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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企业承揽合同实用指引(3)

本案涉及的正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维修承揽。承揽人宋某的诉讼主张成立。理由是,宋某在因李某不变维修费的情况下可以留置该汽车,享有该汽车的留置权,李某将汽车偷偷开走,侵害了宋某的留置权。李某无力清偿债务,又慢害留置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保护留置权人的权利,应将留置物追回,实现留置权。

六、注意在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时的义务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如果定作人想变更合同中某些条款,在与承揽人协商一致后,是可以变更的,但得注意不能给承揽人带来损失。

案倒:

某企业与服装厂签订一份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企业加工窗帘200书,盘业提供祥品,并对窗帘的用料、质量、规格作出规定。窗帘单价100元,总价款2万元。企业支付预付款8000元,并规定违约金比例为20%。合同签订后,企业按合同规定交付预付款。服装厂抓紧购料生产。一个月后,服装厂已加工窗帘80条,这时服装厂接到企业电话,称因为企业要招待外宾,要求将剩下的窗帘用进口布料生产加工。服装厂便到外地去采集原料。因此,服装厂多支付料敏3000元,并耽误工期半个月。完工后,某企业叶服装厂以误工期为由,拒付其余款项。

分析:

本案中,某企业与服装厂口头变更原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企业作为定作人先提出变更定作物材料,延误了承揽人的工期,而又以此为由拒付价款,显然是无理的,应支付酬金,还要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行使该条款规定的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时,定作人也要注意自己是否有理由解除合同。

(第四节)承揽合同陷阱防范

一、主体陷阱防范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间,主要表现形式为:

(1)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2)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3)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4)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5)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但代理人不合格。

防范这些陷阱的措施主要是在签订之前洋细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特别是定作人应对承揽人是否拥有完成承揽任务的设备条件、技术能力、工艺水平等进行细致了解。

二、费用陷阱防范

(一)“质保金”“承谱金”陷阱防范

在承揽合同中设立所谓“质保金”、“承诺金”进行欺诈。

所谓“质保金”、“承诺金”一般都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求承揽人预先支付的对质量或完成时间的保证金。但在合同中定作人一般规定的质量标准是承揽人无法达到的。有的合同中对质量约定不明确或质量很难把握,这样定作人可以借口质量不合标准而解除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质保金’或“承诺金”的目的。

2002年3月,山东省××新潮服装厂向工商局反映:市科工贸发展总公司利用与其签订高额加工定作合同骗取质保金9000元,要求该局予以严肃查处。市工商局接到报案后,立即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经查,2001年元月15日,科工贸发展总公司作为定作方与××新潮服装厂签订了一份白大褂加工定作合同,数量7.5万件,每件加工费用12元,总计90万元,布料由定作方提供。合同规定,定作方当日提供布料40米,待承揽方于元月23日将试产品10件送交定作方验收后,再向承揽方发运布料。为保证产品质量,承揽方须向定作万支付质量保证金9000元。合同签订后,承揽方按规定支付了质保金,并如期将试产品进交定作方验收。定作方以产品不合格为由,要求承揽方再次试产。承揽方再次将产品送交定作方验收时,定作万仍以产品不合格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拒绝退还质保金。在调查中,定作方还一再声称,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台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即不退还质保金,而承揽方两次讼检产品都不合格,理应扣留质保金。

为了确定案件性质,办案人员持承揽方的产品及定作方的图纸和检验报告到纺织品检验所进行了咨询,检验所通过检验认定承揽方的产品为合格产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又有××宝成公司宝花服装厂、××工贸公司、××国棉二厂及××印刷有限公司等单位反映××科工贸发展总公司利目签订合同骗取质保金的情况。经查证,该公司与××服装厂签订白大褂加工定作合同,收取质保金8000元;与××工贸公司签订汽缸轴加工定作合同,收取质保金10000元;与xx国机械厂签订防盗锁加工定作合同,收取质保金4005元;与××印刷有限公司签订包装纸盒加工定作合同,收取质保金8000元。后均以上述加工制作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退还质保金。这是典型的利用合同进行的欺诈行为。

像这样利用加工承规合同骗取对方质量保证金,在合同欺诈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这类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欺诈的一方一般为定作方,定作物也比较容易加工制作,且加工费可观,以诱使承揽方与其签订合同。

2欺诈方订立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骗取对方的钱款,因此这类合同无一例外的订有“质量保证金”或“定金”条款,由承揽方先行支付所谓“质保金”、“定金”,且数额不大,以避免引起司法机关的注意。对方即使被骗,也不愿再花时间和精力进行追索。

3在合同的质量条款中设置苛刻的标准或条件,或由定作方对该条款作随意解释,使承揽方无论怎么努力,也难以达到定作方要求的质量标准,以此作为承揽方“违约”,不退还质保金的理由。

而承揽方却因定作物容易加工,加工费可观,往往忽视了合同的质量条款。

4由于一次骗取的“质保金”、“定金”数额有限,欺诈方往往连续多次利用加工承揽合同进行欺诈。有的甚至以此为职业,专“吃合同饭”。

××科工贸发展总公司的合同欺诈行为就很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该公司所签订的五份加工承揽合同,虽然合同标的不同,但采用的手段和方式相同,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对方加工不出合格产品,造成对万违约的“事实”,从而吃掉对方的质保金。

(二)“预付款”陷阱防范

某县农用机械厂与某市拖拉机配件厂于2002年8月签订了一份农用手扶拖拉机反光镜定作合同。合同规定:按农用机械厂提供的图纸。由拖拉机配件厂带料为农用机械厂加工反光镜,年底交货。加工反光镜的数量根据农用机械厂的预付款多少而定。同时规定每加工100只反光镜预付变100元。预付款越多,加工反光镜的数量越多。但交货期在年底,逾期交货罚未交部分价款的20%合同还规定每只反光镜单价为2.5元。农用机械厂要求某市商贸公司给配件厂作保证人,配件厂同意由商贸公司作为定作合同的保证人。配件厂了解农用机械厂的资信情况,认为预付款不会太多。然而农用机械厂向商贸公司借款,言明将来得违约金后两家平分。结果商贸公司借款15万元给农用机械厂。9月5日,农用机械厂汇款20万元给配件厂。配件厂认为,依自己的加工能力,年底前能加工7万只反光镜,因而要求退还13万元预付款。并变更合同,规定定作的反光镜数量为7万只。农用机械厂不予同意,9月15日,配件厂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以农用机械厂采取欺诈手段请使配件厂签订合同骗取违约金为由,判决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无效。

分析:

在本案中,农用机械厂与拖拉机配件厂签订的农用手扶拖拉机反光镜作合同是一份陷阱合同。合同中,农用机械厂采用订立不确定的条款的手法,使拖拉机配件厂陷入错误认识,认为衣用机械厂只能支付少量的预付款,从而与其订立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的履行中,农用机械厂转而提供大批预付款,意图造成配件厂违约从而骗取其违约金。

(三)押料款陷阱防范

利用承揽合同中“押料款”进行欺诈的陷阱,是措在承揽合同中经常有来料加工的情况,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进行加工,承揽方必须事前支付原材料款给定作方作为抵押。欺诈行为人往往利用这点进行欺诈。例如,利用承揽合同,收取押料教后借口质量问题,解除合同,并且不退押料款,从而达到变相销售积压货物的目的。

(四)“定金”陷阱防范

云南某经济发展公司于1994年6月3日成立后,通过河北省的中介单位在报刊上发布加工松木包装箱的广告信息。四川省苍滨县某林产工艺厂、湖北省某化工材料经营部、湖北省某畜牧水产场、某建筑工程公司四家单位(承揽方)通过与河北省的中介单位签订中介合同,支付中介费后,到云南与该套司(定作方)签订松木包装箱加工承揽合同。四份合同标的合计45000套,加工费合计880万元,除一家未付定金外,收取三家单位定金25000元。承揽方按定作方提供的图纸生产样品送检,该公司均以质检不合格为自,解除合同,骗取定金。案发后,工商局委托技术监督局下属计量技术研究所及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时松木包装箱的图纸进行鉴定、测试,结论是:木包装箱箱体有关零件设计图纸中的名义尺寸与组成箱体内档尺寸要求是矛盾的。也就是说,按设计图纸要求是永远组装不出合格木箱的。

本案中定作方云南某经济发展岱司在主观上有骗取承揽方财物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骗取承揽方财物的行为。其在明知松木包装箱图纸尺寸有矛盾,按设计的图纸采远不可能组装出合格的松木箱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仍然刊登广告信息,诱使四家企业经中介万介绍与其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预收定金25000元,然后均以承揽方送检的松木包装箱质量不合格为由,占有承揽方定金,终止合同。其目的是在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上设置障碍,从而“巧取”承揽方的定金将其作为一种“生财之道”。实际生活中,陷阱设计方事先缝尽脑汁而设计出一个诱人且根本无法依法履行的承揽合同,然后想方设法向承揽方发出要约,与承揽方签订欺诈性的承揽合同,待合同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时,骗取时方的违约金或定金的这种“请君入瓮、瓮中捉鳖”的陷阱常有出现。

为防范上述各种费用陷阱,承揽人应该对承揽合同中设定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弄清其含义,不可盲目支付。

对于承揽合同中出现的各种名目的费用,例如“质保金”、“押料款”、“承诺金”、“定金”等不管名目如何,一般欺诈行为人都要求被欺诈人在签订合同时支付,而被欺诈人多数为得到加工任务而不惜代价支付了这些费用。所以,如果承揽方能认真了解这些费用的用途,不盲目支付,掉入欺诈陷阱的可能性将极大降低。

另一方面,承揽人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防范。在订立承揽合同时,如遇有定作方在合同的质量条款中设置苛刻条件并要求承揽方先行支付“质量保证金”、“定金”的,要意识到这是对方设置的合同陷阱,不要与其签订合同。这样,那些专“吃合同饭”的职业欺诈者的骗术就难以得逞。

三、定作任务陷阱防范

(一)定作方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及来源陷阱

在承揽合同欺诈中,通常定作方都会虚构加工任务,或夸大加工任务,使承揽人盲目相信该任务能产生多大经济效益,从而放松警惕,对定作方的苛刻要求不敢拒绝,在谈判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局面,从而为落入合同陷阱埋下伏笔。

(二)质量要求不可能实现或实现成本奇高陷阱

定作方提出的定作要求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或实现的成本明显高于承揽方所能达到的效益。

根据承揽合同本身的要求,承揽人一定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来进行加工,并同样以此为标准进行验收。在承揽合同欺诈中定作人经常采用的借u就是承揽人加工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而事实上,定作人所给的标准实际是不可能实现的。在合同中定作人往往对定作物的质量标准定得非常简单,或者模棱两可使承揽人不可能按标准完成。还有的是定作物接标准完成的成本过高,使承揽人最后不得不放弃履行。承揽人往往由于急于签订合同,对合同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从而落入对方的陷阱。

首先,在承揽合同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质量标准条款,而这也往往成为合同陷阱。在订立合同时首先对质量标准一定要明确,不能过于笼统,更不能以看样验收代替。如双方均同意看样验收,必须对样品进行封存或去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以免定作人偷换样品,将承揽拖人合同陷阱。

其次,作为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承揽人应当对加工产品的成本进行测算,并对产品的适用性进行考察。多数欺诈性承揽合同中的产品都不具有适用性,因此对于加工制造的产品是干什么用的,承揽人必须进行考察,从而了解产品的市场及价值,对可能出现的陷阱风险进行预防。

再次,签订合同中承揽人不能急于求成,需保持平和心态,因为在承揽合同签订中,许多承揽人急于订立合同争取到任务,而定作人抓住这一心理,强加一些不合理条款,甚至设下合同陷阱,承揽人为揽任务肓目接受,无异于饮鸩止渴,最后可能蒙受更大的损失。因此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保持冷静,不要为表面利益迷惑,为避免风险宁肯放弃,也不能接受不合理条款或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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