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认为,人性本恶,人都是自私自利的。任何人都有一种为自身个人利益而打算的自为之心,人的行为总是从这种自为心出发,从考虑个人利害关系的角度去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使得一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利害或互相算计的关系。面对着如此利益算计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靠用讲仁义说道德的方式显然是梦人说呓,毫无实际意义。为善去恶不能靠仁义道德的说教,只能靠晓以利害的法治,此即以利相挟,因势利导。
正如韩非子所言:仁义礼治只能使“无功者得赏” 而“暴乱者不止”,“德厚不足以止乱”,“言先王之仁义无益于治”,“故不务德而务法”,“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 仁之为道,前乐而后穷; 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
人性本恶:人人天生好利、多欲、纵情主张“人性本恶” 最著名的莫过于由儒入法的荀况了,他是这样说的:“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性”,是指人的与生俱来的自然资质,是原始质朴的自然属性; “伪” 是人为的意思,指后天教化而形成的伦理道德观念。荀子认为,先天的、自然的人性是恶的,人之为善都是后天教化的结果。
1. “利” 字当头:“人与人的关系是相互利用”荀子认为,人生来好利,有疾恶,好声色。好利,就会为追求个人利益而互相争斗,而互相谦让的事就消亡了; 有疾恶,就会毫无忠信可言; 好声色,就会淫乱滋生而礼义和节文条理不起作用了。如果顺从人的这种性情发展,就必然发生争夺,产生各种矛盾,最终造成暴乱。由此证明,人性是恶的。
人人都有衣、食、住、行等物质利益需求,即便是圣王明君夏禹和残暴君王夏桀也都不能例外,“人无羽毛,不衣则不犯寒; 上不属天而下不著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利欲之心”; 人人都有声、色、嗅、味和愉快、安逸的生理欲望,“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 人人都有好、恶、喜、怒、哀、乐等情感欲望,“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荀子认为,好利、多欲、纵情,是人生而有之的人性。荀子曾明确指出性、情、欲三者的关系是:“性者,天之就也; 情者,性之质也; 欲者,情之应也。” 性是天之自然赋予,情是性之资质,欲是情之感应。性、情、欲三者相互关联,缺一不可。而这些利、情、欲又是“无度量分界”,无止境的,要满足这些需要,必然要互相争斗,“争则乱,乱则穷”,据此,荀子断言:“人之性恶也。”
法家集大成者韩非认为,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不计利害的仁义道德,也不存在什么道德特别高尚的“圣人”,一切为的都是一个“利’” 字,自古以来,莫不皆然。他举例说,古时候尧舜之所以禅让,并非是他们的道德特别高尚,而是由于当时做天子是一件无利可图的苦差使。因而尧舜的禅让,也不过是自私自利的举动。因此,决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价值取向的标准,无非一“利” 字。
韩非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一进行了分析:君臣之间,“君以计畜臣,臣以计事君,君臣之交,计也。害身而利国,臣弗为也; 害国而利臣,君不行也。臣之情,害身无利; 君之情,害国无亲。君臣也者,以计合者也。” 所以,“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
夫妻之间,也是各怀心计,同床异梦。“夫妻者,非有骨肉之恩也,爱则亲,不爱则疏。” 丈夫一旦变心,可以抛妻另娶;妻子为了固宠,同样可以不择手段。一切都是为了各自的“利”而已。
父母子女之间,同样也是“用计算之心相待”,没有什么骨肉至亲之“泽” 可言。“人之为婴儿也,父母养之简,子长而怨。子盛壮成人,其供养薄,父母怒而诮之。子父至亲也,而或诮或怨,皆挟相为而不周于为己也。” 更有甚者,有的父母见生了儿子就留养,见生了女儿则杀掉。因为儿子长大,以后能成为自己家里的劳动力,即使是“供养薄”,也还算是有人“供养” 自己;而女儿则要嫁出去,是十足的“赔钱货”。
韩非说,父母与子女尚且以利为计,其他人就更不用说了。比如舆人与匠人,“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 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做车的人愿意人富贵,做棺材的人愿意有人死亡,这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心仁慈不仁慈,而是由他们的切身利益所决定的。再如,后妃夫人为了其子继承王位,都希望国君早死,并非是厌恶痛恨其君,而是因为国君早死对其子继承王位有利。
《韩非子·内储说下》 讲了—个夫妻祷告的故事,大意是:卫国有对夫妻,双双向神祷告,妻子祈祷说:“请神让我无缘无故捡到百钱。” 她的丈夫不解地说:“为什么只要这么一点钱?” 妻子回答说:“再多了,你就要去买小老婆了。”
同样的道理,一切所谓的“利他”,其实也只是以自利为出发点的。“王良爱马,越王勾践爱人,为战与驰。……非骨肉之亲也,利之所加也。” 雇人播种耕耘的人,往往会让佣客吃得好些,还会付较多的报酬,但这不是“爱人” 的表现,只是为了让佣客好好干活,精耕细作; 而佣客干活卖力,也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利益驱动。
2. “道德无用”:儒家德治不能去掉私心法家与儒家最大的区别在于,儒家主张“德治”,法家主张“法治”。法家认为,自私是人的本性,仅凭软弱的道德说教去改造它是不可能的,只有依靠强大的法律去约束它,才能把恶限制到最小范围。
商鞅就说,儒家以行民之所好、去民之所恶为义,以行民之所恶、去民之所好为不义,其实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义与不义是没有什么确定标准的。行民之所好,结果反被其所恶者伤害; 行民之所恶,结果反使民安其所乐。以仁义治民,反而使民追求不义。
在商鞅看来,要想使人的行为纳入正轨,只能依靠法律。统治人民最好的方式是因势利导,善于利用其求利的心理,对耕战有功者,赏其田宅、爵禄,使其得到实际利益,那么他们就会为君主或国家卖命效忠。
“任功则民少言,任善则民多言”,“吾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境内之民莫不先务耕战,而后得其所乐。” 老百姓安于耕战,才能养亲和忠君,否则主卑家贫,心怀他志,反而不能尽忠尽孝了。耕战是实力的来源,耕战产生实际的现实的利益,而仁义礼乐则是毫无用处的东西。
商鞅把仁义礼乐称之为无利的吸血之虱。传授仁义礼乐的人不但自己不耕不战,而且使人民不耕不战,其结果民更贫。他说:“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国有十者,上无使守战。国以十者治,敌至必削,不至必贫。国去此十者,敌不敢至,虽至必却。” 提倡仁义孝悌等道德无益于耕战,于国于民毫无好处和利便。
以法治国,不仅能使臣民尽忠尽孝,国君及统治阶级利益为重,而且能使臣民慑于利害而不去做不义的事。因此商鞅极力主张“贵法不贵义”,“任力不任德”。
韩非子继承并发展了商鞅的重利轻义论,提出了“务法不务德”、“去无用,不道仁义” 的观点。他认为讲道德说仁义是上古时代的事情,只适用于古代,不适用于当今。在竞于力气的当今,推崇仁义道德不仅不切于实际,而且无助于国计民生问题的解决,甚至会阻碍历史进步和社会发展。
在韩非看来,如果赞美仁义之言,推崇清高之士,说仁义的充满朝廷,讲清高的退居岩穴,引导人们不耕不战,脱离事功利益,国家还怎么能得到有效的治理,社会又如何能得以生存发展? !称道仁义如同神巫为人祈祷千秋万岁一样,听起来悦耳,实际上连一天的寿命也不能增长。因此,有所作为精明图治的君主总是“举事实,去无用,不道仁义”。
不仅治国不需讲仁义,而且对老百姓也不要讲仁义。对老百姓讲仁义就是在诱导老百姓不去从事事功和耕战活动,它不但不能使其有道德,反而会助长其贪利纵欲之心,纵容其犯上作乱,造成道德的堕落。“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
恶的行为来源于人的私心,所以用仁义道德的办法不能感化人为善去恶。只有推行法治,对恶的行为进行惩处,示以大利大害,才能使人改邪归正。
“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君明于此,则正赏罚,而非仁下也。爵禄生于功,诛罚生于罪,臣明于此; 则尽死力而非忠君也。君通于不仁,臣通于不忠; 则可以王矣。” 国君不要以仁爱之心对待臣下,臣下不要以忠敬之心对待国君,彼此晓以利害,在奉公守法的基础上使君臣关系、君民关系得到协调。以法治天下实际上就是以利害治天下,利用人们喜利畏罪的心理去更好地发展国君或统治阶级的利益。
立公弃私:必须依靠强大的法律
根据人们“好利恶害” 的心理,法家认为,要使人人都树立“立公弃私” 的价值观的最好办法,莫过于用“法” 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绳,从客观上引导、驱使人们避恶从善。他们认为,法的最大作用,就在于“立公弃私”,法是区分和评判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标准,也是实现“公利” 的主要手段。韩非就说:“当今之世,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民强而敌弱。”
1. 立法:制定游戏规则
为了说明制定游戏规则的重要性,法家们都讲述过这样一则“百人追野兔” 的故事:一天,有一只野兔子跑到街上来了,你想想那将会是怎样的情景? 不用说,满街的人都会不顾一切,发了疯似地去争着抓那只兔子,想把那只兔子抓住并据为己有。
一百个人去追这只兔子,是不是这只兔子将分成一百份,分给参加争抓兔子的人每人一份呢? 根本不是的,而是因为这只野兔属于谁的名分还没有确定。没有确定名分的时候,大家怀有贪财之心去争抢,就不会有人来指责他们贪鄙。
但如果换一种情况就不行了。比如说街上出卖的兔子,即使它们充满了街市,连盗贼也不敢随便去夺取。这时候没有人想得到这些兔子了吗? 也不是,而是因为兔子的名分已经定了。确定了名分的东西,再贪鄙的人也不敢去争抢了。
“百人追野兔” 的例子,在先秦法家慎到、商鞅、韩非的著作和《吕氏春秋》 中都讲述过。而先秦法家之所以每个人都不厌其烦地复述这个例子,说明他们对“法” 的性质、意义和作用的看法是基本一致的,即他们认为法律和秩序的根本作用,是“定分” 或者说是确定游戏规则。在法家看来,没有确定名分,赏罚无由实行,诚信无由实现,纷争便无法消止。可见,订立游戏规则是法治的首要前提。
要游戏必须有规则,即确定的“名分”,那么这个规则、“名分” 就必须是公之于众的,人人尽知的。根据《左传》 等史料记载,子产的《刑书》 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布法。《刑书》 之前我国只有分属于贵族阶级的“礼”,以及只用于奴隶与庶民的“刑”。但“礼” 只为贵族所世代相传,“刑” 则藏在官府,百姓无由获知,而只有受处罚的权利。当先秦法家让“法律” 由统治阶级的专断工具一变而为人人知晓的公布法时,叔向和孔子就都向这种“变法” 的做法提出了批评。
《左传》 昭公六年载叔向批评子产造《刑书》 说:如果老百姓知道了法律条文,那一定会抛弃礼法而以《刑书》 为行事的依据,即使是针尖那么大的利害冲突; 他们也会尽力去争讼的。这样,各种官司就越来越多,贿赂法官的事都会出现,你子产这一辈子恐怕会把郑国葬送掉!我叔向听说,一个国家走向灭亡的时候,它的规章制度会越来越多,大概就是说的这样的事吧!《左传》 昭公二十九年说,子产之后晋国造另一部公布法———《刑鼎》 时,孔子也提出了类似的批评:“今弃是度(即礼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 贵何业之守? 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孔子担心法令公布于众,贵族没有什么显示高贵的秘闻了,所以他不赞成法令条文人人皆知。
游戏规则一旦公布,那么它就是“法”,就是最大的权威、最高的准绳。当没有“法” 的时候,一切都尚没有规定“名分”,因此,虽然整个街市只有一只野兔,也能招来上百人没命地追赶; 但一旦“名分” 确定下来,再多的兔子也没人敢存非分之想了。
既然规则或“名分” 是公之于众、吏民君臣共知的,那么,它也就具有最大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在法律面前,不分亲疏贵贱,赏罚一律平等,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是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的主张一个严厉打击。在《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中,为了说明规则的公正性,韩非还讲述了一个法官治太子之罪的故事,故事说:荆庄王制定了外朝法规:群臣和诸公子入朝的,如果马车的马践踏到屋檐滴水的地方,执法官应砍断马车的车辕,处死车夫。有一天太子入朝,他的马践踏到屋檐下的界线,执法官果真砍了太子的车辕,杀了他的车夫。太子非常愤怒,到宫中向荆庄王哭诉,要求处死执法官。但荆庄王说:“法令的制定是为了治理整个国家。为了整个国家的利益而执法不阿的人,是国家的忠臣,如果杀了法官,法令也就废了,国家也就完了,我拿什么传给你们子孙后代?” 太子听了这番话,自知理屈,退避三舍,沉思反省了三天,然后回来向国君请罪。
当然,法家的“法治” 与现代法治有着根本的不同,现代游戏规则的制定必须是代表“公意”,即由老百姓来制定,而法家认为,制定法令或确立“名分” 的权力应该只属于一个人——君主。这就是所谓“生法者君也”。《管子·任法》 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 守法者,臣也; 法于法者,民也。”
所以,虽说法从一方面讲,是“尚公” 的,君臣上下共守的;但从另一方面讲,它却又是等级法; 国君所要守的法,就是要把立“法” 权和法令最高裁判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韩非子·扬权》 说:“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也。”
这实际是宣布臣下只有听令的平等,而国君是操纵和超越于法律之上的。这样的“名分”,与其说是导致上下“和调”,不如说是通向集权和专制的必由之路,必然走向“法治” 的反面——“人治” ——国君一人独断。
“法” 的“定名” 权既操在国君一人手中,这样的“名” 必不能代表“公意”,而仅代表国君一人的私意,而代表私意的“法”乃一人的主观意愿,各人对其“名分”、规则的理解也就会产生众多分歧。于是,春秋战国之际诸子对维护原有礼仪伦理次序的“正名” 要求,一变而为“名实” 之辩,再变而为“形名” 之辩。国君考虑他所定的“名分” 如何落实到臣民的行动上,不得有“名” 无“实”; 而臣民则尽量利用“名” 的歧义,以达到自我开脱之“实”。《吕氏春秋·离谓》 篇记载,子产铸《刑书》 时就曾发生了这样的一件事:
子产治理郑国时,高级辩手(名家)邓析极力与他为难,子产颁行了《刑书》,大小事端都依《刑书》 来公断,邓析就和百姓们约定,如遇官司,他来帮助诉讼,大官司收一件上衣,小官司收一件短褂裤为代理费。老百姓纷纷带上衣裤来向邓析学习诉讼,人多得数也数不清。邓析把错的说成对的,把合法的解释成违法的,弄得好像没有了什么标准,是对是错一天一个说法。凡是邓析想要让其胜诉的,他就能让其胜诉; 凡是邓析想让其获罪的一定获罪。结果郑国大乱,民众一片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