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是指利用铁路运输工具运送旅客的运输活动。铁路运输具有准时、安全、舒适、快捷的特点,尤其是中距离运输方面,优势特别明显。到目前为止,铁路依然是人们出行选择的主要交通工具。铁路运输业完成运输生产的过程,在法律上体现的是铁路运输法律关系。而铁路运输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是铁路运输合同关系。
3.1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概述
1.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签订的、明确旅客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该协议,承运人有义务保证旅客安全、及时到达指定的旅行目的地,旅客有义务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旅客既是运输合同的主体,也是运输合同的运送对象。
2.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形式
铁路旅客车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
1)铁路旅客车票的形式
(1)普通旅客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旅客车票。铁路旅客车票是客票的一种,它是由铁路运输企业发售的、证明承运人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件。铁路旅客车票分为客票和附加票两种。客票部分为软座、硬座,附加票部分为加快票、卧铺票、空调票。附加票是客票的补充部分,除儿童外,不能单独使用。铁路旅客车票应在铁路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买。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应按购票人的要求发售车票。承运人可以开办往返票、联程票(指在购票地能够买到换乘地或返回地带有席位、铺位号的车票)、定期、不定期、储值、定额等多种售票业务,以便购票人购票和使用。
铁路运输承运人发售软座客票时最远至本次列车终点站。旅客在乘车区间中,一段乘坐硬座车,一段乘坐市郊车、棚车时,全程发售硬座客票。其中一段乘坐软座时,另收软座区间的软硬座票价差额。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发售需要中转换车加快票的中转站,必须是有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旅客补买卧铺票时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中转换车时,卧铺票只发售到旅客换车站。购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上车时,应在买票时说明,售票员应在车票背面注明某某站上车。乘坐其他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旅客乘坐提供空调的列车时,应购买相应等级的车票或空调票。旅客在全部旅途中分别乘坐空调车和普通车时,可发售全程普通硬座车票,对乘坐空调车区段另行核收空调车与普通车的票价差额。
(2)儿童票
铁路承运人一般不接受儿童单独旅行(乘火车通学的学生和承运人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除外)。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11.4米的儿童,享受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儿童票);超过1.4米时应买全价票。每名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车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
(3)学生票
在普通大、专院校,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和“火车票学生优惠IC卡”,每年可享受4次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发售学生票时应以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
下列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①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②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③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4)伤残军人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致残的军人(以下简称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享受半价的软座、硬座客票和附加票。
(5)团体票
20人以上,乘车日期、车次、到站、座别相同的旅客可作为团体旅客,承运人应优先安排;如填发代用票时除代用票持票本人外,每人另发一张团体旅客证。
2)铁路旅客车票的记载事项
铁路旅客车票票面(特殊票种除外)主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①发站和到站站名。
②座别、卧别。
③径路。
④票价。铁路旅客车票票价为旅客乘车日的适用票价。承运人调整票价时,已售出的车票不再补收或退还票价差额。
⑤车次。
⑥乘车日期。
⑦有效期。
3)铁路旅客车票的有效期
车票的有效期对于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车票的有效期不仅证明旅客与铁路承运人合同关系的效力,而且也是旅客权利的基本证明。因此,对有效期的计算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重要内容。
(1)有效期间的计算
车票的有效期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客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两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市郊票的有效期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
②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使用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客票使用有效。
③各种车票的有效期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计算。
④改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指定乘车日起计算。
⑤变径后的客票有效期按分歧站以后的里程重新计算。
⑥其他票种按票面规定的时间或要求使用有效。
(2)车票有效期间的延长遇有下列情况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①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客票有效期终止的次日起计算。
②旅客因病,且在客票有效期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也可以同样办理退票手续。
3.2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签订
1.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签订,主要是通过旅客的购票行为和铁路承运人的售票行为完成的。铁路承运人按照旅客的要求售出车票,则在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形成相应的合同关系。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以铁路承运人承诺售出车票为标志。
旅客向铁路承运人提出签订运输合同的要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有明确的旅行目的地;二是要有明确的旅行始发时间;三是要有明确的座次、坐别。只有提出这三项基本内容,铁路承运人才能向旅客提供相应的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通常从承运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售出车票时成立,当事人可以约定成立时间。没有约定的,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①通过铁路车站绿色通道直接上车,在车上补票的,则旅客登上列车时合同即成立。有学者认为从旅客进入车站绿色通道后合同即为成立,认为站台是旅客上车的区域,进入站台就应视为旅行开始。但进入站台的人员成分复杂,可能是送行人员而不是旅客,因此不应把合同成立时间提前到旅客进入车站绿色通道之时。
②预订车票的,从铁路承运人确认有票时起合同成立。因为订票人提出预订,承运人根据其要求安排票额;如果预订成功,则应告知旅客,因此合同应以承运人告知有票时成立。
③持免票乘车的,应以持票人进入车站的检票口为合同成立时间。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2.无票乘车人的法律地位
无票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无票乘车人一般有3种情形:一是经承运人同意上车的旅客;二是乘车人自己上车而未经承运人同意;三是旅客丢失车票。
对于无票乘车人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有3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票乘车人不是旅客,不具有旅客的权利和义务,无票乘车是侵害铁路运输企业利益的侵权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票乘车人也是旅客,应当按照合同关系来处理。
旅客不支付旅行费用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违约责任形式就是补票并加收一定的费用。拒绝补票的,承运人有权责令其下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的,应当按照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适用铁路运输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票乘车人在补票以前不是旅客,在补票以后是旅客运输合同的主体。在补票前发生的人身伤害等事故,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乘车人证明是由于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损害,承运人比照旅客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无票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形成的是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承运人实际履行了运输合同规定的运送义务。在运送过程中,不管旅客是否有客票,承运人都要为其提供相应的运送服务,保证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果认为无票旅客不是旅客,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则承运人对旅客在列车运行中发生的伤害应当按照侵权法处理,承运人不能运用限额赔偿原则来限制其运输责任。实际上,承运人很难区别乘车人是否有票,对无票的乘车人给予特别保护。以补票为时间点,认为补票前不是旅客补票后是旅客,是人为地将一个法律关系割裂开,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这是不科学的。
3.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
1)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旅客应该按照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这是旅客的基本权利,也是义务。《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旅客必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并在票面规定的有效期内到达到站。旅客如果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中途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票价不予退还。旅客可在列车中途停车站下车,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旅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行失效。中转换车和中途下车旅客继续旅行时,应先到车站办理车票签证手续。旅客在乘车途中客票有效期终止,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止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②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③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予赔偿。
④支付运输费用。
⑤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2)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①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追补应收或加收的票款,并核收手续费。
②检票和验票的权利。检票、验票是铁路承运人的权利,旅客有义务出示车票。铁路车站对进出站的旅客应检票,列车对乘车旅客应验票。对持半价票和各种乘车证的旅客有权核对其相应的证件。铁路稽查人员凭稽查证件、佩带稽查臂章可以在车内验票。在铁路运输实践中,铁路车站(到乘降所下车时为列车)往往收回已使用完毕的车票,特别是不作为报销凭证的学生票。但根据客票的基本性质,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应该改正。因为旅客对车票拥有全部所有权,有权要求保证车票的完整性,因此也建议不要用对车票销角的方式查验车票。
③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对恶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承运人可以不予运送;已购车票按旅客退票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客票背面做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④及时提供运输服务的义务。《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也就是说,承运人迟延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换乘其他班次运输工具到达旅行目的地,或者可以要求改变运输线路到达目的地。此外,旅客有权要求退票,承运人不能收取退票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