合伙制企业所欠的债务具有无限责任,一直到动用他们全部个人财产。假如你在合伙制企业中的份额是1%,而原企业失败了,你也有责任赔偿全部份额,这意味着你要卖掉大部或全部家产。
这种无限责任的特点说明了合伙制为什么总局限于农业和零售商业这类小型企业和一些市场中介机构。
(三)合作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合作制企业是一种既不同于合伙制企业又不同于股份公司的企业形式。这种企业形式是劳动者自愿、自助、自治的经济组织。它是以本企业或合作经济实体的劳动者平等持股、合作经营、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为特征的企业制度。
实行合作制的企业,外部人员不能入股。在这一点上,可以把合作制与股份制区别开来。如果在企业内外部发行股票和股权证.那就不是合作制而是股份制了。
合作制企业的产权为企业职工或合作社社员所有。实行合作制企业的股本金是跟着劳动者走的。合作制企业的税后利润,一部分应该用于企业内部的按劳分配;另一部分则应按资本进行分红。这样的合作制企业,可以说是实现了两个结合:一是劳动者与所有者结合;一是按劳分配和按股金分配结合。从性质上说,我国的合作制企业是一种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集股份制与合作制形式优点为一体的一种新型的公有制经济形式。这种形式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要内容,是群众愿意接受的,有利于灵活地组织经济活动的企业组织形式和资本组织形式,是在新形势下国有和其他公有制经济实现资产重组和资本结构优化的一种良好形式。这种形式也有利于城乡小型企业在改革中实现规模经营和投资社会化,有利于提高小企业的竞争力。对这种形式的企业要积极鼓励发展,政策适当放宽,通过引导使其走上规范化道路。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的那样:“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又说“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四)公司(法人)制企业
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所谓公司,就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盈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它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多数国家公司法规定必须由两个以上出资人方能组织公司,有的国家允许特定情况下一人公司的存在。我国把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独资公司,也作为公司企业的一种形式。
按股东责任的不同,可将公司划为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最能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
1.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所谓有限指责任有限。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负有限责任,所以称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特点有五个:
第一,股东人数较少。有公司法的国家和地区对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都有最低限和最高限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2人以上、50人以下。美国有的州规定最多不超过30人。
第二,公司的资本不划分等额股份,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总资本中占多大份额,一般由他们协商确定。股东权益凭证不是股票,是公司出具的股权证书。
第三,股金不能撤出,公司不邀请公众公开认购股份,不允许股权证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出售,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转让,并优先让给公司的原股东。
第四,公司的设立、营业、解散都比较简单。
第五,公司的账目,尤其是资产和负债表一般不公开。
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是筹资有限,不能在短期内向公众大量筹集资金,不能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转让困难,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小,市场竞争能力不如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这种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这种公司是公司中最重要、最具代表性、作用最大的一类公司,是较为科学的一种企业资本组织形式。19世纪后半叶以来,这种公司发展最决、应用最广。其特点主要有;
第一,资本股份化,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公开向社会公众招股。
第二,责任有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一般不会造成股东个人破产,最多只会损失原来认购的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经过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自由转让或交易,但不能退股。股票可以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能在社会上吸引投资者的—个重要特点。
第四,公司人数有法律上的最低限额,如法国和日本规定不少于7人,我国公司法规定不少于5人,但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少于5人。
第五,财务公开,公司应将经注册会计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表公开。为了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各国的法律都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账目公开,每一会计年度末,必须公布公司的年度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以便受股东和债权人质询。
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委托董事会负责处理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宜。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由总经理负责处理公司日常经营。此时,公司还要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的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