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在能源、大宗原材料等物资及集装箱运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部分沿海港口主要的集疏运方式。
8.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水路货物运输是指我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水路货物运输按货物性质划分为散货运输和杂货运输两类。散货运输是指无包装的大宗货物,如石油、煤炭、矿砂等的运输(有时散货是专指干散货如煤炭、矿砂等的运输);杂货运输是指批量小、件数多或较零星的货物运输。水路货物运输根据船舶营运组织形式,还可分为定期船运输、不定期船运输和专用船运输。定期船运输是选配适合具体营运条件的船舶,在规定航线上定期停靠若干固定港口的运输;不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的运行没有规定的航线,而是按照运输任务或按租船合同组织的运输;专用船运输是指企业自置或租赁船舶从事本企业自有物资的运输。内河拖航视为水路货物运输。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根据该协议,水路承运人应当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按期、完好地运至目的港,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
我国水路运输合同适用的法规主要有《合同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及交通部发布施行的法律法规,但要注意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不适用《海商法》。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货物重量和体积的计算有其自己的特殊方式。整批货物的重量由托运人确定,承运人也可以进行抽查。散装货物重量,承运人可以以船舶水尺计算的吨数计算重量。货物按体积计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应提出重量和体积。
②合同履行期限受自然条件(气候、水情等)的影响。合同履行期限通常包括起运港发运时间、每一换装港时间和运输时间。由于自然条件因素所造成的误时,不计算在运期之内。
8.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1.水路运输合同的成立
签订水路运输合同,应当贯彻公平的原则,双方协商合同内容。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的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运输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方式主要分为班轮运输和航次租船运输。班轮运输是指在特定的航线上按照预定的船期和停靠港口从事有规律水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形式。
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运输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航次运输合同和长期运输合同。
订立运输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运输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可以采取运单形式。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运单内容一般包括: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船名、航次,起运港、中转港和到达港,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装船日期,运到期限,包装方式,识别标志,相关事项。
填写运单时要符合以下要求。
①一份运单填写一个托运人、收货人、起运港、到达港。
②货物名称填写具体品名,名称过繁的,可以填写概括名称。
③规定按重量和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应当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运输笨重、长大货物,应当在运单内载明总件数、重量和体积(长、宽、高),并随附清单标明每件货物的重量、长度和体积(长、宽、高)。单件货物重量或者长度超过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笨重、长大货物运输。
沿海:重量5吨,长度12米。
长江、黑龙江干线:重量3吨,长度10米。
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省内运输的笨重、长大货物标准可以另行规定,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④填写的各项内容应当准确、完整、清晰。
承运人接收货物应当签发运单,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运单签发后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托运人、到达港港口经营人、收货人各留存一份,另外一份由收货人收到货物后作为收据签还给承运人。承运人可以视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运单份数。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条款是指一份合法有效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所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
班轮运输形式下的运输合同一般包括: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船名、航次;
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中转港(站、点)(以下简称中转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
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
装船日期;
运到期限;
包装方式;
识别标志;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航次租船运输形式下的运输合同一般包括:
出租人和承租人名称;
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船名;
载货重量、载货容积及其他船舶资料;
起运港和到达港;
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
受载期限;
运到期限;
装、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
滞期费率和速遣费率;
包装方式;
识别标志;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8.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1.托运人的基本义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一经成立,托运人应按合同的规定,自觉履行义务。托运人的基本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①办理相关运输手续。托运人应当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托运人办理各项手续和有关单证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应当与运输合同的约定相符。托运人未按规定托运货物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散装货物,托运人确定重量有困难时,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计量数作为申报的重量。以件运输的货物,承运人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的实际重量或者体积与托运人申报的重量或者体积不符时,托运人应当按照实际重量或者体积支付运输费用并向承运人支付衡量等费用。
③妥善包装的义务。需要具备运输包装的货物,托运人应当保证货物的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没有包装标准的,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足够数量的备用包装,交承运人随货免费运输。托运人应当在货物的外包装或者表面正确制作识别标志,其内容包括发货符号、货物名称、起运港、中转港、到达港、收货人、货物总件数。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和安全储运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在货物外包装或者表面制作储运指示标志。识别标志和储运指示标志应当字迹清楚、牢固。同一托运人、收货人整船、整舱装运的直达运输货物可以不制作识别标志,外贸出口货物到港口不变换原包装的可以使用原包装的商品标志作为识别标志。
④按有关规定托运危险货物。托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制作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危险性质,以及必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
⑤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预付运费。下列原因发生的洗舱费用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
托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约定的液体货物品种。
装运特殊液体货物(如航空汽油、煤油、变压器油、植物油等)需要的特殊洗舱。
装运特殊污秽油类(如煤焦油等),卸后需洗刷船舱。
因货物的性质或者携带虫害等情况,需要对船舱或者货物进行检疫、洗刷、熏蒸、消毒的,应当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责,并承担船舶滞期费等有关费用。
⑥提供押运人员。除另有约定外,运输过程中需要饲养、照料的活动物、有生植物,以及尖端保密物品、稀有珍贵物品和文物、有价证券、货币等,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申报并随船押运。托运人押运其他货物须经承运人同意,且托运人应当在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员的姓名和证件。
⑦托运特殊货物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托运笨重、长大货物和舱面货物所需要的特殊加固、捆扎、烧焊、衬垫、苫盖物料和人工由托运人负责,卸船时由收货人拆除和收回相关物料;需要改变船上装置的,货物卸船后应当由收货人负责恢复原状。托运人托运易腐货物或活动物、有生植物时,应当与承运人约定运到期限和运输要求;使用冷藏船(舱)装运易腐货物的,应当在订立运输合同时确定冷藏温度。托运人托运木(竹)排应当按照与承运人商定的单排数量、规格和技术要求进行编扎。托运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应当向承运人提供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的吨位、吃水,以及长、宽、高和抗风能力等技术资料。在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上加载货物,应当经承运人同意,并支付运输费用。航行中,木(竹)排、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上的人员(包括船员、排工及押运人员)应当听从承运人的指挥,配合承运人保证航行安全。
2.承运人的权利
①拒绝运输的权利。对于托运人没有按规定妥善包装的货物和违反规定托运的危险品,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②采取适当措施处理危险品的权利。托运人托运危险品时未通知承运人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危险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货物对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③委托港口经营人作业的权利。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应当由收货人委托港口作业的,货物运抵到达港后,收货人没有委托时,承运人可以委托港口经营人进行作业,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④收取运输费用的权利。承运人提供的是有偿服务,收取费用是其基本权利。
⑤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保管费、滞期费、共同海损的分摊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运输货物,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⑥提存货物的权利。承运人无法交付货物时,承运人可以将货物提存。
3.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①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承运人应当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干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②及时接收货物和保管货物的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承运人对收集的地脚货物,应当做到物归原主;不能确定货主的,应当按照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③合理速遣的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到达港。承运人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④及时运送货物的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在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货物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在约定地点交付的,为迟延交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规定期间届满的次日起60天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⑤尽力保护托运人利益的义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到达港卸货的,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在到达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承运人实施该行为应当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