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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兵役

一、兵役制度演变

(一)志愿兵役制

1954年以前,延长县实行志愿兵役制。军队的兵员补充主要通过政治动员来实现。动员参军的做法是:通过全县各级党政组织和人民政府训练基层骨干,统一思想,弄清政策,明确任务和方法;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动员教育,使群众懂得保卫新生政权、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重要意义,掀起自愿报名参军的热潮;政府对军烈属的生产和生活给予妥善安排及优待,形成“一人参军,全家光荣”,“革命军属,人人尊敬”的良好风尚。

(二)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颁布,全国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公民在一定年龄内必须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役。

义务兵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18~22岁的男性公民都应按规定服现役,女性公民根据部队需要也可被征集服现役。现役征集通常一年一次,征集的人数、时间和要求,依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命令执行。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征集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每年9月30日前,所有适龄男性公民要按照县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县兵役机关根据《兵役法》关于应征、缓征、免征或不得服役的规定,从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中选定当年的应征对象。应征公民按县兵役机关的通知,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进行政治审查(政审)。体检和政审合格后,县兵役机关再优中选优,确定服役的人员。服满现役的义务兵一般应退出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个人自愿,少数可超期服役1~2年。

(三)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程度的提高,部队的专业技术越来越复杂,需要保留一部分技术骨干,在部队继续服现役。1978年以前,采取超期服役的办法,保留部分骨干。但由于《兵役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致使部分骨干的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改为志愿兵。根据这一重大改革,驻境部队开始改选志愿兵。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由本人申请,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选改为志愿兵。志愿兵从选改之日算起,一般限役8~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军队如有特殊需要,志愿兵本人有志愿者,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服役期。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除免费按义务标准供应伙食和被装外,另按不同级别发给工资。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四)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决定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是加强军队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举措。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最初三年,延长县根据上级指示,认真开展了预备役登记和训练工作。1957年6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改进民兵工作的指示》,决定将民兵与预备役合二为一。1958年,大办民兵师,预备役制度遂废止。1984年,新的《兵役法》确立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后备力量建设。此后,延长县根据《兵役法》规定,将年届服役年龄而未入伍的公民编入预备役,随时准备根据需要应征入伍。依照《兵役法》,将预备役士兵编入民兵组织,基干民兵服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服第二类预备役。使预备役与民兵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全县还恢复预备役军人的登记统计工作,开展了在校学生军训。

二、兵役机构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延长县兵役工作是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以县兵役机关为主,依靠党、政、军各部门密切配合的方式进行的。县人民武装部作为县委的军事部兼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承办本县的兵役工作。在1949~2005年间,延长县兵役机构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1949~1951年

这一阶段的扩兵动员工作,是在中共延长县县委领导下,由党、政、军有关部门组成的临时扩兵机构,作为县委的临时性中心工作突击进行。县政府设人民武装科,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具体办理扩兵动员工作。

(二)1951~1954年

1951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各级人民武装部的组织和编制问题的决定》,延长县人民武装部建立,负责辖区的兵役工作。1952年12月,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决定》的精神,延长于次年在全县范围内建立了区、乡人民武装委员会,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地方党委的领导下,承办本区域内的兵员动员、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

(三)1954~1958年

1954年7月,延长县人民武装部改称为延长县兵役局,内设兵役、民兵股。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县兵役工作。基层人民武装部已撤销,指定专人兼管兵役工作。

(四)1958~2005年

1958年,县兵役局改称为县人民武装部。县人民武装部在上级兵役机关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县兵役工作,同时在人民公社(乡、镇)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1980年,延长县各公社建立人民武装部。

各公社、企业人民武装部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兵役工作。1986~1996年,县人民武装部由军队建制改为地方建制,但兵役机关的性质、任务未变。1996年4月,又收归军队建制。恢复建制后的县人民武装部,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度的征兵工作。

三、义务兵征集

(一)兵员条件

1.年龄规定及服役期限 延长县历年征兵是根据省、市(地区)兵役机关的指示,确定当年应征对象。义务兵役制实施后,兵员服役期限曾经过几次较大变动,陆军一般2~4年,空军3~6年,海军4~6年不等,年满18岁公民为征集主要对象。

2.政治条件 征集兵员的政治条件随着国家政治形势和中央各时期方针政策的变化有所不同。1955~1978年的较长时间里,政治条件注重新兵的阶级成分和社会关系。1978年以后,兵员政治条件注重应征公民的现实表现,规定出身非劳动人民家庭的革命青年和台湾省籍青年,只要本人表现好,都应一视同仁,予以征集。1978年10月,国家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关于征集兵员的政治条件的规定》,对新兵的政治条件增加了三个方面内容:非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革命青年,本人历史清白、思想政治表现好、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者亦可征集;对符合征集条件的台湾省籍青年一视同仁;直系亲属或对本人影响较大的旁系亲属,因参加林彪和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两个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或有其他重大政治问题正在受审者,暂不征集。1979年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和地主、富农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摘帽的地主、富农分子享受人民公社社员待遇,其子女入学、参军、入党、招工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看本人的政治表现,不得歧视。1990年10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征集服现役的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政治历史清楚,决心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的适龄青年。凡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严重,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的;组织参加反革命集团和其他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静坐、罢工、绝食、罢课的;向非法组织或国外、境外人员泄露党、国家和军队的机密以及提供、出卖情报的;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较复杂的亲友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笃信宗教、参加宗教组织或会道门组织、并进行活动的;文身图案和所刺“字”“点”,带有政治性问题或属于犯罪团伙标志的,或者文身、刺字、刺点部位有碍军容的;被判过徒刑、拘役、管制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违法犯罪正在侦查、起诉、审判而未结果的,以及政法部门正在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收容审查过,或者在机关、企事业、学校等单位被开除公职、厂籍、学籍以及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父母亲或其他抚养者中,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被开除党籍、公职、劳动教养,以及有严重问题尚未查清结论,而本人不能正确对待或有包庇、报复行为的;对本人影响较大的旁系亲属被判刑,而本人不能正确对待或有包庇、报复行为的,等等,一律不能征集服现役。1996年10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对“警卫部队特种政治条件兵”的新兵政治条件做了明确规定。针对新时期形势变化,2004年10月,国家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对政审条件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3.身体条件 实行义务兵役制初期,兵员身体条件要求较宽。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兵员身体条件素质要求越来越严格。1959年以前,要求男性新兵身高在1.50米以上。1960~1985年,要求身高在1.55米以上。1986年以后提高到1.6米以上。女性新兵身高,1979年以前要求在1.5米以上,1980年提高到1.55米以上。1991年要求男性新兵身高在1.62米以上,女性1.58米以上。对新兵的体检要求越来越细,愈来愈严格,对不同兵种人员,身体条件也提出不同要求。

4.文化条件 20世纪60年代以前,只对少数专业技术部队和空军、海军兵员要求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对普通兵员没有明确规定。随着整个民族文化素质的日益提高,为适应部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到1986年征兵时,国家对城镇兵要求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农村兵要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兵文化程度也从初中毕业提高到高中毕业。

(二)兵役登记

1955年,兵役登记工作在县兵役委员会领导下,由兵役局组织实施。区、乡人民委员会专人负责办理。凡当年6月30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经目测合格者,一律参加登记。登记时以乡为单位,在本人常住所在地进行。

1956年的兵役登记与选举工作结合进行,采取边摸底边排队边登记的办法,由上而下从户口册中摘抄适龄青年情况,交农业社逐个了解,然后由下而上将摸底情况集中到区、乡审定,确定应登、免登、不登。

1984年下半年,根据《兵役法》规定,对当年12月30日以前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1985年后,每年9月30日以前完成对18周岁男性公民的兵役登记。兵役登记由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负责登记工作,并确定当年的预征对象。从此,应征公民兵役登记工作不断走向正规化、制度化。

(三)平时征集

延长县的义务兵征集始于1955年,除1967年、1971年、1988年未征,1976年、1978年、1989年征集两次外,一年一般征集一次。1985年以后,还为武装警察部队征集了数量较大的新兵。

1.成立机构 每年征兵前,县、乡都要成立征兵领导机构。1955年,首次义务兵征集时,延长县成立征集委员会。1956年征集时成立县委兵役委员会。1960年改称征兵领导小组。1968年延长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革命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征兵工作具体业务。1981年以后,征兵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兼任,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任副组长,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征兵领导小组(征集委员会、兵役委员会)主要是确定征兵指导思想,分配征兵任务,统一领导全县征兵工作,同时下设成立征兵办公室,办公室由县人民武装部(兵役局)和宣传、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成员组成。各乡、镇(人民公社)成立相应的征兵领导机构。

每年部署征兵前,延长县都要召开征兵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征兵工作。征兵工作期间,县征兵领导机构都要组成工作组,检查指导宣传、体检、政审、定兵,保证征兵任务按时完成。

2.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历年征兵工作中的中心环节,贯穿于征兵全过程。1961年以后的征兵宣传是结合形势战备、社会主义运动和防修反修进行的。1984年新的《兵役法》颁布实施后,征兵宣传以《兵役法》为主要教材,注重提高广大适龄青年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并针对新时期征兵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依法征兵和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传统教育形式与现代传媒相结合的方法,广泛深入开展征兵宣传,引导青年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同时,积极做好优抚工作,解除应征青年的后顾之忧。自1990年以后,延长县的适龄应征青年报名率保持在90%以上,征兵任务年年圆满完成。

3.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是兵员征集的重要环节。在历年的征兵中,延长县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新兵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每年征兵体检期间,由卫生部门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经过学习、培训、试检后,进行体检。1972年以前,每年体检以公社为单位设立体检站,人口较少的公社与人口多的公社合并体检。1973~1983年改为在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的地方分片设体检站。1984~2005年,每年征兵在县城设一个体检站,或在县人民医院,或在县人民武装部,以乡(镇)为单位排序体检。规定了“五不制度”,即:体检时不会客、不请客、不串科室、不接条子、无关人员不进科室。体检表一律由工作人员传递,实行单科淘汰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4.政治审查 1958年以前的政审,先由基层党支部保送,再由征集站审查,最后县兵役委员会把关审定。1958年新兵政审规定,政审需经过群众评议,民兵干部推荐,人民公社政审。1965年采取“三审”的办法,即目测合格者进行初审,体检合格者进行政审,定兵前进行复审。1968年的政审由军队接兵干部、地方干部、群众团体组成“三结合”政审班子,采取面对面、背对背、个别交谈、重点了解等形式进行审查。1973年的政审,依靠群众,层层把关,做到领导与群众、内查与外查、征兵机关与接兵干部三结合。1980年以后,政审工作重点放在基层,重点看应征青年的现实表现。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应征公民流动性大,政审时注重内查外调,多方联审,基层单位采取“三访两查”(访学校、访派出所、访干部群众,查现实表现、查家属政治态度)。1987年政审实行“三结合”方式,即:逐级政审与联审相结合,本系统政审与邻近单位、村庄相结合,普遍政审与重点政审相结合。1989年政审采取“三级把关,三方联审”的办法。村、乡镇、县三级政审人员,实行划片包干,定单位、定时间、定人员、定责任;县兵役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接兵干部三方,对政审合格者进行联审,确定预征对象。1996年9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关于征兵政治审查组织实施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审的内容,即:应征公民的年龄、户别、现实表现、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状况等。对政审方法明确规定为:实行村、乡镇、县三级政审和区域联审制度,并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2004年10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规定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等情况。

5.审定兵员 1979年,定兵由征兵领导小组(征集委员会、兵役委员会)吸收体检组、政审组和接兵部队领导参与决定,对体检、政审双合格的对象进行综合衡量,择优审定。1980年后,优先优定党团员、文化程度高、本人及家属入伍动机端正、三好学生、先进个人、有专业特长的青年。对入伍动机不纯、身体有“边缘”问题、群众有反映一时难以查清者,从严把关。1985~1993年,由征兵办公室各组长并吸收接兵部队领导参加的征兵办公室会议,确定新兵。1994年后,应征新兵由县征兵领导小组负责人、办公室主任、体检组长、政审组长、基层单位领导和武装干部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集体审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从1992年以后,每年征兵时,优先批准符合条件的军队干部子女入伍,以解除军队干部的后顾之忧。1993年,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的通知,对预定新兵进行文化测试,旨在了解掌握应征青年真实的学历和实际的文化水平,防止假学历、假文凭,以保证新兵文化素质。定兵后,向社会公布,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不合格者坚决调整,达到领导、部队、群众、家长“四满意”。

6.新兵交接 1960年,交接兵以公社为单位,新兵由地方干部带队送到集中点,县征兵办公室协助接兵部队对新兵进行全面观察,重点抽查,不合格者如数补齐;县征兵办公室将新兵名册、应征公民登记表、体检登记表交给接兵部队,当场点清人数,双方签字盖章;交接完毕后,退兵不再补换,新兵从离县之日起,一切费用由接兵部队负责。1961~1968年,采取“划片交兵,适当调整,互相照顾,质量均衡”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矛盾。1969年实行地方干部协助接兵部队送兵的办法,新兵集中前,由送、接双方干部负责组成临时党支部,新兵以人民公社为单位,编成班、排(兵员征集少的公社联合编成班、排),指定新兵为骨干宣传员、卫生员,加强交接的组织领导。此后几年,由接兵部队将新兵接走。1985年实行地方送兵到部队,接兵部队派干部做联络员,新兵送到部队后,送兵干部向部队介绍新兵情况,交接档案材料,点名交接,并结算送兵途中各项费用。1986年以后,改为完全由部队接兵的办法,交接地点在县政府所在地,交接程序为交接新兵点名交代移交档案、签字盖章、清点服装、交接双方领导讲话等。县征兵办公室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协助接兵部队做好安全起运工作,组织热烈欢送。

四、招飞选滑

1961年,延长始开展招飞选滑工作,招飞选滑对象是在校的高中、初中学生,年龄16~21岁。该工作由县人民武装部牵头,每年县上都成立招收飞行员办公室和选调业余滑翔员办公室,负责招飞选滑工作。1966年,延长县1人被招录为飞行员。1978年,赵北平、王克荣被招录为业余滑翔员。

五、优待、抚恤和退伍军人安置

(一)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每年元旦、春节及“八一”建军节,县、区、乡、村均召开规模不等的拥军座谈会,组织慰问团、秧歌队登门慰问,赠送慰问品。

1951年腊月二十日至正月二十日为拥军月。县政府召开烈属、军属、退伍残废军人座谈会,28户家属代表参加会议。会上征求了与会代表对优抚工作的意见,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给两户困难户慰劳165万元(旧币)、袜子1双、棉衣1套。正月初一,县长亲自带队,民政科、石油厂、市政府领导参加,组成拜年队,给县城28户烈军家属拜年。

1953年春节,县级干部捐款10万元(旧币),买茶、烟、糖果召开城市烈军属家属座谈会,并组织慰问,给烈军属挂了光荣匾。“八一”期间,对二区30户重点慰问,送各种慰问品。各区乡在春节期间,拿出豆腐、白菜、豆芽、粉条、猪肉、馍等食品,招待烈军家属,召开座谈会。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保证烈军属达到一般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年初以户评定,年终结算,优待日加自做工,参加实物和现金分红。军干工属享受口粮照顾,自付粮价。临时性生活困难,国家视情补助。全县共有烈军属、残废军人1502户,已入社1123户,占总户数的76.8%。

1956年3月21~24日,召开延长县第一次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代表大会。同年12月22~24日,召开第二次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代表大会。会上传达了全国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会议精神,检查优抚安置工作,评选奖励模范人物。

1957年全县烈军属860户,享受物质优待667户,享受优待劳动日13户,优待劳动日9575个。3974.5个劳动日参加分红,分棉花1198公斤,粮300917.5公斤,折款4768.80元,日值1.20元。

1958年优抚享受改为工资补助,使烈军属优待户达到一般社员工资标准。补助工资由社内公益金中解决,补助及本人工资按月发给优待户本人。

1959年元旦、春秋两季分别召开了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代表会。选出7名出席全省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会议代表。

1963年11月21日,召开延长县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先进代表会,出席代表95名(烈属14名、军属17名、残废军人13名、复员军人33名、退伍军人16名、转业军人2名)。检查优抚安置工作,交流经验,评选先进人物。同年给280户烈属、264户军属换发悬挂了“光荣烈属”“光荣军属”光荣牌。春节、八一、国庆节,以公社或生产队为单位召开拥军优属代表会、座谈会、慰问会,上门慰问,馈赠贺年画、慰问信5500份,组织秧歌队给家属拜年。春节城关工商联慰劳驻军肥猪一头、菜羊两只、白酒四瓶、香烟四条。黑家堡公社组织群众为45户烈军属拾柴112捆,送豆腐105公斤,豆芽50公斤,帮助烈军属欢度春节。

1965年12月中旬,召开优抚对象、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代表大会,发倡议书3500份,树立郝树才、王建柯等四同志为全县标兵。春节,县上为111名新兵家属、47户烈属挂光荣牌,制发慰问信3500份、年画1860张、“光荣人家”2000张。公社召开优抚座谈会、代表会20多场(次),到会人数1271人。各地组织秧歌队165个,给烈军属拜年。广泛开展为烈军属做一件好事的活动,集体为烈军属、残废军人拾柴83次,共913捆、45650公斤,解决了103户烧柴的困难。

1969年,烈军属门前换挂搪瓷制“革命烈属”“革命军属”光荣牌。

1965~1974年,全县处于“文化大革命”动乱中,优抚工作停止。

1975年9月30日至10月3日,延长县召开优抚对象农业学大寨积极分子代表大会。出席代表117名(个人代表113名、集体代表4名;其中妇女代表4名),因雨缺席20人。

1979年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优抚对象改为优待粮食(每户200公斤、300公斤、400公斤)、现金(每户120元)、承包地三种方式,签订合同,一式5份(军属、大队、公社、县民政局、县人民武装部各1份)。

1983年6月14~16日,县上召开优抚对象先进个人、优抚工作先进集体表彰大会。出席代表120名(集体代表14名、个人代表106名;其中老红军11名、老八路15人;妇女代表4名),缺席23人。各公社主管民政工作的领导、民政助理员和政法委员会、武装部、民政局的同志参加了会议。是年,为纪念“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40周年,县城召开了“双拥大会”,党政军各界代表1200人参加大会。会后,组织了隆重的慰问驻军活动。

1984年国家颁布新《兵役法》,优待办法改为乡镇统一签订合同,统一优待标准,统一负担,统一筹集发放。全年签订合同588份(不含1985年新兵优待合同书79份)。享受优待的军属154户,烈属179户,残废军人20户,复退军人35户。全年优待粮食17.75万公斤,其中夏粮5.9万公斤;优待现金2100元。

1985年、1986年两年,全县享受优待户共813户,优待粮食24295公斤(合计97190元),优待现金75780元。

1986年11月16日,县委、县政府发出致云南延长籍前方战士慰问信150份,干部学生致慰问信2250封,送慰问品1870件。给立功战士家属奖励,授英雄模范称号奖400元,一等功奖300元,二等功奖200元,三等功奖100元。

1987年,延长县拥军支前工作受到省民政厅奖励。是年春节,县六套班子深入各乡镇农村,历时5天,慰问烈军属、残废复退军人和当地驻军。赠送慰问品总值2000元。重点走访了24户优抚对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年底县上奖励立功受奖战士41名,其中一等功1名,二等功8名,三等功32名。

1988年优待烈军残等395户,优待粮137825公斤,优待现金15130元。

1989年优待烈军残等323户,优待粮126175公斤,优待现金20262元。

1990年优待烈军残等296户,优待现金18648元。

1995年优待烈军残等306户,优待现金20780元。

2000年优待烈军残等336户,优待现金22168元。

2002年优待烈军残等275户,优待现金110000元。

2005年优待烈军残等211户,优待现金211000元。

(二)抚 恤

1952年以前发抚恤粮,1953年改为抚恤金。

1953年褒恤5人,发褒恤金860万元(旧币)。

1956年开始追恤工作,当年追恤29人,累计追恤49人。

1957年11月底共追恤259人,发追恤金53650元。

1959年追恤228人,发追恤金35206.80元。

1961年追恤2人,发追恤金380元,残废军人抚恤金476元,其他抚恤费149.3元,烈军属补助费11300元,复员军人补助费6464.26元。

1963年调整残废等级,提升等级10人,降低等级1人,取消手续不全3人。全县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50人,在职各等残废军人13名,三等残废军人63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88户110人,每月定补840元,全年补助10080元。

1964年在乡三级以上残废军人120名,均为他们换发了抚恤证。38户94名残废军人享受优待工分80650分。享受定期定量补助102户,补助费6820元。

1965年享受优待劳动日残废军人19名,优待劳动日3079个。定补125户157人,补助7452元。其中,三等以上残废军人19名,定补1032元。

1975年享受优待劳动日残废军人159名,优待劳动日3130个。130户享受定补,补助费9936元。

1977年享受定补914人(内含残废军人166人),定补5721.50元,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部队工作的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定,原有176名,新审定5人每月补助3533元,全年42396元。

1978年对定补对象进行调整。享受定补434户,补助21500元。为1人雇请护理人员,给16户老红军遗属实行定补。

1979年对在中越边境战争中牺牲的现役军人及过去支前的民兵家属,在规定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户增发抚恤金300元。

1980年6月4日,经批准为烈士的家属,在原抚恤的基础上年增发300元。参战牺牲的民兵、民工和为革命牺牲的人民群众,经批准为烈士的,抚恤按班长级烈士标准发给家属。

1983年,县政府为确认的591名烈士换发证书,为263人提高定补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元。

1985年10月22日,对烈属、因公牺牲军属、病故军人家属,改定补为定期抚恤212户1328人。定期抚恤金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农村每人每月20~25元,城镇每人每月30~35元;病故军人家属,农村每人每月15~20元,城镇每人每月25~30元。

2005年全县享受抚恤定补1038人,抚恤金214.378万元。

(三)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1957年,延长县共复员退伍370人,安排工作76人。调剂土地1397亩,房11间,窑洞40孔。发建家费76534元,买耕畜82头,新修窑洞77孔,群众调剂粮食11775公斤。帮助解决婚姻问题26件。

1958年,县社建立复员军人常任代表制。县代表50人,每年召开两次会。公社代表7~9人,每季召开一次会,大队或民兵营建立复员军人小组。县社大队复员军人代表积极协助,具体解决复员军人的生活困难、婚姻家庭纠纷等。

1958~1965年,共接收复退军人93名,安排工作36人。

1973~1974年,两年共接受安置复退军人149名,安排工作12人。

1975年,全县接受115名复退军人,安排工作12人,103人参加农业生产。

1976~1977年,两年共接收复退军人138名,安排工作16人。

1978年,接收安置复退军人89名。

1979年,接收安置复退军人129名。

1973~2005年,共接收复退军人2411名,安排工作553人。

六、预备役建设

(一)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延长县兵役局根据《兵役法》规定,对预备役人员进行登记。凡40岁以下的男性复退军人,以后可以回部队服役者,均编入预备役,其余作退役处理;30岁以下者,编为一等预备役,31~40岁编为二等预备役,复员军人回乡后10天之内,持部队证明到县兵役局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兵役局根据退伍军人原所在部队师以上首长签署的意见和本人具体情况审查登记。

1958年秋季,根据中央军委指示,民兵工作和预备役工作合二为一,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工作停止。

198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决定在全国恢复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制度。延长县从1982年开始,每年对退伍军人进行一次预备役登记和核对。退伍军人是否服预备役,由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其年龄、身体状况签署意见,是专业兵的,还要填写相应的专业号码。凡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退伍到延长县的都要到延长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预备役年龄规定为:服一类预备役18岁到28岁;服二类预备役29岁到35岁。1986年,全县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总数为889人,其中专业技术兵507人,服一类预备役的复退军人428人,其中专业技术兵270人;服二类预备役的复退军人461人,其中专业技术兵237人。

(二)预备役军官登记

199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颁布,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8月,中共延长县县委、县政府、县人民武装部根据《预备役军官法》有关规定,对全县已登记并确定职务的军官进行了授衔。此后,每一年延长县都要对预备役军官进行登记核对,并在搞好正常登记统计和建卡归档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对预备役军官进行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军政素质,增强服预备役的意识。

(三)组建预备役部队

1984年9月,根据中央军委和兰州军区指示,延安地区预编预备役师组建。延长、延川合编为第2团。预编士兵主要从基干民兵中选编预定,按应征青年的政治身体条件选编。程序为广泛宣传、自愿报名、群众评议、党支部审查,报乡、镇党委审定,县人民武装部颁发预定书,乡、镇张榜公布。1985年,预备役师第2团撤编。

延长县历来民众武装较多,它们是国家常备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平时成员各司其业,接受必要的军事训练,战时就地就近配合军队作战,担负战争勤务,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编入现役部队。

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延长县及时组建赤卫队、少先队、自卫军、游击队、民兵等民众武装组织,它们为革命根据地的创建作出了艰苦努力,为保卫红色革命政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作出了巨大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延长县民兵继承和发扬革命光荣传统,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积极地投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成为建设和发展县域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和突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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