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浩洋
中秋刚过,国庆将至,烟台市面上的各种优惠卡、消费卡、代金卡等又漫天飞了起来。可是也许不少人根本没有注意那些卡上的一句话“本商场(企业)拥有对本卡的最终解释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家提醒消费者,这句话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正是它,单方提高了商家的权利,锁住了消费者保护自己权益的手脚!也正因为如此,现在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几乎同样把消费投诉焦点集中在了“四大类行业”,即电信、供电、供水、供暖等垄断行业,保险等具有独占地位的行业,房地产及相关行业,旅游、中介、商场等服务行业:因为他们制定的“格式合同”中具有大量的不平等条款,人称“霸王条款”。
在商家单方制定的要求对消费者具有约束力的“格式合同”中,大量的条款是对消费者的极大的不公平,而“最终解释权”说穿了就是要提前为商家避免责任。比如烟台某通讯企业宣传进入他们的网络可“享受一年优惠”,但客户发现4月底办的手机号到当年12月底以后就不再“享优”了便去追问,结果该公司人员利用“最终解释权”回答:“我们当初规定的‘一年’,就是指今年一年!你要是继续享受到明年4月,那不成了享受跨越两年的待遇了么!”在这样的“最终解释”下,许多善良的消费者最终怏怏而归。
正是这样的“最终解释”,让许多商家拟定合同时有意为自己增加不合理的权利从而减轻义务。比如说,他可以明确宣布“在此次跳楼大优惠活动中发生任何产品质量问题本商家概不负责”,其实,按照国家规定,商家对销售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有着法律规定的不可逃避的应承担责任,而且国家法律规定了“三步曲”:第一修、换、退,国家规定了先后次序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第二尚未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合同中明确,第三没有合同的,商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承担有关责任!可当消费者真的开始依法追究他们,他们也有方法:“如发生争执,双方同意在当地仲裁或法院解决”,貌似公允,但实际上排除了消费者利用其他途径和渠道解决问题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