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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税务筹划基本原理及应用(4)

10.3.3税务筹划的基本步骤

第一步,熟练掌握有关法律规定。

税务筹划的一项重要前期工作,必须要熟知税法及相关法律,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政策尺度。进行税务筹划,必须要全面掌握税法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它们往往都是散见于各项文件之中,有的是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颁发的,有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有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还有的可能是省(市)发文。这些都要收集齐全,进行归类。

第二步,确立税务筹划目标,建立备选方案。

根据税务筹划内容,同时结合纳税人的情况和纳税人的要求,明确税务筹划的目标,建立多个备选方案。每一方案的制订要尽可能详细,包括:税务筹划的具体步骤、方法、注意事项;税务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等。

第三步,建立数学模型,进行模拟决策(测算)。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和纳税人预计经营情况(中、长期预算等),尽可能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演算,模拟决策,修改备选方案。

第四步,根据税后净回报,排列被选方案。

分析每一备选方案,所有备选方案的比较都要在成本最低化和利润最大化的分析框架里进行,并以此标准确立能够产生最大税后净回报的方案。同时,还要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政治风险等因素。

第五步,选择最优方案。

最优方案是在特定环境下选择的,因此,在选择之前,要考虑这些环境能保持多长时间的稳定期,尤其是在国际税务筹划时,更应考虑这个问题。

第六步,付诸实践,信息反馈。

税务筹划的时间可能比较长,在计划实施以后,筹划人需要运用信息反馈制度,经常、定期地通过一定的信息反馈渠道来了解纳税方案执行的情况,验证实际税务筹划结果是否如当初测算、估算,为今后税务筹划提供参考依据。

10.4增值税税务筹划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改革后的增值税仍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税率简化的特点,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规范税收制度、抑制偷税行为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关于增值税税制要素的多种选择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

10.4.1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现行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差别待遇,这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通常被认为重于一般纳税人,但这并不是绝对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例10-1】某工业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6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如果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后,适用17%的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只有20万元(不含税)。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若企业申请作为一般纳税人,则:

应纳增值税额为=60×17%-20×17%=6.8(万元)

方案二:若企业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

应纳增值税额为=60×3%=1.8(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5万元(6.8-1.8)。因此,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

10.4.2利用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而且这里所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即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的从属关系。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则征营业税。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而营业税税率为5%或3%,所以若能使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便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了。

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征营业税,我们自然能够降低税负;而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要征增值税,那么该如何降低税负呢?如果把一项销售行为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分给两个核算主体(其中一核算主体是由原核算主体分立出去的),则可使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

【例10-2】甲公司生产高科技产品,2009年1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万元,同时公司下设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取得技术指导费4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不将公司的技术指导部门分立出来,取得的技术指导服务收入所占比重不大,所以应将其并入设备的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500+40÷(1+17%)]×17%-50≈40.81(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把技术指导部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咨询公司,则其所得技术指导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则企业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00×17%-50+40×5%=37(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税3.81万元(40.81-37),应当采取方案二。

10.4.3利用兼营行为进行税务筹划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括几种经营项目。兼营的形式主要有:兼营项目税种相同,但税率不同;兼营项目税种不同,适用税率也不同;兼营项目既有征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

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谓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比如,某农村供销社既销售税率为17%的家用电器,又销售税率为13%的化肥、农药等;某农业机械厂既生产销售税率为13%的农机,又利用本厂设备从事税率为17%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

对这种兼营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税务处理方法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所谓“分别核算”,主要是指对兼营的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照不同的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以避免适用税率混乱,出现少缴或多缴税款的现象。所谓“对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是指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取得的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本应按17%或13%高低不同税率分别计税,但由于未分别核算,因此,只能以不减少上缴国家的税收为前提,对混在一起的销售额一律按17%的高税率计税。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健全账簿,正确核算应纳税额。

【例10-3】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包括一瓶售价为50元的香水和一件售价为8元的小工艺品,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当月销售10000套。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

方案一,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厂家应纳消费税为:

(50+8)×10000×30%=174000(元)

方案二,将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厂家应纳消费税为:

50×10000×30%=150000(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4000元。

2.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区别,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比如,某商贸公司,一方面批发、零售货物,另一方面其运输车队又从事本企业以外的运输业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兼营行为的避税筹划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1)增值税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应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则将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分开核算有利;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还要比较征收率与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营业税税率较高,则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加获利机会,也可以销售增值税应税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营业税纳税人则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来缴纳增值税。

【例10-4】某计算机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某月硬件销售额为200000元,另接受委托开发并转让软件取得收入30000元,该企业应作何种税收筹划。

方案一:若不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额=[(200000+30000)÷(1+3%)]×3%=6699.03(元)

方案二:若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额=[200000÷(1+3%)]×3%=5825.24(元)

应纳营业税额=30000×5%=1500(元)

应纳税总额=5825.24+1500=7325.24(元)

可见,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626.21元(7325.24-6699.03)。

10.5消费税税务筹划

国务院及财政部最新修订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上述法规缴纳消费税,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消费税的税务筹划,以降低消费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0.5.1纳税人选定的税务筹划

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消费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并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比较窄,仅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而不是对所有消费品都征收消费税。目前我国消费税共设置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14个税目,因此在纳税人的选定上可以进行适当的筹划。企业在投资决策的时候,就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政策的产品进行投资。另外,有些高档消费品也没有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企业也可选择这类项目投资,以避免成为消费税纳税人。

10.5.2税率的税务筹划

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由于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是固定的,只有在出现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纳税人才可以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和核算方式,达到适用较低消费品税率的目的,从而降低税负。因此,企业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要做到账目清楚,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在消费品销售过程中的组合问题,要看有无必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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