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是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为弥补自有资金不足,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资金的重要来源。出纳人员作为向银行借款活动的直接经办人,必须能够根据借款的不同类型了解相关的借款条件,合法而高效地办理借款业务的各项手续,保证本单位的借款能够及时取得,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一节 银行借款的种类、条件及当事人
借款单位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应当根据本身的实际需要,合理选择相应的银行借款方式。借款的同时,借款人还应充分考虑到本单位的偿还能力和贷款银行的贷款条件,以保证借款的安全性。
一、银行借款的种类
根据银行在贷款的管理要求和反映经济活动的情况不同,银行借款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一般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
(一)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借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这类借款一般是临时性的周转借款或为特定目的所借的款项。短期借款具有使用灵活,取得手续相对简便且偿还期限短的特点,借款时取得的成本往往较高且附加信用条件较多,对单位的短期偿款能力要求较高。
(二)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指借款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的各类借款,长期借款一般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或大修理及其他特殊事项。长期借款的成本较低,弹性空间相对较大,但在借款过程中手续较复杂且限制性条件较多,同时对借贷单位的长期偿债能力要求较高。
二、借款期限和利率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单位提供贷款,除取得贷款担保外,必须要明确还款期限和借款利率问题。出纳人员应当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随时掌握借款的动态,以维护借款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借款期限
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借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二)借款展期
借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银行借款到期日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延长还款期限的行为,但是否给予借款人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借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长期借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翌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三)借款利息
按照《贷款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借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借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一般而言,金融机构对单位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在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计收复利。
三、借款人
向银行申请借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营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在申请银行借款时,必须具备一定的借款条件,在办理借款的过程中,借款人依法享有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遵守借款的基本管理规定。出纳员对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熟悉运用,以便顺利地开展借款工作。
(一)申请借款的条件
按照《借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申请借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物资和经营费,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名称和组织机构,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权对外签订交易合同权力。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借款利息和到期借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5.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6.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7.申请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要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二)借款人的权利
借款人在办理借款时,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三)借款人的义务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应当按有关法规的要求承担应尽的义务,主要有:
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应当接受借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账务活动的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或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4.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未经贷款人同意而擅自转让,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7.借款人因撤销、合并、分立等事项的变更,其债务按国家有关法规确定。
8.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9.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10.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1.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12.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13.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14.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15.不得采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四、贷款人
贷款人是指向有关借款人发放贷款,并约定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金融机构。我国《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我国目前经营贷款的金融机构有: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外资银行等。
(一)贷款人的权利
贷款人有权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有权依合同约定从借款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未能履行价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二)贷款人的责任
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如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为借款人提供咨询。
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或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长期贷款回复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5.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6.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银行借款的日常管理
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时,应当按其规定的程序严格办理有关手续。一般来说,借款可分为借款申请、银行审批、签订合同、收到借款和归还借款五个步骤。出纳人员除了熟悉借款的程序外,还必须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借贷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使借款业务顺利而圆满地完成。
一、银行借款的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在申请过程中,借款单位应当首先考虑单位本身的实际需要、借款目的和偿还能力,从而决定借款的金额、期限和方式,这项工作一般是由单位决策层决定的。做出借款决定后,出纳人员即可根据借款计划提供有关的贷款人资料,准备必要的借款资料,然后申请借款。
(一)银行借款申请材料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4.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和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