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携带的小动物,除经承运人特许外,一律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小动物及其容器的重量应按逾重行李费的标准单独收费。
6)外交信袋
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承运人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承运人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外交信袋运输需要占用座位时,必须在订座时提出,并经承运人同意。外交信袋占用每个座位的重量限额不得超过75千克,每件体积和重量的限制与行李相同。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两种办法计算,取其高者。
①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实际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费率计算运费。
②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按照运输起讫地点之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客票票价级别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
7)违禁物品的处理
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的处理规定如下。
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应拒绝收运;如果已经承运,应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8)行李交付和变更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承运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是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
旅客在领取行李时,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即视为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
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承运人挂失。旅客如果要求领取行李,应向承运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果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无法交付的行李,自行李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天仍无人领取的,承运人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该航班经停地或目的地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果发生行李赔偿,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因承运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应给予旅客适当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做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退运按如下规定办理。
①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果旅客退票,已托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应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②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时,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③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9)行李运输责任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旅客的托运行李从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如果发生丢失、损坏、污染、短缺或延误运输,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属于国内运输的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千克不超过50元。如果行李的价值每千克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属于国际运输的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 失,赔偿金额每千克不超过20美元。如果行李的价值每千克低于20美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
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位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
旅客的托运行李部分遭受损失,不管其损失价值如何,只能按占损失行李全部重量中的比例赔偿。但是由于部分损失影响同一行李的其他物品的价值时,应当将该件物品的重量也计算在内。
旅客的丢失行李如果已经办理保价运输,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
由于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灭失,承运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国内运输每位旅客不超过2000元;国际运输每位旅客不超过400美元。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已赔偿的旅客丢失行李找到后,承运人应迅速通知旅客领取,旅客应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回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欺诈行为的,承运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另外,由于旅客的行李本身有缺陷,或行李内装有承运人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以及容易污损的其他物品,造成承运人的损失及其他旅客或行李的损失,应由该旅客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的托运行李丢失或损坏,应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并随附客票(或影印件)、行李牌的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10)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下列情况造成行李物品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①自然灾害和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
②由于遵守国家的法律、规章、命令和运输规定,或因旅客必须遵守国家的这些规定。
③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④行李内装有承运人规定的不能夹带在托运行李内运输的物品,如易碎物品、易腐物品、贵重物品、文件、证件、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现金等,不论承运人是否了解都不负赔偿责任。
⑤行李外包装完好无损,除非能证明损坏是由承运人的过失造成外,对行李内物品发生的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⑥旅客收受托运行李时,未提出异议,也未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和行李破损记录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⑦逾重行李,而旅客未支付逾重行李费的,承运人不负逾重部分的赔偿责任。
⑧由行李损失而引起的间接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⑨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的托运行李,可免除行李牌上标明项目的运输责任。
⑩行李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9.6航空旅客运输保险
民用航空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而航空运输工具又具有价值高、技术要求严格、运输速度快和风险大的特点,因此在航空旅客运输活动中广泛运用保险制度。航空保险是以航空有关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的总称,包括:对航空器制造、航空器所有权、航空器运行及维修可能产生的风险予以保险;对地面航行设施(机场建筑物及其设备、导航设备等)予以保险;对使用航空器进行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予以保险等。其中,与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密切相关的是航空旅客运输法定责任险。该保险是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承运人)因参加保险的航空器发生危险时,对所承运的旅客受到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此类保险的范围与航空承运人的责任范围相同。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根据该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航空总局开展了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承运人对每名旅客身体伤害的最高赔偿限额为7万元。
旅客也可以选择投保航空旅客意外伤害险,此险种为人身保险中的特种意外伤害保险。航空人身保险是保险人对乘坐我国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不含持国际联程票乘坐国内航班者),在航空运输中由于意外事故遭受的人身伤亡给予一次性赔偿的保险。航空旅客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从被保险人踏入保险单上载明的航班或等效班机的舱门时开始,飞抵目的地点后走出舱门时为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承运人的安排下在航空器未到达目的地点前停留、绕道,或航空器延误,旅客进入舱门又被安排离开舱门而造成的意外伤害,均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9.7违反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责任
违反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责任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旅客违反合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承运人的损失;由于航空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旅客的人身伤害或者行李损坏、灭失的,承运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民航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1)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原则
我国《民航法》规定,航空运输承运人适用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①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②承运人承运期间造成旅客自带行李物品灭失、损坏的,由承运人承担严格责任,但由于行李本身自然属性、性质或者缺陷造成的除外。
2)航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航空承运人对每名旅客身体伤害的最高赔偿限额为7万元。
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3)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赔偿责任
对于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①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②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千克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③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