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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艾滋病与法律和公共政策(4)

艾滋病人有没有必要采取隔离措施和区别对待

另外一个问题是隔离。根据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制定的《现代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艾滋病人发现应该隔离。所以有人提出一种极端的意见,说:“不但应该隔离,而且应该弄一个岛。”我国还有一些历史经验。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政府解决麻风病问题时,就是采取“关起来治病,建立麻风病村,组织他们生产自救,然后进行治病”。那么我们现在可以建立艾滋病村,把病人都隔离吧。但这个做法与1999年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产生了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凡涉及人身自由的事,必须有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因此这就涉及很多地方性的法律规定,那些同意隔离的地方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只有全国范围的法律规定才可以。那么哪些是全国范围适用的呢?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制定的。但是那些地方法规是在《立法法》出台前制定的。在这里就产生了很多矛盾。一个是该不该隔离,隔离的目的是什么?《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其他需要隔离的传染病,都是必须隔离的。我有病,站在这里打个喷嚏就有可能传染给别人。这些病是空气也可以传播的病,各国都规定必须隔离开来。不隔离没有办法防止传染。一旦发现疫情了,比如鼠疫、霍乱,政府马上就划定隔离区,避免传染到别处,并赶快救治。这些病在现代医疗条件下是可以治愈的。但是艾滋病并不通过这种方式传播,有没有必要采取隔离。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隔离的话,就会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如果政府规定需要隔离,你不隔离,那健康的人就要急了。可不可以到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告你行政不作为?不把这些人隔离起来,那些健康人怎么办?影响了他们的健康权。这又是一个问题。如果说隔离,那隔离的标准是什么?现在官方公布的艾滋病感染者数字为100万,如果以后控制得不好,到2010年将达到1000万。得找多大一个地方把他们隔离起来?当然1000万相对中国的人口总数还不算太大,要找这么一个地方倒也不太难找。成本是多大?这笔费用怎么出?财政上怎么承担?特别是规定要隔离却不隔离,怎么办?

面对这么一个政策上和法律上的矛盾,国务院前不久颁布的《中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和另一个法规性文件《五年行动纲领》规定要使50%以上的艾滋病病人在社区之中得到关怀和治疗。不隔离,搁在社区里。这就出现了这两年新的规定和十几年前《传染病防治法》之间的矛盾,这个问题如何解决?这正因为既有价值观上的问题(就是该不该隔离),也有实际中的问题。要把这么多人隔离开来,前提是必须把这些人查出来。而这100万是根据数学模型和已经查的人数,按比例推算出来的。

假如说,我们做5%的人口普查,调查出里面有多少艾滋病人,于是推算出100%的中国人中有多少的艾滋病人。那为什么不对剩下的95%的人进行调查?该把谁隔离起来?怎么做?所以该不该、能不能、有没有能力、成本多大和能够感染别人的威胁多大等难题都摆在我们面前。

下面的一个问题是要不要区别对待。国务院和卫生部都明文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就业问题上不能歧视他。”这是中央的明文规定。那么北京市的规定是不能就业,当然不是北京市民,而是农村来的农民工。如果农村人不是北京市的,是不是该按这规定执行?这又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什么区别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同等的择业权,是平等的。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如何处理?

当然,还有一些职业由于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确实可能引起传染。比如说,我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我是血库管理者,是管理献血的。不能说肯定造成血污染,但是就可能有危险。这里还有些区别对待。比如成都的地方立法规定:“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艾滋病人不能进入公共泳池、公共浴室。”这就涉及我们前面提到的请艾滋病人来做报告的那位领导的例子。如果只是个别人的做法,我们不去说他。因为不管我们怎么评价,那只是别人的一种选择。如果是一些有公职的人,我们可能会提出一些异议。

因为那不是你个人的事,你代表了一定的职务。如果说是一种法律的规定(大家知道苏州已经有相关法律出台,上海也正在加强新的艾滋病方面的地方立法),那就会出现问题。我们该如何处理这些事?这就又涉及一个更麻烦的问题。一个涉及血的问题。

艾滋病病毒感染与血传播

我们知道官方公布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三分之二以上是吸毒感染。最早发现是在云南那一带,但后来转移到其他地方。吸毒的一种方式是静脉注射吸毒,静脉注射吸毒共用一个针头。我们知道,在国际上强调的几种艾滋病传染方式中,第一位,最危险的是性。艾滋病第一个发现是在美国,是同性恋性行为传播。后来发现异性性行为传播,尤其是在第三世界。还有一个意识形态问题。各个国家的主流社会都认为婚姻之外的性行为是不好的事情,尤其是基督教文明传统的那些国家认为同性恋是不好的事情。所以,由于这种意识形态的存在,它对这个就特别地强调。

但是在中国,通过官方的哨点监测,发现前一段时间内通过性传播的数字为7%,不占第一位。吸毒传播是一种血液传播。性传播的概率为五百分之一,血液传播的概率几乎是100%。如果某两个人由于身上的伤口,发生了血液接触,这种传播的概率是非常高的,几乎是100%。在艾滋病中,我们公布的、由吸毒传播的占三分之二以上。

在公布的数字当中,很少涉及血液传播。但大家知道,血液传播的问题现在中央电视台和各大报刊都有披露。现在中国政府已经重视这个问题,而且采取一些积极的行动,在河南以及其他一些血传播比较厉害的地方进行救助,来解决这个问题。

我觉得,血传播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有人说,只要政府采取措施,血传播就可以不传播了。我并不这么看。因为早期的血传播主要涉及一些乡镇贫困人口卖血。卖血之后,有些地方采取了一些很不好的做法。我们知道,我们进行无偿献血,单位要给一点营养补助。根据各个单位的具体情况,补助也不一样。有人给了农民很少的钱,然后用了一种非常不恰当的说法,叫做“借你多少血,还你多少血”。把你的血抽出来,把血清提出去,剩下红细胞,注射点生理盐水,再给你打回去。他采取一种违反卫生部规定的办法,不是运用相应的设备,而是用手工的办法来提取血清。把各个人的血放在一起搅和,血清提走,剩下的再打回去。只要有一个艾滋病感染者,全都会被感染上病毒。所以造成了非常糟糕、非常惨痛的后果。这种行为,只要政府明文禁止,就能解决。政府已经明文禁止,严厉打击这些非法采血的行为。

但是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为什么说我们仍然要提高警惕呢?第一,乙肝的传播与艾滋病的传播方式相同。中国是一个乙肝大国,没有一个国家乙肝传播像中国这样厉害。很多也是由于这样的血源传播、医源传播。就是说,你去治病,或者由于用了不干净的血制品、生物制品,被感染了。另一个问题是由于我国的特殊的发展路径造成的。1949年到1979年之间搞计划经济的时候,忽视了城市化去发展工业化,形成现在8亿人口在农村。农村的卫生院、卫生站大部分针头的消毒,还只是用热水烫一烫、蒸一蒸。这种方法不可靠。针头如果没有消毒干净的话,当给一个病毒感染者打针后,再给别的病人打针,那危险就很大。再一个问题是手术问题。中央政府现在虽然采取了很大的力度,大概拿出12个亿,其中主要一部分钱是给西部建立血站。我们在北京可能感受不到当地的情况。很多小医院没有血库,临时有人要做手术要输血,就现找一个人来。这个人抽出来,那个人输进去。这是不是能够保证有很好的病毒检测?所以我们应该考虑,在注射器、手术(包括小手术)、手术器械、消毒各方面的问题,在广大的农村是不是可以很快地解决这些问题?

政策法律涉及一个国家的回应能力。如果在这些地方,或在流动人口、农民工中艾滋病一旦比较快地传播起来,我们政府的感知能力是要慢半拍的。这不像在北京。

在北京,比如一个人病了,去医院检查,然后医院就上报。这是很清楚的。如果在这样一些地方,比如在西部、在穷乡僻壤之中、或者在比较穷的流动人口农民工之中传播开来。因为这种病有创口期、潜伏期,等它发作是有个过程,长的可以到10年左右。一旦病毒携带者由于不知道自己是携带者,就会由于各种行为(包括性行为)传染给其他人。到发现自己是携带者时,再回想自己曾经和哪些人有过关系的时候,这就已经晚了相当大的时间。所以血传播仍然是一个问题。

在血传播问题中就涉及这么几点。虽然政府已经参与了,采取的措施力度也很大。

但是仍然有这么几个问题。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发现传播的话,医生的责任怎么设定?

我是医生,我给你输血,输了有问题的血,或者在治疗过程中,由于我治疗上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中报道了一个案例。一位女士因为生孩子的时候需要输血,输血之后发现得了艾滋病了。于是她的丈夫和她离婚了,非常惨。她到处告状,却没有人理她,因为她证明不了是医院的输血导致了她的艾滋病。现在新出的法律规定了,在医患纠纷上,取证责任倒置。医院要证明所输的血没有问题,因为医院是强势集团。病人是说不清的,医院要说清楚。原来医院查档案,一看没有血库。于是医院临时找两个人来输血。在找人的时候,医院认为当时献血的人应该知道自己有没有艾滋病,他自己说清楚就可以了。只要查清楚那两个人没有艾滋病,医院就没有责任了。所以医院派人去找那两个人。结果一个人已经死了,于是找到另一个人。整个过程在电视上也演了。那人说:“我得艾滋病,谁都知道啊。是你们要取我的血。”

医院麻烦了。

如果再出现这种情况,医生的责任该怎样设定?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的厂商的责任怎么设定?如果查到由于这些人的过失,导致了受污染的血或血制品被用来输血。这些机构和这些人的责任怎么设定?第三,就是政府责任。大家都知道,法国“污血案”带来法国卫生部长辞职,有直接责任的官员被判刑。

也就是说,这种责任怎么设定?我国刑法在做这方面的规定时已经考虑到艾滋病,只不过大家都不知道。在修订的刑法中做了一些规定,严重的要被视为犯罪。但基本规定是针对那些非法采血用来盈利的那些人,没有针对这些过失。这些过失我们应该怎么对待它?需要采取什么样的办法?是算犯罪,还是算民事赔款,还是其他?如果官员发生主管失职,就是渎职这种性质,怎么对待?这是一个难题。

艾滋病病毒感染与毒品问题

下面讲一下毒品的问题。在我们国家,因为吸毒感染艾滋病的比较多。在官方统计数据中占三分之二以上。过去关于这个问题,一直就规定:“必须严格戒毒,一旦发现吸毒,就强制戒毒。戒毒后第二次再发现吸毒,就劳动教养。”这是否管用?按照许多药品依赖研究者的说法,一个人染上毒品,戒毒是很困难的。如果是有钱人,有很好的医疗条件,通过心理治疗,还有可能戒毒。至于一般人,尤其穷人,染上毒瘾,戒毒是非常困难的。他在生理上有一种依赖。那该怎么办?

这就涉及另外一个在各国法律上历来有争议的说法。各国法律都认为吸毒是不合法的,但吸烟和吸毒有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为什么不禁烟?有人说:“上层社会吸烟,大企业通过烟赚钱。所以他们可以左右像美国那样的政府,不禁止吸烟,只禁止毒品,比如大麻。”但是有些入认为很难分清楚究竟是烟还是大麻对人的威胁性更大。还有人说:“现代法制中,个人私领域的权利就是‘做还是不做、这么做还是那么做’的选择权。唯独限制的是婚姻。比如说,我到了结婚年龄,我可以和张三结婚,可以和李四结婚。这是我的选择权。但是我不能强迫别人结婚。占了别人的权,算是侵权,严重的算犯罪。一个人吸毒,没有干其他坏事,为什么要禁止它?”当然,这种说法只有法学界有,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说吸毒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强制性戒毒,能不能做到?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来。如果发现吸毒者危害社会,我们就要对他强制性戒毒。而实际上,现在中国警察登记的吸毒的人和能够强制戒毒的人,相差很大比例。

就是说,绝大多数人警察知道他们是在吸毒,但不能让他们戒毒。为什么?这是因为牵涉成本问题,国家没有那么多资金建立戒毒所。如果国家规定这种人必须强制性戒毒,你又不给他强制性戒毒,你这政府是不是失职?同时,政府是不是可以采取其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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