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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行政执法(2)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警察罚款可以不出具任何手续吗

案情

王某,男,31岁,个体工商户。2009年8月21日电话咨询:

我在市场上卖水果时,与一买水果的顾客因斤两问题发生争执,造成周围行人大量围观,执勤的派出所民警以我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当场决定对我罚款300元,也没出任何手续,我向他们要手续,他们说“不需要”。派出所这样做合法吗?

解答

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对你作出罚款300元,又没有给你出任何手续,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你可以到县公安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点评

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依法处罚,但在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意作出处罚,就会出现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现象,这样既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治安处罚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拆迁户已协议获取一套安置房后还能提出现金补偿要求吗

案情

李女士,57岁。2011年3月23日电话咨询:

我的房屋要拆迁,我将房屋拆迁手续书面委托儿子张某办理。于是我儿子代表我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在生效后一日内,我要将拆迁房屋和屋内设施完好无损地移交给开发商,同时移交拆迁房屋的证件,而开发商为我提供某处安置房一套。事后,我提出现金补偿要求,遭到开发商拒绝,我能不能提出补偿要求?

解答

你儿子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你们双方都应该按照协议履行。你对儿子的委托有效,你应依法接受代签协议的约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你儿子签订的协议是选择安置房一套,你再提出的现金补偿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据,是不受支持的。

点评

对于面临拆迁的业主来说,掌握与拆迁协议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必要的。2011年1月21日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根本上起到了保护被拆迁户合法权益的作用。

首先,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其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单位必须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再次,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私自开发的荒地遇到政府征收时应如何补偿

案情

李某,男,51岁,农民。2010年5月17日电话咨询:

我曾于20世纪80年代响应政府“谁开发,谁受益”的号召,将原属于某村行政区划内的一块无人耕种的荒地开发、改良后,一直耕种,并获得了相应的收益,但一直未与村集体签订承包、租赁合同,现遇政府征地,这块地的土地补偿款应该补偿给谁?如何补偿?

解答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对这块土地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仅有经营权,遇到政府征地,应按同期政府征地方案所定标准给予补偿。但补偿费不能补偿给你本人,你只能享受该地面上的附着物等相应的补偿费。

点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即你没有土地所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即你没有对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故你只有对该宗土地的经营权。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你只能享受你在该土地上的合法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你开发的土地属农村集体土地,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果你开发的土地属国有土地,土地补偿款应归当地财政所有。

三、补偿标准依据征地方案中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四、你开发的这宗土地,你进行了一定的投入、改良,对土地投入部分,可根据此时征地方案对不同类别土地计算出此地的增值部分,如果征地方案未划分土地类别,则不能予以补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三)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第四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医院擅自处理尸体家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案情

夏某,男,43岁,个体户。2009年4月5日来电咨询:

我父亲于2009年3月26日因病住进某医院,3月29日凌晨因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当天下午,在我们家属任何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医院医务人员对我父亲的遗体进行了解剖,并取出心脏、肝、肺等器官留用研究,第二天我们才知道这件事。这件事对我们的精神伤害很大,我们都很气愤,便与医院发生了冲突,我们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解答

医院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社会公德,你可以要求医院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点评

医院没有征得家属的同意就对其亲人的遗体进行解剖,这种行为对其亲属来说是一种精神上的打击,使家属的精神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家属可以要求医院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在没有死者生前遗嘱或家属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医院对夏某家人的尸体进行解剖,医院的行为也违背了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的规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解剖尸体规则

第二条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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