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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刑事法律篇(2)

在一条单向行驶的胡同里,毛某骑自行车顺向行驶,不料迎面开来一辆抢险工程车,且车速较快,毛某躲闪不及,只好将自行车猛向右拐,但却把正在路上行走的一位中年妇女撞倒在地,造成该妇女轻微脑震荡。行人中有一人见状,连忙拔通了“110”报警,请问毛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为什么?

七、最严厉的刑罚——谈死刑

21岁的鲁某与23岁的王某是中学同学,平常素有往来。2005年2月两人开始确立恋爱关系,从此往来更加密切。可鲁某父母不同意,同年8月,鲁某的父母托人介绍了一邻县个体老板与鲁某相识,鲁某便对这位老板一见钟情,同时向王某提出中断恋爱关系。王某因此怀恨在心,蓄意杀人。9月2日傍晚,王某身带匕首,约鲁某出来最后谈一次,鲁某如约赶到,王某拿出匕首向鲁某一阵猛刺,鲁某当即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寻夺政治权利终身。

评析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杀人偿命的说法,偿命,也就是刑法里所说的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它是同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锐利武器。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凡属判处死刑的案件,我国刑法都有明文规定,必须具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特别严重”等情况,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本案被告人王某,由于恋爱不成便行凶杀人致死,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判处死刑。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执行方法,执行死刑有枪决和注射两种方式。

对于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死缓期满后,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有三种处理方法:①若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②若在死缓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③若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操练

案例分析:

17岁的女青年袁某,长得容貌出众,高中毕业后,高考落榜,便到南方去打工,由于涉世不深,被公司老板诱奸,袁某痛不欲生,便想到公安机关告发,谁知老板在她面前双膝跪下,连赔不是,并许愿与自己老婆离婚,娶她为妻。袁某认为,反正现在已是老板的人了,并且老板又答应和自己结婚,便心肠软了下来,并催促老板加紧与老婆离婚和自己结婚。老板同意,但以袁某还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说等到袁某20岁时办理不迟。袁某只好同意,两人便同居起来,期间袁某多次流产。3年过去了,袁某见没有动静,便去问老板何时与老婆离婚,娶自己为妻,说老板答应过她的。谁知,老板一口否认,说从没有此事。袁某非常气愤,一天深夜,待老板熟睡后,袁某拿起水果刀朝老板的胸部刺去,老板心脏被刺破死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袁某刚做完流产。法院判决时,能对袁某适用死刑吗?

八、愁啊愁,愁白了头——谈无期徒刑

某乡初村中代课教师章某,男,20岁,2004年5月的一个夜晚,女生刘某带着数学复习题到章某的房间要求辅导。章某见刘某长得颇有姿色,便起邪念。辅导时,便有意无意地对刘某动手动脚。刘某即将离去时,章某迅速地抱住刘某,关掉电灯。刘某见状,便哭了起来。章威胁说:“别哭,要是让别人知道了,我们的日子都不会好过。”还说:“只要你依我,我以后会好好对你的,你的功课辅导包在我身上。”刘某因此不敢反抗,被章某奸污。一个月后,章某又企图奸污另一名15岁的女学生,遭到反抗而被揭发。在审查中,发现章某2003年还奸污过一位不满14岁的女学生。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刑法》第139条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无期徒刑。

评析

正所谓“多行不义必自毙”,章某的多次不端行为,实属违背师德,丧尽天良,被判无期徒刑系罪有应得。

所谓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关押在监狱内,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它的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它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罪行严重的反革命犯,故意杀人、伤害、放火、敲诈、抢劫、强奸、流氓、贪污、惯窃、绑架勒索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无期徒刑,关押没有期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实行劳动改造。但并不是把犯罪分子关押到死,对于那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法律部门可依法予以减刑或假释,给予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因此,该案中,章某虽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如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积极劳动或有立功表现,若干年后,还有重新做人的机会。

操练

法律咨询:

被告人朱某因犯贪污罪被法律机关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期间,他对来探监的家属说:“无期徒刑就是在监狱里等死了,你们权当没我这个人,以后也不要再来了。”他的家属也因此信以为真,从生活情绪低落,抬不起头来。请你为罪犯家属提供法律咨询。

九、高墙内,几度春秋——谈有期徒刑

被告人曾某,男,39岁。系某县公安局刑警队长,由于对工作认真负责,被当地一些不法歹徒视为眼中钉、肉中刺,曾数次受到匿名信恐吓。为防不测,他总是枪不离身。2004年7月15日夜间11时许,曾某由于工作忙才下班回家,但由于十分疲乏,以至倒床便睡着了,忘了把门关死。到晚1时左右,精神病患者吴某在沿街夜游时推门进入曾某家中,曾的女儿惊醒后大叫一声:“谁?”并大喊其父说有坏人。曾某从睡梦中惊醒,慌乱从枕头下拔出手枪,大喝一声:“什么人?”见无人回答就起身走到门窗下朝外面院子里看,忽然听见院子里有乱跑的脚步声,即认定有歹徒袭击,遂举枪朝房门外鸣了一枪以示警告,不料子弹从吴某脑后穿过,吴某当即死亡。事后,曾某主动向单位领导交待了事件全过程,听候处理。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

评析

曾某的行为既不属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也不是意外事件,而是属于过失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是合理的。

所谓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我国《刑法》第45条和第69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未判缓刑的,均收监执行;十四周岁以下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判处有期徒刑,在未成年犯管教叫(少管所)执行。

操练

案例分析:

女青年单某,17岁,四川人。2005春年来京当保姆,侍候一患老年痴呆症的七旬老太太,但其经常在家无人的时候对老太太进行无故殴打,2005年6月12日,单某用拐棍殴打老太太,导致其鼻梁骨被打折。分析对单某无故殴打老太太致伤应适用何种刑罚?

十、剥夺自由最短的刑罚——谈拘役

乡村邮递员柳某,因为邻居蔺某家出了几名大学生,而自己家的孩子一个也没有考上大学,于是心生嫉妒,因而总想给蔺家找点别扭。自2002年9月至2006年6月,柳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私自开拆、毁弃蔺家几个儿子从大学寄往家里的书信二十余封。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以柳某犯有妨害邮电通讯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

评析

乡村邮递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毁弃他人信件,是一种渎职行为,判处拘役是合情合理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携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

所谓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短期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较轻罪行,需要关押但又不宜剥夺长时间人身自由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37条和第64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5日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在此,我们可以区别一下拘役与行政拘留的不同:①拘役是刑罚方法,适用对象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行政拘留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分子。②拘役由人民法院适用,公安机关执行;而行政拘留则只由公安机关适用。

操练

学习与思考:

孙某因打群架,被公安机关拘留了15天,回到单位后,人们都不愿意理睬他,都说他是罪犯,为此,孙某特别苦恼。试问本案孙某是罪犯吗?如何帮助孙某走出困境呢?

十一、我国独创的刑罚——谈管制

秦某,男,24岁。自从和爱人王某结婚后,就嫌与自己一起生活的老母孙氏碍手碍脚,唠唠叨叨,饭量大,经常不让老母上桌吃饭。一天,老母孙氏与儿媳王某发生口角,秦某回家后,不问青红皂白,打了老母一记耳光,并将其母孙氏赶出家门。孙氏因一气之下,生病卧床不起,秦某对老母的病不闻不问。后在邻居的帮助下,孙氏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控告。根据《刑法》第182条规定,秦某以虐待罪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

评析

案例中秦某属于典型的“娶了媳妇忘了娘”。秦某虐待自己的老母,甚至连邻居都不忍心,其行为极为恶劣,判处管制理所当然。

所谓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刑罚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也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刑罚。它适用的对象是犯罪行为较轻的犯罪分子。主要特点是: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仍留在原单位或原居住地工作和生活,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如迁居或外出必须报执行机关批准;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虽有人身自由,但其工作、劳动及其他活动均受公安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管,在管制期间不得外出经商,也不得在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担任领导职务;③管制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被法院依法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其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3年。在管制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

操练

列举出3条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实行管制刑罚有何自身的优越性。

十二、昧心赚钱终无钱——谈没收财产

许某,男,28岁。2000年5月,许某从甘肃购得国家一级文物两件,偷渡出境,并在香港贩卖成功,获得巨额利润。从此,许某尝到了走私文物的“甜头”,遂多次向香港贩卖,并因此成了百万富翁。2005年3月20日,许某再次走私文物时当场抓获。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走私文物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依法判处许某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评析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它主要适用于反革命罪和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以及侵犯财产罪(如抢劫罪、惯窃罪等)。

没收财产不同于没收犯罪物品。没收犯罪物品是没收供犯罪所用的个人财物(如杀人用的凶器)和通过犯罪所取得的财物(如抢劫盗窃的赃款、赃物等)。没收财产是一种附加刑罚,而且它只适用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可以判处没收财产的那些犯罪。

我国《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对于依靠犯罪分子赡养、抚养、扶养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家属,人民法院在判处没收财产时,要考虑留给罪犯家属必要的财物,以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犯罪分子的改造。

在本案中,犯罪分子许某,为赚取昧心钱,不惜铤而走险,走私国家一级文物,最终不但没有得到钱,反而搭上一条命,人财两空。

操练

思考与分析:

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但唐某的钱和房子都落在其夫人名上,请问没收唐某的财产如何执行呢?

十三、对罪犯的政治否定——谈剥夺政治权利

甲乙两人因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棍打乙,乙遂抽刀砍向甲,乙妻怕事闹大,于是夺下乙手中的刀,但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拾起一块木板递与乙,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料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的太阳穴,导致甲当场死亡。

经人民法院审理,乙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乙妻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评析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我国《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具体指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宪法第45条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按照《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既可单独适用,也可附加适用。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已满的,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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