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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章 为官之鉴惟清廉(15)

从公安腐败案例看:

据报道,凡是长时期作案的黑恶势力团伙,基本上都有公安干警或公安局长作保护伞。有些黑团伙头目,就是公安局长。山西的警察竟然打死北京的警察,背后指挥者竟是公安局长。山西省侯马市的交通警察,因叫停本地公安刑警的无牌面包车,竟有4名交警被刑警打伤。有的刑警挥着手枪指着交警大吼:“烂临时工你想怎么着?谁给你的权力查车?老子打死你。”刑警队还有10多人开车持枪到交警队抓人,而且见交警就打,并将4位交警押到刑警二队审讯室,让其写检查且罚站一个多小时。警察对警察都敢这样蛮横,何况对老百姓呢?

在这些警察的头脑里,没有一丁点“权为民所用”的意识,他们是将权力用来作为欺压人民的工具和资本。

从检察院腐败案例看:

据报道,某一贫困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居然盖起一幢当地最豪华的办公大楼。其钱的来源,全是滥用检察院职权搞来的。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居然利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与地产商勾结在一起,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干涉公安机关和法院办案。他的口头禅是:“不行?不行就查你、办你!”一个公司被别人坑了1700多万元,李宝金下令不准受害人索要和起诉。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明知生产队长章道松无罪,却硬说他犯了贪污、受贿罪,逮捕关押8个多月,至今不肯平反纠错。

从法院腐败案例看:

河北省某法院法官,对同一个案件的原告、被告,居然发给两份不同内容的判决书,判决双方都胜诉。如果不是中央电视台揭露,谁能相信有这种荒唐事?!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受贿窝案,法院有几十人受贿,反将责任推向被迫行贿的律师!有一位当事人叫夏才书,1947年参军,1948年入党,参加过潍坊战役、济南战役、淮海战役和渡江战役,负过伤,立过功,是三等甲级残废军人。新中国成立后转业到江苏少年管教所任二中队副队长。由于他揭发少管所所长兼政委陈相成调戏其妻子等问题,受到陈相成的打击报复。1963年,编造3份假证据,诬陷夏才书奸污3名少年女犯,由少管所直接将所谓的“侦查报告”送交句容县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夏才书5年有期徒刑。在判决书中不交待上诉权和上诉期,一审判决书下达后就生效。从1966年开始,夏才书就不断申诉,至今已申诉40年,几十次,句容县、镇江市和江苏省三级人民法院都以犯罪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为由,多次驳回申诉,一次都不准进入再审程序。3份伪证定罪,能说事实清楚?非法剥夺上诉权,能说程序合法?岂不天大的笑话。

据2006年7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安徽省全椒县政法部门在办理一起挪用公款案件中,竟有15名政法人民受贿。其中既有检察长,又有检察院纪检组长,还有法院刑庭庭长。县法院审判委员会8名成员中,有6人在这起案件中受贿。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吉凯,是湖南省“明星法官”,是湖南省最大女贪官蒋艳萍案的主审法官,竟然向湖南省高院院长吴振汉行贿10多万元买官。

以上是暴露出来的问题,那些没有暴露的,很可能比这些更为严重。综上所述,司法腐败的严重程度,令人触目惊心,恐惧恐慌!

造成司法腐败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人治大于法治,权力大于法律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都是人治社会。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十分重视法制建设,但仍存在不尽人意的问题。毛主席发动“三反五反”运动,枪毙了刘青山、张子善,刹住了贪污风。但那是靠政治运动的模式,而没有从法制建设入手。后来又不断搞运动,直至“文化大革命”,林彪提出“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的口号,人治发展到顶峰,权力不受约束,始终未能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文革”结束,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逐步开始法制建设。在这一漫长的“人治大于法治”的时间里,使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到了严重破坏,人们的法制观念被催毁。教训告诉我们,当法律与个人权力发生矛盾冲突时,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还是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之上,这是中国走法治之路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当法律高于个人权力时就是法治,而法律屈从于个人权力时就是人治。人治是产生腐败的温床,司法腐败就是法律屈从于权力的人治产物。

二、法治认识有误区,立法思想不端正

法制社会,“依法治国”。不是用法律制度去治理老百姓,而主要是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限制权力。“依法治国”,主要是治权,防止滥用权力。不将权力限制住,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问题不纠正,永远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及和谐社会。为什么买官卖官之风那么严重?甚至有人不惜借钱买官,贷款买官,就是因为有了官就等于有了权,有了权就有了钱,就可以随心所欲,为非作歹。如果用法律限制了权力,使权力丝毫不能滥用,一旦发现权力滥用,马上撤职查办,坐牢杀头,还会有人买官吗?当然不会。

正因为认识上的误区,导致立法思想不端正。我国好多法律,都是给权的内容多,正确使用权力内容少,限权内容少,惩治权力的内容少。从宪法开始,它规定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却很少规定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法律没有规定,谁来监督执行就成了一句空话。所以经常遇到老百姓告状无门的悲境。

三、缺乏监督机制,执法监管不严

对公、检、法执法人员如何监督,如何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缺少法律制度。一是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二是发现后不能及时处理,三是处罚不严,助长了滥用权力的行为。如检察院是公诉机关,又是侦查机关,还授予其法律监督权,这就使检察院有权管公安和法院,检察院成了特权机关,脱离了公、检、法互相制约的原则等等。

解决这些问题,根本在于整顿司法队伍,清除害群之马,清查和纠正一切冤假错案。

首先,要加强司法队伍的思想教育和组织整顿,通过法治理念教育,使每一名司法人员都认识到,一切司法人员,必须是遵纪守法的典范,都要宣誓在任何情况下忠于法律,依法办事,绝对不允许用司法权谋私利,否则,就清除出公、检、法机关。

其次,淘汰一批不合格的司法人员,在司法机关实行高薪养谦制度。同时设立相应机构,专门接受公民和法人对司法腐败的控告。要及时立案,尽快查处,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凡是司法腐败案例,按法律规定全部在媒体曝光,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

再次,培养和宣传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带头“以法治国”、“严于律己”、“大义灭亲”,像冯玉祥将军那样自己吞下烟头惩罚自己。

被歪曲的“以罚代刑”

“以罚代刑”是这些年在司法过程中常见的一种对案犯的处理方式。由于“以罚代刑”无一明确的法律标准,执行中很难掌握政策界限,这就给司法过程中徇私枉法等行为提供了条件,成为司法腐败的一大隐患。

所谓“以罚代刑”,说白了,就是“花钱买减刑”。

中国社会有上千年“花钱买刑”的传统。自夏商周至清末,均有“以财拔刑”之说。那时“以财拔刑”的基本形式:一种是加害人向国家府库缴纳贿金,而不是向被害人交付;一种是加害人通过重金收买被害人家属的方式换得被害方不起诉或撤诉,甚至在庭审中自认诬告而结案。但这都是古代不具备正当性的刑事潜规则。《刘三姐告状》揭露的就是这种官商勾结、驾祸害命、赎金买罪的典型案件,反映的是封建社会人治凌驾于法制之上的恶劣行径。然而,在中国法制社会的今天,这种以罚代刑的现象屡见不鲜,在一些地方有过之而无不及。

从2004年开始,重庆市万州黑龙集团就准备开发一个新楼盘,花了3年时间,仍有4户人家没有搬迁。在想尽了各种办法恐吓未遂的情况下,黑龙集团董事长向世全恼羞成怒,吩咐手下冉启富找人教训“钉子户”崔军。最终将崔军残忍杀害。

冉启富被抓后,供出幕后黑手向世全。在进行一审时,向世全被判处死刑,不久,二审却被判为死缓,理由是向世全积极赔偿,获得受害人家属的原谅。

向世全的“花钱买刑”让群情激愤,这不纯粹是花钱买刑吗?这到底是哪门子法律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两句连孩童都知道的法理,精确地阐释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事实上,向世全无非是给了赔偿,而给死者赔偿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赔了偿就可以保命,这正是富人杀人可以花钱买命,而犯下同样罪行的穷人都会丢命,这实在是在践踏公平与正义,将法律变成富人的法律。

任何的花钱买刑都不具备正当性,况且无论是多赔或少赔,都不能抵消罪行,改变犯罪性质,这是法治社会的常识。然而,从执法层面来说,法官的权力非常大,不少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很大的弹性空间,而在这个空间中,法官可以自行量刑,却没有约束力。这种人治大于法制的做法最终演变成哪儿获利就为哪儿代言的倾向,从而使腐败丛生。

无疑,花钱买刑有悖法律正义,如果这样下去,法律就会变成了权贵和富人的法律,法律的殿堂就会向着权贵和富人敞开。这正是封建阶级的“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悲剧再现!

以罚代刑行为如此盛行,主要源于执法者的如下误区: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各行各业都在利用自己的优势创收,以改善待遇。执法人员也在仿效,以法权作交易来换取福利和奖金。一股“罚款风”曾一度席卷全国。广东省茂名监狱每年集体索贿上千万元。至今,《广东茂名监狱惊天黑幕》的贴子仍可以在互联网上搜索到,此文揭露了狱警纵容犯人买卖刑期、买卖服刑岗位、吸毒贩毒等20余起事件,导致了狱内犯人群体手机泛滥、毒品横流、现金通行等严重问题。监狱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贩卖工种等方面,每年集体索贿金额高达1000多万元,另外,犯人用于摆平违法违纪违规的费用每年也以百万计。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根本利益的反映。对犯罪分子依法裁决和处罚是人民赋予执法人员的神圣使命。如果把这种权力用来换取小集团利益甚至个人利益,则是对法权的亵渎。在法律上就构成了徇私舞弊罪。

我国刑法和行政法对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并有精确的司法解释。而实际操作中,不少司法人员以“搞活法律”为名,常常是有案不报,报案不判,判而不执行,而是采取勒令犯罪人员或其亲戚交纳一定数额的罚金后释放犯罪的方法,从而达到“法律创收”的目的。某一房地产公司老总因犯罪进入上海青浦监狱服刑,该监狱原副监狱长以大大低于市价的价格从其公司购入5套房产,接着就为其办理减刑、监外探亲、假释等手续。这几年,在所谓“搞活法律”的思想指导下,不少执法人员走向了腐化堕落,其中大部分都是因受贿而致。尤其在监狱系统,花钱买减刑、花钱买照顾,不仅让一些服刑人员得以坐监如度假,甚至一些“黑老大”因花钱买到减刑、假释而提前出狱,重操旧业。这不仅使执法人员犯有徇私舞弊罪,也让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尊严。

在深化改革的社会转型期,由于某些方面的法律尚不完善,特别是制约机制不健全,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加之这些年犯罪率不断上升,执法装备比较滞后,办案经费不足,使得执法人员有一种心有余而力不足之感,产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情绪。由此一来,抓到的犯罪分子明知应当严办,也罚点款了事,双方皆大欢喜。这种“私了”现象严重丧失了法律的严肃性,使犯罪分子逃之夭夭。2012年8月24日,李某驾驶轿车匆匆赶回单位,不巧在横穿马路时与骑单车的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扣压。为尽快解决这一事故,李某提出私了,并向其对方家属赔礼道歉,积极进行赔偿协商。当地公安机关为达成这一赔偿协议,积极从中进行调和,双方最终达成一次性赔偿36万元的协议。一场关于生命的讨价还价,就这样在花钱买刑协商中结束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执法人员的天职。随随便便,草草了事,不负责任,拿法律开玩笑,完全是一种渎职行为。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关键和中心。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严明、严肃,切实依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对于以权代法、以言代法、肆意横行、徇私枉法的行为,要依法打击,严厉制裁,决不能手软。而以罚代刑恰恰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和严明性,切不可妄加使用。

从“民谣”中看司法腐败

中国司法制度与其它制度形式一样,带有明显的“社会主义特色”。最大的特色是,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和群众的监督。“党是国,党是家,党叫干啥就干啥。”一首民谣这样写道:

没有党,哪有法?没有真,哪有假?没有黑,哪有白?没有忍,哪有气?

事实上,有些公、检、法干部以党的国家机器自居,以党的卫道者为荣。在他们看来,既然党领导一切,自然也可以高高在上,不受法律约束:

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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