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章关于银行债权和股权治理机制,都是从产权角度研究的。而这两种治理机制往往会通过公司内部的董事会制度和外部的控制权市场机制进一步实现对公司的治理。特别是董事会治理机制是公司治理最核心的机制12,因此,本书中将研究银行通过董事会机制实现对公司的治理,简称为银行的董事会治理机制,或者银行进入董事会的治理机制。本文中银行的董事会 (Banker on board) 治理机制是特指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Banker or bank executive)进入公司董事会的治理机制。本章从董事会制度的理论研究入手,再进一步研究银行进入董事会治理的合理性,进而探讨董事会制度的实践模式,最后结合我国董事会制度的现实,对我国银行进入公司董事会治理机制进行可行性研究。
5.1 董事会制度概述
公司的内部治理正经历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制度变迁,董事会日益成为现代企业的治理中枢。公司的董事会制度是随着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出现与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公司制企业出现以前,企业主要采取业主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公司制的出现使得企业实现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企业开始脱离某个具体的所有者而独立存在,具有了自己的“人格”和生命。有限责任和法人制度是公司制的两大特征。然而法人制度却带来很多问题,因此遭到许多人的怀疑。如亚当·斯密曾经谈到:由于本身不是所有者,难以想象自利的经理们会像照顾自己的财产那样小心、妥善地管理公司的财产,结果可想而知。董事会制度可以说是解决亚当·斯密所担心问题的一项天才发明。在形成最初的公司法律制度时,公司的立法者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要求公司设立一个董事会,让董事会作为公司所有者的代表,负责对管理层进行监督。随着公司制的发展,公司董事会制度也在不完善。由于现实世界中市场的不完美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董事会制度的诸多问题,比如,作为责任人的董事同样存在着“代理问题”,这就需要用“规制”的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因而董事会的制度规范也在不断完善,主要体现在董事会的性质,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的功能等方面。
5.1.1 董事会制度的性质
董事会之所以存在,不是因为法规,而是因为数百年的历史。因为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优于个人智慧,并且可以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并分担公司领导的责任。董事会是公司制度的内生物,董事会是一种市场对组织设计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即董事会是一种解决在组织中普遍存在的代理问题的内生决定机制。但是由于现实世界中市场的不完美与信息的不对称,使作为受托责任人的董事同样存在“代理问题”,因而需要用“规制”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目前,多数国家的公司法,或与之相关的股票交易治理的必备文件,都要求大多数的公司必须具有许多强制要求的董事会,如董事会人数的最低限制、部分董事必须独立等。
此外,董事会的重要任务是设定公司的目标,并对公司的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方式承担最终责任。因而董事会是一个谨慎行事的机构,在会议上经过辩论形成的观点将变成政策和行动的计划。董事会是公司经营者求助的对象,也是经理权力的来源。在上司公司中,经理的权力是经过合法授权的,因为股东选出了董事会,并赋予其权力,而董事会又任命了经理,股东是权力的最终来源。
5.1.2 董事会的构成
目前,关于董事会成员的流行分类方法来自于Baysinger和Butler以及Byrd和Hickman的定义。他们认为,董事可以细分为内部董事、有关联的外部董事(Affiliated Outside Director)和无关联的外部董事。后者也可以称为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所谓有关联的外部董事,是指那些虽然不是公司的全日制雇员,但他们往往通过某种方式与公司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比如,这些董事可能是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律师、咨询顾问以及客户,甚至是公司主要利益相关者的亲戚、同学;或者是公司原来的雇员。而所谓无关联的外部董事,即独立董事,是除了董事职位之外,与公司再无任何关联关系的董事,这些董事通常可能是个人投资者、知名人士和学者等。
董事会中内部董事,是可以在董事会讨论公司战略与重大决策方面发挥作用的人。这是因为,内部董事具有信息上的优势,他们比较了解企业的专有性信息。正如Fama和Jensen在1983年的论文中提出,内部董事参与公司董事会工作的好处是,可以便利董事会的决策过程更加有效率。内部董事参加董事会工作的另外一个作用是他们加入公司董事会工作。有助于外部董事了解和考察CEO的候选人。一般来说,当公司面临CEO退休或更换其他领导人的时刻,可以把几个候选人都放进董事会,从而使外部董事有机会近距离地观察这些潜在CEO的品质和风格,挑选出合适的新CEO。但是,董事会中内部董事的数量增多,会降低董事会的独立性,不能公正客观地评价公司管理层的业绩。这也就是为什么在70年代之后,大多数公司都开始增加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数量,用独立董事来替换内部董事的原因。
独立董事对于公司业绩的影响,可以通过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独立董事被认为与企业的管理层关联比较少,可以公正地发表意见,监督公司的现任管理者。独立董事为了顾及自身的声望和名誉,一般不会与管理层勾结,他们要通过占有公司董事职位这一身份向市场传递关于自身价值的信号。所以,独立董事敢于在公司业绩不良时提议或投票撤换公司CEO,以维护股东利益。第二,独立董事可以运用他们的丰富经验、在技术和市场方面的知识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上的难题。第三,当政治因素对企业的影响较大时,具备政府背景的独立董事就可以帮助企业进行游说、取得政府支持。
5.1.3 董事会的功能
经济学家对于董事会责任或功能的描述更多地是按照企业理论的说法强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配置。Fama和Jensen在1983年的文章中将董事会的职能描述为:在股份公开发行的公众公司里,剩余索取权的拥有者一般保留对诸如董事会成员、审计机构的选择、公司兼并和新股发行方面的最终决策权。其他的管理和控制权力都由拥有剩余索取权的股东委托给予公司的董事会。然后,董事会将多数决策和经营控制的权力授予公司的内部代理人(经理),不过,董事会保留了对内部代理人的最终控制。这些控制包括:对内部代理人提出的经营策略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选择、聘用内部代理人,解除不合格的代理人,并对他们的报酬进行决策。
当然,管理学家对于董事会的作用也有其他的说法。比如,“资源依赖性”观点主要强调了董事会处理与外部关系事务中的作用。另外,按照Tricker在1984年论文中的观点,外部董事将提供专家意见来补充现有的管理,如在融资、投资和股利政策方面,董事们可以提供决策支持,董事会也会在公司长期战略规划方面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从董事会实际运行层面看,董事会的工作应该包括如下六个方面的任务:领导公司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审查,选择任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合理的报酬政策,适时解聘不合格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影响并监督公司股利政策的形成,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确定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策略.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过程;监督公司的重组活动,确保公司的战略性发展过程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
5.2 银行进入董事会的机制研究
保护股东的措施,主要有公司章程、董事会和外部董事。所有股东都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保护自身的利益,另外大股东一般都会派人进驻董事,其他中小股东一般通过不拥有股票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来保护自身利益。而其中的董事会治理机制是公司治理最核心的机制13[106]。银行持股后,作为股东和债权人双重身份的投资人就会进入公司董事会,积极参与公司治理。银行进入公司董事会的治理机制,可概括为动力机制、权力机制、保障机制三个方面。
5.2.1银行进入董事会的动力机制
银行进入董事会的动力来源,布莱尔、杨瑞龙和周业安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给予了较满意的回答。他们认为,关系专用性资产是指其价值依赖于公司价值的那部分资产,这部分资产一旦改作他用,其价值就会降低。因此,投入公司的这部分资产是处于风险状态的,为激励专用性资产进入公司,需要给予其投入者一定的监控权,以保障其自身的利益。利益相关者是指已经为公司贡献了关系专用性资产的人或集团。因此,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公司理所当然要为利益相关者服务,其中一部分利益相关者可通过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机构,参与公司战略制定,保护自身利益。他们认为银行作为债权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理应进入公司董事会。银行愿意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吗?杨瑞龙和周业安引用斯蒂格利茨(Stiglitz,l985 )[9]的观点认为,理解现代公司制度的关键在于对监督成本的认识:谁能有效的从事监督活动?谁有动力去从事这些监督活动?作为公司最大债权人的银行是最符合这两个标准的机构之一。银行具有信息优势和人才优势,又是公司的债权人,既有能力又有动力去监督公司经理人员的行动,但如果银行贷款份额不足以构成公司融资的依赖,则银行会仅仅关心还本付息问题,而不愿付出监督努力。解决的途径在于,要么是银行成为主银行,要么让银行持有公司的股份,一旦银行的利益与公司密切相关,监督的动力问题也就迎刃而解。银行的监督优势在日德公司治理机制的比较中均有较透彻的分析。对于日德公司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所投入的资金具有较大的比重,这使得公司的行为直接影响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绩效,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的效率和公司息息相关。正是出于这种命运共同体的考虑,银行即使作为债权人,也必然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愿意进入公司董事会,尽可能地降低自身的风险。如果持股成为股东后,进入董事会的动机就更强。
5.2.2 银行进入董事会的权力机制
新产权学派的代表人物Grossman, Hart and Moore,他们的贡献又被简称为GHM模型。这一模型是关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础,其理论的基本逻辑可概括为:存在专用性投资的企业之间的契约是不完全的,这会影响各方的事前关系专用性投资,因此应该设计某种最佳产权结构来保证最大化联合产出。最佳产权结构通常要求将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或所有权安排给投资重要的一方,或者投资是不可或缺的一方。Grossman &; Hart把所有的契约权利(contractual rights)分为两类:“具体权利”(special rights)和“剩余权利”(residual rights)。所谓具体权利,就是契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的对物质资产(physical assets)的权利(对另一方来说说是责任),比如利润分成比例,交货时间等。所谓剩余权利,就是初始契约中没有规定的所有对物质资产的权利,此即“剩余控制权”。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一方,可以按照任何不与先前的契约、惯例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的所有用法。Hart明确将剩余控制权等于所有权,因为只有资产的所有者应该拥有剩余控制权,这里的资产指物质资产。Hart认为,只有从物质资产的意义上定义企业,才能正确理解企业的并购,并可以解释企业权威的来源,以回答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60]对科斯(1937) [107]的置疑。14所以,在一个企业中,谁拥有了物质资产,谁就相应地控制了人力资产,谁就“拥有”了企业。在这个意义上,企业就被定义为一种所控制的物质资产的集合。因此,银行通过股权或债权,成为公司物质资产的所有者,而“拥有”公司,从而获得剩余控制权。获得剩余控制权的银行,就可以通过董事会这一决策机制,实现对公司的治理作用。
5.2.3 银行进入董事会的保障机制
前面两个机制回答了银行进入董事会的动力和基础,那么银行进入董事会有哪些保障措施或作用呢?交易费用理论把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的付出(物质资本或人力资本)看作是一种与公司之间的一种交易或契约,根据资产专用性程度不同,而设计不同的保障措施和交易价格。对股东和债权人设计的保障措施最有效的就是董事会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