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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法律常识(1)

公民的平等权指什么

“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等级特权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并且在取得政权之后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最早确认这一原则的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它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以后,一些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都在宪法中肯定了这一原则。在资本主义宪法中,这项原则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公民在立法上平等;(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3)公民在守法上平等。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还建立了保障权利平等的控诉制度,包括个人控诉、团体控诉和政党控诉。所谓个人控诉,即任何一个平等仅利受到侵犯的公民,都可以依照本国法律制度所公认的程序,向有关法院提出救济的要求。例如,在美国以及在加拿大等英联邦国家,公民有权对违反平等原则的立法和行政行为,要求法院加以审查。在有关行政法规的案件中,如果某个公民的权利遭到了侵害,法国、西德的行政法院、英国行政裁判所、美国独立管理机构有可能受理他的案件。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一般的通例是团体不能为其成员的个人利益或集体利益抗辩。但“职工会”却是例外。在西方国家,职工会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它有权签订集体合同,并有权以劳工的名义进行诉讼的行为能力,这就是所谓的团体控诉。第三种控诉为政党控诉。平等原则不仅涉及一般的团体,也涉及政治团体,如政党的利益,凡平等权利受到损害或破坏的政党,有权提出控诉。在美国和德国,平等保护原则被认为是“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因素,司法机关也要发挥它应有的保护作用。在德国,由于给予各政党补助金和广播电视节目时间的分配问题引起的诉讼,就是政党诉讼。

西方国家法律确认权利平等,同封建国家特权专制以及同法西斯国家独裁统治相比,确实是一种进步。但就权利平等的本质而论,仍然属于资本主义类型,它同资产阶级民主原则一样,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以事实上的不平等为前提的。富人与穷人之间、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根本对立,决定了西方国家权利平等的局限性和虚伪性。

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首先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的含义是指:(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公民承提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就广义而言,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还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它们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的含义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不能因民族和性别的不同而获得法律以外的特权,也不能作为限制权利的借口使公民受到歧视;而且还包括经济、政治、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平等。

法律意义上的年龄

不同的年龄阶段,在法制上有着不同的意义。对青少年来说,我国法律、法规涉及年龄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各种情况:

(一)年满6周岁和7周岁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推迟到7周岁。

(二)不满10周岁

1、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3、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三)10周岁以上

1、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可以进行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无效;4、收养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四)未满12周岁

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五)12周岁至17周岁

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12周岁至17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包括那些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浪在社会上的17周岁以下的青少年)。

(六)13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

少年犯管教所接受的少年犯为13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七)不满14岁

1、不满14岁的人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人;2、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3、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均以强奸论,从重处罚;4、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收养。

(八)已满14岁不满16岁

1、已满14岁不满16时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只对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负刑事责任;2、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其中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九)已满14岁不满18岁

1、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

(十)未满16岁

1、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已满16岁

1、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3、年满16周岁的人可以被企业招用为工人。

(十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民事违法行为应负完全的民事责任;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3、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十三)不满18岁

1、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询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有财产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4、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十四)年满18岁

1、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兵役。

(十五)18周岁以上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事行为能力人,并对其民事违法行为负完全的民事责任;2、村民会议要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十六)不得早于18周岁

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自治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所规定的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18周岁。

(十七)不得早于20周岁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20周岁;2、上述几个自治区、自治州规定的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

(十八)不得早于22周岁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

(十九)年满23岁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陪审员,或者被任命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50句话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于未成年人的信件,除法律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的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侵犯未成年的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14条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包括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犯特别严重的罪行时才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处理各类案件时,应当充分照顾未成年的人的利益,有利于有关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少年法庭(即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建立与其他审判庭同等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

对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改表现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决定免予起诉。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4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实际情况和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对未成年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配份额,予以适当的照顾。

对于侵犯未成年人继承权的行为或涉及对未成年人继承权的纠纷案件,任何未成年人都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侵犯未成年人继承权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实行强制执行,确保未成年人享有合法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父母有义务把未成年子女抚养成人,让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有所保障,这是法定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是无期限的,从子女出生之时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是法定抚养期限。

父母不依法履行这种抚养义务时,子女有权请求父母给付,这种请求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一定方式的调解或由人民法院裁决。

未成年子女有权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未成年子女的要求合理,而父母经济能力又允许的,就应当满足未成年子女的要求。

如果父母双亡,未成年子女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有负担能力的兄妹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虐待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经常以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家庭保护要求家长不得虐待未成年人,否则将受到道德的谴责和行政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是指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

家庭保护要求家长不得遗弃未成年人,遣弃未成年人的行为将受到道德的严厉谴责,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负法律责任。

学校保护,是指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实施的专门保护。

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进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适合于其身心发展的适当方式接受系统的学校教育、学前教育或其他教育培训的权利。

对于学校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列为学校保护的重要内容。

人身权一般包括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人格权、名誉权以及自由权等权利。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学生和儿童人身安全的保护,要求“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未成年人一时不能接受的事物,不让未成年人接触。例如恐怖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可能伤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未成年人不能接受,就不能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传播。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即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的保护。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它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承担这种监护任务的人叫监护人。

未成年人因为没有行为能力或者完全的行为能力,如果其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受到侵犯,依法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使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权力。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1人代为诉讼。

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指定代理,从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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