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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经济纠纷的仲裁与诉讼(2)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并实施。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凡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组成仲裁庭裁决案件,仲裁庭行使仲裁权。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三)开庭和裁决

1.开庭

仲裁庭审理案件可采取两种方式: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仲裁应当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即仲裁庭在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进行仲裁的审理形式。但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即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开庭之前,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2.和解、调解和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另外,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五)裁决的执行

裁决依法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应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裁定不予执行。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案例评析】本案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1.仲裁委员会应于2月20之前决定是否受理。

2.仲裁员的选任有问题:食品厂和综合门市部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食品厂和综合门市部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3.首席仲裁员是综合门市部的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回避。

4.当事人未申请公开审理,因此,不应当公开审理该案。

第二节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概述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发生经济纠纷后,当事人如果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订立的合同中又没有仲裁条款,也没有达成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当事人就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在我国,经济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因此,民事诉讼是运用司法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手段。本节主要介绍经济纠纷中涉及的民事诉讼相关制度。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并做出裁判的活动。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重要环节和重要问题上起基干作用的制度。与仲裁制度相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

1.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相对于独任制而言,是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的制度,而独任制只需要一名审判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简单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都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适用合议制还是独任制,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与仲裁程序不同。

2.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退出对案件的审理,以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与仲裁制度不同,民事诉讼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人民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据此,当事人如果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二、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一)主管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亦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法院主管的确立标准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对于大多数的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如无特别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外,均可采用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二)管辖

【案例讨论】锦江县、龙口县、华阳县均为南武市的市辖县,属G省。锦江县东方化工厂与龙口县生资公司在华阳县签订了一份化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东方化工厂将货物送至龙口县生资公司,现当事人同意协议约定该合同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问: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约定哪些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级别管辖,主要以诉讼金额的大小、案件的性质、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和案件的社会影响大小为依据。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三类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公民的,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特殊地域管辖,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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