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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法律常识(2)

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招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

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工资等。

不让孩子上学,违法

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许多农村,由于经济困难以及受新的读书无用论的影响等种种原因,让孩子中途辍学甚至不让孩子入学读书。一些家长认为“上不上学照样能种田”,“只要认识钞票,能挣钱就行”。“孩子是我自己生的,上不上学是个人的私事,别人无权干涉。”

其实,不让自家的孩子上学也是违法的。早在1985年4月,六届人大就通过了《义务教育法》。该法第1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1991年9月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维护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这些法律规定说明,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是有法可依的。如果他们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让他们入学就读,或者让他们中途辍学,都是违法的,当地政府应对其批评教育,不接受或者无动于衷的,就采取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需要强调的是,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是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的,对经责令后仍不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的,有关人民政府可诉诸法律,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打官司,该交多少钱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和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2、超过1000元至5万元,按4%交纳;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

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九、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十、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什么是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如父母依法可以成为子女的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参加民事诉讼。在我国,法定代理因下列三种情况而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者监护关系已经不存在;(3)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亦称“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受托人)依照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委托代理与委托不同。委托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而委托代理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通常采取订立委托合同的形式。委托代理因下列情况而告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人任务已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解散。

指定代理是指由主管机关或法院指定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如在民事诉讼中,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者推诿责任的,由法院指定代理人。在我国指定找理可以用书面形式(指定书),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指定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的事项、权限、有效期和指定的日期,并由指定机关签名或盖章。指定代理终止的具体情况和委托代理相同。

关于刑事诉讼10句话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有起诉权的国家机关或者公民个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被告人给予惩罚的活动。

我国的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控告犯罪的形式。由被害本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出控告,引起诉讼活动的,称为自诉;由有权代表国家起诉的机关向法院提出控告进行诉讼的,称为公诉。

当事人打刑事官司,依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和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实行自诉,即直接向法院起诉外,其余的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公诉。

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处于受审者的地位,是被指控有犯罪行为并要求法院对其判处刑罚的对象。

被告人在没有查清事实或查清事实尚未作出判决前,始终处于受审者的地位,有的人身自由已受到某种强制措施的限制,如拘留、监视居住、逮捕等。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论是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对于一切公民,即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应当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力,任何人无权加以剥夺或者变相剥夺。

在我国,无论是违法犯罪分子,还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那部分人民的敌人,仍然都是我国的公民,对一切公民都适用法律上平等的原则,对他同样适用。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就是指被告人针对自己的指控进行申辩。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并提出相应的证明材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被告人有权依法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提供有利于他的事实和理由,证明他无罪或者罪轻。

什么是故意与过失犯罪

犯罪行为之所以为刑法所禁止,犯罪人之所以会受到刑事追诉,是因为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人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是怎样表现出来的呢?对此,我们可通过分析犯罪人的故意与过失来加以检测。

根据我国刑法第11条的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理论上,故意可分为两种:

(1)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例如,某甲与某乙有仇,一日某甲乘乙不备,用木棍狠击其头部、太阳穴,致某乙当场死亡。甲在本案中的行为就是直接故意。因为他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造成乙的伤亡,却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由此可以看出,直接故意有两个特征: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二是希望(追求)这种危害后果发生。

(2)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例如,某A想毒死其夫,便在其夫A的杯子中放了剧毒药品,她也曾想到其幼子可能拿其夫的杯子喝水,但她听之任之,后来果将其幼子毒死。本案情形告诉我们,间接故意的特征在于:有意放任,无意防止;即行为人已经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他采取任其发展,漠然处之的态度,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他的主观心愿。

关于过失,我国刑法第12条做了规定。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也分为两种:

(1)疏忽大意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后果。例如,某丙住要临街的大楼上,某日,他把两啤酒瓶从临街的窗口扔出,正好砸在行人某丁的头上,致其严重脑震荡。本案中,某丙的行为就是典型的疏忽大意过头。因为他住在临街的楼上,他理应知道街上过往行人一定很多,而从高楼上往下扔酒瓶是可能致人伤亡的。由此可以看出,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个特点:①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②没有预见危害社会的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这种过失心理也有两个特点:①行为人只是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是必然产生危害结果;②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这里所说的轻信,常常是指行为人自恃技术熟练,或者其他有利因素,并依此相信自己不会发生危害后果。例如,赵某一日外出河边运货。因为刚下过小雨,通往河边的坡道很滑。赵某装好板车后便照常大步由堤上往河边拉货装船。这时有人提醒他:“路上很滑,将车上的货卸点下来,以免车到半路把握不住,会出事故。”但赵自恃身强力壮、技术熟练,说:“我拉了半辈子也没啥事,今天怕什么?”结果,由于路滑,且车上装货又多,赵拉车到半坡时已控制不住板车,致使板车在猛滑下坡时将顺坡往上走的钱某撞断双腿。本案中,赵的行为就是过于自信过失。

何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的一种犯罪。又称“非法所得罪”或“非法得利罪”,设立此罪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不正当利益。本罪属于事实推定的一种犯罪,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关系,又侵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3、客观方面表现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是推定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二者缺一不可。“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包括拒绝向司法机关说明其财产的来源和向司法机关提供其财产或者支出属于合法收入的虚假证明。无论前者还是后者,只要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得不到证实,即可定罪处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我国法律对贪污受贿的惩处与量刑原则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个人犯贪污罪的定罪界线和量刑标准是:

①贪污数额不满2000元,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②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③个人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④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我国法律还规定: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情节严重的主犯,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处罚规定量刑。由于受贿罪可能给国家或集体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因此,我国法律对受贿罪又加重了处罚:受贿数额不满1万元,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使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索贿的从重处罚。

上述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什么是包庇罪

包庇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一。是指明知是反革命分子或刑事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不真实的证明,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包庇行为还应包括帮助犯罪分子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如破坏现场、擦洗血迹、转移作案工具等。包庇罪的手段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实质都是向犯罪分子提供条件,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对包庇罪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普通刑事犯罪分子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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