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通知的义务。货物运抵到达港后,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到货通知的时间,信函通知的,以发出邮戳为准;电传、电报、传真通知的,以发出时间为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通知的,收货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通知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收货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通知时间。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后,应当每10天催提一次,满30天收货人不提取或者找不到收货人,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在承运人发出通知后30天内负责处理该批货物。托运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将该批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⑦接受托运人验舱的义务。因为散装液体货物只限于整船、整舱运输,所以法律规定由托运人在装船前验舱认可后才能装载,以保证托运人的利益。
⑧在舱面装载货物时应符合相关规定。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将货物配装在舱面上的,应当在运单上注明“舱面货物”。承运人依照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坏、灭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违反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⑨运输特殊货物时,应承担相应义务。承运人对运输的活动物、有生植物,应当保证航行中所需的淡水,有关费用由托运人承担。运输活动物所需饲料,由托运人自备,承运人免费运输。因运输活动物、有生植物的固有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有生植物损坏、灭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有生植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损坏、灭失是由于此种固有特殊风险造成的。承运人应当将与托运人约定的运输易腐货物或活动物、有生植物的运到期限和运输要求、使用冷藏船(舱)装运易腐货物的冷藏温度、木(竹)排的实际规格、托运的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的吨位、吃水,以及长、宽、高和抗风能力等技术资料在运单内载明。
4.收货人的基本义务
①及时收货的义务。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后,应当及时提货,不得因对货物进行检验而滞留船舶。
②支付运输费用的义务。按照约定在提货时支付运费、滞期费和包装整修、加固费用,以及其他中途垫款的,应当在办理提货手续时付清。
③检验货物的义务。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应当验收货物,并签发收据,发现货物损坏、灭失的,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没有就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单的记载交付货物,除非收货人提出相反的证明。收货人在到达港提取货物前或者承运人在到达港交付货物前,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是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收货人或者承运人按照前款进行检验的,应当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
④清洁船舶的义务。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卸船作业,将船舱、甲板清扫干净;对装运污秽货物、有毒害性货物的,应负责洗刷、消毒,使船舱恢复正常清洁状态。
5.货物的接收与交付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另有约定外)中,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其他货物按件数交接。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的,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约定货物交接的计量方法;没有约定的,应当按船舶水尺数计量,不能按船舶水尺数计量的,运单中载明的货物重量对承运人不构成其交接货物重量的证据。散装液体货物装船完毕,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按照每处油舱和管道阀门进行施封,施封材料由托运人自备,并将施封的数目、印文、材料品种等在运单内载明。卸船前,由承运人与收货人凭舱封交接。托运人要求在两个以上地点装载或者卸载或者在同一卸载地点由几个收货人接收货物时,计量分劈及发生重量差数,均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责。
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应当核对证明收货人单位或者身份及经办人身份的有关证件。
应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要求,下列情况承运人可以编制普通记录。
①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按照约定或者规定,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的。
②托运人随附在运单上的单证丢失。
③托运人押运或舱面货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坏、灭失。
④货物包装经过加固整理。
⑤收货人要求证明与货物数量、质量无关的其他情况。
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的编制,应当准确、客观,且货运记录应当在接收或者交付货物的当时由交接双方编制。
8.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变更和解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定的条件。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港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由于承运人原因,要求变更运输时,必须征得托运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因航道障碍、海损事故、自然灾害,货物不能运抵原到达港,或执行国家命令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可以改变到其他港口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提出处理意见。变更运输后的运输费用,由变更后的到达港向收货人按实结算。
在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中有一些特别规定,具体如下。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船舶舱位;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更换船舶,但提供的船舶舱位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提供船舶舱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出租人在受载期限内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起运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24小时内,将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逾期没有通知的,视为不解除合同。承租人可以将其租用的船舶舱位转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
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变更货物,但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承租人责任未提供约定的货物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5水路特种货物运输
水路特种货物运输是指对运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货物运输。特种货物运输除要遵守一般货物运输条件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1)集装箱运输的特别规定
承运人向托运人提供集装箱空箱时,托运人应当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收货人返还空箱时,承运人应当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对整箱货物,应当检查箱体、封志状况并核对箱号;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对特种集装箱,应当检查集装箱机械、电器装置、设备的运转情况。集装箱交接状况,应当在交接单证上如实记载。
根据约定由托运人负责装、拆箱的,运单上应当准确记载集装箱封志号;交接时发现封志号与运单记载不符或者封志破坏的,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根据约定由承运人负责装、拆箱的,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对货物进行交接。
集装箱货物需拆箱后转运的,其包装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应当按照约定将空箱归还,超期不归还的,按照约定交纳滞箱费。集装箱货物装箱时应当做到合理积载、堆码整齐、牢固,且受载不得超过其额定的重量。
2)单元滚装运输的特别规定
单元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管是否装载货物)机动车辆或者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者其受雇人驾驶驶上、驶离船舶的水路运输方式。
单元滚装运输方式下,运输合同的履行期间为运输单元进入起运港至离开到达港。承运人应当对运输单元的表面状况进行验收,发现有异常状况的,应当在运单内载明。运输单元进入起运港时承运人应当在运单上签注;离开到达港时托运人应当在运单上签注,并将签注后的运单交还给承运人。
单元滚装运输不得运输危险品,且运单上应当载明车牌号码、运输单元的重量、体积(长、宽、高)。托运人对车辆或者移动机械所载货物应当绑扎牢固。运输单元在船舶上需要特殊加固绑扎的,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时向承运人提出,并支付相关费用。承运人应当备妥加固绑扎的物料,并为防止运输单元滑动而进行一般性绑扎和加固;对有特殊绑扎要求的,由双方另行约定。运输单元驶上或者驶离船舶时,司乘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服从船方指挥,按顺序和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运输单元进入指定的车位后,司机应当关闭发动机,使车辆处于制动状态。运输单元的实际重量、体积与运单记载不符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实际重量或者体积支付运输费用并向承运人支付衡量等费用。从事单元滚装运输的船舶应当分别设置供旅客和运输单元上下船的专用通道;船舶只设有一个通道时,旅客与运输单元上下船时必须分流。承运人应当在船舱内配备照明、通风等设施。
8.6违反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1.承运人的责任
1)水路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在水路运输中因存在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分,因此在责任承担时首先要确定的也是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
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坏、灭失或者延迟交付,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该项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当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时,水路运输规则对承运人责任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承运人承担水路运输规则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水路运输规则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的,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实际承运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此项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力。
2)承运人责任的承担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部分灭失的,承运人按照实际交付的货物按比例收取运费。
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①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②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托运货物,可以办理保价运输。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的声明价值进行赔偿,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声明价值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③其他情况下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商定,也可以在事后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承运人责任发生货物错运、错交,应无偿将货物运回合同规定的到达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果由此发生逾期运到,应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承运人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到达港,应按规定向收货人偿付违约金,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滞延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期限中扣除。
自然灾害或气象、水文原因。
参加水上救助或发生海损事故。
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
等候通过船闸。
应托运人要求在起运港预收保管的时间。
其他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延误。
承运人违反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运输活动物、有生植物的固有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有生植物损坏、灭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有生植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损坏、灭失是由于此种固有特殊风险造成的。
3)免责事由
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延迟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延迟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③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
④包装不符合要求。
⑤包装完好但货物与运单记载内容不符。
⑥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不符合规定。
⑦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
⑧托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
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⑩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
2.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托运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收货人的责任
收货人的责任主要是:未及时提取货物要承担货物的保管费用;对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费用没有补交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