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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纳税人权益维护之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技巧

13.1 纳税人税务行政处罚技巧

13.1.1 税务行政处罚的定义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

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13.1.2 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1.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客体是侵犯了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的税务行政责任。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当事人实施了尚未构成犯罪,但违反了税收行政法律规范且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要区分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界限。

对此界限,《税收征管法》和《刑法》已经作了规定。如果构成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区分税收违法行为是不是轻微。如果税务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予以纠正,经过批评教育后可以不予处罚。

4.从主观方面讲,并不区分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且有法可依,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13.1.3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要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定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实施。包括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1)主体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内设定设定权、实施权。

(2)依据法定。

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3)形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实施。

(4)程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是指表现在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当,做到处罚决定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防止偏听偏信,使当事人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公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处罚程序要公开。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4.处罚相当原则

处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纠正税务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6.监督、制约原则

监督、制约原则是指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两方面的监督制约。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的,如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报送所属的行政机关备案。二是税务机关外部的,包括税务系统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司法监督,具体体现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7.一事不二罚原则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3.1.4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1.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具体含义如下:

(1)从地域管辖来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

(2)从级别管辖来看,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法律特别授权的税务所除外。

(3)从管辖主体的要求来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13.1.5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1.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1)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①税务行政处罚适用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②税务行政处罚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2)税务行政处罚的处罚程序。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①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②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③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④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名称,编码,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等,税务违法行为事实、依据,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缴纳罚款期限,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2.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还要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使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13.1.6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税务机关行政人员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税款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税务行政执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除了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以外,税务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实行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税务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规定的罚款收据。

13.2 纳税人税务行政赔偿技巧

税务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税务行政赔偿主要适用的是法律法规是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3.2.1 税务行政赔偿的定义

1.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2.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被确认违法。

这是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核心要件,也是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存在的前提。

(2)存在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这是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没有侵害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侵犯的是非法利益,均不发生税务行政赔偿。这里的损害事实指的是实际发生的损害,对尚未发生的损害,税务机关没有赔偿义务。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现实发生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虽有违法行为,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受到损害了,但是这种损害却不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引起的,税务机关没有赔偿义务。

3.赔偿请求人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的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可分为以下几类:

(1)受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他们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的直接受害者。

(2)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当受害公民死亡后,其权利由上述人继承。

(3)承受原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受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由其承受者继承。

4.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如果两个以上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共同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则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有权对其中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

经过上级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上级税务机关对加重损害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

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如果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涉外税务行政赔偿

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涉外国家赔偿适用国内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涉外税务行政赔偿也适用这一原则。

7.取得税务行政赔偿的特别保障

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不得向该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13.2.2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税务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给受害人造成的哪些损害予以赔偿。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未将精神损害等列入赔偿范围。此外,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损害赔偿仅包括对直接损害的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害。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法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财产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的。

(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下列情形虽有损害发生,税务机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3 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非诉讼程序,即税务机关的内部程序;二是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即司法程序。

1.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

(1)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和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依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2)赔偿请求的形式。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税务行政赔偿的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3)对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后,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法定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当税务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与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中规定的可以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不同:

(1)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无须经过税务机关先行处理,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条件。

(2)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3)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而在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中,损害事实部分的举证责任不可能有税务机关承担,也不应由税务机关承担。

3.税务行政追偿制度

税务行政追偿制度是指违法行使职权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上有比较严重的过错,如故意和重大过失,税务机关赔偿其造成的损害以后,再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国家赔偿法还规定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有一个针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类似于补偿的制度。依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13.2.4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1.支付赔偿金

这是最主要的赔偿形式,简捷易行,适用范围广,能够迅速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要求。

2.返还财产

这是指对财产所有权造成损害后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的前提是财产或者原物存在。

3.恢复原状

这是指对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前的形状或者性能。

13.2.5 税务行政赔偿费用标准

1.侵害人身权的赔偿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限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3)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4)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上述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为止。

2.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1)违法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返还税款及滞纳金。

(2)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应予退税。

(3)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赔偿金。

(6)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7)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款项。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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