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浩洋
这是发生在烟台市区的一件真实的案件。
郝福海怎么也没想到:他竟然会因为自己居住的房子同80多岁的老丈母娘打起了官司,而且一打就是好几年!他更想不到自己的妻子去年因癌症离世时,妻子的母亲和同胞弟弟竟然漠然而从容不迫地“讲法律不讲亲情”!
郝福海同妻子黄为珍,从1982年起便在市区西部某楼房内居住,是该公管房的承租人。1985年4月,黄的亲生母亲巴老太太搬到了女儿女婿家来住。第二年,郝应巴的要求将该房的承租人改成丈母娘的名字。1996年房改时,在郝黄两口子答应出资购买房子并同意以母亲名义购房的前提下,一家人没有分歧地参加了房改。但因为房产证上一直是巴的名字,1999年2月和5月3日,在巴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在没有利害关系的几个证人的参与下,巴当众做出了声明:第一,该房子本来产权是市房管的,本来的居住权是女婿郝的;第二,因为儿子结婚后有特殊原因,我来到闺女家落户;第三,该房的房租一直是女婿郝交付的;第四,依据房改政策用我的名字全产权买下该房,但所用的购房款和一切手续都是女婿郝交付办理的:所以最后依据以上事实我将该房的所有权交给女婿郝……。
按照这个《声明》,郝黄一家人一直住在该房内。但还不到两个月,在某些人的“教导”下,巴老太太又写出了另外一份《声明》并送交公证处公证:“我女儿女婿手中的5月3日的声明一概无效!我拥有的某某房屋的产权,在我不能表达意愿时由我长子某某某全权处理!我死后我的遗物存款由我的两个孙子某某某和某某某各分50%!”
郝福海当即和妻子、儿子一起到公证处依法请求撤销了这后一件《声明》,于是长达4年的官司便无情地在这个本来还算和睦的家庭里展开了。到现在为止,官司已经在芝罘区法院和烟台市法院来来回回地倒了好几倒:郝家请了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的王永顺、王冬青律师,巴老太太和儿子则请了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们在法庭内外进行了大量的辩护工作——
巴老太太一方强调:该房的房产权从未明确讲过“赠与”,也从未给过女婿抵押书、房产证等,“5·3《声明》”也不是我写的,公证处撤销我后件公证是违法的。
郝一家人和代理律师则强调:“赠与”是指财产所有人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构成要件为赠与必须是财产所有人所实施的转让行为,该转让是自愿且无偿的,该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巴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对其房产依法享有独立的、完全的处分权;第二,从《声明》中看,巴将房产权交给郝并不要求郝给付对价,这显示是无偿转让;第三,巴是在精神状态良好的情况下,在众人面前做的上述声明,这说明声明是巴老太太当时真实意思的反映,而且该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巴老太太一方则反驳说,双方并未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因而即使当初的《声明》有赠与的表示,现在的产权状况也不能证明这所房子是郝理应拥有的。
王永顺、王冬青两位律师,依据《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申诉说:巴老太太做出《声明》后,已将钥匙、房产证交付了郝黄一家人,女儿、女婿和外孙子也占有、使用、房子至今。尽管双方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依据《民法通则》128条“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付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的规定,应当确认巴老太太与女儿女婿的房屋赠与有效。
两位律师还一再强调:巴老太太其实并不是无缘无故地将房子赠与女儿女婿的,在参加房改之前,双方已就房屋买下后的产权归属做出了约定:巴同意以其名义购房,女儿女婿同意出资买房,巴老太太再同意将房子的所有权交付给女儿女婿。现在郝黄俩人已经履行了“出资”的义务,那么巴老太太就不能再反悔赠与的行为而重新要求索回房子的所有权。
去年年底,黄为珍在房子的所有权还没有真正明朗之前,因癌症永远的离开了人世,57岁的她到最后也没有看到母亲和弟弟的哪怕一个笑脸,她到最后都不明白:本应属于自己的房子,最后怎么就会变成全家人反目的导火索?!
(为尊重当事人权利,本文中人名全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