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红玉
作为社会全面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治现代化是以“效率和民主为标志”的。其中,政治民主化是其核心内容。几千年来,中国的政治制度是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传统的“家天下”理论导致重君权、轻民权。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第一次有了“申民权”的呼声,从辛亥革命的胜利到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诞生,再至五四时期高高飘扬的民主旗帜,即是明证。但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政治现代化即民主之门并未在中国真正开启。
刘少奇是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他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首任委员长,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起草小组的主要领导,也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席,刘少奇关于政治现代化问题的思考与实践,对新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政治现代化具有多方面的内涵,本文拟从政治体制、政治生活和法治建设三方面来探析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的政治现代化观。
一
近代以来,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导致迟迟不能汇入现代化的潮流中。虽然其间众多有识之士进行了不懈的思考,但因各自不可克服的局限性而多不得要领。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逐渐形成新民主主义理论,这不仅是夺取政权的革命理论,更是欲令中国摆脱封建专制、不独立、不富强而走上民主、独立、富强的现代化理论。这个理论指出了一条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再经社会主义革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科学道路。毛泽东是这条道路的主要创立者,刘少奇作为党内闻名的理论家,亦具有突出的贡献。换句话说,刘少奇关于未来中国政治现代化问题的思想,实际上是伴随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发生发展而发生发展的。这亦为建国后刘少奇初创“一个有伟大功效”的民主制度打下了立论基础。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即是这一有伟大功效的制度,这个“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在其创立之初几乎是一片空白,它的民主权力的人民性、立法权和决策权的实施性及其独特的监督功能如何发挥几无任何现成的模式可资借鉴。刘少奇在经过大量的实际工作和深入思考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自己的看法,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并受人民群众经常监督的政治制度。并大胆断言:这种“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制度,已经证明,在将来的历史上还会要证明,它是比任何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度要无比优越的,对人民来讲,它比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度要民主一万倍”。历史几经发展,如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日臻完善,成为当今社会主义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障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正因为如此,江泽民在纪念刘少奇诞辰100周年大会上对刘少奇作了极高的评价:“刘少奇同志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施行进行了开拓性的工作。他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一任委员长,曾经用很大的精力来建立和健全这个制度,并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具体工作制度。”
在创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刘少奇从现实国情和历史鉴借出发,提出应坚持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经过缜密思考、反复权衡之后提出的民主监督思想内容涵盖全面广泛,“第一必须加强党对于国家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即党的监督;“第二必须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对中央一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各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即权力机关监督;“第三必须加强各级政府机关的由上而下的监督和由下而上的监督”,即政府监督;“第四必须加强人民群众和机关中的下级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机关的监督。”即群众监督。这些内容丰富的监督论述对建国初一张白纸般的政治建设有极大的指导作用,甚至在今天我们全面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民主进程中仍是主要思考点和操作点,对我们现今的民主目标不无裨益。
此外,在刘少奇创建民主制度的思想中,提到最多的问题之一是民主集中制。他认为民主集中制是制度、方法、保证,必须准确把握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提出,“我们的政治制度有高度的集中,但是这种高度的集中是以高度的民主为基础的”。这种民主集中制经此时的最初发展并逐渐演变成我们的基本组织制度。同时,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刘少奇也多有精辟的论述,并在行动上成为统战工作的典范。他在各种场合多次强调指出:应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监督的作用,尊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视察、举报和监督的权力,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早日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
民主制度的创建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实现政治现代化的首要前提。新中国成立初期,刘少奇提出了一系列创建民主制度的思想,推动了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主化乃至现代化的发展进程。
二
如果说创建民主制度的思想是从宏观或整体上规划新中国政治发展的方向的话,那么在具体的政治生活中,刘少奇也提出了许多发扬民主的具有实效性和针对性的看法、建议。
首先是提出了废除等级制。刘少奇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看成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他在建国初期,先于毛泽东提出了“人民内部的矛盾”这一概念,并预见人民内部矛盾将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主要矛盾,同时在分析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根源时,特别提出要废除等级制,开展批评和监督,警惕和反对官僚主义,要防止“可能产生一种新的‘贵族阶层’”。
建国之后,共产党真真正正地成为执政党的自豪感和现实生活中经济建设突飞猛进的成就感使许多共产党人尤其是共产党的领导人员开始滋生了沾沾自喜、自以为是的情绪。有的领导人持有“站在人民之上的观点”,把群众“看作是属于自己管的手下人”,“他已经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一分子,而是把自己放在与人民对立的地位,与人民群众对立起来。这个观点不是无产阶级观点,不是群众观点,而是剥削阶级观点、官僚主义观点……我们党、政府、国家、经济机关的领导人本来是人民群众的公仆,社会的公仆。现在我们有的同志已经变为老爷,把人民群众当作仆人,自己还不自觉”。对此,刘少奇尖锐地指出:“这是不是开始萌芽了一种等级制度,社会主义之下的等级制度。等级制度是一种封建制度,我们抄袭了封建制度。”对此时不太正常的党的民主生活敲了一个警钟。
同时,针对国内某些地方出现的群众闹事现象以及部分领导人将此与阶级斗争划上等号的提法,刘少奇肯定地指出这是人民内部矛盾,而且“总起来讲,领导机关的官僚主义是引起闹事的原因”。
应该说,刘少奇关于废除等级制度的诸多讲话在现实生活中起到了一定的扼制作用,一部分人开始警醒。更难得的是,1957年毛泽东发表了著名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指出“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基本结束”,“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主要矛盾”,可谓是新中国民主政治生活中一个重要的论断。这其中,刘少奇关于等级制度的思想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等级制度的事实存在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也有悖于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初衷。在八届二中全会上,刘少奇“鉴于若干社会主义国家的情况,国家的领导人员有可能成为特殊阶层、特殊的‘统治阶层’”,为了使“我们这个国家发展下去将来不至于产生一种特殊阶层,站在人民头上,脱离人民”,认为有必要进行相关的政治改革,并提出若干改革思想。
其一是提出加强监督。继提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后,刘少奇意识到舆论在某些方面的无可替代性,提出新闻监督。对此,刘少奇曾指示新华社说:“你们要认真讨论一下:新华社做国家通讯社好,还是当老百姓好?我看,不做国家通讯社,当老百姓好。”“外国新闻记者强调他们的新闻报道是客观的、真实的、公正的报道……我们如果不敢强调客观的、真实的报道,只强调立场,我们的报道就有主观主义,有片面性。”他希望报纸起到监督作用,甚至提出“要学习塔斯社,同时也要学习资产阶级通讯社”的观点。这在当时独树一帜的谈话在今天已成为新闻界普遍遵守的惯例和准则,也是继民主制度中关于建立监督体制之后刘少奇的一操作性甚强的监督理论。
其二,刘少奇提出了取消特权和权力限制的思想。实际上,取消特权和权力限制二者是相互关联的内容。早在建国前夕,党中央就提出要防止出现党员干部骄傲自满、腐化堕落的现象,建国后亦进行了一系列的整肃运动。但诚如刘少奇在八大上所警告的:“在党领导了国家政权以后,党内贪污腐化、违法乱纪、道德堕落的现象有了某种程度的发展,这种严重现象必须坚决制止。”在八届二中全会上,刘少奇正式提出了取消特权的观点,认为“我们国家领导人员的生活水平应该接近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要过分悬殊”,“一些特殊的待遇,也可以叫特权,应该取消”。刘少奇提醒说:有些事情似乎是小事,但“不知不觉地享受了特权”。因为有了特权的存在,所以“国家领导人员的权力应该有一定的限制,什么事情他有多大权力,什么事情不准他做,应该有一种限制”。否则容易出现“一说要控制局面,就要实行专政,对群众也实行专政”的错误。开国的一代极易居功自傲,进而养成特权。位高望重的刘少奇如此理性的思考无疑非常的及时与难得。
其三,刘少奇开始对领导人物的任职期限进行思考。八届二中全会上,刘少奇列举了世界其他国家领导人物的任职情况:“华盛顿在革命之后作了八年总统,又退为平民”;“艾森豪威尔当过总司令之后,又当过哥伦比亚大学校长,然后才去竞选总统”;“马歇尔当了国务卿之后,又去当红十字会长”。“这样的办法,我们是不是也可参考一下,也可以退为平民?”他明确指出:“资产阶级的某些制度也可以参考。”这些提法与我们现在所说的“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如出一辙,虽然刘少奇的谈话中并没有直接运用这一用语。这种观点鲜明地体现了刘少奇广阔的视野。
实事求是地说,刘少奇的诸多关于民主政治生活的改革思路虽然较其民主制度理论更为形象,并多了几分可操作性,但在当时的中国其作用仍是有限的。没过多久,在“左”倾理论的作用下,中国历史的车轮辗入了无序的时代,民主也成为一种泡影。但毕竟,身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在50年代提出的诸多闪光的民主思想为中国的政治发展抹下了现代化的色彩,并给今天的发展以启示,这恐怕就是其值得后人大书特书之处。
三
提到新中国的政治现代化,除了制度上的民主和政治生活的民主之外,法治是一个不能不提的话题。经济上的现代化和政治上的民主化,是现代社会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而这两化都需要有法制来推动和保障。刘少奇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起草小组的主要领导,他对社会主义法制独特的认识视角、细致的实际工作乃至其在法制沦丧之下的种种不公正的待遇,都为当前依法治国方略提供了思考。
首先,关于法的制定和完备立法工作。法的制定作为建设现代化法制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在建国后其重要性日渐凸显,这也是刘少奇极为重视的一点。1954年12月,刘少奇在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汇报工作时就谈到,“从我们国家来讲,现在基本上结束了各项社会改革工作,开始进入了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时期,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立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1956年9月,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刘少奇进一步明确指出:“为了巩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了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
1954年,在毛泽东亲自主持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其在制度上大幅度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历史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了建立全国统一而稳定的法律秩序,从1954年9月开始至1956年,国家进入了较大规模创制法律的阶段,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和其他一些重要的法律和法令。同时,刘少奇还组织力量开始进行民法典、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新型法制的主要框架,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其次,关于法的遵守。法的遵守即守法是现代化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刘少奇对法的遵守相当重视,尤其是对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这一守法主体来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54年刘少奇在宪法草案报告中明确指出:“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及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一切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因此,他们在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方面,就负有特别的责任。”
同时,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尊严方面,刘少奇进一步强调了执政党及其成员也无丝毫特权可言。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刘少奇清晰地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党的这种地位,决不应当使党员在国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只是使他们必须担负更大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不仅仅是党员应起一种模范带头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党的领导干部,尤其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遵守宪法和法律中要起模范作用。应该说,刘少奇关于法的遵守的思想迎合了世界法治现代化的步伐,但令人痛心的是身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在几年后即被非法拘禁、殴打直至最终死亡,在中国法治现代化前进道路上写下了悲怆的一笔。但实践和历史均证明,法律只能是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的体现,任何人均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再次,关于法的执行。法的执行即法的实施。它一方面要求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同时也要求相关的国家机关能公正执法。我国的司法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机关,关系到执法是否严格、是否公正的问题。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化和现代化而言,司法公正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心系中国法制建设的刘少奇对严格执法以及司法公正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
一则,刘少奇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几千年封建社会脱胎出来的中国仍然烙刻有深深的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这也包括一部分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对此,刘少奇指出:“我们党、政府、国家、经济机关的领导人……把人民群众当作仆人,自己还不自觉。这是错误的。我们所有的领导人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勤务员,没有权利当老爷。”在这里,刘少奇谈到法律是人民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又谆谆告诫各司法人员要秉公执法,不循私情。这实际是恩格斯所讲过的“要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带给刘少奇的一种深层次的启示。
二则,提出各人民法院应依法独立审判。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而“依法独立审判”是刘少奇的一贯主张。在刘少奇主持起草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62年又一次明确指出:“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该干涉他们判案子。”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刘少奇同时谈到:“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
无论是反对特权,还是坚持法院独立审判,这些都是贯穿在刘少奇法制思想中执法公正原则的体现。总之,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各方面的刘少奇的法制思想相当丰富,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位一心关注中国法制建设并为之作出不懈努力的国家主席却最终因社会的法制涣散而逝去,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哀。但是历史终究不会忘记他,刘少奇的诸多富有创见性的法制思想为今天我们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并进而实现社会的现代化提供了难能可贵的思路。
建国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其年幼而在诸多方面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开始了政治现代化的进程,但“左”的思潮和运动时不时地给新中国的建设形成一阵阵的冲击波,关于政治现代化的探索也时断时续最终几乎泯灭于“文革”之中。但其中不能忽视的是,作为一个新建的民主国家,其本身已融入了现代化的理念。身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针对政治体制、政治生活和法治建设进行的大胆的创新、充满理性的思考以及带有无限憧憬的期望,其本身的意义是极其深远的。其影响不仅在于对新中国初建政治现代化发展框架的巨大贡献,而且也为当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理论渊源和思想先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