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洁说错了。那位顾客脑子并没进水,那位顾客脑子清醒得很,也好用得很。几天后,营业部主任便接到区法院的传票。
这件事立刻变成一件大事。
法院来函,主任自然不敢怠慢。第一步想到的就是向上级汇报。于是,主任汇报到支行,支行汇报到分行,分行汇报到总行。银行系统的现代化程度高呀,几个电话一纸传真,一个小时后,总行的领导们便知道了这件事,同时也知道了他们属下有一位名叫周圆圆的员工。
接下来是应诉准备。银行当然不怕打官司,打官司一靠有理二靠有钱,银行觉得他们在这件事情上两样皆备有何惧哉!总行领导在报告上批示:不可对此事掉以轻心,事关顾客利益和银行声誉,请相关部门督办,并将结果报我。
周圆圆所在营业部的主任在银行干了大半辈子,从来没有哪份报告引起总行领导如此重视,也从来没有哪份报告上有总行领导的亲笔批示。主任心里暗自感谢周圆圆,感谢她为他创造了这么一个在总行领导面前表现自己的机会。应诉的准备工作进行得很顺利也很周密。银行有自己的常年律师,律师常年打的都是成百万上千万的大官司,压根儿没把这一百元钱的官司放在心上。心想上了法庭三言两语,真理和法官就都会站到自己一边。没想到开庭后没十分钟,对方的律师就给了他们致命一击。
原告方律师指出,他的当事人在陈述中说过一个重要的细节:那天被告方营业员,也就是周圆圆,从抽屉里拿出的那三万元,是前边一个顾客刚存进去的。她在收进这笔存款时,并没有用验钞机点验。交给我的当事人时,也没有当场用验钞机点验,而是直接递给了他。这显然是违反银行有关规定的。而且,因为这个环节,就不能排除那张假币出自他们营业部的可能。
“这不可能。”坐在被告席上的营业部主任立即反驳。被告席上一共坐着三个人,主任、律师和周圆圆。周圆圆还没来得及开口,主任已经抢先说了。他接着补充说,“当事的营业员周圆圆,是我们营业部一名优秀员工,她不可能做出这种违反规定的事情。这一点她可以当庭证明。”
对方律师就请求法官,说他有问题要问当事人周圆圆。法官允许。
“周圆圆女士,我的当事人说,那天在他取钱之前,排在他前边的是一个小伙子,小伙子前边是一个老太太,是不是这样?”律师问。
周圆圆回答:“是这样。”
“老太太存钱的时候,是不是反复让你数了几遍?”
“是。但结果是老太太自己数错了,我并没有数错。”
“是的,我的当事人也这样说。但是,是不是因此耽误了较长时间?”
“是。”
“有多长时间?”
“大约二十分钟。”
“而你平时办理这么一笔存款,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三分钟左右。”
“这就是说,你花了比平时多六七倍的时间办了一笔存款,心里会不会有情绪?请你如实向法庭回答。”
“是,我心里不痛快,但我没表示出来。”
“谢谢你的诚实。你没表示出来,但你承认心里不痛快,也就是有情绪,是不是?”
“是。”
“你心里有情绪,不痛快,就有可能影响工作,你承认这点不承认?”
银行的律师这时坐不住了,大声说:“我反对,原告方律师是在诱供,请法官予以制止!”
但是法官大人说:“反对无效!请原告方律师继续。”
原告方律师冲法官点头说了声谢谢,而后把刚才问周圆圆的问题重复了一遍。周圆圆说:“我承认。”
“你承认有影响工作的可能,这就是说,在平常情况下,你是不会不经过验钞机的点验,就收取存款或把钱给顾客的,而在心里不痛快、有情绪的情况下,却可能出现相反的情况。那么,我现在问你,那天你在收存那三万元存款,随后又把三万元递交给我的当事人之前,用验钞机点验了吗?请你考虑清楚,如实向法庭回答。”
坐在旁边的营业部主任已经急出一头汗,恨不得抢过来替她回答一声点验了。律师也感到事情有变,如果周圆圆当时没有点验,那麻烦就大了。
周圆圆说:“我记不清啦。也可能点验了,也可能没有。”她说的是实话。实际上,那天她脑子很乱,以为点验了;现在看来,也可能没点验。
对方律师马上说:“你记不清了,这很好办,法庭可以调出当天营业部的监控录像,一看便会真相大白。”
银行律师和营业部主任留了个心眼:万一录像调来一看,周圆圆没有点验,那官司可就输定了。于是请求休庭,说调看录像还得经过报请上级批准,需要一些时间。法官同意了。
回去一看录像,他们全体傻了:周圆圆没有用验钞机点验!
这件官司的最后结局是庭外调解解决。银行自然是输家,除了向那位顾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外,还承担了原告的诉讼费用。更糟糕的是,一家小报不知通过什么渠道得到消息,发了篇一百多字的简讯。这一百多字可把这家银行恶心坏了。原指望维护银行声誉的总行领导,接到相关报告后自然不高兴。总行领导一不高兴,分行领导也不高兴;分行领导不高兴,支行领导也高兴不起来。支行领导高兴不起来,营业部主任和当事人周圆圆当然就没好日子过了。给营业部主任的处分是记行政大过一次;给周圆圆的处分是开除留用,察看期一年,同时扣除全年奖金,每月只发给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