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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章 错案11

第十二章 错案11

钱本来就没有,盗案也没有发生

辩护人彻底否定作为祸根的那三千卢布的存在,由此也就否定了这笔钱被盗的可能性,这一点几乎把所有的人都惊呆了。

“诸位陪审员先生,”辩护人着重指出,“本案中令一个没有成见的初来乍到者最震惊的是一个极有代表性的特点,即:一方面指控被告犯有盗窃罪,同时却根本不能具体指出究竟盗走了什么?据说盗走了三千卢布。然而谁也没见过这笔钱。只有仆人斯麦尔加科夫见过这笔钱并说是装在信封里,上面写了给谁的,被告及其弟弟伊万?费尧多罗维奇知道了。但除了斯麦尔加科夫,这三个人自己都未亲眼见过。假使确有这笔钱且只有斯麦尔加科夫见过,那他最后一次见到这笔钱是在什么时候?老爷会不会没有告诉斯麦尔加科夫而将钱从床上取走又放回匣子里呢?斯麦尔加科夫曾说钱放在床上垫褥下,但记录中明确记载了床上的被褥毫无凌乱的迹象。如果被告从床垫下取钱,他那双沾血的手怎么可能不弄脏、翻乱被褥和那天特地刚铺上去的干净床单?

“有人会说:信封不是在地板上吗?这值得争议,刚才才华卓异的公诉人指出,认为凶手是斯麦尔加科夫这样的推测荒唐透顶,正如他自己发言中提到信封时——请注意,是他自己——发表这样的见解:‘假如没有这个信封,假如它没有留在地板上成为罪证,假如盗窃者把它带走,则没有谁会知道世上曾存在过这个装有钱的信封,也就无人知晓盗走钱的是被告。’可见,指控被告犯有盗窃罪的惟一证据,仅仅是一张从信封上撕下的写了字的纸片,然而扔在地板上的这一片纸就能证明信封里装过钱且又被盗了吗?或许有人会说:‘斯麦尔加科夫见过钱装在信封里。’但是我要问,他在什么时候最后见到这一笔钱?

“斯麦尔加科夫曾对我说他见过是在惨案发生前两天!但能否假设这样一种情形,例如说:老头儿费尧多尔?巴甫洛维奇在屋子里焦急地等待着心爱的人,急得如热锅上的蚂蚁,无聊之中忽发奇想:‘何必套上信封?搞不好她还怀疑呢。不如把一叠钱,哗哗响的三十张闪色钞票给她看,说不定作用更好,她会流口水的。’——于是他不必担心罪证什么的,撕开信封,取出钞票,把纸片随手扔到地板上。

“诸位陪审员先生,听我讲,为什么不可从如此假设?还有什么比这样的假设和这样的事实可能性更大的?那时关于盗窃的指控便不攻自破,钱本来就没有,盗案也没有发生。只要上面假设的情形有可能发生。相反,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假设信封里的钱已被主人拿走而把信封扔在地板上呢?

“你们会问:‘如果假设成立,那么老头儿从信封中拿走的那笔钱在什么地方呢?搜查时没在其宅内找到吗?’首先,有一部分钱在他的匣子里发现了;其次,他认为没必要告诉斯麦尔加科夫,就在上午甚至前一天就把钱取出来,付了什么账,寄给什么人等别的用场,及至从根本上改变原来的行动计划,只要存在这样假设的可能性,就不能断定发生了盗案,断定被告杀了他父亲。要使我们相信什么东西被盗,就必须确凿地证实存在过被盗的东西。否则我们岂不是陷入写小说、编故事的领域中去了?但是现在却没有一个人见到过被偷盗的那三千卢布。

“不久前在彼得堡发生了一场血案,一家兑换铺的老板被人在大白天手持斧头砍死了,一千五百多卢布被抢走。作案手段并无什么特别,就是胆大包天,五小时后,案犯被捕,他是一个才十八岁的年轻人,是摆摊的小贩,除了已被他花掉的十五卢布以外,其余的钱均在他身上找到了。此外,从凶手身上搜出的金额以及这些钱的组成情况,即有多少闪色钞票,多少蓝色钞票,多少红色钞票,多少金币,它们是怎样的,都正与案发后回到铺子里的一名伙计向警方反映的相符。再接下来凶手完全供认不讳自己杀人抢劫的事实。陪审员先生们,我认为这才叫罪证!那件案子涉及的钱是确实存在的。而本案的情况是否如此呢?然而这却是涉及一个人命运的生死攸关的问题!

“有人会问:‘他那天晚上纵情挥霍的一千五百卢布是从哪儿来的呢?’然而,恰恰因为至今只发现一千五,找不到另一半儿钱,这说明这些钱根本不是那些从来未装在任何信封里的钱。按严格的时间推算,被告离开两名女仆跑到公务员别尔霍津家去的途中没有回过自己的处所,哪儿也没去过,此后一直与别人在一起,这一点预审部门已确知并且证实。可见他不可能把钱分出一半来藏在城里某个地方。公诉人推测钱藏在莫克罗耶的什么缝隙中去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况。诸位,难道藏到尤尔尔多福城堡的地牢里去了?这不是子虚乌有的浪漫主义遐想吗?因此,只要找不到另外的一千五百卢布,只要所谓钱藏在莫克罗耶的假设不能成立,则有关盗窃的指控便根本立不住脚。即然已证明别的地方被告没有去过,这笔钱如何会不翼而飞呢?一个人的一生居然将被我们用这种写小说的方式毁掉!

“有人会说:‘被告在当天晚上之前并没有一千五百卢布,又如何解释从他身发现这笔钱呢?’请问:他有没有钱谁知道?被告明确供述了钱的来源;诸位,如果你们愿意听的话,依我之见——这番供述非常可信,无论过去和现在,且此番供述也与被告的性格和心态最符合,控方认为:一个在如此屈辱的情况下接受了未婚妻向其提供的三千卢布的意志薄弱的人,不可能在香袋里缝一半钱;即使缝了进去,在一个月内想必每两天就会拆开缝线从中抽出一百来,结果也就花完了。这些设想,不妨想一下,都是用一种不容他议的语调提出来的。实际情形会不会根本不是那么一回事?您创作的会不会是一部小说,而里边的人物根本不是被告?问题恰恰在于,您创作出来的是另一个人物!

“可能有人不会同意:‘有人证明,惨案发生前一个月,被告曾到莫克罗耶镇去过,花完了从维尔霍夫策娃小姐那里拿来的三千卢布,因而他不可能从中分出一半另置。’然而,这些见证人是什么人?在法庭上这些证人的可信度已暴露无遗。此外,一块儿面包在别人手里看上去总好像大些。总之,那笔钱这些证人中没有谁亲自数过,只是主观约莫估计一下罢了。说被告手里只有两万块钱不是证人马克西莫夫说的吗?你们看到了吧,诸位先生,心理学是两面都可切割的刃刀,那么看看我也用一下它的另一刃的结果会是如何。

“维尔霍夫策娃小姐在惨案发生前一个月曾托被告邮汇三千卢布,这里有个问题:接受这笔钱的时候,含有的奚落和屈辱的意味,是否果真如刚才所宣称的那样?维尔霍夫策娃小姐关于这一情况所作的证词第一次并非如此;第二次只是泄愤、报复的呐喊,心中久藏的仇恨一旦迸发的怒吼。我们有权认为她第二次提供的证词同样可能与事实不一致,如果第一次提供的证词与事实不符的话,公诉人‘不愿也不敢’触及他们之间的感情纠葛。

即便如此,这个问题我也不打算触及,但我想指出,既然备受尊敬的维尔霍夫策娃小姐无疑是一个心地纯洁、道德高尚的人,我是讲,这样一个人既然会在法庭上突然推翻自己第一次的证词,意图显然是要毁了被告,那么同样可以看明白,她后来的证词并非在没有偏见和头脑冷静的情况下提供的。很多事实可能会被一个想进行报复的女人夸大——难道也要剥夺我们得出这种结论的权利吗?她接受这笔钱时的那份屈辱确实夸大了,我认为。相反,她提供这笔钱时的实际情形,尤其是像被告这样一个轻率的人还是可以接受的。主要是他当时指望很快可以从其父那里得三千卢布,他认为其父亲欠他的。他坚信父亲会拿出这笔钱来是一种轻率的想法,即是说,他拿到后可以立即还清这笔债,把维尔霍夫策娃小姐托他邮汇的款项寄出去。

“被告可能当天就分出一半钱来缝在香袋里,但公诉人就是不愿设想,说‘他不是有那样想法的人’。但是您自己明明大声宣称卡拉马佐夫的性格是大起大落,他能同时看到两个极端。如果有来自另一面的强大压力,有两面性格、集两个极端于一身的卡拉马佐夫这种人,在纵情作乐的欲望如火如荼的时候也能适可而止。这另一面就是他心中当时刚燃起的爱情之火——而这爱情是需要花钱的,需要的程度远远超过和心上人一起寻欢作乐。被告随时准备带心上人远走他乡,一旦她向他表示:‘我不要费尧多尔?巴甫洛维奇,我是你的人。’那笔钱这时就派上用场了。卡拉马佐夫岂不明白这可比吃喝玩乐更重要这一道理?在他为此一直深感苦恼、忧心忡忡的情况下,藏起一半钱备用就无可厚非了。

“然而,时光飞逝,但费尧多尔?巴甫洛维奇却准备以这笔钱为诱饵把他的心上人弄到手而不是付给他。被告认为:‘我在卡捷琳娜?伊万诺芙娜眼里岂不成了小偷,如果费尧多尔?巴甫洛维奇不拿出钱来?,于是他打算对卡捷琳娜?伊万诺芙娜说:‘我是个混蛋但非小偷。’并把依然挂在自己脸前小香袋里的一千五百卢布拿去放在她面前。可见,被告绝对不会拆开香袋从中一百一百地往外抽,因为他有双重理由保住这笔钱,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被告有一点荣誉感您为什么不允许呢?他已证明了这一点:他身上是有荣誉感的,即使不大正确,在许多情况下是错误的,但毕竟有且成为一种强烈的愿望。”

“然而事情变复杂起来了,被告发烧的头脑被那两个老问题残酷地折磨着,妒忌的痛苦已达极点‘我如何把格露莘卡带走,要是把钱还给了卡捷琳娜?伊万诺夫娜?’或许正因为不堪忍受自己心中的苦楚,所以他一个月内酗酒发狂,在酒店经常撒野。他终于被这两个尖锐对立的问题逼上绝境。他最后一次向父亲要这三千卢布是派最小的弟弟去的,但未等到回音便自己闯了进去,最终把老家伙当众痛打了一顿。这样一来,挨了揍的老家伙是不会给他钱的了。”

“当天晚上,他顿足捶胸向弟弟发誓说,他有不做卑鄙小人的办法,却终将落得卑鄙小人的下场,因为他知道的精神力量不够充足,性格不够坚强,他预测到自己不会运用这个办法。控方对阿列克塞?卡拉马佐夫真心实意提供的感情真挚、实事求是的证词为什么不相信,为什么?相反,要我偏偏相信钱在某处缝隙中,藏在尤多尔福城堡地牢里,为什么?

“被告当天晚上和弟弟谈话之后就写了那封致命的信。被告被指控谋财害命最主要、最重大的罪证竟是这封信。‘我就去砸碎父亲的脑壳,把他床垫底下一包外扎粉红色丝带的钱拿来,要是我明天找遍所有的人也弄不到钱的话,但愿伊万走了就好’——谋杀计划如此周详,凶手舍他其谁?控方惊呼:‘这是照葫芦画瓢依计而行!’

“但是,首先这封信是在醉怒之中写的,其次由于他没亲见那个信封,关于信封的事他是听了斯麦尔加科夫的话,第三,写是写了,但无法证明是否按写的做了。被告从床垫底下是否拿了信封,钱是否找到了,钱究竟存在否?再说,被告跑到那里去的目的是否为了钱?被告飞奔至父亲家只是为了弄清在那里有没有把他坑苦了那个女人,——即是讲,是疯狂的妒意驱使他撒腿就跑的,而不是跑去照计而行,预谋偷窃!

“有人会说:‘不错,可是他毕竟跑到那里杀了人,拿走了钱。’那么,说到底,人是否一定是他杀的呢?

“我愤怒地加以否定对于盗窃的指控:如果不能准备说出被盗的东西是什么,指控盗窃便不能成立,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但是否已证实被告杀了人或未作盗案而杀了人呢?这会不会又是一篇虚构的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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