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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惜,焚书坑儒,一朝文章付火海(2)

所谓“强”,这里指野蛮不法。所谓“弱”,这里指祛除(弱化)野蛮不法的民风。这一思想的完整真实表意,应该是:要祛除不法强悍快意恩仇私斗成风的民风民俗,使民成为奉公守法勇于公战的国民。也就是说,“弱民”不是使民由强悍而软弱,而是弱化其野蛮不法方面,而使其进境于文明强悍也。就其实质而言,“去强弱民”思想,是商鞅在一个野蛮落后的国家实现战时法治的必然原则,是通过法治手段引导国民由野蛮进入文明的必然途径,其进步性是毋庸置疑的。

第四点,“使法必行”的司法原则。

商鞅有一个很清醒的理念:国家之乱,在于有法不依。历史的事实一再说明,一个时代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如何,不仅取决于法律是否完备,更取决于法律是否能得到真正的执行。某种意义上,司法状况比立法状况更能决定一个国家的法治命运。正如《画策》所云:“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

但是,商鞅的立法理念中还隐藏着一种更为深刻的哲学理念——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这句话的意思几乎是一种黑格尔式的思辨:任何国家都有法律,但是,任何健全的法律体系中,都不可能建立一种能够保障法律必然执行的法律。这一思想的基础逻辑是:社会是由活体的个人构成的,社会不是机器,不会因法制完备而百分之百地自动运转,法律在现实的执行中往往是打折扣式地运转。因此,我们可以体味到其外延思想:正因为法律不会无折扣地自动运转,所以强调执法,甚至需要强调严厉执法是必须的。而执法司法就体现于人事,这就需要大力任用敢于善于执法的人才,从而保证法律最大限度地达到立法目标。也正因为如此,秦法对官员“不作为”的惩罚最重,而对执法过程中的过失或罪责则具体而论处。显然,商鞅将“使法必行”看做法治存在的根基所在。否则,国皆有法而依旧生乱。此后两千余年的中国历史上,包括韩非子在内,没有任何一个人将司法的重要性说得如此透彻。理解了这一点,便理解了秦任“行法之士”的历史原因。

第五点,反对“滥仁”的司法原则。

“仁”是儒家倡导的思想,与法家思想是相对立的。商鞅反对一切有违法令的“滥仁”,也就是法外施恩。“法”自从确立之刻起,就是至高无上的,任何执法都必须建立在“法”的基础之上。正如《赏刑》所云:“圣人不必加,凡主不必废。杀人不为暴,赏人不为仁者,国法明也。”这与商鞅“法以爱民”的立法思想形成了两个极端,只有将两者放在同一高度,才能保证法治的公平公正,而对社会的作用也是显著的,“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这一司法原则,突破了战国时代王道仁政为主流的界限,切实地维护了法律对待所有人包括权贵阶层在内的公正公平原则。这样的思想,这样的执行力度在其两千年后的历史上也是罕见的。

第六点,“刑无等级”的公平执法理念。

商鞅确立的执法理念有两则最重要:一则,举国一法,法外无刑,此所谓“壹刑”原则;再则,执法不依功劳善举而赦免,此为“明刑”原则。《赏刑》对这两个原则论述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故曰: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也就是说,卿相大夫忠臣孝子行善立功者,统统与民众一体对待,依法论罪,绝不开赦。相比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旧制传统,庶民孰选,岂不明哉!

第七点,“使民明知而用之”的普法思想。

商鞅行法的历史特点之一,便是法律公行天下,反对法律神秘主义。为此,商鞅确立了两大原则:其一,法典语言要民众能解,反对晦涩难懂;其二,建立“法官”制度,各级官府设立专门解答法律的“法官”。对于第一原则,《定分》论中:“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之所难也。……故,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知遍能知之……行法令,明白易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这段话若翻译成当代语言,堪称一篇极其精辟的确立法律语言原则的最好教材。商鞅使“法令明白”的目的,在于使民众懂得法律,从而能“避祸就福以自治”。而这样的法律普及思想,其出发点不正是爱民吗?

对于第二原则,《定分》论中说:“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其中,商鞅还详细论说了法官的工作方式、考核方式。其中对法官不作为或错解法令的处罚之法颇具意味:法官不知道或错解哪一条法律,便以这条法律所涉及的刑罚处罚法官。

秦朝是中国从野蛮步入文明时期的缓冲期,最伟大的创造就是秦法。秦法是基于战国社会的“求变图存”精神而生,是典型的战时法治,而不是常态法治。此后一百多年,正是战国愈演愈烈的战争频繁时代,商鞅变法所确立的法典与法治原则,也一直没有重大变化。也就是说,从秦法确立到秦统一六国,秦法一直以战时法治的状态存在,这意味着这种战时法治的成熟而有效。秦朝从帝国建立到秦始皇驾崩的十二年间,秦法一直处于战时法治状态。以战时法制状态来治理常时,势必会给这个年轻却又无比庞大的朝代带来危机。

秦法的制定是在秦统一六国之前,而且是仅在秦国境内推行的法律,而不是面向统一之后的秦国的。六国是以“礼”为法的制度,而法家相信“性恶论”,认为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方法预防和消除犯罪,也就是说,法家修法是急法尚刑,治世必用重典。重典治世,虽有威慑力,但也于法太苛刻,于民束缚太紧。物极必反,秦律在造成了秦吏治清明的同时,也让人民举手投足皆为罪,为法生而受法拘,这无疑对统一后的秦帝国的发展是严重的束缚,因为人民不知道自己是怎么犯法的,甚至不知道怎么才能不犯法,人民忙于守法却犯法,这样的社会状况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无疑是自取灭亡。

荀子在其《议兵》中说过:“秦人,其生民也狭隘,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之以庆祝,蹴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邀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在这种情况下,犯规违警直至触犯刑律,就是必然的了。在“轻罪重罚”的原则下,人们一举手一投足都可能犯“罪”而遭严惩重罚。加之始皇帝统一后,重修秦律,并在日后不断地补充,秦律更加复杂,连解说法律的官员都不知道秦有多少法,何况一般百姓呢!

再加上秦推行的“使黔首有其田”,正式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制。此法出发点是好的,但缺乏整体的调控作用,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人民不但没有得到私有土地,由于其身处弱势地位,他们的原有土地在强势的地主阶级的挤压下,进一步失去土地,从而使人民处于一种窘迫的生活状态,甚至已经触及了生存的底线,《秦律通论》中描述“穿牛马之衣,吃犬之食”。

更兼之秦法之严培养出来的暴吏酷刑压迫,人民除了逃亡暴动之外,别无出路。而秦法规定,逃亡者处死,可以说,失地农民除了等死,就只有造反一条路可走。加之始皇帝为人强悍,将秦律的严苛发挥到了极致,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群盗满山。逼良为盗,法重至斯,大秦帝国必然崩溃,只是始皇帝铁腕,在其灭六国,横扫宇内的情况下,人民不敢大规模造反罢了,可是国之根基正在侵蚀,但秦始皇注重本身的威仪,没有深切的领会。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将秦之亡归于法,那何以秦又以法而兴呢?这个问题其实可以理解,因为秦处西僻,民未开化,所以封建制度的思潮在秦受的影响较少,急刑重法对于当时还处于奴隶制社会的秦国来说,无疑是必要的。对于未开化的西疆杂居民族,重典治世,对有效的规范社会秩序是起肯定作用的,所以商鞅变法后,秦国面貌为之一新,从而跃升为与中原比肩的文明国度。但统一后,民心思定,人民需要的是一个比较宽松的法制环境,以便有效地进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再用重典治世,无疑适得其反。秦始皇严守成法并将之发扬光大,出发点无非是想学历代秦之先皇守法之效,可没考虑到社会环境已经变了,社会体制已经完全转型。出发点虽好,但效果却适得其反,不会因势而动不是秦始皇的本性,然就秦法来说,秦始皇确实是百密一疏,终至饮恨。

秦法之猛,在统一前就初见端倪,关东诸侯国谓秦为“虎狼之国”就可见秦法严苛之一斑。但其时正是秦始皇“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之时。功绩如日中天。统一六国后,接下来又是开拓疆土,前无古人。在这种情况下,小小的秦法自是秦始皇无暇顾及的。在他心中,统一中国才是功绩,开疆拓土才是伟业,却忘了秦立国之本——法,兴于法而亡于法,先人重视而生秦国,始皇帝轻忽而亡秦国。

得天下与治天下

从秦始皇加冕亲政到统一六国,总共用了十六年的时间。在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实力尤其是军事战斗力猛增,加上能士名将的出谋划策,秦始皇兼并六国的步伐越来越快。攻城略地,废都封郡。秦军过处,六国军队土崩瓦解,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至此,秦帝国的版图已经包括了黄河、长江等流域的大部分。

但是,这还不能令他高枕无忧,北方大漠中的匈奴像一只伺机出动的猛虎,除了除掉它,没有别的办法。他派大将蒙恬率领30万军队北击匈奴,收复被匈奴占据的河南地(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一带),并且越过黄河,挺进到阴山山脉(高阙·内蒙古乌拉特后旗东南)。战国时代各国为了抵御北方蛮族的劫掠,都建有属于自己的边防长城,现在,蒙恬为了阻止匈奴的反攻复仇和南下侵略,他把本来分为三段的长城:燕王国长城,赵王国长城,秦王国长城,加以修缮连而为一,连接成西起甘肃临洮,东至辽东的万里长城。这对匈奴以及后来代之而起的其他北方蛮族,都是一个阻挡力量,他们必须承受重大的死伤损失之后,才能攻破长城,进入中原本土。至此,匈奴被迫退往阴山以北。

在南方,有两块广袤的蛮荒土地等待开发,那就是“闽中地”和“陆梁地”。闽中地即现在的福建省跟浙江省南部。陆梁地包括现在的广东、广西和湖南、江西两省的南部,陆梁的意义是“陆地上的强梁”,形容土著民族的强悍善战。我们不知道什么原因促使嬴政大帝决心征服这两个地方,反正是当北方的河套被并入版图后,秦兵团立即排山倒海般南下,投入这个炎热难当、到处崇山峻岭和恶雾毒虫的原始地带。秦兵团一面开路一面前进,完成两项伟大的工程,一是打通了大庾岭,一是开凿了灵渠运河。大庾岭属于五岭之一,它有效地把南中国分隔为二,秦兵团用双手在岭上辟出一条山道,使长江流域跟珠江流域豁然相通。灵渠运河连接长江的支流湘江跟珠江水系的桂江,穿过野蛮部落和巨山峡谷,使南北交通发生戏剧性的变化,船只可由帝国首都咸阳(陕西咸阳)出发,直达南方的海口番禺(广东广州)。

闽中地散处着越王国瓦解后残存的部落,所有的酋长们都以国王自居,但他们跟秦兵团一经接触,即行投降。陆梁地的一些强悍民族的激烈抵抗,在配备现代化武器的秦兵团水陆夹攻下,也被粉碎。这是一个空前广袤的帝国,过去从没有过,比公元前四世纪西方的亚历山大帝国还大。而且亚历山大帝国只昙花一现,秦王朝建立的中华帝国却一直矗立不坠。帝国面积大约三百万平方公里,包括当时中国人已知的全部世界,疆域“东至海暨朝鲜,西至临洮、羌中,南至北向户,北据河为塞,并(傍)阴山至辽东”。

灭六国之后,这个开历史先河的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还存在许多不稳定因素。对于乱世终结者的秦始皇来说,最头疼的恐怕不是日夜南征北战,而是如何平定天下、治理六国,让不同地域、不同风俗、不同特性甚至是不同信仰的各民族整合在一起,从根本上实现中国的统一,让自己建立起来的王朝政权万世长存。为此,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他不再称王,而改称皇帝。这是“皇”、“帝”二字第一次结合为一个专有名词,从此它的地位比国王高一等,代表国家最高元首和不受任何限制的最高权力。嬴政大帝又规定:皇帝的命令称为诏书,皇帝并用一种特别的字作为自己的代名词,即不再称“我”而改称“朕”。并废除周王朝最得意的溢法制度,皇帝的区别以简单明了的数字作标准,如嬴政大帝自己称秦王朝的创始皇帝,他的后裔称“二世皇帝”“三世皇帝”以至“万万世皇帝”。不过中国民间却把嬴政大帝的称号简化,一致称他为“秦始皇”。

政治上加强权力是首要的。公元前221年,丞相王绾请封皇子为燕、齐、楚王,得到群臣的赞同,廷尉李斯力排众议,他认为西周分封制导致分裂割据,出现了春秋战国以来诸侯混战的局面。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意见,废除分封制度,实行郡县制,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又增至四十多郡。郡置郡守,县置县令,中央设立“三公九卿”,协助皇帝处理政治、军事、经济等事务,完全遵照商鞅变法时秦国的制度。这一划时代的政治机构是中国真正进入权力集中制的开始,不仅皇亲国戚没有封国封爵,就连皇帝的亲儿子都没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和奴隶,皇帝对政权的控制以及对政府的组织为后来的历代封建王朝所沿袭。

在全国建设上的最大业绩就是开凿运河和建筑公路。除了灵渠运河外,秦政府又在黄河跟淮河的支流颍水之间,开凿另一条同样重要的运河,即鸿沟运河,也即现在的贾鲁河,它接连黄河跟淮河,再从淮河转入长江,航运灌溉,都有高度价值。公路从首都咸阳(陕西咸阳)出发,作辐射形状,直达各郡,北到辽东郡(辽宁辽阳),南到长沙都(湖南长沙),像蜘蛛网一样密布全国。公路宽五十步,每隔十米,即种植一棵松树或柏树,这恐怕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林阴大道,构成“条条大路通咸阳”的壮观景象,不仅有利于武装部队的机动性,更促进各地经济文化的交流,使各地相异的差距日益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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