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水运资源运送旅客是最古老的运输方式之一。水路运输又称船舶运输,它是利用船舶、排筏和其他浮运工具,在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和海上运送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包括远洋运输、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本章中所提水路运输是指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海上运输另列章节研究。
沿海运输是指沿海区域各地(港)之间的运输。内河航运是利用自然河流辅以少量的人工运河形成航道进行运输,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在区域分布上有较大的不均匀性。与公路、铁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内河航运具有受自然条件影响大、运输速度慢和门到门运输差的弱点。但水运是交通运输中投资最省,占地最少,劳动生产率最高,运输成本最低,污染最小,是世界各国都努力加以开发利用的运输资源。随着现代运输方式的发展,水路运输日趋衰落,但是在陆岛间、岛屿间及海峡间的中短途旅客运输航线,以及内河、湖泊等的某些旅客航线仍没有间断,并随着对外开放、贸易往来和旅游业的发展,以及船舶技术的不断进步、航速的不断提高,水路旅客运输正稳步发展着。
7.1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概述
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和货物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水路旅客运输中,船舶在天然航道中航行,水域宽阔,运行密度小,速度慢,安全高。船舶的规模大,活动空间大,可以布置各种生活设施、娱乐设施,舒适性好,娱乐性、趣味性大。
1.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水路承运人使用船舶等水上运输工具通过国家或国际上确定的航线,将旅客运送至旅行目的地,旅客按规定支付票款的合同。具有一定的客运量、一定的港口码头泊位、一定的船舶,按特定运行组织经营的水上客运交通称为水上客运航线。水路旅客运输根据运输船舶组织形式可分为旅客航线运输和旅客航次运输,相应地水路旅客运输合同也可以分为旅客航线运输合同和旅客航次运输合同。旅客航次运输,是指客运船舶的运行没有固定的出发港和目的地港,客船仅为完成某一次旅客运输任务,按照预先安排的航次计划进行旅客运输。旅客航线运输,是指在固定的港口客运站之间,为完成一定的旅客运输任务,配备适合具体条件、性能接近的一定数量的客运船舶,并按一定的程序而组织的客运船舶运输。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指取得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运输户。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②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③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④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⑤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在实践中,水路承运人往往通过代理人签订水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代理的广泛运用,形成了专门的水路运输服务业。水路运输服务业,是指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的行业,分为船舶代理业和客货运输代理业。
以载运旅客为主要业务的船舶称为客船,凡搭载旅客超过12人的船舶,一般就称为客船。船舶作为水路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要求,以保证旅客在旅行中生命财产的安全。对于不符合运输安全条件的船舶,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运输。
2.调整水路运输的法律制度
国务院1987年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是最早全面规范水路运输的法律制度,1997年对条例的罚则部分进行了修改。该条例适用于在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海商法》中除不适用于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的内容,也可调整水路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我国还制定了《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调整水路运输的法规和规章。
7.2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签订
1.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签订的程序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签订。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是船票。船票是客票的一种,它是不记名的,谁持有船票,谁就有权要求水路承运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船票是证明旅客与水路承运人之间合同成立的重要证明文件。船票记载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发运港和到达港的名称、票价、乘船日期、航班次等。
船票在客运站和售票处发售,在未设站的停靠点乘船,可在船上购票。旅客到水路承运人的售票点购买船票,水路承运人出售船票,便在水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形成水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旅客依据合同,有权要求水路承运人将其运至目的地,水路承运人有权要求旅客支付规定的费用。
2.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根据运输方式分为旅客航线运输合同和旅客航次运输合同,不管是哪种合同,其中包括的主要条款基本如下。
①起运港、到达港的名称。
②水路承运人名称。
③票价。
④乘船日期、班次。
⑤违约责任。
⑥当事人商定的其他内容。
7.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
旅客运输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
1.旅客的权利和义务
旅客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旅客应凭有效船票乘船。旅客应购买有效船票,按船票票面指定的船名、航次、日期乘船。旅客在乘船港遗失船票,应另行购票乘船。如果在到达港离船前找到原船票(未经剪口),经客运人员确认后,由船上填写客运记录至到达港客运站办理退票,核收退票手续费。旅客离船出港后不能退票。旅客在检票后或在船上遗失船票,如能提出足够证明,经确认后,可不再补票;不能证明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如在离船前又找到原船票,可按退票办理。
②旅客应按规定使用船上设施。每张船票只限一人使用。除包房外,每一购票旅客,不论持有几张船票,只能使用一个铺位。重病或精神病患者,必须有人护送,经客运站同意(未设站的停靠点经船上同意)才能乘船。每个铺位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持低等级儿童票的儿童,可与持高等级船票的成年人共用一个铺位,但持低等级船票的成年人,不能与持高等级儿童票的儿童共用一个铺位,否则对成年人按规定补收票价差额,核收补票手续费,儿童票不退差额。
③旅客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包船、包舱、包房。旅客如果有集体行动或特殊需要,可以要求包船、包舱或包房,经承运人同意后,办理包用手续,但乘船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乘客定额。客舱部分按所包客船各等级席别载客定额的票价计算;货舱部分按所包客船载货舱位的载重吨的最低等级货物运价计算;行李舱部分按所包客船行李舱位的载重吨的行李运价计算;军用包船按军运规定办理。确定包船后,包船单位应预付包船费用;结束包船后,多退少补。包舱、包房运价按所包舱、房等级席别载客定额的票价计算,旅客随身携带品的免费重量按实际乘船人数计算,包舱、房专运的物品全部按自理包裹收费。包船期间的调船费和空驶费按实际里程以包船运价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因等装卸发生的滞留费由航运部门自行规定。
④旅客可以要求延程。旅客可以在旅行途中要求延长行程,但应补收从原到达港至新到达港的票价,核收补票手续费。客船满员时,不予延长。如果旅客未经承运人同意,自行乘坐超过船票票面指定的到达港(误乘者除外),应加倍补收越港区段的票价,核收补票手续费。
⑤旅客可以按照规定携带随身物品。旅客乘船可以按规定携带旅行用品和必要的行李。但下列物品不得携带上船。
政府法令限制运输的物品。
有臭味、恶腥味的物品。
能损坏、污染船舶和妨碍其他旅客的物品。
尸体、尸骨(尸骨灰除外)。
爆炸品、易燃品、自燃品、腐蚀性物品、有毒物品、杀伤性物品,以及放射性物质。
旅客随身携带品超过免费规定时,应办理托运。在特殊情况下,如船舶条件许可,经客运站同意自带上船的,对超过免费规定部分按自理包裹收取运费;但对超过免费规定的整件物品,则应全部按自理包裹收费,不再扣除免费重量。没有开办行李、包裹托运业务的站(点),如果船舶条件许可,经客运站(点)同意,对超过免费规定的物品,可允许旅客自带上船,并按规定办理。在客船上或到达港发现旅客随身携带品超过免费规定时,应按规定补收运费。
⑥旅客应按规定托运行李、包裹。除危险品、政府法令限制运输的物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不能办理托运的物品外,其他物品均可办理托运。旅客可凭船票在乘船港托运行李、包裹至到达港,并以一次为限。在承运时,应在船票正面加盖“行”戳记。有条件的港口客运站可少量办理不凭船票托运的包裹。托运人在托运行李包裹时,应认真填写行李包裹托运单。行李、包裹的包装应当完整牢固,客运站在承运前发现包装不适于运输时,应要求旅客改善,如果不能改善时,应向旅客说明不能承运。在承运后发现包装损坏、松散时,由客运站或船上修补,所需费用由承运部门负担。为保证行李、包裹的准确运输,旅客应详细填写托运单,写明姓名、地址、发到港名,并应将布、纸制运输标签(各一个)分别拴挂在行包的两端。
⑦旅客不得携带和夹带危险品。旅客携带或在行李、包裹中夹带有政府法令限制运输物品或危险品时,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并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在起运港,应当立即停止运输,运杂费不退。
在客船上,应立即填写客运记录,移交前方港客运站,并通知到达港转告旅客或收件人,原运杂费不退,并另加收起运港至卸船港的运杂费。
在到达港,应另加收一次运杂费。
2.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水路旅客运输的承运人除了要履行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还有其特殊的权利义务。
①水路承运人应当提供适航的船舶,保证旅客的旅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