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子答道:“我们齐国高大能干的人多得很,不过,按我国的规矩,派什么人出使什么样的国家是有严格规定的。高大能干的人,就派他出使高贵强盛的国家;矮小无能的人,就派他们出使低贱弱小的国家;我晏婴是最矮小无能的人,所以就派我出使到楚国来了。”
楚王本想通过污辱贬低晏子从而达到污辱贬低齐国的目的,以显示自己在这场辩论中高高在上的权利,但晏婴的巧妙答辩,却使得楚王落得自讨没趣。
三、同一原则
辩论中存在着持不同意见的双方或多方,有不同意见的双方或多方存在才能实现思想交锋。一个人不可能自己同自己辩论,一个人头脑中几种方案或做法的权衡和比较,那是思考或思辩而不是辩论。
同一性原则,是指在辩论中,辩论者的思想必须具有确定性和首尾一贯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是包含有内在矛盾,不断地运动、发展和变化着的。但是,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客观事物又有着特殊的质的规定性。正是由于事物的这种质的规定性,才使得事物之间能够加以区别。逻辑学的同一律正是客观事物质的规定性亿万次地反映在人们意识中而形成的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我们要正确地认识客观事物,展开辩论,就必须遵守同一律。而辩论中思想的确定性、首尾一贯性正是同一律对辩论者的最基本的要求。
辩论中,双方或多方必须针对同一事物或同一问题,即存在着同一论题。如果各方谈论的论题不同,你吹你的调,我唱我的曲,就不能实现有意义的辩论。比如,一个人说“法律是有阶级性的”,一个人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由于两人所认识的对象不同,因此两个观点不能构成辩论。只有当一个人说“法律是有阶级性的”,另一个人说“法律是没有阶级性的”,这样两个判断才构成辩论。因为这两个判断的对象相同,又是两种相互对立的思想,即两个判断至多只能有一个为真,不可能都真。这样,就有了谁是谁非的问题,就必然要引起辩论。
辩论中,各方有或多或少的共同认识或共同承认的前提,如思维的同一律等,如没有这些共同承认的东西,辩论只可能是一场混战,也就不可能得出结论。总之,辩论诸方有共同的话题,而又有不同意见。从哲学观点看,辩论的诸方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具体地说,同一律要求辩论者在辩论中所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同一。请看下面一则辩论:
有一天,张、王、李、赵四个人看见宿舍的防火桶里装着半桶沙子,于是他们争论了起来。
张:“这是半空的桶。”
王:“这是半满的桶。”
李:“这有什么好争论的,半空的桶不就等于半满的桶么?”
赵:“不对。如果‘半空的桶等于半满的桶’这个等式成立,那么我们把两边都乘以2,半空的桶乘以2,等于两个半空的桶,两个半空的桶等于1空桶;半满的桶乘以2,等于两个半满的桶,两个半满的桶等于1满桶。于是岂不成了1空桶等于1满桶了吗?”
赵的辩论是错误的,原因就在于其中“半空的桶”、“半满的桶”等概念在使用时没有保持同一,偷换了其中的含义。“半空的桶”表示该桶有一半空一半满;“半满的桶”表示该桶有一半满一半空。而赵却将它们分别偷换成了“桶中的那半空的部分”、“桶中那半满的部分”,这就势必得出荒谬的结论。
同一律还要求辩论中的辩题必须保持同一。比如,某单位以“什么是光彩”为题展开辩论,其中有这么一段小插曲:
张三:“什么光彩不光彩,我认为有钱就最光彩,没有钱就不光彩,理由很简单,有钱就能办事,没有钱什么事也办不成。你到商店里去买东西,少一分钱东西就买不回来;你到电影院里去看电影,少一分钱就进不去。”
李四:“你的理由并不能说明有钱就光彩,只能说明钱是有用的……”
张三:“钱当然是有用的啦!有钱能使鬼推磨!”
李四:“你这话我不同意!世界上根本就没有鬼,哪里谈得上什么鬼推磨?”
张三:“谁说没有鬼?如果没有鬼,为什么古今中外有那么多人要说鬼?”
本来,他们所要辩论的辩题是“什么最光彩”,可是后来却把争论的问题转移到“世界上有没有鬼”上面来了。这样,辩题就没有保持同一。这种辩论往往是信口开河,漫无边际,像脱缰的野马一样,最后便离题万里,这是逻辑学的同一律所不允许的。
四、充足理由原则
逻辑学认为,要确定某个思想的正确性,就必须有充足的理由为根据,这就是充足理由律。充足理由律体现了思维的论证性和有根据性。同样在辩论中,要确定某一论点的正确性,也必须有其可靠的客观根据,这样才能使我们的论证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充足理由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辩论者在辩论中必须为自己的观点提供充足的理由。
辩论中,辩论者要达到论证自己观点的目的,说服对方赞同自己的观点,就必须提供充足的理由。只有符合充足理由原则要求的辩论才能真正具有说服力。相反,如果辩论者提出自己的观点而不能提供真正的理由,就不可能使人相信你的观点。如果辩论双方在辩论中都只是认为自己对、对方错而不能提供充足的理由,这种辩论也是无法进行下去的。
充足理由原则要求辩论必须具备下面三个条件:
(一)理由必须真实无疑
也就是说,理由必须是经过实践检验并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理由真实是辩论具有说服力的最起码条件,但是,在实际的辩论中,有的辩论者在辩论中无中生有,根据自己的辩论需要“想当然”地随意编造所谓事实,这样的理由肯定是不具说服力的,也是与充足理由原则背道而驰的。
这里,我们来看关于“人类和平共处是一个可能实现的理想”的辩论中的一节辩词:
反方:根据数字的显示,自从1945年以来,每天有12场战争在进行,这包括大大小小的国际战争以及内战。请问大家,这是一个和平的状态吗?
台湾大学队(反方)为了论证自己的“人类和平共处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理想”这一观点,列举了“1945年以来每天有12场战争在进行”这一数据作为论据,这一论据显然是不可靠的,这就难免遭到南京大学队(正方)的反驳:
正方:对方同学所说的1945年到现在,每天爆发12场战争,这个数据引用是不正确的。事实是, 60年代总共爆发了30次战争,而到80年代总共爆发不到10次,这不正说明一种缓和的趋势吗?对方认为今天世界每天有12场战争,我不知道这个数据从何而来,对方同学是不是把战争的外延无限扩大了?是不是连夫妻打架、儿童打架也影响了人类和平共处呢?
由于南京大学队针锋相对的揭露与反驳,反方台湾大学队的所谓每天有12场战争这一危言耸听的说法自然就不成立了。
(二)辩论中提供的理由必须充足,必须有足够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论点
在辩论的过程中,辩论者陈述的理由不但应该是真的,而且还应该是足够的。1946年,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之后,国际社会在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日本侵华战争罪行累累,铁证如山,然而,国民党军政部次长秦法纯以为随便应付一下便可完事,就没有认真搜集证据,在法庭作证时只是重复“日本在中国杀人放火,无恶不作”之类套话,竟提不出任何具体的证据,这被各国法官当做笑谈,甚至有人要把他拉下台去。
这位所谓的国民党军政部次长秦法纯所要证明的是日本侵华日军的罪行,他提出的证据“日本在中国杀人放火、无恶不作”尽管也是真的,但是仅靠此证据,肯定还不足以达到论证论题的目的。因为他的辩论违反了充足理由原则。
充足理由原则首先要求辩论中所使用的理由必须完全真实、可靠。如果理由虚假是无法达到论证目的的。
请看这么一则日本故事:
日本人相信所谓的龟寿延年,于是,有一个小伙子在热闹的夜市上卖乌龟。
“卖乌龟!卖乌龟!谁买乌龟?鹤寿千年,龟寿万年。活一万年的乌龟,便宜啦!”
有个中年人听说乌龟能活一万年,就买了一只。可第二天一看,乌龟已经死了。到了晚上,他气呼呼地来到夜市上,找到那个卖乌龟的小伙子,气愤地说:
“喂!你这个骗子!你说乌龟能活一万年,可它只活了一个晚上就死了!”
卖乌龟的小伙子笑哈哈地答道:
“先生,这样看来,昨天晚上它刚好满一万年。”
这个小伙子说的“这只乌龟昨天晚上刚好活了一万岁”是毫无根据的,是虚假的,违反了充足理由原则,只要令其拿出理由,其谎言便可立即揭穿。(三)观点和论据(理由)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从论据(理由)的真肯定能推出观点的真
充足理由原则还要求辩论中论据与论点之间要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由论据能必然地推出论点。否则,辩论也就不会有说服力。有的人在辩论中提供了大量真实的理由,说得娓娓动听,但是理由与观点之间缺乏必然的逻辑联系。这样的辩论自然也是难以令人心服口服的。
比如,某人民法院曾受理一桩行凶打人并恶意用粪便泼浇邻人的刑事案件。被告特委托了大名鼎鼎的律师为辩护人。气氛肃然的法庭上,辩护律师发表起辩护词:
“……本律师认为,纵然被告动手打人,但系事出有因。因为被告发现原告人在争吵时也虎着脸庞,气势汹汹,大有企图打人的预兆,故为了防止出现自己被打的局面,被告果断地先发制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抢先突然袭击,掌握住这场殴斗的主动权,这完全是一种临危不惧、攻其不备的针锋相对的举动,虽然不能算作法律上的‘正当防卫’,但鉴于情有可原,姑且称作‘准正当防卫’也未尝不可……”
这里,辩护律师的议论自然是荒谬的,因为,原告虎着脸庞并不能必然得出被告可以行凶打人的结论。由其论据的真实性并不能必然得出其论题的真实性,辩护律师违反了充足理由原则。
一个人要想自己的辩论充分有力,就必须提供充足的理由,必须遵守充足理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