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磊领衔的嘉实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泰和基金是当时的异类:它有20亿元的资金规模,却坚持不坐庄,投资分散到132家股票;它不像有的基金那样频繁进出,热衷短线套利,2000年上半年交易手续费还不到100万元,股票持有平均周期超过一年;它也不玩自拉自唱,做高股票价格,再传给下一个倒霉的买家。业界称嘉实基金为“一条慈祥的鲨鱼”、“绿色环保基金”。
但嘉实的公司治理存在先天的缺陷。董事会看好市场上流行的赚钱捷径,和经理层“分散投资,长期持有”的理念南辕北辙。这使洪磊的新政从一开始就命运多舛。
1999年“5·19行情”中,嘉实由于投资理念的分歧,没能按预先设计好的方案进场。当年实际投资收益为同期基金最末。
最触怒董事会的是洪磊坚持不坐庄的理念。2000年5月,嘉实召开股东大会,提议罢免洪磊的总经理职务,其中一条理由就是他不改变公司投资风格。此前曾有董事要求嘉实以20多元的价位接亿安科技的庄,被洪磊拒绝。
2000年5月,嘉实公司第一次召开股东大会弹劾洪磊未果,洪磊便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自己的理念。他说,我有申诉的权利,也相信民间智慧和社会正义。
2000年6月12日,洪磊向证监会提交了任职行为的书面说明,并提请证监会审查王少华的董事任职资格。
只要有媒体约访,洪磊都乐意接待,一遍一遍重复自己的基金投资理念。“像祥林嫂一样。”
2000年8月,嘉实再次召开董事会,免去洪磊的总经理职务。
《基金黑幕》一文的发表,使洪磊在民间和业界口耳相传。褒奖的称他为基金业的揭黑斗士,反对者斥他为基金业的叛逆。
最富于戏剧性的变化出现在一年以后。
2001年6月29日,洪磊被提名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察部副主任。有一个民间的传言无从证实,说朱镕基在此事的发展过程中说了一句极富黑色幽默的话:你们不让他发财,我来让他当官!
这不啻是对整个基金业此前行为的一种宣战。
2001年3月23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曾在国内三大证券报上联合发表“严正声明”的10家基金管理公司的调查结果,认定有8家违规。
洪磊到证监会上任的当晚,中央电视台播出了一个资料片段,那是2000年8月他被全票免职后接受中央电视台的采访,讲的依然是他的基金理念。一年后,他站到了监管者的角度,有了实践自己基金理想的机会。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金黑幕的故事远没有结束
如果以为基金黑幕的故事就此结束了,那是一相情愿的想法。
“接上级部门通知,公司总经理韩方河同志因涉嫌个人违纪,正在协助调查。”2006年10月16日晚,华安基金的一则临时公告,使市场上流传了数日的传闻得到印证。
一位基金业内人士透露,此次韩方河出事与上海电气及张荣坤案有关,可能涉及旗下基金对外的利益输送。
在此前,上海已有多位商界人士被双规,其中包括前华安基金董事长、上海电气董事长王成明,前上海电气副总裁韩国璋,前上海电气副董事长、福禧投资控股公司控股股东张荣坤。在前上海电气副总裁韩国璋被双规时,就一度传出上海电气和华安基金联手炒作海欣股份,上海电气逢高出货,而华安基金则以高位接盘,重仓海欣。
上海电气和福禧投资旗下的沸点公司分别持有华安基金公司20%的股份。为此,许多业内人士推测,韩方河出事是受上海电气及张荣坤案的牵连。
据称,华安基金的上述操作使张荣坤等人获得巨额收益,并以这些资金入股华安基金,从而使韩方河在华安基金获得股东、董事会更多的支持。
高位接盘,是指一只股票价格被炒高,但由于庄家持有量过大,无法出货,一家大基金慷慨出手,将这只炒高股票的筹码接过来,从而实现庄家的炒作利润。这是一种非常恶劣的利益输送。
2007年9月26日,原华安基金公司总经理韩方河因受贿400多万元及共同操纵股价,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在太钢不锈(000825)2006年一季度股改期间(包括公布股改对价方案之前及公布股改方案之后、对股改方案进行投票表决之前),南方旗下有6只基金进入该公司前10大流通股股东名单,并对股改方案投了赞成票,它们分别是: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天元、基金金元、南方高增、基金隆元、南方宝元,而基金金元的基金经理即为王黎敏。
在基金金元建仓太钢不锈后,王黎敏通过其父亲的账户买入太钢不锈。从2006年一季度到2007年一季度,太钢不锈都位居基金金元10大重仓股前三的位置,而且都是超配品种,其持有股票市值占基金净值比均在8%以上。在2006年3月7日太钢不锈完成股改复牌之后,该公司股价从2006年3月9日最低的3.23元一路上涨至2007年9月18日最高的33.58元,一年半期间的最大涨幅超过10倍。
就王黎敏利用其父账户在太钢不锈进行内幕交易一事,证监会给予其个人终身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所得约150万元。此前曾有传闻称,其非法所得应在400万元左右,但最终认定不足此数,而是与上投摩根唐建一案中所认定的非法所得150万元几乎完全相同。
2007年4月,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老鼠仓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查实,唐建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被查处的第一人。
唐建自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起???以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新疆众和”股票,其父的账户买入近6万股,获利近29万元,另一账户买入20多万股,获利120多万,总共获利逾150万元。
这即是民间俗称的“老鼠仓”,也是典型的涉嫌内幕交易刑事犯罪的行为。上投摩根基金随后发布公告,免去唐建担任的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及其他一切职务,并予以辞退。
据悉在美国,对基金内幕交易的严管严查极具威慑力,被定罪的基金经理除了被永远禁止从事该行业外,还要面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牢狱之灾,但这仍然不能令行禁止,这时候,社会监督的力量就凸显出来。美国的各级证券交易机构均设置了市场监管部门,允许知情人、律师、新闻媒体等向其“报料”,举报消息一旦查实,举报人将可获得高达案值10%的奖金。这项制度让基金经理们风声鹤唳。
这一系列问题,也使得我国基金监管的问题再受关注。
资料显示,2004年管理层曾收到上千份揭发“基金黑幕”的举报,并对部分较严重的事件立案调查。但由于当时上证指数正处于1300点这一近5年的最低点,为避免对基金持有人和证券市场造成过大负面影响,“侦查”工作相当低调,也没有对外公布调查处理结果。这也导致基金“利益输送”有恃无恐。而2005年,基金公司以公众基金为社保基金利益输送的丑闻也在市场上引起轩然大波,但证监会调查结果依旧是息事宁人。
“管理层最终选择了稳定市场。”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如此判断。
在一份由券商提供的研究报告中则指出,管理层治理基金最严厉的方式是,对外界完全公开,对查处到的问题全部公之于众。退而求其次则是,私下对基金业严格治理,表面上却表示基金行业没有什么大问题。有媒体认为,管理层选择了后者。
上海一家中外合资基金公司督察长表示:“我很遗憾,管理层对基金从业人员违规行为最严重的惩罚仅仅是免职。”
也许,市场的担忧和政府监管机构内心的恐惧不谋而合?正是管理层严查基金业,导致连锁反应:案件爆发--市场爆发信任危机--赎回基金--基金被迫抛售股票--股市下跌--再赎回--基金再被迫抛售股票。2万亿~3万亿资金规模的基金业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对市场、指数和监管层政绩的影响不可想象。
如果说韩方河以华安之名,以持有人利益受损为代价,获取个人利益,那么华安的投资审核委员会对投资海欣股份是否也应承担部分责任?面对王黎敏和唐建的老鼠仓,南方基金和上投摩根基金都澄清这是个人行为,但这实际上也进一步揭露出基金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弊端。作为管理市值已过万亿的基金行业而言,如何从制度上规避利益输送,把投资者利益放至首位;如何通过法规严惩利益输送,使损众利己者得到应有惩罚,都是高速发展阶段的基金急需考虑的。
在基金诸多的好坏评价和政府监管行为的进退失据背后,监管体制和基本法律制度上的先天缺陷是不是这个市场衍生工具引起诸多争议的根本原因呢?
中国的基金发展历程,带有太多的中国改革的特殊色彩和痕迹,追究一下它背后隐藏的奥秘,对我们反思中国改革的得失也许不无启示……
基金制度的缺失
实际上,中国基金业的真正黑幕并非仅仅是基金业本身行为的失当,更重要的是基金基本制度安排的缺失。
其一,我国的基金法律制度混淆了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基本概念。我国2003年通过的《基金法》将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原有的对基金概念的定义式的规定修改为目前对该法调整范围的规定,这就使得《基金法》缺少了对法律调整对象的规定。这也是造成我国在此概念上产生混乱的根本原因。
统观近几年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各种问题的监管措施、相关规范文件和部门规章,无一例外地是面向基金管理公司的,是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替代了对基金的监管,用对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所产生的间接效应替代了对基金资产直接监管的作用。
其二,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当基金持有人将其资产通过基金契约委托给基金管理人后,就不能直接干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因而其监督制约权只能通过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来行使。但现行《基金法》尽管规定了基金持有人大会可以修改基金契约以及更换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但却将召集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首先授予了基金管理人,其次是托管人,并对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设置了比较高的表决门槛。尽管这对于防止滥用持有人大会和恶意阻击行为有一定道理,但是在目前基金持有人权力缺乏的客观现实里,这种制度安排对于基金持有人采用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法来制约基金管理人,无形中造成了相当的困难。
其三,这就直接造成了基金管理人一方独大和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无法制衡基金管理人。现行的制度安排中,作为基金主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时又在发起过程中被选聘为基金管理人,导致基金契约的签订几乎成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独角戏;基金契约的制定也几乎成了基金管理人的专利,基金持有人基本没有谈判的余地。这种架构设置违背了公司治理对于(基金资产)经营管理人的选聘和监督的制衡原则。
其四是激励制度的偏颇。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收益来自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是按照所管理基金的净值总额计提的。目前基金管理费多采用按基金净值1.5%固定提取,尤其是股票性基金。目前的问题是管理费率太高,与基金运作的业绩不挂钩,并且基金持有人无法监督。而且这种管理费提取的比例是由业内自我确定的,并列进了所有出示给购买基金投资者的、由基金管理人制定的格式化的基金契约中(意味着基金持有人基本上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尽管不断有人提出不同意见,但至今仍未见到政府监管机构对此提出异议。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一年的投资回报率可以高达60%~100%,如此高的回报率就是产生于基金管理费的这种提取方式。2005年上半年我国基金业六成亏损,在有可比数据的104只开放式基金中,仅有42只基金的累计净值实现了增长。与此呈鲜明对比的是,证券投资基金2005年半年报显示,上半年42家基金管理公司累计提取管理费达到20.3亿元,具有可比性的31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收入同比增长达到67.8%。有7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收入增幅同比超过100%。2008年上半年证券市场大幅下跌,而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管理费仍旧照收不误。
其五,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缺乏限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尽管它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并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在监管,但中国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大多数是证券公司,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是银行、保险公司、上市公司。这种股东结构必然埋下关联交易、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的种子。近年来一系列基金的内幕交易案件,充分说明了这种制度安排是产生基金行为失当的根源。
其六,充分提示及告知没有严格细致的规则。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于基金的信息披露,除了我国已经采用的一般投资组合、成本收益以及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以外,尤其对于关联关系、利益冲突和基金资产的间接权利的代理行使等方面的信息,提出了极其严格和细致的规定与规则。但这些在我国的基金监管和治理规则中却都基本上是空白。
中国只有契约型基金生存的法律环境,所有的基金只凭一纸契约就买断了基金持有人除收益权以外的所有权利,并主动回避了诸如公司治理这样的外部和内部制约机制。
中国的基金契约是格式化合同,它的格式受政府监管部门的审核、监管与核准。在基金合同中只引导投资者关注收益率,而对于权责规定的漏洞、信息不对称形成的霸王条款、利用单边的强势地位造成有欺诈嫌疑的行为……目前这种缺少充分提示和市场化谈判余地的契约本身就似乎与《合同法》有抵触之嫌,政府也就在“核准”之余,替基金业背上了失信于市场的道德危机的黑锅。
以下各要点详见陆一,《中国的基金法缺失了什么?》,《中国证券期货》杂志,2006年3月号。
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而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总则第二条则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