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赔偿首先产生于海运。在17、18世纪,由于海运的风险比较大,船东往往一次风险而可能倾家荡产,因而对船东责任作了限制。责任限制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船东的利益,但客户的权益却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于是产生了保险制度。通过海上保险,既保障船东的利益,也使客户的损失有了补偿。到了近代,随着海运抗风险能力的增强,船运公司自己也可以通过提高运输费用,对客户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这就产生了船东与托运人约定按照声明价值运输并以声明价格承担赔偿责任的新的运输方式。特别是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方式中,限额赔偿是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我国《铁路法》对此也有专门的规定。
在现代运输法律制度中,限额赔偿制度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形成的。
(1)运输业的特点要求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高、精、尖的产品越来越多,一件很小的物品可能就价值连城。而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是依据物品的重量、运输的距离计算的。重量越小,收取的运费越少,且货物价值的高低与收取的运费无关。如果发生运输物品的损失,承运人按实际损失赔偿,在相同重量的前提下,虽然承运人收取的运费是相同的,但其赔偿数额是不同的。例如,甲、乙两人同时托运100千克的货物,甲、乙两人支付的运费同样都是10元,但甲的货物价值为200元,乙的货物价值为500元。如果两件同时丢失,承运人对甲赔偿200元,而对乙则要赔偿500元。很显然,承运人的责任是不同的。而限额赔偿是以运输物品重量为赔偿计费单位,这就避免了赔偿的差别性。同时,法律允许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以物品的实际价值承运,并以实际价值计算运费。当发生货物损坏时,则应以货物的价值计算赔偿数额,承运人收取的运费多,赔偿的数额就大,权利义务是公平的、对等的。
(2)对承运人责任限制是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传统的民法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即当事人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责任。而现代运输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除了法律规定可以免责以外,承运人对运输物品的损坏要承担全部责任。而且承运人负有举证责任,即承运人如果不能证明属于法定免责事由造成的损失,就应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举证责任归于承运人,虽然承运人直接控制着运输物品,但事实上承运人很难证明托运人的过错。因此,对承运人而言,严格责任加重了承运人的负担。
(3)对承运人责任限制符合经济性原则
从表面上看,限额赔偿似乎损害了托运人的权利,但是从经济角度分析,这种限制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如果不按照限额赔偿,要求承运人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则承运人就可能为了保证运输物品的安全性而对托运人提出更为苛刻的防范要求,或者为托运人设定很多义务,其结果是既不利于托运人及时运输物品,也有可能增加托运人额外的经济负担。例如,对于物品包装,承运人可能要求托运人提供相当复杂且价格昂贵的包装方式;对装车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使装车成本大增等。因此,规定限额赔偿制度可以保证以最经济的方式完成运输生产的过程,避免因为过分强调安全性而加大不必要的运输成本,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4)承运人公益性特点也要求限额赔偿责任制度
现代运输方式,如铁路,承担大量的公益性运输任务,因此也要求国家对承运人予以更多的保护。运输是公益性很强的行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关系到国计民生。目前国家对交通运输实行严格管理的政策,因此要保证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应当对运输的赔偿责任有所限制。
虽然限额赔偿责任制度在运输合同关系中得以必然产生,但该制度着重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减轻了承运人的责任。从托运人角度来看,该制度使托运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证;而且从理论上讲,即使托运人投保了运输险,托运人的风险也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证。这是因为保险责任通常只是保障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情况下发生的风险,而对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损失风险则不能予以补偿。即使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了,但它同时取得了向承运人追偿的权利。而承运人承担的是限额赔偿,限额与运输物品的差额承运人是不予赔偿的。为了充分保障托运人的权益,就必然要求有保价运输法律制度。
3)保价是双方对运输责任的约定
承运人在保价运输制度下要承担按照声明价格赔偿损失的责任。声明价格应当是比该批物品所能获得的赔偿限额要高得多的价格。如果声明价格低于限额,则托运人就没有保价的必要;如果声明价格只是运输物品的一部分价格,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如果发生了风险事故托运人的利益同样不能得到保障。
承运人要按照声明价格赔偿,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就需要收取相应的费用,这笔费用就是保价费。对于承运人来讲,这笔费用既要用于赔偿托运人的损失,也要用于防范风险的支出。
在实践中,有的托运人为了少交部分保价费,不如实申报货物的实际价值。这种行为的后果是:一方面,如实申报货物的实际价值是托运人保价的基本义务,如果不履行该项义务,就要承担不能得到足额赔偿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会给承运人造成损失,因为承运人对于高价值的保价运输的物品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运输物品的安全。由于托运人未如实申报,导致承运人的运输措施不能保证物品运输安全的要求。
2.运输保险
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所给予的补偿,或对个人因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给予物质保证的一种制度。保险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首先,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即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从诸多投保人那里聚集起来的保险基金给予补偿。因此保险不是保证事故的不发生,而是事故发生后给被保险人以补偿的制度。其次,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建立起来的一种合同关系。按照此合同,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给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支付保险金。
运输保险是一种概括的说法,是指在运输生产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而给承运的货物、旅客、运输工具、驾驶员、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所给予补偿的各种保险的总称,如运输货物保险、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经常与运输合同发生关联的是以下几种保险。
1)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根据运输工具不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分为水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道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邮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联运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等。
货物运输保险的标的是处于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因此货物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较,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①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处于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而其他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多为静止状态的保险。
②货运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个运输过程,责任期限采取“仓到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生效,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地时终止。如果未到达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则其最长责任有效期以保险货物在卸离最后运输工具的10天为限。而其他财产保险合同的期限往往为固定的期限,如1年。
③货运保险单可通过背书而转让,而其他财产保险的保险单一般不得转让。
④在保险期限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标的往往是在承运人的管理之下,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的损失,因此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往往要向承运人追偿。
⑤货运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即保险金被认为是保险财产的价值,发生损失后,就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除有欺诈行为之外,不再考虑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2)运输工具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以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运输工具损失,以及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财产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对运输工具有保险利益的运输工具所有人或与运输工具有利害关系的经营管理人、承租人、承包人等。运输工具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运输工具,如机动车、火车、飞机、轮船等。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的类型主要有运输工具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3)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以旅客的人身为保险标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而言,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如铁路旅客运输票价中包含有2%的旅客人身伤亡强制保险费。有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投保,如航空运输中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在现行的强制保险中,公路、铁路运输旅客客票中包含一定的保险费用,但是在客票中的保险行为均是承运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操作。作为被保险人的旅客,在支付保险费后,不知道这家保险公司是谁,保险的金额为多少,此种行为至少是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权。即使旅客发生了人身伤亡,可以说几乎没有人去保险公司请求给付该笔保险金。作为公路、铁路旅客运输,是否有必要作强制保险值得探讨,可以考虑按照保险自愿原则,由旅客自愿购买。像航空运输一样,是否买保险由旅客自己决定,不能以任何强迫手法给旅客办理各种保险。
保价与保险都具有应对运输中的风险的作用,都是通过分摊风险来补偿损失。在拟定费率的时候都是考虑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大小、损失程度、赔偿多少,根据概率论、大数法的原理,并确保承运人合理报酬来进行计算,但是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1)责任依据的法律不同
保价责任的法律依据是运输法律规范。根据运输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运人要承担保价责任。而保险责任的依据则是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要承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赔偿。
(2)责任基础不同
保价责任的基础是因为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非承运人的责任,即使保价了,承运人也不赔偿损失。保险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责任方式不同
保价责任的方式是保价协议,它是运输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据此协议,托运人要缴纳一定的保价费,承运人以保价额承运,发生承运人责任时按保价运输的原则赔偿,即最高不超过保价额。保险则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投保人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在发生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损失最高不超过投保额。
(4)目的不同
保价是为了解决运输合同中限额赔偿不足以补偿托运人的损失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运输制度。保险则是为了解决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社会救济问题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前者是责任的延续,后者是一种社会补偿的方式。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托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后,它与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形成了两种法律关系,即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和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由于托运人与承运人存在着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当发生因承运人责任的货损时,承运人应依据运输法律规定的限额赔偿制度(未保价)或保价赔偿制度(已保价)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法律行为并不能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5)应对风险的对策不同
运输保险是承保人在运输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之后,给予的经济补偿。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是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损失的发生有很大的偶然性和突然性,因此承保人很难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抢救措施。保价运输的责任主体是承运人,承运人是货物运输的组织者、管理者和直接参与者,所以十分清楚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可以积极采取有效的预防对策和抢救对策,避免风险造成损失,发生损失后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抢救。
(6)资金运用不同
保险通过收取保费来建立赔偿基金,以对损失进行补偿。为了使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往往通过购买金融工具来获得投资收益。保价运输的资金在保证赔付的前提下,主要用于风险防范改善运输设施,提高运输质量,降低风险,减少损失,保证托运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