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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默示信托

英美法院和学者一般用“默示信托”一词来指除了公益信托和明示的私人信托之外的所有信托。明示信托基于财产所有人直接明确表达的意愿而成立,默示信托则基于财产所有人默示的或推定的意愿而成立,或者与财产所有人的意愿毫无关系。默示信托一般包括归复信托和推定信托。

一、归复信托

当通过推测或基于推定发现委托人有设立信托的默示意愿时,法院将认定归复信托成立,此时财产持有人被认定为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持有信托财产,并有义务将信托财产返还给委托人,或当委托人死亡时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的遗产。显然,归复信托制度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产生归复信托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首先,当信托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时可能产生归复信托。如果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很难推断出委托人希望财产持有人为他人的利益持有财产的结论,因此法院会认定归复信托成立,判定财产持有人为委托人的利益持有财产,因此应将财产归还给委托人;如果委托人已经死亡,则该财产应成为委托人遗产的一部分。

其次,当明示信托全部或部分无效时也可能产生归复信托。如果委托人设立的明示私人信托因故被声明无效,并且无效的原因不是因为目的非法,英美法院一般会判定归复信托成立,除非委托人已对信托的衡平利益作出明确或默示的处分。一旦归复信托被判成立,则受托人为委托人或其承继人的利益持有信托财产。在公益信托的情况下该规则也适用,只要根据具体情况“近似原则”不适用于该公益信托即可。应注意的是只有当信托无效非因目的非法时法院才会裁定归复信托成立,如果委托人为非法目的设立明示信托,法院一般不会判定成立一个有利于委托人的归复信托。

另外,如果明示信托被充分履行后仍然有剩余的信托财产,也可能产生归复信托。委托人设立明示的私人信托后,如果信托原物的价值远远大于为实现信托目的所需的数额,并且委托人没有明示或默示的意愿将剩余财产进行处分,则针对剩余部分财产产生归复信托,为委托人或其承继人利益而存在。例如老李夫妇为孙女李伟华支付大学学费目的设立信托,如果信托资金在全额支付了李伟华的大学学费之后还有结余,则剩余的信托财产根据归复信托原则属于老李夫妇所有,或在老李夫妇去世后属于其继承人所有,除非在信托文件中老李夫妇已经明确写明剩余信托财产的归属。

除以上情形外,还有一种典型的归复信托叫做“购买金归复信托(purchasemoneyresultingtrusts)”。当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转让支付了对价的一方(付款人)把财产的所有权置于第三人(受让人)名下时,英美法院将推定付款人的意愿是由受让人担任付款人的受托人。当然这种推定可以通过“付款人有将该财产的部分或全部赠与给受让人的意愿”的证据来反驳。如果付款人是受让人的父母,则较容易推定该财产的转让是赠与或提前遗赠(advancement)。如果所支付的对价是付款人在转让发生时或之前从受让人或第三人处借的钱,则归复信托系为付款人的利益而成立;但是如果对价是以受让人的名义借的并为受让人的利益而支付,则没有成立归复信托的根据。

英美反欺诈法均规定归复信托不受反欺诈法的约束,因此根据英美法,无论信托标的为不动产或动产都可以通过口头证据证明而无需书面形式。

二、推定信托

推定信托是英美法院为了主持正义、纠正错误、阻止欺诈或防止不当得利而采取的一种衡平法上的救济手段,这种信托也叫做非自愿信托。推定信托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关系,既不是基于委托人明确表达的意愿,甚至也不是基于默示或推定的意愿;它只是一种法院拟制的信托,为防止不当得利并为了把财产还给有权取得财产者的目的而强加给错误地持有财产者。因此它只是一种救济手段,类似于禁止令。

例如,因明示信托的受托人的不忠诚,或因受托人从事其他违背信托的行为,从而使财产的所有权被一个无权持有者持有时,英美衡平法院就会裁定推定信托成立,财产持有人自非法持有财产之日起就成为受托人。当某人因故意对重大事实作出错误陈述而取得财产时,他也可能被判定为推定信托的受托人,为受欺诈者的利益持有财产。同样,由于误解和错误、不当影响或胁迫而导致财产转让时,转让人也可以通过法院要求受让人声明成立一个推定信托。如果财产被盗窃、贪污或盗用于购买其他财产并置于盗窃者、贪污者或盗用者名下,推定信托也成立,贪污或盗窃者为受损失一方的利益持有财产,只要该财产仍然在不当取得人手中或者没有到善意买受人手中即可。当盗用他人财产没有构成犯罪但是构成侵权时上述衡平法原则同样适用。通过确立推定信托,法院可以强迫财产的非法持有人将财产转移给真正的权利人。

例如向东公司的会计刘某擅自挪用公司资产炒股获利,为防止刘某不当得利,法院可以认定刘某为推定信托的受托人,自刘某不当占有公司资产之日起成为受托人,为受益人向东公司的利益持有该笔财产,从而要求刘某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悉数交付与向东公司。因此,当财产所有权的持有人负有将该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衡平法义务时推定信托即成立,理由是允许财产持有人保留财产将会导致不当得利。

我国香港地区即利用推定信托制度对付外逃海外的贪官。有的贪官席卷国家财产外逃数十年,甚至老死异国。然而香港廉政公署并没有放过,即便贪官已死,他们仍然要求法院根据推定信托制度判定贪官及其继承人作为推定信托的受托人为政府利益持有被贪污的财产,因管理这些财产而得到的收益也属于政府财产。被告往往援引《时效条例》中“涉及合约、侵权行为或清算账项的诉讼,不可于诉讼因由产生的6年后提出”的条款抗辩说诉讼已经超过法定时效。然而香港法官基于《信托法》认定贪官作为政府雇员,对其雇主拥有“受托责任”,在其收取贿赂之时“政府便已即刻成为信托的受益人,其受贿得来的财产从未属于过贪官,而应属于香港政府。”而根据《时效条例》的规定,“关乎任何欺诈或欺诈性违反信托,而受托人乃其中一方或参与者”,涉及信托财产的诉讼不受起诉时间限制,因此被告的抗辩不成立。根据推定信托理论,香港廉政公署不仅驳回了被告的“时效”抗辩,还收回了比当初被贪官贪污的数额高很多的资产,因为作为“受托人”的贪官及其亲属、继承人在持有政府财产期间通过投资,或由于资产升值等原因其价值提高很多,而这些收益根据信托法也属于受益人所有,受托人无权享用。

除了要求法院认定推定信托成立外,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一般还有其他几种救济可以选择,但是其他救济和推定信托的救济不能同时获得,必须选择其中的一种。例如,在前边的例子里,当刘某不当占有公司资产并投资获利后,向东公司可以要求法院宣布推定信托成立,因此要求刘某将所有财产及其收益全部交给向东公司。同时,向东公司也可以起诉要求刘某归还不当取得的公司资产。然而这两种救济不能同时获得,只能两者选一。

尽管反欺诈法没有任何关于推定信托的规定,衡平法要求推定信托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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