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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刑事法律篇(3)

该犯罪集团8名成员均系年轻的无业人员,其中大多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他们不思悔改,臭味相投,于1995年2月纠集一起,成立犯罪集团“榔头帮”,王某为“帮主”,他们经常携带榔头于夜间8点至10时,凌晨4点至6时,有组织、有计划地袭击过路行人,实施拦路抢劫,先后5人被他们用榔头殴击致死,3名女青年遭其轮奸,共抢劫财物折合人民币30多万元。

【评析】所谓犯罪集团,通常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多次实施犯罪而结合在一起,具有一定组织性的犯罪团体。构成犯罪集团必须具备①人数三个以上;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成员中有分工,有头目;③有一定的稳固性,犯罪人是为了多次准备实施犯罪而纠集在一起的,且准备长期存在;④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团,作案手段凶残,对社会的破坏性、危害性极大,是我国刑法的重点打击对象。

本案中,“榔头帮”是一个典型的流氓、抢劫集团,要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予以严厉打击。

(十八)一种罪名,人人有份

——谈共同犯罪

【案例】何某、谢某、陈某、马某某日在集市闲逛,偷桃吃被摊主发现,摊主对他们进行了指责,何某等四人对摊主拳打脚踢,并掀翻水果摊。四人离开集市后,看见一对男女坐在草坪上谈恋爱,便强行将男青年赶走,对女青年调戏、猥亵达一小时之久,该男青年多次前来阻止,均被打走。后四人强求与该女青年交朋友并挟持女青年同行达二个多小时。后被巡警发现,将何四人抓获。

【评析】这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处罚也是不同的。

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或者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可以是一人,也可是数人。《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主犯从重处罚。除了主犯之外,还有从犯,从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胁从犯,所谓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分子,他们之所以参与犯罪,是因为受到主犯等人的暴力威胁、精神强制或者蒙骗,心里是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加犯罪的,因此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比从犯还要小,所以《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29条对存在于某些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的处罚作了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何、游、陈、马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他们四人一是有寻衅滋事的共同故意,二是共同实施了打摊主、推翻水果摊、调戏、猥亵、挟持女青年的流氓行为,因此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十九)酒后开车,后悔莫及

——谈交通肇事罪

【案例】高某,男,40岁,某工厂汽车司机。1996年12月20日晚,高某正在朋友家喝酒,突然BP机响了,厂值班室通知他速赶到火车站去接一位客商。当晚23点时,高某逆行经到一个十字路口,与迎面来的一辆车相会,由于高某神智恍惚,向右打方向盘过猛,将在路边步行上夜班的女工鲁某从背后撞倒在地。高某发现撞人后停车查看,见被害人已被撞成重伤,躺在地上呻吟。此时已夜深人静,路上没有行人。为了逃避责任,高某弃受伤的鲁某于不顾,驾车逃跑。鲁某由于伤势过重又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案发后,人民法院依《刑法》第113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7年。

【评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酒后开车是一种严重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如果违反了交通法规,致人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

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方面的法规或规章制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符合①犯罪人必须是从事交通运输或交通管理方面的人员。比如,司机、飞机驾驶员、船长、扳道工、交通警察等;②在交通活动中违反了规章制度,并因此造成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③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于过失引起的,即肇事者本身并非出于故意。

本案中,高某酒后开车,违章行使,造成女工鲁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本人被判处7年徒刑,教训是深刻的。

(二十)切莫做“梁上君子”

——谈盗窃罪

【案例】杨某,男,31岁,北京某家中美合资公司保卫人员。杨某是经街道办事处推荐,于1995年9月到该公司工作的,为防万一,出现紧急情况后便于处理,该公司规定公司各部门的钥匙都必须放一把在保卫室备用。身为保卫人员的杨某利用夜间值班和掌管仓库钥匙的工作便利,于1996年12月20日凌晨1点到3点,打开库门窃走成衣100余件,价值人民币10多万元,杨某以低价卖出,共得人民币6万多元。后被公安部门查获。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依照《刑法》第151条规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析】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①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经手人发觉的方式,暗中窃走财物。行为人盗窃财物数额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②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

在盗窃中,有一种“惯窃罪”。惯窃罪是性质严重的盗窃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打击重点。所谓惯窃罪除了需具有盗窃罪所要求的条件外,还要具备两个特征:①盗窃已成习性,恶习深;②以盗窃为职业或以盗窃所得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盗窃数额大。

本案中,表面看来杨某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财物,非法占有,但杨某系由街道推荐到该中外合资公司去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不是由国家委派的工作人员,因此对杨某不能定贪污罪,而只能定盗窃罪。

(二十一)厚鞋底里的“秘密”

——谈走私毒品罪

【案例】25岁的女青年冯某,原在香港一公司供职,后因公司效益不好,冯某嫌赚钱不多,于是想另辟途径多赚些钱。这时,冯某原来的一位男友告诉她:“干四号(走私海洛因)能赚大钱”,于是冯某筹措了五万元港币,入境到云南某地非法购买了海洛因2000克,并把这些海洛因分别装入新买的10双厚胶底女鞋中,于1995年12月6日准备从广州飞往南亚某国贩卖,被我海关查获。

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刑法》判处冯某死刑立即执行。

【评析】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国境,逃避海关监督和检查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①行为人违反了毒品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检查,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毒品进出国(境);②走私的物品必须是毒品,毒品通常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③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具有为了牟取暴利或送亲朋好友等明确的目的性。

毒品是社会动荡的祸根,也是国家衰败的根源。为了您的健康,为了家人的幸福,青少年朋友,请一定远离毒品。

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我国《刑法》把下列行为也规定为毒品犯罪:①非法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②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③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④故意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⑤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犯毒品罪所得财物的;⑥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情节恶劣的;⑦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⑧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⑨为他人提供场所并出售毒品,以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⑩非法向他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走私毒品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犯罪,必须严惩不贷,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本案中冯某贪图享受,走私毒品,只有死路一条。

(二十二)引他人吸毒,自己定入狱

——谈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

【案例】朱某毒瘾成性,曾因吸毒被送到戒毒所戒毒,出所后不久又旧病复发,继续吸毒。有一天,他约几个朋友上自己家喝酒,酒足饭饱之后,朱某便拿出一包“白粉”,向朋友们讲授吸食后的感受,并劝不妨体验一下。在朱某的诱导,劝说下,先后有3人吸毒成瘾。后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

【评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都是犯罪。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必须具备两个特征:①行为人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引诱、教唆,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毒的体验或劝说,怂恿等方式诱导和鼓动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所谓欺骗,是指将毒品掺入食物、烟酒或药品中,在不告知他人的情况下,使他人吸食或注射了毒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中的一种,即构成本罪,②行为人的行为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案被告人朱某引诱、劝说朋友吸毒,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造成了3位朋友吸毒成瘾的严重后果。因此,朱某的行为符合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的特征,构成了犯罪。人民法院对他的判决于法有据。

(二十三)真枪,买了够呛

——谈非法购买枪支弹药罪

【案例】无业青年秦某,于1994年从河北某小商品批发市场花1000元购得“五四”式手枪一把,购枪之后,秦某多次向众人炫耀,觉得很威风。后被他人告发,秦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购买枪支罪,依照《刑法》第112条之规定,判处秦某有期徒刑3年。

【评析】枪支、弹药、爆炸物,都是具有杀伤力的危险物品,如不加强管理,特别是落到坏人手中,后果不堪设想。所以我国政府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管理一直很严厉,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刑法》还专门把非法买卖、制造、运输、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打击。

所谓非法购买枪支弹药罪,是指从他人手中非法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依据被告人行为的不同,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方面的犯罪又分为:①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②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③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④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⑤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⑥私藏枪支、弹药罪。

构成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方面的犯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中的一种或多种;②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应该明知是枪支、弹药或爆炸物。不知的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秦某的行为与法规相符,故构成非法购买枪支弹药罪。

(二十四)“假的真不了”

——话说伪造货币罪

【案例】无业游民沙某、李某、王某为了发财,从1996年2月起,先后制造假人民币100元面值的350张,50元面值300张,然后以半价在黑市上出售。1997年元月,当沙某、李某、王某在某集市上再次出售假人民币时,被当场抓获。共缴获赃款2万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据《刑法》第122条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判处沙某、李某、王某之人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评析】近几年来,由于少量假钞流入市场,使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受到干扰。但假的真归是假的,人民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善于识别货币的真假,以防上当受骗。一旦发现假钞,请及时报案。

所谓伪造国家货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国家货币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①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人民币的行为,比如刻板印刷、影印、复印或手工描绘,仿照国家货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制造假人民币;②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至于这种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案中,沙某、李某、王某三人为了发财,伪造人民币数量较大,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毁坏了人民币良好的信誉,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十五)“杀人者偿命”

——谈故意杀人罪

【案例】王某,男,23岁,山西某县农民。王某为勒索财物,绑架本村村民李某之女李丽(6岁)。1997年8月8日10时许,王某以给李丽摘果吃为名,将其骗至离村约100米远的一个山洞里,用绳反捆李丽的双手。因担心李丽告发,又用自己的背心蒙住李丽的头部,将其头朝下扔入附近的河里,致李丽溺水死亡。后王又给李丽的父母写了一封恐吓信,向李丽父母索要3000元,声称如不将钱放到指定地点,就杀掉孩子,不久,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和绑架勒索罪对王某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评析】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本罪应具备二个条件:①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谓非法,指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如有合法的根据,比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死刑立即执行、公安机关击毙拒捕反抗的犯罪分子、公民正当防卫等,即使剥夺了他人生命,也不构成犯罪;②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出于故意。所谓故意,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和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放任该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本案中,王某杀死李丽是出于直接故意。

本案被告人王某在勒索财物前即杀死了被害人,杀人是为了灭口,不属于“撕票”行为,杀人之后,王某又勒索财物;因此,被告人王某实施的杀人行为与绑架勒索行为是出于两个故意,以故意杀人罪和绑架勒索罪,数罪并罚对王某判处死刑于法有据。

(二十六)伤人者受罚

——谈故意伤害罪

【案例】被告人张某,男,22岁,某建筑公司司机。1995年2月8日下午,带其未婚妻去电影院看电影,在开演前张某用水果刀给未婚妻削苹果,随后将苹果皮扔在地上,被影院工作人员真赵某发现,即令其把苹果皮从地上拾起并处10元罚款。张某觉得在未婚妻面前有失面子,拒不捡拾,两人发生争吵。赵某即上前拉张某到影院办公室去解决问题,张以为赵动手打他,顺手用正握在手中的水果刀向前一挡,刺中赵的胸部,赵当即倒下,给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于案发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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