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武装(民兵)的特点是不脱离生产,寓兵于民。
秦都咸阳自古为军事重镇,历代政权在建立和不断壮大常备军的同时,并以各种形式武装民众,作为常备军的辅助力量,或者地方防卫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立的民兵组织,完全是一种新型的民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支队伍在地方经济建设、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一节清代及清以前的民众武装
商代,今咸阳市秦都区境内的程(郢)、毕两封国(部落)实行居则为民、战则为兵的兵民合一制度。
东汉末年,军阀混战,境内各世家大族纷纷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组织私人武装——家兵,加强防卫。
西魏、北周时,有分散在乡间的地主武装——乡兵。其来源是均田制下的农民。战时出征,无事居家生产。
唐代也有兵农合一性质的民众武装,称之为“团结兵”。团结兵一般在本境防守或应调配合作战,军事任务结束,即回乡耕种。
宋代,从农民中抽丁,团聚训练,以抗击辽夏侵扰,名称亦叫“乡兵”。
明代盛行“民壮”“土兵”“乡勇”,用于维持地方治安,一有战事即被招为义勇军。
清末出现了“团练”,咸阳县设总团,村堡设分团,以大刀、长矛为武器,一村有事,鸣锣击鼓为号,邻村闻之救援。但后来多数团练成为统治者的工具。同治年间,咸阳回民起义军多次攻打咸阳县城,兴平、武功团练会集咸阳城中,镇压回民起义军,在咸阳老城西关燕儿口之战中,团勇死伤1000多人。
辛亥革命爆发后,咸阳籍新军战士王士骥和董毓秀带领20多名新军战士到达咸阳,反正成功。后王、董二人办起了由各商号店员组成的“咸阳商团”,由郑开泰为总指挥,日夜在咸阳城内巡逻,维护社会治安。
第二节民国时期的民众武装
一、国民政府组织的民众武装
(一)民团
民国初年,为保境安民,陕西督军张凤翙在全省各地普遍建立民团。当时民团无统一的编制定额规定,人数数十人、数百人不等。咸阳县境内几乎村村都有民团。有的民团是农民联合组建的,但大多数是豪绅、地主组织的。民团成立初期,在清除匪患、维护地方社会治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后来一些乡绅、地主所把持的民团,称霸乡里,摊粮派款,欺压百姓,危害地方,往往成为统治阶级镇压人民的工具。如渭河南恶霸白云祥把持的民团,强夺穷人田产,霸占良家妻女,使咸、长、鄠交界处路断人稀,当地农民早就对白家恨之入骨。白云祥所在的钓台镇马家寨村东门外,有座古庙,庙内有口大钟,遇紧急事,白云祥等就去敲钟集合民团。
1928年5月16日,中共长安中心县委和中共咸阳区委决定发动农民举行咸长暴动,捣毁白云祥的家。傍晚,100多人的暴动队伍包围了白家大院,杀了白年娃、白崇年、白仓年,烧了白家账簿。白云祥仓惶出逃,跑到南京找到时任蒋介石警卫团连长的弟弟白云杰,与其一同回陕。白云杰勾结地方官府,密布爪牙,搜捕和“围剿”中共咸阳区委负责人和革命群众。
中共长安中心县委委员亢伯毅、康居仁,中共咸阳区委书记程开运,团区委书记张祜,咸阳区委马家寨村联络点负责人杨恒苍等17名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先后被捕,杨恒苍、康居仁、戴启让等惨遭杀害。
(二)国民兵团
咸阳县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春成立了国民兵团。国民兵分脱产与不脱产两部分。脱产部分有警备队、常备队和后备队三种。不脱产部分,县编团,乡或数联保编大队,联保编中队,保编分队,一甲或数甲编班。大队长由县国民兵团委派专人担任,中队长、分队长多由联保主任、保长兼任。
国民兵的训练统由国民兵团负责。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众武装
(一)“三愿会”与“抗债会”
1927年7月,冯玉祥同蒋介石合流,在陕西提出了“清党”反共政策。
陕西地方当局强行解散了国共合作的产物——国民党咸阳县党部,查封了农民协会,实行白色恐怖。在这种情况下,咸阳县共产党员张一悟和其兄张祜联络共产党员王崇礼、何藻轩等人,以共产党员为骨干,动员原来的农协会员,组织“三愿会”,即一愿天下无穷人,打富济贫;二愿天下无恶人,除恶助善;三愿天下无弱人,抑强扶弱。以后又组织“抗债会”,以秘密的方式,打击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地主恶霸、高利贷盘剥者,督其自动焚烧账目、约据,否则,予以严惩。这一活动在咸阳境内引起了强烈震动,广大民众拍手称快,土豪劣绅闻风丧胆,逼债、讨债、横行乡里欺诈民众的恶劣行径有所收敛。
(二)双照小学民先队
1938年6月,中共党员肖敏在双照小学建立了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组织,发展民先队员和共产党员。从1938年夏到1939年春,肖敏在学生、教师和工人中先后发展民先队员20余人、党员1人,培养党员发展对象2人。
民先队的抗日行动引起了国民党咸阳县党部的注意,县党部派特务暗中监视肖敏。针对这种情况,中共组织立即决定调肖敏前往安吴青训班学习,后被编入西北青年救国会华北战地工作团,开赴华北抗日前线。1940年,肖敏在山西带领群众开展“反扫荡”斗争中壮烈牺牲。
(三)乡丁
1945年,中共咸阳县支部利用合法斗争手段,使中共党员方廷堂获任国民党咸阳县沣桥乡乡长职务。方廷堂在任职期间组建了一支农民武装——“乡丁”,打击土豪劣绅,并处决了当地土匪头子牛娃。方廷堂对“乡丁”下乡收取捐税规定了不准刁难勒索群众、不准逼捐、不准无故抓人的纪律,深受家乡父老的拥护和尊敬。
(四)咸阳县农民自卫队
1949年5月,中共咸阳县工作委员会委员魏治钧为斩断残敌退路,粉碎敌南逃计划,配合解放大军完成解放咸阳的光荣任务,于5月17日晚,亲赴两寺渡村,在冯玉德家召开了冯文秀、许鹏、冯勃等人参加的紧急会议,安排部署了堵截残敌的行动计划。会议决定由王广禄任总指挥,许鹏任前线指挥,冯勃负责联络,会后立即行动。5月18日天刚亮,冯余宽、冯世卿、冯振江在两寺渡村北的石马坟突袭国民党散兵游勇,获枪13支。不久,又在村北十字口截住了国民党运送枪支的牛车,获枪58支。后又集中村上的所有枪支,动员青年参加武装队伍,于5月18日成立了咸阳县农民自卫队,王广禄任大队长。这支地方武装刚刚成立,就收降了鹿原部队王腾肖170多人,获机枪9挺,冲锋枪18支。5月20日,中共咸阳县委决定将咸阳县农民自卫队更名为咸阳联合支队,陈吾愚兼任政委,何田顺任副政委,冯全忠任支队长。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民兵
一、民兵组织
(一)民兵的基本条件
1.年龄条件
1952年以前为18~45岁,基干民兵为18~30岁。1952年为18~40岁,基干民兵为16~25岁。1958年为16~50岁,基干民兵为16~30岁。
1961年,男民兵为16~45岁,女民兵为16~35岁,基干民兵男性为16~30岁,复员退伍军人可延长到40岁;女性为16~25岁。1981年,男民兵为18~35岁,基干民兵为18~28岁。女民兵参照基干民兵年龄根据需要进行选编。
2.身体条件
1981年前,凡身体健康,没有慢性病和残疾的男女青年,均可参加民兵。1981年后,要求基干民兵的身体条件应按照《应征青年体格评选条件》执行,普通民兵必须健康无疾病。
3.政治条件
民兵的政治条件,在各个时期有所不同。1955年以前,吸收在土地改革、抗美援朝、剿匪、肃特、“镇反”等运动中的积极分子和政治觉悟高的青年参加民兵组织。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期间,对民兵的政治条件,主要是贯彻重视出身成分,又不唯成分论,重在现实表现政策,但在执行中,由于受到“左”的思想影响,普遍对出身成分掌握的偏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民兵政治条件上纠正了“左”的做法,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现实表现好的适龄公民,均可参加民兵组织。
(二)民兵的编组
“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是自咸阳县(市)建立民兵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民兵编组原则。编组的方法,根据当时的战备形势和行政机构,各个时期有所不同。
1950年至1954实行普遍民兵制度时,原咸阳县农村普遍建立了民兵乡队部,领导和管理民兵工作。民兵按小分队、分队或中队进行编组。8~15人编一个小队(因特殊情况不足8人者,亦编为小队),2~5个小队编为一个分队,2~5个分队编为一个中队。小队、分队、中队分别设正副队长各一人。
1955年国家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后,中央军委决定将民兵与预备役“合二为一”,民兵就是预备役。根据这一精神,原咸阳县(市)从1957年下半年到1958年下半年完成了民兵和预备役的合编工作,并取消了女民兵。
合编后参照部队建制,县(市)编为团,区编为营,乡(村)编为连、排,小村编为班。
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后,由于当时美帝国主义进行军事挑衅和战争威胁,台湾当局又大肆叫嚣要“反攻大陆”。对此,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指示实行全民皆兵,把全国能拿武器的男女公民武装起来,大办民兵师。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关于民兵问题的决议》,咸阳县(市)掀起了“大办民兵”的热潮。全县编为民兵师,各公社编为民兵团。民兵组织由农村扩大到城市,机关、学校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都建立了民兵组织。适龄妇女也编入民兵组织。参加民兵的年龄也适当扩大。1958年9月22日,咸阳县民兵师举行了授枪典礼大会。
196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第一部《民兵工作条例》,建立了一年一次的民兵整组制度。同时,又缩小了民兵年龄,在基干民兵中增建了武装基干民兵。结合首次民兵组织整顿和贯彻民兵条例,纠正了“大办民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适当减少了民兵数量。
1962~1965年,在贯彻毛泽东主席“民兵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简称民兵工作“三落实”)的指示中,根据战备需要,在咸阳市区内组建了“三抢”(抢修、抢运、抢救)分队和对空射击分队。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咸阳市(县级)的民兵工作受到严重干扰,民兵活动一度处于停顿状态。1969年在中苏关系恶化、珍宝岛事件发生、战备形势紧张的情况下,咸阳市人武部根据上级指示,尽最大努力排除一切干扰,坚持做好民兵和各项战备工作,抓好民兵组织的落实。当年组建了民兵独立团(战时为地方部队,1973年以后改称民兵武装基干团)。并又以飞机场、铁路桥、公路桥为重点防卫地区,建立了咸阳市反空降民兵团。在飞机场周围建立了16个战斗村,在市区建立了专业战勤分队。
从1974年起,在民兵武装基干团内又先后组建了高炮、高机、地炮、侦察、通信、防化、工程、卫生、打坦克爆破班等专业技术分队。
1975~1976年,在“四人帮”(即江青反革命集团)推行所谓的“上海民兵经验”中,咸阳市成立了民兵指挥部,并组织多个“民兵小分队”,进驻城区各街道抓阶级斗争。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民兵小分队时有极“左”行为发生,严重损害了民兵的形象。1976年“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撤销了民兵指挥部和所有民兵小分队,开始了民兵战线上的拨乱反正。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民兵组织的请示报告》,咸阳市人民武装部按照文件精神,对民兵组织进行了调整。通过调整,缩小了民兵的组建范围,一些小单位不再建立民兵组织;修改了参加民兵的年龄条件,简化了民兵的组织层次;取消了武装基干民兵,保留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1985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抓好重点、打好基础”,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民兵工作方针,秦都区人武部进一步对民兵组织进行了调整。1989年7月,为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咸阳市秦都区组建了民兵应急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