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区,无论大、中、小县,要在今冬明春,经过充分准备,办好一个到两个合作社,至少一个,一般一个到两个,至多三个,根据工作好坏而定。……可否超过三个?只要合乎条件,合乎章程、决议,是自愿的,有强的领导骨干(主要是两条:公道,能干),办得好,那是“韩信将兵,多多益善”。
《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两次谈话》(1953年10月15日、11月4日),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第298页。
语出《史记·淮阴侯列传》:“上常从容与信言诸将能不,各有差。上问曰:‘如我能将几何?’信曰:‘陛下不过能将十万。’上曰:‘于君何如?’曰:‘臣多多而益善耳。’”这个典故是说,汉高祖刘邦曾与韩信讨论各个将领带兵指挥的能力。刘邦问韩信:“像我能指挥多少军队?”韩信回答说:“陛下您能指挥不过十万人。”刘邦说:“那你能指挥多少人呢?”韩信回答说:“我能指挥的人越多越好。”言下之意是说,多少人他韩信都能指挥得了。多多益善,即是越多越好,不厌其多的意思。
1953年10月26日至11月5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会议总结了自1951年9月第一次全国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以来农业互助合作的经验,讨论进一步在全国农村开展互助合作,特别是如何稳步发展农业合作社的问题。毛泽东在会前同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陈伯达、廖鲁言的谈话中,用“韩信将兵,多多益善”来表明提倡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多搞合作社的主张。
实行农业生产的互助合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从个体经济向集体经济过渡的一个重要途径。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并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会议认为,农民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发扬起来的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一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农民的这些积极性,乃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根据我国的经济条件,农民的个体经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是大量存在的,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伤农民的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但是,为了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农民能够迅速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能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市场,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
毛泽东对农业互助合作这一由农村个体经济向集体经济过渡的生产形式颇为重视。在第一次全国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召开不久,他曾起草了一个中共中央向各中央局、各中央分局、各省市区党委及地委的指示,其中说道:“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的地区的党委都应研究这个问题,领导农民群众逐步地组成和发展各种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同时不要轻视和排斥不愿参加这个运动的个体农民。”1951年12月,毛泽东又起草了一个中央对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的指示,再一次指出:“请即照此草案在党内外进行解释,并组织实行。这是在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地区都要解释和实行的,请你们当作一件大事去做。”经过两年的发展,到第三次全会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召开时,全国已有43%的农户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农业互助合作组织。
1953年6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对中国社会由新民主主义形态转变为社会主义形态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做了比较完整的表述,这就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是一条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并举的总路线,其实质是要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最主要的经济基础,以利于迅速发展生产力。这条总路线反映了历史的必然性。在农业方面来说,我国个体农民,尤其是土地改革中获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为了避免借高利贷和典卖土地及产生两极分化,为了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抵御自然灾害,采用农业机械和其他新技术,确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一方面对农产品的需要日益增大,一方面对农业技术改造的支援日益增强,也是促进个体农业向合作化农业发展的一个动力。
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就不难理解毛泽东此时对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抱有的积极态度和迫切心情。他在同陈伯达、廖鲁言的谈话中指出:一般规律是经过互助再到合作社,但是直接搞社,也可以允许试一试。在这样一种认识下,毛泽东提出,在刚完成土地改革的新区,无论大、中、小县,要在今冬明春,经过充分准备,办好一个到两个合作社,至小一个,一般一个到两个,至多三个。他又补充说,对于那些“只要合乎条件,合乎章程、决议,是自愿的,有强的领导骨干(主要是两条:公道,能干),办得好”的地区,则应当“韩信将兵,多多益善”。也就是越多越好。接着毛泽东又提出,老区应当多发展一些。他说:“华北现有六千个合作社,翻一番一一摊派,翻两番——商量。合理摊派,控制数字,不然工作时心中无数。东北一番、一番半或两番,华北也是这样。”对于合作社的大小问题,毛泽东在这次谈话中也有具体的意见。他认为:“合作社不能搞大的,搞中的;不能搞中的,搞小的。但能搞中的就应当搞中的,能搞大的就应当搞大的,不要看见大的就不高兴。一二百户的社算大的了,甚至也可以是三四百户。在大社之下设几个分社,这也是一种创造,不一定去解散大社。”
可以看出,在全国即将进入过渡时期的历史背景下,毛泽东对多办、大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心情是非常迫切的。他的这些提议在第三次全国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上得到与会代表的一致赞成。会议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特别强调了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规定从1953年冬季到1954年秋收的一年内,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应由现有的14000个发展到35800多个。在决议的号召下,农业生产合作社从试办时期开始进入发展时期。而各地在发展合作社的过程中,都自觉不自觉地遵循着“多多益善”的原则,到1954年春,全国的生产合作社实际已发展到95000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