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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行政执法(1)

离家出走17年返回没有户口怎么办

案情

某女士,农民。2010年4月27日来访:

我的小姨17年前离家出走,当时她已结婚,今年,她自己又回来了,但婆家、娘家都没有了她的户口,派出所说已经注销,但查不到存根或手续。请问怎么办?

解答

您小姨可以在她所在村委会开一张证明,证明她是该村的村民,拿着这张证明去找派出所办理户口手续。

点评

派出所将您小姨户口注销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违法。本案中,如果您小姨17年前离家出走时没有将户口迁出,或者家属没有申请宣告死亡,那么派出所不能将您小姨的户口注销。

110出警时间有规定吗

案情

毛某,男,40岁,工人,家住宁夏银川市。2009年2月25日来访:

我的姐姐住宁夏永宁县某家属楼,遇歹徒入室抢劫,她害怕从二楼跳下,歹徒也跳下用刀砍伤我姐,我们报警后,公安出警迟缓,未能抓获凶犯。我想请问:报110,出警时间有规定吗?

解答

法律对110的出警时间没有规定,各地公安局的出警时间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规定。

永宁县公安局110出警时间为:农村30分钟,县城5分钟。

由于公安局出警时间的承诺规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110出警缓慢不满只能向永宁县公安局投诉。

消费纠纷如何解决

案情

薛某某,女,30岁,职工,家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2009年1月8日来访:

2008年12月3日,我母亲(53岁)在南桥附近的某美发美容店染头发,店员操作中把染发剂流到我母亲后脖颈上,当时他们用刀片刮了,冲洗了事。1月3日,我们到医院看伤,店方出了钱,但6日伤处已经发炎、溃烂,我们又去医院时,给店里打电话,他们说不管,并挂断电话,我们找南桥工商所,所里协调未成功,要我们去化验染发剂,请问怎么办?

解答

既然不能通过工商所调解解决,建议你们直接到法院起诉,你们收集好去那家理发店消费的相关证据和医院治疗凭证就可以。理发店要想证明自己没有责任,需要去化验染发剂合格与否和会不会对皮肤造成伤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自行车不交罚款怎么处理

案情

王女士,农民,家住宁夏永宁县。2006年10月13日电话咨询:

我的儿子张某某,17岁,在网吧上网回家时,发现一未锁自行车,便推回家,被乡派出所查获,开始要罚款1000元,我没钱,他们要罚500元,我也没有,结果是孩子被拘留10天,今天已经第3天。派出所的人说,500元钱不交,你儿子出来“我们见一次就抓一次”。我想问这个罚款不交会不会抓我,或今后真的对我儿子“见一次就抓一次”?

解答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派出所给予你儿子拘留的处罚决定,并没有并处罚款,故派出所要求你交罚款是没有依据的。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是要有事由和依据的。如果你和你儿子并没有实施妨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派出所是不能抓你或你儿子的。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处罚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确定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即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享有申辩、陈述的权利等)。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部门扣押款物要符合啥程序

案情

某某,女,个体。2009年1月4日来访:

我的朋友在某市场因摊位出让与人发生纠纷,工商所介入拿走她摊位上价值几百元的服装。请问我的朋友不曾违反工商管理规定,工商所没收她的货物合法吗?

问:工商所拿走你朋友的货物出具扣押清单、罚单手续了吗?

答:什么手续也没有。

解答

工商局拿走你朋友的物品,未向你朋友出具扣押手续,是不合法的。

点评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照法律、法规或规定,并依法定程序实施。如果未依法定程序实施,当事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娱乐场所试营业期间主管部门能否制止或查处噪声污染环境的行为

案情

王某,女,37岁,家住宁夏永宁县城某小区。2010年3月25日来访:

我家住的小区一楼开了一家KTV,夜间营业时间长,严重影响了我的休息,我到相关部门反映,给我的答复是该娱乐场所处于试营业,无权查处,这样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吗?应如何处理这件事?

解答

这样的答复是不正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可以向文化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反映,要求进行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点评

娱乐场所设在居民区,产生的噪声污染,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身心健康。根据相关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区,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娱乐场所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链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污染的行为,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答复或处理。

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同时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互换后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该归谁

案情

覃某,男,50岁,家住宁夏永宁县。2007年9月3日来访:

1991年,覃某与本村民小组梁某经过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覃某用自己的承包地(家庭承包的土地)与梁某的承包地(家庭承包的土地)进行互换。但是,对互换的期限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此后双方一直各自耕种互换得来的承包地,并没有发生纠纷。1995年,覃某进行了变更登记,将换得的梁某的承包地登记到自己名下,梁某对此未表示异议。2006年,覃某互换得来的土地被征收,覃某、梁某对该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发生纠纷,覃某认为补偿款应该属于自己,而梁某认为他应该享有土地补偿款。该土地的征收补偿款究竟应补偿给谁,应如何补偿?

解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承包地后,应由现在的实际承包人覃某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

点评

首先,覃某与梁某口头达成互换承包地的协议是有效的。为方便耕作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可以互换承包地,并且这种互换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的形式完成,也可以不对互换后的承包地进行变更登记。覃某与梁某口头达成的互换承包地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形式要求,而且覃某与梁某均承认达成口头协议及互换承包地这一现实,故覃某与梁某互换承包地的协议合法有效。但是,为了避免权属纠纷,建议互换承包地的当事人采取书面的形式完成,并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其次,覃某变更登记承包地这一行为该如何理解?我们认为,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也可以不办理变更登记,只是不办理变更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覃某在1995年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这种变更登记便于明确承包地真正的承包经营人。所以,笔者认为覃某对互换后的承包地享有经营权。

再次,如何认定互换承包地的期限?由于覃某与梁某对承包地的互换期限没有明确约定,但是覃某互换后就一直耕种,且将承包地变更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所以,覃某与梁某是永久性互换土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承包村集体荒地的征地补偿款应该给谁

案情

陈某,男,42岁,农民,家住宁夏永宁县望远镇。2009年3月4日电话咨询:

我于7年前承包了本村的荒地种果树,果树已经长大结果,每年有一定的收益,2008年因修公路该果园被征收,请问该地的土地补偿金应发给谁?我种的果树应如何补偿?

解答

你承包的果园属于其他方式承包,不属于家庭联产责任制承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所以你承包的荒地,土地补偿费应该归村集体,你种的果树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点评

现阶段,国家征收土地就是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根据现行土地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由于个人承包的土地只享有承包经营权,而村集体享有所有权,所以土地补偿费应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在集体组织成员内分配。村民在承包土地上种的农作物或其他附着物,农民基于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对其享有所有权,所以在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会获得相应补偿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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