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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衙门内外的公正 (1)

在一座衙门的中央大厅里,有一个低矮的、约十平方英尺的木制架子,上面还铺着一张红色的毛毡。毛毡上,摆了一张桌子和一把威风凛凛、引人注目的太师椅,这两样东西都被漆成了红色。桌面上放着文房四宝,墙上挂有鞭子、竹板,以及其他各种刑具。架子的另一边还有一面铜锣、一面钟鼓,当然还有用来敲击它们的木锤。

一个原始的中国法庭就是由这些东西组成的。这种法庭的历史同中华帝国的历史一样源远流长。虽然大部分案件都是在高墙深院的大牢里审理的,甚至还有一些案件是通过幕后操控而私自了结的,但是从理论上来说,上一段的描述才是中国真正的法庭。任何人都可以进到这种法庭里观看法官是如何审判犯人的,所以说,这种法庭对老天爷也是开放的。如果哪个中国人要控告另一个人,那么无论白天还是黑夜,他可以随时击鼓鸣冤。当法官大人听到鼓声后——按照法律规定——他必须马上穿好官服,来到前台,正襟危坐在太师椅上,时刻做好面对任何原告或被告的准备。在使他们不受任何恐吓、挟制,法官大人的公正廉洁——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收取任何费用和报酬的条件下,认真听取原告和被告的申诉,然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最公正的判决。中国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正义才是常胜将军”。中国法庭在处理案件上的方式正体现了这种说法。因此,从理论上来说,中国法庭的特点就是效率高、花费低,而且值得人们信赖。

世界上,中国的司法制度的历史似乎是最古老悠久的,而且这种制度在长达几个世纪以来都没有发生重大的改变。虽然这种体制的内容比较简单,但是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它是维护那些希望通过司法制度得到帮助的人,无论原告还是被告,无论人们控告的是官府的不公正还是其他人的敲诈勒索。案件的审理都是在无数个监督和预防机制的影响下进行的。据个例子来说,假如人们对法官的判处不服,那么他可以向上一级法庭申诉,有些案件甚至可以直接由皇帝亲自审理。早期的大清帝国,还制定了一套特殊的司法制度。这是为了保护那些最贫穷、无依无靠的人们所制定的。对于这类人的上诉和案件的审理,各地官府不得巧立名目,向他们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甚至那些穷困潦倒、衣衫褴褛的乞丐,只要他们根据规定的司法程序进行申述,从理论上来说,他们的案子一定会送到皇帝的手上。

对于上面提到的这种法庭,或者说是一种司法制度,无论从它的组织机构还是权限范围上看,都表现得很奇特。其中最主要的机构就是都察院,也就是朝廷设立的一个负责查办各类案件的一个部门。其实它还有另一个名字叫“监察部”,这个名称将其职责更明确地表达出来了。所有督察官们都有权听取一切与司法案件有关的情况,而且,当他们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时,坚决不能收取任何不合理的费用或报酬,同时,他们还要观察、监督、弹劾各级各部门官员的行为和表现。任何人,无论是位极人臣的大官,还是小小的七品县令,都要接受督察院官员的严格监督。

甚至皇帝都时刻会受到他们的弹劾和指责。举个例子来说,当光绪皇帝参加前任皇帝同治帝的葬礼时,途中遇到一位督察官员,双膝跪地、高举一份奏章,里面的内容是抗议和反对光绪继位,阻止他一揽朝权。为了表示自己的忠心和一腔热血,这位臣子竟然在光绪帝面前拔剑自刎。当时,光绪仅仅是一个刚满三岁的小孩。再如1871年,北京某位督察官为了一件事情和恭亲王闹翻了,因为他公然表示对恭亲王的反对和反对,使 恭亲王处在一种焦头烂额的局面里。因此,恭亲王向我发誓说,如此自找麻烦地去管制一个小小地方官,倒不如收回成命、撒手不管,随他去吧。

说到中国的法律,其历史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从那时起,法律条文常常被修改和增删。就像我们在前面章节中指出的,从整体上来说,清朝的法律中包含了无穷的智慧,温和且人道。它能够根据各种不同情况,具体而详细地制定出了五花八门、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

比如说,中国这个时期的法律规定,对于多次犯罪的人来说要予以加倍且严厉的惩罚,这一点与我们国家的法律很相似;再如,法律规定对于那些犯罪情节不严重的人来说,他可以交纳一笔罚金就此了结。这样一来,如果某个罪犯被判打一百大板,那么他只要交纳五斤银子就可以免除皮肉之苦。还有其他条例的温和程度已经超出了我们的想象。例如,《大清律例》上规定,如果被判死刑的罪犯的父母或祖父母都年事已高且弱不禁风、常年卧病不起,或者其子女为独生子,一旦将他处死便无人照料的,遇到这种案件,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处理,而是要禀告皇上,由他亲自定夺。对于那些被判处鞭打惩罚的妇女们,她们有权利在被处罚时穿好内衣。而且,在执行除叛国罪或起义造反的罪刑的时,法律规定凡七岁以下的儿童和九十岁以上的老人都不许围观。清朝的法律里还有很多奇特、有趣的条款。比如说,如果某位天文学家被判处流放,那么他的罪行可以用一百大板来减免;但是如果这位天文学家犯的是令无数人发指的罪行,那就不能减免。至于天文学家为什么会受到这种青睐,我们也很困惑。

再如,如果一位远离家乡的男子不顾父母在家乡早已为他确定的终身大事,而是与另外一名女子私订终身,那么他必须放弃自己所追求的女子而遵从父母之命,与那位没见过面的女子结婚。关于婚姻,中国的条款中还规定,地方官员不得与在他所管治的百姓家的女儿结婚;除了同一亲族血缘关系的人在几代之内禁止通婚,甚至是同一姓氏的两个人也绝对不可以结婚;如果事前有了婚约,则必须解除,而且聘礼必须没收充公。从表面上看,这些条款好像并不会给他们带来实际麻烦。可是,我们知道,在四亿中国人里几乎只有四百零八个姓氏,因此,与在婚姻方面同姓氏没有丝毫限制的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这种法律条文对男女婚姻方面必然会产生一些影响。当然,在这方面,清朝法律的另一条规定却是值得世界上的其他民族效仿的,它甚至可以刻进石碑永世保存和流传。其内容大体是:当男女双方要确定婚姻关系时,他们必须向对方的家人清楚地说明自己所选择的伴侣的情况,例如是“毫无缺陷、身体健康、年龄相当”。如果双方对这几点有什么隐瞒或欺骗的话,那么他们必然会受到十分严厉的惩罚。

从整体上来说,在中国这种如此温和而又不悖常理的司法制度背后,加上一套针对滥用职权和不公正的相当成熟且完备的预防机制,可以说,它能够使作奸犯科的人无一漏网,并且使清白无辜的人不受冤枉。但是,从中国法庭的实际操作而言,贪污贿赂、敲诈勒索、循私舞弊、残害忠良、颠倒黑白等现象不但是无法避免的,而且渐渐地成为了一种司空见怪的现象,即使中国的司法制度十分精确严密,甚至是无与其匹的。在中国的法庭上,既没有陪审团,也不存在律师。对于案子的最终判定通常不是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来判定的,而往往是参照以前与之相类似的案子得出结论的。所以,这种做法便导致了许多非正式的吃法庭的食客。通常这种人被称为是“求证者”。虽然这种人没有公认的地位,而且上层官员常常严厉地谴责他们,甚至皇帝都亲自下令禁止地方官员雇佣这类人。

可是这些措施都是无用的,这种“求证者”并不会因此而消失,他们依然出没与这个帝国的各个角落,并且安居乐业。一旦出现哪个具体的案子需要判决裁定时,这种人便如鱼得水,有了用武之地。他们从不计其数的档案卷宗中查找出一个与此相同或类似的案例,然后作为法官审理新案件的判定指导和样板。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求证者”可以随心所欲地从那些浩如烟海的,甚至可以追溯到洪荒远古的历史记录中,找到一个自己想要的案例。正因如此,贪污行贿、敲诈勒索等情况屡屡发生。无论被告人是清白的还是罪孽滔天,他都会拜访那些“求证者”。而且,只要被告人慷慨地向那些“求证者”献上一笔丰厚的见面礼,那么“求证者”就会格外照顾他。在此我们有必要补充一句,即:那些贪婪残忍的求证者的唯一收入就是打官司的人送来的贿赂。尽管如此,每个求证者几乎都是脑满肠肥,富得不得了。如此,我们看到了真相,这个故事也就结束了。据说,中国的官员并不会直接收受贿赂,他们常常是私下里通过法庭所雇佣的那些食客,以某种做生意的方式获得贿赂。

中国的皇帝赋予了官员相当大的处事自由,他们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而采用种种手段只为获取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口供。其实这种做法毫无益处。在中国的法庭我们几乎看不到谁会立誓;既使有人立誓,他也不会得到别人的信任。在西方,证人如果作了伪证,那么他便视为犯罪,但是在中国却没有这种说法。中国人的理论根据是,如果有人存心要撒谎,那么任何誓言也不能使他说真话。事实上,中国的判官根本不在意双方当事人或者证人讲的是不是实情。他们获得真凭实据的方式是,首先,单独审问每一个当事人,然后对当事人进行反复、详细、煞费苦心的追查和盘问,从而验证他们的口供中是否存在矛盾和冲突。但是这样做常常会出现当事人的口供中互相矛盾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的各执一词和互相冲突,他们便会被带上法庭当场对质。在法庭上,每个人要当着对方的面重复自己的证词。这时,堂上的判官就会仔细地观察研究每个人的表情,他们的一言一行,通过他们的表现来判定谁说的是真话,谁在撒谎。对此,中国的官员们都是精于此道的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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