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
1.了解消费税的基本特点和内容;
2.掌握消费税的计算原理;
3.理解消费税会计的账簿设置、会计记录和报告等问题;
4.掌握消费税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计算方法;
5.熟练掌握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学习重点】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案例导入与问题提出】
李丽是一名会计学专业的大四学生,为了增加社会实践经验,她决定到企业实习。好不容易才找到一家酒厂,经理虽然同意接收她,但不是做会计工作,而是在销售部做推销员,李丽认为做推销员虽然累了点,但是可以培养自己与人沟通的能力,而且这家酒厂规模不小,还可以增长见识,于是她决定留下来。在酒厂干了一个月,李丽业绩还不错,正当她干得起劲之时,经理找到她说酒厂负责税务会计工作的张姐生病住院了,要两个月才能上班,想让她接替张姐工作两个月。李丽欣然同意了,因为她觉得这是天赐良机。李丽很快投入战斗,经过几天的梳理,她把当月票据整理成如下几笔业务:
(1)以外购粮食白酒和自产的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1吨并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货款已收到;
(2)自制粮食白酒5吨,对外销售4吨,收到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含包装费3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0.2万元;
(3)自产药酒1200斤,全部售出,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7.2万元;
(4)从另一个酒厂购入粮食白酒800斤(已纳消费税0.4万元),全部勾兑成低度白酒出售,数量1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
(5)为厂庆活动特制粮食白酒2000公斤,全部发放给职工,无同类产品售价,每公斤成本为15元。
请回答:
(1)你知道该酒厂该缴纳哪几种流转税吗?
(2)如果你是李丽,对以上业务将如何处理?
4.1消费税概述
4.1.1消费税的含义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或者说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属于流转税范畴。消费税的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因而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世界上有120多个国家征收消费税,我国从1994年开始征收消费税,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并于当年4月1日起,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进行了较大调整。
4.1.2消费税的纳税人
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具体来说,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尽管其产制地不在我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销售或消费,为了平衡进口应税消费品与本国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必须由从事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由携带入境者或者收件人缴纳消费税。
4.1.3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大体上可分为五大类。
(1)有害消费品,指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消费品,即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3)高能耗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普通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4.1.4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现行消费税共设14个税目、若干子目。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例如,化妆品的税率为30%,柴油、燃料油等按单位体积确定单位税额。
2.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如果不是单一经营某一税率的产品,而是经营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被称为兼营行为。由于各种应税消费品的税率高低不同,因此,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即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即指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额)。
4.1.5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一般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为纳税人,在销售环节纳税,进口消费品应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税款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当受托方为个体业户时,由委托方在其核算地申报纳税,除此之外,均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税款。
纳税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一般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分局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4.2消费税的计算与申报
4.2.1消费税的计算
1.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消费税分为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算方法。
1)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由于消费税和增值税实行交叉征收,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种情况决定了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的消费品,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从量定额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并按每单位应税消费品规定固定税额,这种固定税额为定额税率。
我国消费税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但是,在实际销售过程,一些纳税人往往将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了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啤酒1吨=988升溶剂油1吨=1282升
黄酒1吨=962升润滑油1吨=1126升
汽油1吨=1388升燃料油1吨=1015升
柴油1吨=1176升航空煤油1吨=1246升
石脑油1吨=1385升
3)复合计税方法计算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2.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品牌使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①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除此之外,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
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另外,关于包装物的计税规定如下。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3.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指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的数量。可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自产自销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根据应税消费品的不同,下面分别采取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三种方法举例说明。
【例4-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10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9月23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税额46800元。该化妆品生产企业9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100000+46800÷(1+17%)=14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40000×30%=42000(元)
【例4-2】某农场自己的酒厂,利用自产和收购的粮食生产黄酒。酒厂向外销售黄酒10吨,每吨价格1800元,价款总计18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计算该批黄酒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额=10×240=2400(元)
【例4-3】大华卷烟厂1月份出售卷烟20标准箱(每标准箱50000支,每标准条200支),收到价款562500元;出售烟丝40000元,款项已收存银行,计算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额为: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562500÷[(50000÷200)×20]=112.5(元)
根据税法规定,每标准条调拨价在70元以上,则适用税率为56%。
应纳消费税额=562500×56%+(20×50000)×0.003+40000×30%+562500×5%=358125(元)
其中,5%为批发环节增加征收的一道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的规定,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征收范围为纳税人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为5%。以上规定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