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令》云:“诸灶必为屏,火突高出屋四尺。慎无敢失火,失火者斩其端,失火以为事者车裂。伍人不得,斩;得之,除。救火者无敢喧哗,及离守绝巷救火者斩。其正及父老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部吏亟令人谒之大将,大将使信人将左右救之,部吏失不言者斩。诸女子有死罪及坐失火皆无有所失,逮其以火为乱事者如法。”(所有炉灶一定要砌上防火的屏围,烟囱要比屋顶高出四尺,小心慎重不要失火,第一次失火的人要杀掉,故意失火捣乱的人,用车裂的刑法处死,邻居不举报或不抓住纵火的人也要杀掉;如果能抓住就免于处罚。救火的人不许大声喊叫,如果故意大声喊叫以及擅自离开防守岗位去街巷救火的人,也要杀掉。失火地区的里正和居民,以及防守这一地方的部吏都要救火,部吏迅速派人报告大将,大将派遣亲信率领部下去救火。部吏隐瞒不向大将报告,也要杀掉。女子犯有死罪,因失火犯罪但并没有损害别人,以纵火捣乱罪论处。)
《号令》云:“围城之重禁,敌人卒而至。严令吏民无敢喧嚣、三最、并行、相视、坐泣流涕、若视、举手相探、相指、相呼、相麾、相踵、相投、相击、相靡以身及衣、讼驳言语,及非令也而视敌动移者,斩。伍人不得,斩;得之,除。伍人逾城归敌,伍人不得,斩;与伯归敌,队吏斩;与吏归敌,队将斩。归敌者父母、妻子、同产,皆车裂。先觉之,除。当术需敌,离地,斩。伍人不得,斩;得之,除。”(城邑被敌人围困,最重的禁令是:敌人突然来到,要严厉禁止官吏和百姓大声喊叫,不准三人以上聚集一堆,或两人以上一起奔跑、相视哭泣、对面流泪、打手势探问、互相指手画脚、互相呼唤、你拉我扯、互相斗殴厮打、互相争辩,以及擅自察看敌人动静,否则一律处以死刑。同在一起的人不能及时制止和报告,斩首;能及时报告和制止的,免罪。同伴中有人翻越城墙投敌,同伴没有及时抓住,斩首;伯长叛变投敌,队吏要斩首;队吏叛变投敌,队将要斩首。叛变投敌的人,他的父母、妻子、儿女、兄弟都要处以车裂死刑。如果事先发觉而未投敌的,免罪。因害怕敌人而临阵脱逃的,斩首;同在一起的人不能发现制止的,斩首;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的,免罪。)
《号令》云:“擅离署,戮。……守有所不说谒者、执盾、中涓及妇人侍前者,守曰断之,冲之若缚之,不如令及后缚者,皆断。必时素诫之。”(擅自离开官署的人,杀掉。……守城主将对身边侍从中的谒者、执盾、中涓及料理日常生活的妇人有不满意的,就可下令杀掉,殴打或者捆绑他们,其他侍从不执行命令的或行动迟缓的,都要给予处罚。)
《号令》云:“宿鼓在守大门中。莫令骑若使者操节闭城者,皆以执毚。昏鼓,鼓十,诸门亭皆闭之。行者断,必击问行故,乃行其罪。晨见,掌文鼓,纵行者,诸城门吏各入请籥,开门已,辄复上籥。有符节不用此令。寇至,楼鼓五,有周鼓,杂小鼓乃应之。小鼓五后众军,断。命必足畏,赏必足利,令必行,令出辄人随,省其可行、不行。号,夕有号,失号,断。为守备程而署之曰某程,置署街街衢阶若门,令往来者皆视而放。诸吏卒民有谋杀伤其将长者,与谋反同罪,有能捕告,赐黄金二十斤,谨罪。非其分职而擅取之,若非其所当治而擅治为之,断。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辄收以属都司空若侯,侯以闻守,不收而擅纵之,断。能捕得谋反、卖城、逾城敌者一人。以令为除死罪二人,城旦四人。反城事父母去者,去者之父母妻子。”(晚上时,大鼓设置在主将的大门之内。在黄昏时,派出骑兵和使者拿着命符去传令关闭城门,使者必须手执令牌。黄昏时刻以鼓为号令,击鼓十下,所有城门路亭一律关闭,不让通行,对要通行者要先抓起来问明要通行的原因后再按罪行事。早晨时,打响大鼓放行,所有管城门的官吏自官署拿出钥匙,开完门后再交还钥匙。有特别符节凭信的人不在此禁之列。敌人前来进攻,城楼上击鼓五次,又向四周击鼓,有小鼓应和,表示各营队已响应城鼓。小鼓响了五下之后才集合的,斩首。有令必行,同时,号令一发出,立即派人随着省察号令可行与否。口号要注意,夜晚有联络的口号,口号不合的,处斩。制定戒严章程题上标题就称“某某章程”,在街道,大路台阶和城门上张贴公布,使往来行人都能看到从而照章行事。所有那些谋杀和伤害自己上级的官兵和百姓,一律按谋反罪处置;若能捉拿到谋杀长官之人者,赏金二十斤,并可免除处罚。越出职权范围擅自乱拿乱取和滥用职权办非法之事的,砍头。一切擅自闯入其他区域的官吏、士兵和百姓,都要由所在的都司空和侯将其拘留,由侯报告守将;不将其拘留而擅自放人的,杀头。能捉拿一个谋反、出卖本城军政机密或越墙投敌的人,给予特权凭证,将来可以赦免两次死罪或判城旦罪四次。翻越城墙抛弃父母离开的,该人的父母、妻子、儿女。)
5.执法严明
在《吕氏春秋·去私》中记载着墨家于其组织中,有“墨者之法”的说法。
6.墨子法治思想与儒、法的异同
墨子的尚贤使能的用人之道和行政管理的思想,同法家主张的在法治之下用人之道是相同的。即法家所谓在法治之下,便可以“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是在焉,从而举之;非在焉,从而罚之”。
但是,墨子倾向法治的政治目的和法家主张法治的政治目的是不相同的。墨子是为了废除世袭贵族制度,建立平民政治制度而倡导法治的,法家则完全是为了维护君主制度而法治。法家提出的这些主张还是为新兴贵族的君主专制制度服务的,是专制主义之法。特别是他们把法与文教对立起来,否定道德教育对法的积极作用,是有片面性的。
儒家把德礼与刑政对立起来,主张“导之以德,齐之以礼”,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要求恢复和巩固“亲亲”政治,强调礼治,反对法治。所谓“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认为“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仁,故旧不遗,则民不偷”。这是逆历史发展的守旧观点。
墨子在《法仪》、《天志》、《尚同》、《号令》、《旗帜》等篇中所体现的法治思想和主张,虽有其不明确性,甚至带有神秘性色彩,以抽象的天、天义来定义,但其中对法、义的具体说明有着优于儒、法两家的特点。即把法与道德结合起来,视二者为相辅相成的关系,不是像儒家和法家那样各执一端,把二者对立起来。墨子认为法、义是以相爱相利为价值取向的,因此,只能以“天为法则”,而“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贱也”。这深刻表明墨子的法治思想贯穿着相爱相利的伦理观和人道观。
墨家的这种法治观的特点,既是儒家和法家的法治观所不能比拟的,又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益于当今社会发展的思想精华之一。特别是他指出的包括天子在内天下之人的“动作有为,必度于天”的原则,不仅是对当时贵族统治者独断专行、贪赃枉法的腐败行为的尖锐批判和严厉正告,而且也是对当今社会上存在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陈腐现象的警世,其现实意义是大于儒、法两家的法治观的。
(七)尊天
从字面上讲,“尊天”就是尊敬上天,尊敬上帝,因而按时祭拜天帝,求其福佑。但是,从《天志》篇的内容来看,墨子并没有讲为什么尊天?怎样尊天?而是多方论证“天”的存在、阐述“天”的意愿,规劝王公大人尊敬上帝,顺从天意。从天意的内容来看,无一不反映人民的要求。因此,所谓“天意”不过是墨子借用朗朗乾坤的天之口,述说人民的共同意愿和心声罢了。
1.墨子虚设“天”是最高的统治者
《天志上》云:“是故庶人竭力从事,未得次己而为政,有士政之;士竭力从事,未得次己而为政,有将军、大夫政之;将军、大夫竭力从事,未得次己而为政,有三公、诸侯政之;三公、诸侯竭力听治,未得次己而为政,有天子政之;天子未得次己而为政,有天政之。天子为政于三公、诸侯、士、庶人,天下之士君子固明知;天之为政于天子,天下百姓未得之明知也。今天下之士君子,皆明于天子之正天下也,而不明于天之正天子也。是故古者圣人,明以此说人曰:‘天子有善,天能赏之;天子有过,天能罚之。’天子赏罚不当,听狱不中,天下疾病祸福,霜露不时,天子必且犓豢其牛羊犬彘,洁为粢盛酒醴,以祷祠祈福于天,我未尝闻天之祷祈福于天子也,吾以此知天之重且贵于天子也。”(所以老百姓竭力做事,不能擅自恣意去做,有士去匡正他们;士竭力做事,不得擅自恣意去做,有将军、大夫匡正他们;将军、大夫竭力做事,不得擅自恣意去做,有三公、诸侯去匡正他们;三公、诸侯竭力听政治国,不得擅自恣意去做,有天子匡正他们;天子不得擅自恣意去治政,有上天匡正他。天子向三公、诸侯、士、庶人施政,天下的士君子固然明白地知道;上天向天子施政,天下的百姓却未能清楚地知道。现在天下的士君子对于天子匡正天下都很明白,但对上天匡正天子却不明白。所以古代的圣人明白地将此道理告诉人们,说:“天子有善,天能赏他;天子有过,天能罚他。”若天子赏罚不当,刑罚不公,天就会降下疾病灾祸,霜露失时。这时天子必须要喂养牛羊猪狗,洁净地整备粢盛酒醴,去向上天祭祀,祷告,求福。但我从来就不曾听说过上天向天子祷告和求福的。我由此知道天比天子尊贵、庄重。)
2.墨子虚设“天”兼爱天下之人
《天志下》云:“何以知兼爱天下之人也?以兼而食之也。何以知其兼而食之也?自古及今,无有远灵孤夷之国,皆犓豢其牛羊犬彘,洁为粢盛酒醴,以敬祭祀上帝、山川、鬼神,以此知兼而食之也。苟兼而食焉,必兼而爱之。譬之若楚、越之君;今是楚王食于楚之四境之内,故爱楚之人;越王食于越,故爱越之人。今天兼天下而食焉,我以此知其兼爱天下之人也。”(怎么知道天是兼爱天下的人呢?因为天对人民的祭祀全都享用。怎么知道天兼而食之呢?自古及今,无论如何遥远偏僻的国家,都喂养牛羊狗猪,洁净地整备酒醴粢盛,用以祭祀山川、上帝、鬼神,由此知道上天对人民兼而食之。假如兼而食之,必定会兼而爱之,就好像楚、越的国君一样。现在楚王在楚国四境之内享用食物,所以爱楚国的人。越王在越国享用食物,所以爱越国的人。现在天对天下兼而享用,我因此知道它爱天下的人。)
这里墨子以天下各国皆祭祀天鬼为例,证明“天”能兼食天下之人的祭品,因而也兼爱天下之人。楚、越皆为实体,天为虚体,两者不能类比,也不能推论。墨子以此说理,牵强附会,因为谎言怎样论说也不会变成真理。不过,墨子把“天”人格化,虚设天兼爱天下,是说天具有公平无私的德行。
“天”真能兼食天下之祭品吗?当然是莫须有的;其祭品不过是由参加祭祀的人吞食而已。对此,墨子是知道的,所以他在《明鬼》篇这样说:“虽使鬼神请亡,此犹可以合欢聚众,取亲于乡里。”(即使鬼神真不存在,这也还可以联欢聚会,联络乡里感情。)可见墨子并不信奉天鬼。
3.虚设“天”有赏善罚暴之权
墨子分别列举了天赏善罚暴的历史证据。
《天志下》云:“何以知天之爱百姓也?吾以贤者之必赏善罚暴也。何以知贤者之必赏善罚暴也?吾以昔者三代之圣王知之。故昔也三代之圣王,尧、舜、禹、汤、文、武之兼爱之天下也。从而利之,移其百姓之意焉,率以敬上帝、山川、鬼神,天以为从其所爱而爱之,从其所利而利之,于是加其赏焉,使之处上位,立为天子以法也,名之曰圣人以此知其赏善之证。”(怎么知道上天爱护百姓呢?我从贤者必定要赏善罚暴得知。怎么知道贤者必然赏善罚暴呢?我从从前三代圣王的事迹知道这个。从前三代的圣王尧、舜、禹、汤、文王、武王兼爱天下,从而造福人民,改移百姓的心意,率领他们敬奉上帝、山川、鬼神。上天因为他们爱自己所爱的人,利自己所利的人,于是加重他们的赏赐,使他们居于上位,立为天子,(后世)以为表率,称之为圣人。从这可知赏善的证据。)
《天志下》又云:是故昔也三代之暴王,桀、纣、幽、厉之兼恶天下也,从而贼之,移其百姓之意焉,率以诟侮上帝、山川、鬼神。天以为不从其所爱而恶之,不从其所利而贼之,于是加其罚焉。使之父子离散,国家灭亡,抎失社稷,忧以及其身。是以天下之庶民,属而毁之,业万世子孙继嗣,毁之贲,不之废也,名之曰失王。以此知其罚暴之证。“(从前三代的暴君,如桀、纣、幽王、厉王等,对天下人全都憎恶,残害他们,改移百姓的心意,率领他们侮慢上帝、山川、鬼神,天因为他们不跟从自己的所爱,反而憎恶他们,不跟从自己的所利,反而残害他们,于是对他们加以惩罚,使他们父子离散,国家灭亡,丧失社稷,忧及本身。而天下的百姓也都非毁他们,到了子孙万世以后,仍然受人们的唾骂,称他们为暴君,这就是罚暴的明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