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应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应付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时,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的金额,借记“利息支出”“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2)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时,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的金额,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3)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付利息”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