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承运人有权查验船票。承运人应查验旅客的船票和自理包裹票,对持用减价票的旅客,还应同时查验减价凭证。在实践中,通常由客运站在旅客上船时进行检票,并做出检票记号。客船在航行途中也可组织查票,并做出查票记号。在旅客离船时,客运站(在未设站的停靠点由客船)也可查验船票。在船上或到达港,发现未经剪口的船票,可予以补剪,核收补剪费。
③承运人应按规定提供适运船舶。由于承运人的责任使旅客降等乘船时,船上应填写客运记录交旅客至到达港办理退票。客运站将原船票收回,另换新票,退还票价差额,免收手续费。如果必须使旅客升等乘船时,不另补收票价差额。
④承运人应妥善保管旅客的遗失物品。在船上拾到旅客遗失物品,应填写客运记录,分品名、件数,当航次送旅客下船港或终点港客运站。客运站对旅客遗失物品必须妥善保管,公告招领,设法归还原主。
⑤承运人应及时运送旅客和行李。按时把旅客运送至旅行目的地,这是水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承运人对凭船票托运的行李、包裹应保证与旅客同船运送,以便旅客及时提取。对联运中转的行李、包裹,应组织最先的客船装运。不凭船票托运的包裹,最迟应在下一班次的客船运出。
⑥承运人有权查验旅客托运的行李。客运站对托运的行李、包裹,必要时可要托运人打开包装查验,认为符合运输规定时,再办理承运手续。如果托运人拒绝检查,客运站不予承运。承运的行李、包裹均由承运人负责装卸。在起运港发现旅客夹带易于损坏和污染的物品时,应即停止运输,并通知旅客进行处理,运杂费不退;在船上发现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对由于旅客夹带上述物品发生行李、包裹损坏或造成船舶、他人的损失时,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应由旅客或托运人负责赔偿。
⑦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包裹负有到达通知和保管的义务。承运凭船票托运的行李包裹运到后不发到达通知。但未能按规定时间运到,旅客前来领取时,客运站应在行李包裹提单上加盖“行李未到”戳记,并记下到达后通知方法,在行李包裹运到后,立即通知旅客;如果旅客换乘其他交通工具继续旅行时,也可书面委托客运站代办中转手续,所需费用由旅客预付(多退少补)。承运未凭船票托运的包裹运到后,应立即通知收件人。如果无法通知时,应及时公告,发出通知或公告不能超过到达次日的12点。行李、包裹自运到(不凭船票托运的包裹自发出到达通知)后的第3天起计收保管费。
7.4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
旅客因故不能按船票票面载明的日期、航班乘船旅行的,可以提出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本着公平、平等的原则,协商办理变更手续。
旅客在旅行途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需要变更到达港的,也可以向水路承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只要条件许可,水路承运人应予以办理。例如,旅客因病或临产必须下船时,由客船填写客运记录交旅客向下船港客运站办理退票,扣除已乘区段的票价,退还差额,核收退票手续费。患病旅客的护送人,也可按此规定办理。但乘船港不办理签证改乘手续。旅客要求变更船票的班次、等级或行程,应按退票办理,并另行购票。
旅客可以要求变更船票等级。旅客在船上要求升换船票等级时,应补收变更区段的票价差额,核收补票手续费。旅客未经承运人同意自行乘坐超过船票票面指定的等级席位,经劝告无效时,承运人可以加倍补收越级区段的票价差额,核收补票手续费。
变更合同的主要形式是签改船票的乘船日期和班次。旅客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乘船,但应当按照水路承运人的条件提出。符合条件的,水路承运人应当予以办理。
2.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
当旅客因故取消旅行计划时,可以向水路承运人提出解除运输合同。解除合同的主要形式就是退票,退票要遵守水路承运人关于退票的有关规定。根据发生退票的原因不同,其责任也不一样。如果是旅客的原因造成退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退票手续费;如果是承运人的原因造成退票的,则不应收取退票费。
旅客在乘船港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旅客退票,应在客船开航前办理,核收退票费。30人以上团体退票,应在客船开航4小时前办理,按实际人数核收退票费。超过退票时间不能退票。
②对已办理过托运的船票,应先办理行李、包裹取消,变更托运手续后,才能退票。
③由于自然因素影响或承运部门责任造成的退票,不收退票费。
④在春运期间,各直属港、航管理局和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厅(局)必要时可对外公告暂停办理退票。
⑤包船、包舱、包房如有退包,按下列规定办理:包船、包舱须在客船计划开航72小时以前提出退包,不收费用;如果在72小时以内24小时以前提出,包船按所包船舶包船运价的10%核收包船取消费,包舱按所包客舱客位定额票价的10%核收包舱取消费;包船和包舱如果在24小时内提出退包,核收20%退包费。包房退包,按退票规定办理。
3.特殊情况下的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①旅客持票提前误乘同一航线的客船时,如果船上同等席位有空额,应保留原等级;否则可逐级降等直至最低等级,票价差额不退。
②旅客持票,并非故意上错船或乘过站时,由下船港在船票上注明“误乘”,指定乘坐最近班次的客船返回上错船的港口或返回原到达港,免 收误乘返回区段的票价。如果旅客不愿返回或在返回时要求在中途下船,应补收往返乘船区段的票价,核收补票手续费,且原船票不退。
③误乘旅客经送回原乘船港后,其所购船票的客船已经开出时,给予签证改乘下一班客船的五等或散(座)席,票价差额不退。
④旅客中途临时下船未能及时回船,可在开船后2小时内,要求改乘下一班次客船的五等或散席,原卧铺席位取消,票价差额不退;如果下一班次客船满员,可顺延签证。客运站办理签证改乘时,应在船票背面加盖“签证改乘”戳记。
⑤旅客漏船,如果能够赶到另一中途港乘上原船,而原等级铺位又未售出时,可乘坐原等级铺位;否则逐级降等,票价差额不退。
⑥旅客应在客运站公布的托运时间内办理托运手续。在停办当班客船的托运后,也可以凭该班客船船票要求办理下一班次客船的托运手续。
4.行李、包裹托运的取消、变更
旅客或托运人要求取消托运行李、包裹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在装船前,应将行李、包裹提单收回,注明“取消托运”,退还运费和杂费余额,核收取消托运手续费和按日计收保管费。
在装船后,不能办理取消托运手续。如果旅客要求由到达港运回,则应预付回程运杂费,委托船上至到达港代为办理行李包裹运回手续。
旅客要求变更行李包裹运输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在装船前按取消托运办理。
旅客因特殊情况中途终止旅行要求变更托运行包时,如果中途港可以卸船,则收回行李包裹提单,核对船票号码,将行李包裹交付旅客,运杂费不退;如果行李包裹无法卸船,而旅客又要求将行李包裹运回另一中途港或原起运港时,可由托运人委托船上至到达港代办行李包裹运回手续,预付运回区段的运杂费(最后多退少补),其第一次交付的运杂费不退。
7.5违反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责任
1.承运人的责任
因承运人的责任而导致旅客在旅行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额赔偿制度。根据交通部制定的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规定,我国沿海旅客运输的承运人责任限额是:旅客人身伤亡,每人不超过4万元;自带行李灭失或损坏,每人不超过800元;旅客车辆包括其上所载物品,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4万元赔偿责任限额。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万元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但由于不可抗力、旅客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可以免除水路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应按时把旅客运送到达港,因此对于延误运到期限的,承运人应当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托运的行李、包裹,自承运时起至交付时止,承运人应负保管责任。行李、包裹在运输中,发生下列情况时,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所引起的损耗、变质。
由于包装不良,从外部观察包装完好,而内装物品损缺。
旅客随身携带品和付费自行看管的包裹,除能够证实确是由于承运部门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外,承运部门不负赔偿责任。
托运的行李、包裹,由于承运人责任发生丢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应负责赔偿或认真加以整修,尽量减少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在起运前丢失的由起运港处理,并退还全部运杂费。
②行李、包裹未按规定运到不能交付时,客运站必须迅速设法查找,查找日期不能超过30天。如果确实是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丢失时,应由到达港负责处理,赔偿经济损失,款额由到达港和接受赔偿人按市场价格共同协商确定。
③丢失的行李、包裹赔偿后又找到时,应通知接受赔偿人前来领取。如果同意领取,则应收回赔偿款额,撤销赔偿手续。
2.旅客的责任
旅客应当持有效船票乘船旅行。旅客违反合同的责任主要有两种。
①未按规定支付运输费用,要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无票旅客在船上主动要求补票,除补收全部票价外,另加收自乘船港至前方港最低等级票价的一定数额的罚款;不能证实乘船港的,以客船始发港为准。
在船上查票时,发现无票或持用失效的船票者,除补收全部票价外,另加收自乘船港(不能证实时,自客船始发港)至前方港最低等级票价的一定数额的罚款。
在到达港发现无票或持用失效船票者,应加倍补收自乘船港至到达港的全部票价。
在船上或到达港,发现持用优待票乘船的旅客不符合条件时,除将原船票收回作废外,应补收自乘船港至到达港的全部票价。
在船上或到达港,发现儿童未按规定购票者,应按规定补票。
发现持用伪造或涂改船票者,应加倍补收票价,必要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不符合乘船条件旅客进行补票均核收补票手续费。
②因旅客的过错而造成水路承运人的运输工具、设施等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承运人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