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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三大关系与价值

我们一直在谈论人类的知识,本书所有关于宇宙的认识、关于存在和关系的认识,你都可以将它们视为本书所承载的知识——尽管它们未必就是真理。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竟然不知道知识的本质是什么?人类为什么会有知识?知识又是如何产生的?它有什么用处?

而一旦我们着手揭示知识的本质,结果发现竟然要先弄清楚知识的价值问题,准确地说是人的价值问题——知识的价值包含在人的价值之中。本书此前的全部文字所描述的仅仅是宇宙关系自身,人也仅仅是作为宇宙关系的一部分被提及。当你一提及知识,你就必须先弄清楚人的本质,弄清楚人同宇宙关系的关系。人同宇宙关系能否以及如何统一的问题也就成为哲学第二矛盾。结果我们发现了真善美三大关系和三大价值,它们构成了本卷第八章的内容。

在此基础上,我们才可以进入到知识世界的内部探求它的秘密,并逐渐明白了知识何以可能、以及知识同真理之间的关系。并由此产生了哲学第三矛盾,即存在与意识能否统一的问题。待上述工作完成之后,我们就将宇宙还原成为一个为人的宇宙、一个和谐的人的世界同一个和谐的物的世界实现了充分和谐的宇宙。至此,本书的使命也就宣告完成。

——卷首小语

在绝大多数哲学家看来,要想正确地谈论知识首先要解决存在与意识能否统一的问题。但本书认为,存在与意识的关系只是哲学第三矛盾。在谈论第三矛盾之前还必须弄清楚哲学第一矛盾和哲学第二矛盾,弄清楚三个矛盾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出发点:三大矛盾

哲学第一矛盾就是存在者之连续与离散的矛盾,该矛盾也是唯一来自“宇宙统一公理”的矛盾。存在都是离散着的,“宇宙统一公理”规定它们只能是在同一个宇宙中离散着且维护着宇宙的统一和连续,宇宙连续性是“宇宙统一公理”的代名词。更为重要的是,正是这些离散着的存在——作为整体——构成了整个宇宙。由此而来的结论是:宇宙间的全部离散存在同时都是连续着的,准确地说是在“宇宙统一公理”中连续着。

连续与离散的矛盾是“宇宙统一公理”的内秉性质,是宇宙自身的内秉性质,也是宇宙间全部存在的第一矛盾——存在通过与宇宙自身的同构关系将宇宙的第一矛盾转换成自己的第一矛盾。正因为如此,我们称连续与离散的矛盾是一切矛盾之源,甚至就是矛盾本身。

第一矛盾的个在化形式就是“关系”。哲学符号无法完整描述存在者的第一矛盾,“完整描述”的含义是指该描述中包含有对存在者的连续性的完整内容。除了宇宙自身外没有任何此在能完整描述彼在的连续性,人类当然也做不到这一点。哲学符号都是离散着的,第一矛盾要进入哲学符号系统就必须转换为个在化的形式,即获得一种个在化的哲学符号。这个符号的名称,就对应于汉语中的“关系”一词。

“关系”也就成为哲学第一矛盾的个在化符号,因而它是离散着的存在。但它完全可以通过“关系”词汇与“关系”思想之间的关系,实现它与存在者之间的连续性,因而它又最终实现了离散与连续的统一。“关系”词汇对“关系”思想(即第一矛盾)没有丝毫的增减,等价于第一矛盾自身,是第一矛盾的人为符号形式(你也可以用“矛盾”一词来代替“关系”,但显然没有“关系”更为准确和便利)。

由此而来的结论是:存在即关系。“存在即关系”这一命题是“关系”思想的语句形式,而“关系”概念则是“关系”思想的词汇形式。由“关系”思想到“存在即关系”命题通过转换就可以完成,无需任何论证。

“存在即关系”意味着:一、存在是不真实的,真实的是存在之关系,既是存在之间的关系,也是存在自身的关系,是完整的存在之关系。二、存在首先是离散着的,关系首先是连续着的,是连续着的关系规定着离散着的存在,而不是离散着的存在规定着连续着的关系。三、“关系”和“存在”均通过“存在即关系”命题实现了连续与离散的统一,因而也返证了该命题自身。

以上论述已初步说明:和谐关系哲学完全可以从第一矛盾直接出发,从存在者自身的矛盾直接出发,并因此成为存在者的哲学而非观测者的哲学。

接下来谈论第二矛盾。哲学第二矛盾就是人的世界和物的世界的矛盾统一,你也可以将这一矛盾定义为:(作为离散存在者的)人在宇宙关系中离散与连续的统一关系。人只有将自己从物的世界中独立出来,才能成为人,所以人的世界同物的世界是离散的;但人终究又是宇宙关系中的存在,人的出现也并没有破坏宇宙关系的统一,所以人同宇宙关系中的其它存在又是连续的。哲学第二矛盾本质上是哲学第一矛盾的“人”的形式,是哲学第一矛盾因为人的出现而生发出来的一个枝桠。

套用和谐关系哲学的语法,哲学第二矛盾可描述为人的世界与物的世界之间的统一关系。如果将人描述为“主体”,将物描述为“客体”,则人与物的关系就转换为主体世界与客体世界之间的统一关系,哲学第二矛盾也可转述为:主体世界与客体世界离散与连续的统一关系。

“主体”这一概念首先来源于“人”的概念,是人构成了主体。“客体”这一概念首先来源于“物”的概念,是物构成了客体。但只有人的本质特征与人的主体性才是对等的,人也只有在表现其本质特征时才是主体;反之,当人表现为其本质特征的对象物时,人即为客体。客体是主体的对象物,是物的本质特征。物也只有在表现为物的本质特征时才是客体;反之,当物以其本质特征为对象物时,物即为主体。

主体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为自觉、自由与和谐。自觉首先表现为主体对自身关系的自觉——自觉到主体自身的内在需求和“内在尺度”,并产生了要在客体世界里外化“内在尺度”的冲动;其次表现为对客体世界的自觉——不再是仅以那些同自己有关的环境为对象物(像自为的生命体那样),而是自觉到整个客体世界,并将整个客体世界都作为自己的对象物来对待;最后还表现为对整个宇宙关系的自觉——不仅在物质宇宙的基础上建立了“对宇宙关系的关系”即哲学关系,还最终实现了物质关系、哲学关系和宇宙关系的统一。

主体的自由首先表现为他在哲学关系中的自由(即精神的自由),他可以自由地以宇宙关系中的任何存在作为自己的意识对象,并可自由地重组出新的哲学关系内容,自由地发布、交流自己的理性成果;其次表现为他在物质关系中的自由(即实践的自由),他不仅可以自由地按照“内在尺度”进行物质生产,还可以自由地按照任何一个物种的“外在尺度”进行生产、并时刻不忘将自己的“内在尺度”外化到客体的“外在尺度”上去,最终实现两个尺度的和谐统一(马克思《一八四四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实践自由奠定了主体性的物质基础,而精神自由则成为主体性的心灵旗帜。

无论是主体的自觉,还是主体的自由,其最终目的都是要实现宇宙关系的和谐统一,即实现主体世界与客体世界之间的和谐与统一,和谐成为人类主体性的最高目标。人与物相互统一的最终结果就是:一,宇宙间的任何存在都是主客体的统一体,既是主体也是客体;二,任何存在也都是真善美三大关系的统一体。主体通过主客体的统一,实现了与物质宇宙之间的连续,第二矛盾也因此被包含在第一矛盾之中,成为第一矛盾的人的形式。关于真善美三大关系的描述见下一节文字,现在来谈论哲学第三矛盾,即存在与意识的矛盾,也即哲学宇宙与物理宇宙之间的统一关系。

人类知识首先是哲学符号的产物,因而它只能存在于哲学宇宙关系中。因为意识和哲学符号的出现,使得哲学宇宙关系的出现不仅是可能的——它必然会出现,而且是可靠的——哲学宇宙是对物理宇宙的忠实再现。“忠实”二字意味着哲学宇宙关系的可靠性。但此时的哲学宇宙关系仍然是混沌的。首先是我们并不清楚构成哲学宇宙关系是由什么样的关系构成的?虽然宇宙关系是由宇宙间的全部存在构成的,但不能因此就说哲学宇宙关系是由哲学宇宙里的全部哲学存在构成的。虽然这样说并没有错,但哲学存在本身还需要进一步说明。其次我们也不清楚哲学宇宙关系的层次特性。尽管我们清楚宇宙关系中的最高层次是宇宙和宇宙链,但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说哲学宇宙关系中的最高层次就是哲学宇宙,因为“哲学宇宙”本身还有待于进一步界定。第三,我们仅知道哲学宇宙关系是对应于物理宇宙关系、且统一于宇宙关系中的。如果说宇宙关系作为第一层次的话,那么哲学宇宙关系和物理宇宙关系则是宇宙关系的第二层次。

我们不得不进一步明确哲学宇宙关系的本质。为叙述的简便,我们将物质宇宙关系简称为物质关系,将哲学宇宙关系简称为哲学关系,而物质关系和哲学关系都统一于宇宙关系。

现尝试着对三者(即宇宙关系、哲学关系和物质关系)相统一的具体情形予以进一步明确。说哲学关系和物质关系同属于宇宙关系很容易给人造成这样的错觉:哲学关系和物质关系是各自为阵的两个独立王国,宇宙关系则是这两个独立王国的共同首领。如果哲学关系和物质关系拥有各自疆界,那么宇宙关系就拥有二者疆界的总和。真实的情况却是:哲学关系作为“人关于宇宙关系的关系”(见第六章第三节),不仅是关于物质关系的关系,也是关于哲学关系的关系,是关于整个宇宙关系的关系——哲学关系的疆界和宇宙关系的疆界是同样大小甚至是重叠的。

接下来的问题是,物质关系的疆界又在哪里?答案只能是物质关系、哲学关系和宇宙关系的疆界共同重叠在一起。宇宙关系中的一切关系在物质的终极构件即基本粒子(含基本能量和基本时空)的水平上都是明晰的、也都是确定着的。甚至人类的全部意识活动都可以被还原为基本粒子之间的关系,人类哲学符号的发展轨迹也都是被基本粒子完整记录在册的——只是我们无法探测到册子上的秘密而已。意识及其成果终究是以物质宇宙为基础的,它们不仅来源于物质关系而且最终还得以物质关系呈现出来——物质关系也因此涵盖至宇宙关系的全部疆域。宇宙关系、物质关系和哲学关系因而是三位一体的:宇宙关系是宇宙关系的原形式即宇宙关系自身,而物质关系则是宇宙关系的物质形式,哲学关系是宇宙关系的哲学形式。它们原本不是三个独立的宇宙,而是同一个宇宙和宇宙关系的三种存在形式。哲学关系、物质关系和宇宙关系的完满统一,是我们正确认识哲学关系的基础。

进一步追寻哲学关系的本质,必定将我们引向人的符号与自然存在(即物质关系)之间的关系。只有人拥有哲学,哲学所谈论的首先是人与自然的符号关系,是作为关系的人与作为关系的物质宇宙之间的符号关系。人(及其意识)为物质关系制造了与物质关系相对应的哲学符号系统,并参照物质关系将哲学符号组合成哲学关系。因此,哲学关系也可以被描述为宇宙关系的人的形式、宇宙关系的精神形式和宇宙关系的符号形式。哲学关系中的符号被称为哲学符号,人与自然之间的符号关系也被称为意识与存在之间的关系。存在与意识之间的关系问题,曾经被认为是哲学首先要回答的问题。但在和谐关系哲学看来,意识和哲学符号都只不过是主体统一客体的工具和手段而已,而实现哲学第二矛盾的和解即主客体的和谐统一才是它们的共同目的,因而存在与意识的关系只能被列为哲学第三矛盾。

本书认为,存在是连续与离散的统一体,描述存在的意识也只能是由存在而来——所以意识与存在是连续着的;意识(作为存在)本身也是连续与离散的统一体,意识工具的离散性特征——哲学符号总是离散着的——更是将存在与意识之间的离散性扩展为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存在与意识的矛盾包含在连续与离散的矛盾之中,前者是后者的人的形式——是一根人为的枝桠。也就是说,第三矛盾不仅作为第二矛盾的工具和手段被包含在第二矛盾之中,也作为存在被包含在存在者自身的矛盾即第一矛盾之中。

哲学关系中的存在就是以哲学符号表示着的哲学存在,其符号形式就是人所创造的哲学符号,其意义形式就是概念。哲学存在是物理存在的符号形式,但它首先是以关系形式存在着而非以存在者形式存在着。哲学存在可以存在于人的感觉和意识中、乃至人的潜意识深处,因此它并不要求有具体的符号形式和概念形式。比如你对某朵花的意识,既能以光波的形式存在于你的视觉中,也能以嗅觉的形式存在于的嗅觉中,还能以触觉的形式存在于你的触觉中,但此时的它们都不需要获得哲学符号的形式。一旦哲学存在被人类符号系统纪录下来,该哲学存在即获得了相应的哲学符号。哲学符号是哲学存在的人类符号形式。概念则是哲学符号与哲学符号之间的意义关系,是哲学存在在哲学关系中的意义形式。

哲学关系也因此表现为哲学存在与哲学存在、哲学符号与哲学符号、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概念(作为关系)首先是关于物质关系的关系,其次是关于全部关系的关系,是人为全部关系建立的符号关系即哲学关系。概念(作为存在)是哲学关系的意义层次,具体表现为哲学符号之间的意义关系。我们因此也就只能在哲学关系中建立概念或创新词汇,在哲学关系中诠释概念并传达思想。人总是在哲学关系中运用哲学符号组成概念、最终建立起对宇宙关系的系统认识,并在人与人之间开展交流。

由语言和概念组成的哲学关系流和宇宙关系流一样——总体上都是变动不居的,但和宇宙关系流不同的是,哲学关系流更具有稳定性。虽然不同的民族创造了不同的语言系统,但它们本质上都只是人类共同的哲学关系流的不同形式而已——它们只有形式上的不同而没有本质上的差异。“人关于宇宙关系的关系”是哲学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哲学关系的关系属性;而“概念之间的关系”则是哲学关系的表现形式,是哲学关系的存在属性。

人是哲学关系的创造者。在人的要求下,哲学关系不断实现自身完满的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本体论阶段、认识论阶段和价值论阶段,它们被统称为哲学三论。所有存在——物理存在和哲学存在——之间的关系问题乃是存在的本质问题和宇宙关系的统一问题,既构成了哲学的本体论话题,也构成了具体哲学概念(如词汇“水”)的本体论规定。它必须回答:存在是什么、为什么及怎么样的问题,它们分别构成了存在的本质问题、本源问题和本原问题。我们既需要用“存在即关系”和“宇宙关系”的有关规定来回答一般存在的本质问题,也需要用“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之间的分子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关系系统”来回答“水”是什么的本质问题;既需要用“宇宙关系的连续性、层次性、无限性、方向性的统一”来回答一般存在的本源问题,也需要从天体物质演化和元素周期表中为“水”建立起一组有关其本源问题的关系;既需要用“存在的质能时空统一关系”来描述一般存在的本原问题,也需要为“水”建立其起液态、固态和气态之间的关系、水流与河床、海岸等之间的关系。本体论话题本质上是第一矛盾在第三矛盾中的再现形式。

哲学关系同宇宙关系能否以及如何实现和谐的问题,就构成了哲学的认识论话题。如两者关系和谐,则说明人类认识是可能的也是可靠的;反之,人类认识就是不可靠的甚至也是不可能的。进一步考察两者关系和谐的具体细节、分析两者关系可能产生的不和谐及原因、探讨确保两者关系和谐的具体途径和原则方向等,就构成了对一般存在的认识论研究。而具体到单个的概念“水”,我们则需要探讨“水”的概念是如何同物理存在的水相和谐、相一致的,并从中了解到我们是如何通过建立并不断丰富“水”概念的哲学关系规定,来达成对物理水的物质关系的描述和“映射”。认识之所以可能且可靠,是因为哲学关系和宇宙关系之间存在着统一关系——如前所述。从这种统一关系中总结出若干原则,就构成了逻辑学的内容(详见下一节文字)。认识论话题本质上是第三矛盾在第三矛盾中的再现形式。

人是宇宙关系中的主体。所有关系和存在最终如何实现为人的统一问题,就构成了哲学的价值论话题。价值——作为关系——是价值客体符合价值主体目的的和谐统一关系。对于人来说,除人之外的所有关系和存在都可能是价值客体,而人才是唯一的价值主体。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之间的统一关系被称为价值关系。如果说在物质关系中,人及其所创造的哲学关系都是作为物质宇宙的一部分而实现了人同物质宇宙之间的统一,那么在价值关系中,物质关系和哲学关系都是作为人的一部分而实现了宇宙关系和人的统一。如果说物质关系是基于物的立场,显示着宇宙关系的出发地和基础,那么,价值关系则是基于人的立场、显示着宇宙关系的目标和未来。哲学关系充当了两者的中介和桥梁:不仅确保了价值关系成为可能,还使得价值关系、物质关系和哲学关系获得统一且统一在宇宙关系中。价值论话题本质上是第二矛盾在第三矛盾中的再现形式。

价值源自于需求。人类为什么会要求将所有的关系和存在最终都实现为人的统一?这样的需求是如何产生的?正是基于对这类问题的考察,我们发现了真善美三大关系。真善美三大关系被统称为哲学三题。这已经属于下一节的内容。

第二节 真善美:三大关系

我们大致可以将人类获得自觉之前的自然,比喻成一本未打开的书。此时的自然作为物,其全部内容都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此时的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尚未获得自觉,即对矿物质来说,它只是自在的物物关系;对生命世界来说,它只是自为的物物关系。尚未自觉的物物关系我们不能称之为“真”——此时的“真”尚未获得自觉,“善”和“美”更是无从谈起。

人类一诞生即人类一旦获得自觉,原先的自然这本书就一分为二:人的世界和物的世界。人的产生,破坏了自然的原始完满——完满统一的原始自然成为分裂的自然,人的世界和物的世界成为相互对立、各自分裂的世界。但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他的自觉,当他自觉到自己与原始自然的对立时,他就同时向自然提出了要求——要求自然实现与他且为他的统一。尽管人类之初的情况是人将自己主动地统一到自然中从而接受自然的恩赐和庇护(如图腾崇拜所显示的那样),但人类一开始就建立了“对宇宙关系的关系”即哲学关系、开始了对自然的认识和把握,因而也就用意识的形式统一了自然。在随后漫长的岁月里,人类努力着在物质和意识两个领域逐步实现着自然与人的统一。

如此一来,宇宙关系就由当初混沌的物物关系丰富为自觉的三大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自觉的人类面对三大关系时均提出了自己的需求:他不仅要求实现物与物关系的和谐——即“真”的需求,还要求实现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即“善”的需求,最终还要求实现人与物的和谐——即“美”的需求。真善美三大关系伴随着主体的三大需求同时获得自觉。

主体的和谐首先表现为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和谐即善,该规定奠定了主体作为类的主体的特性——每个单个的主体都代表着他的类。主体如果破坏了这一和谐规定,主体就不再是为主体,而仅仅是为了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及其集团。主体的和谐其次表现为他要实现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和谐,唯有如此他才能最终证明他是自由的主体、并因此确立了他的主体地位。反过来说,如果主体不能实现他与客体之间的和谐(无论是在哲学关系中、还是在物质关系中),那他就是不自由的。再次,主体的和谐还表现为他要致力于实现客体与客体之间的和谐,客体之间的和谐不仅是主体进一步实现主客体之间和谐的基础,还是主体自觉将自己统一于宇宙关系的回归——主体将自己的物质自身作为客体,也需要实现与宇宙关系的和谐统一。主体的和谐最终表现为主体要致力于实现和谐的主体同和谐的客体之间的再和谐,实现和谐的主体、和谐的客体、和谐的主客体关系的完满统一。

在和谐关系哲学中,客体与客体之间的和谐关系被描述为真,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被描述为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和谐关系被描述为美。可借用公式表示为:真=客体&客体=物&物;善=主体&主体=人&人;美=主体&客体=人&物。符号“&”意即“关系”。真善美三大关系不是别的,是宇宙关系在第二矛盾中的存在形式(宇宙关系在第一矛盾中的存在形式就是“关系”自身),因而属于宇宙关系的人的形式。

“真”作为哲学存在,其本质就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是此在物的关系同彼在物的关系之间的关系,其本源就是哲学关系、物质关系和宇宙关系的统一,而其本原乃是物质关系甚至可以说是基本粒子之间的关系。在本书看来,全部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其终极根源都会在基本粒子的层次上“原形毕露”;任何描述为“物与物关系”的事件,都可以在基本粒子的层次上(可能还要跑到宇宙的开端处)找到原因。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也被称为认识关系,认识关系的本质就是“真”,其含义就是物与物之间关系的和谐。

“真”作为物物关系同样也有三个不同的存在层次:物理层次、感觉层次和意识层次,它们分别对应于三种不同的哲学存在:物与物之间的物理关系即物理之真,物与物之间的感觉关系即感觉之真,物与物之间的意识关系即意识之真。当我们说某一特定的物与物之间的物理关系为真时,只是在说这样的一组物理关系确实存在着。此时真的含义即存在,通过对这组关系的描述我们可发现一个物理存在者;此时真的反义词不是“假”而是“虚无”。当我们说某一特定的物与物之间的感觉关系为真时,实际上是在说该组关系中的感觉者的感觉与感觉对象之间存在着一致性,感觉与感觉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和谐统一的,通过对该组关系的描述感觉者可获得真实、可靠的感觉。真在此时的含义就是“一致性”,其反义词是“假”意即“不一致”。当我们说某一特定的物与物之间的意识关系为真时,意味着是在肯定意识主体的意识与意识对象之间存在着一致性,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和谐一致的,通过对该组哲学关系的描述我们可获得真实可靠的意识结果即哲学存在。此时真的含义就是“真实性”,其反义词也是“假”意即“不真实”。

“善”作为哲学存在,其本质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此主体同彼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本源同样是哲学关系、物质关系和宇宙关系的统一,而其本原乃是单个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甚至还可以说成是单个的人——因为人的本质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即善。本书甚至主张,全部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最终都得落实到单个主体身上,即在单个主体身上实现“善”的价值。就任一单个的主体来说,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即“善”)的前提和基础,任一主体都在以自己的方式忠实地表达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善。每个人都是“人人关系”即善的最小单元,所有涉及“人人关系”的事件,都可以在单个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乃至单个的人那里找到原因。善也被称为伦理关系,伦理关系的本质就是善,其含义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

善作为人人关系也可以划分出三个大的层次:个体、群体、整体,它们分别对应于个体伦理、群体伦理和全人类伦理三个不同层次的哲学存在。当我们说某一个体伦理行为为善时,实际上是在肯定该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谐的。但如果我们将该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放到群体(如民族)伦理关系中进行考察,该伦理行为关系同群体伦理关系之间的关系就有可能是和谐的,也有可能是不和谐的,甚至是对此群体而言可能是和谐的、对彼群体而言可能是不和谐的。而当我们更进一步将该个体伦理行为关系以及群体伦理关系同全人类伦理行为关系进行考察时。就能最终构成对该个体伦理行为、群体伦理关系进行全面评价。人与人关系的和谐为善,与善相对立的就是恶——即人与人关系的对立与冲突。全人类伦理为我们贡献了关于善的普世价值(如人生而平等),这些普世价值成为伦理学的理想和基石;群体伦理为我们贡献了社会制度和伦理关系准则,它们共同构成伦理和社会行为规范;个体伦理为我们贡献了伦理关系的实践主体,每个人不仅应该成为善的实践者和创新者,更应该成为抵御恶的最后一道防线。

需要说明的是,财富、荣誉、权利、地位等社会资源(或称为伦理资源)也曾广泛地被称之为善。而在本书看来,它们只是善的中介物,善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只有通过这些中介物才可以全面实现。这些中介物因而是物又不是物:从构成上说,它们是客体而非主体,是物而不是人;但同时又因为凝结了人的本质而成为人的一部分,并因此而成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中介物。因此,善作为人人关系,可准确表示为“人(人)人”关系,中间的“(人)”即是中介物。也就是说,物与物的关系可直接发生,尽管它们也可能需要中介物起作用,但中介物同样是物;但人与人的关系则必须通过“人化”的物作为中介才可能实现。

最后来看看美。“美”作为哲学存在,其本质乃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是主体对客体的和谐统一与自由的关系;其本源同样是哲学关系、物质关系和宇宙关系的统一;其本原乃是单个的具体的人物关系甚至可以说是单个的物——此处的物就是审美对象物。对于人来说,任一存在乃至整个宇宙(当然也包括人类自身)都可以自由地成为审美对象,且每一次审美活动都是具体的,每一次审美活动中的对象物也都是具体的,唯有具体的审美关系才是现实的审美关系,唯有具体的审美对象物才具有现实的审美价值。但另一方面,审美关系的人和物都代表着自己的类,且最终会指向类的人和类的物之间的关系。因而审美关系总是具体的人物关系与类的人物关系的统一。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也被称为审美关系,审美关系的本质就是“美”,其含义就是人与物之间关系的和谐。

美作为人物关系也有若干个不同的存在层次,且呈现在主体和客体两个不同的世界中。就审美对象也即“物”的世界来说,美可以见出审美对象的物理层次的美、感觉层次的美和意识层次的美;就审美主体也即“人”的世界来说,美可以见出个人的美、群体的美和全人类的美。美的这一特性是由美的关系特性——横跨主客体两个世界——而决定的,以上所表述的也仅仅是美在外在形式上所表现出来的若干个层次。至于由审美关系(即主客体关系)内部矛盾构成和矛盾运动而生成的另外若干个层次,如:崇高、优美、滑稽、反动以及自然美、社会美、艺术美等,则属于审美范畴。

第三节 真善美:三大价值

到目前为止,我们只是完成了对真善美三大关系的初步阐述,且留下了一个不太为人察觉的漏洞或空白地带。可以这样设想,既然人不一定总是主体、物也不一定总是客体,如人作为客体或物作为主体时,真善美三大关系又该如何?上一节中我们并没有回答这样的问题,因而它就形成了一个容易被人忽略的盲区。

这一问题如不解决,会给我们带来更为严重的问题:真善美三大关系成了哲学关系乃至宇宙关系中三个各自为阵的独立王国,最终导致三大关系深刻的内部矛盾与理论鸿沟。首先是在认识论中引发宇宙关系内部的矛盾:主体之所以成为主体,就在于他不仅自觉到宇宙关系中的主客体对立、还最终实现了主客体关系的统一,但这种统一在各自独立的三大关系中并没有全部实现。如果主体实现了宇宙关系的统一,真善美就不该是三个各自独立的王国;如果真善美是各自独立的王国,则主客体的统一只是在审美关系中得到实现,而在真的关系和善的关系中并没有得到实现。其次是在价值论中导致人的分裂: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因此被一分为三——求真的人、行善的人和审美的人。

真善美的完满统一表现在本体论上就是三大关系的相互生成,而其依据就是主体和客体的相互生成——主客体的相互生成决定了三大关系的相互生成。可借用公式表示如下——

真=客体&客体=物&物,

善=主体&主体=人&人,

美=主体&客体=人&物,

存在=主体=客体=主体 客体=人 物。

以上就是真善美三大关系的简单公式,主客体统一公式则成为真善美相互生成的依据。下面我们开始讨论真善美相互生成的具体形式。

先说真向善和美的生成。真可进一步生成为“物&物(人&人)”即以善为真、“物&物(物&物)”即以真为真、“物&物(人&物)”即以美为真等形式。

再说善向真和美的生成。善可进一步生成为“人&人(人&人)”即以善为善、“人&人(人&物)”即以美为善、“人&人(物&物)”即以真为善等形式。

最后是美向真和善的生成。美可进一步生成为“人&物(物&物)”即以真为美、“人&物(人&人)”即以善为美、“人&物(人&物)”即以美为美等形式。

接下来讨论客体的真善美统一。假设某原始人手上有一颗可以食用的果子,我们认为这果子既是真的、也是善的、还是美的。首先当他摘下这果子时,他便作为人类的代表实现了对这果子的占有,果子便成为为人的客体,成为人的“无机的身体”,从而主客体之间就实现了人物关系实现了审美关系。用公式表示即:果子=人&物。

对那位原始劳动者来说,果子是他个人摘的,但并属于他个人所有,他只能将这果子无偿地、也无条件地上交给原始公社,再以分配的形式被第三个人消费掉。这样就实现了原始社会的伦理关系。对于那个消费者来说,一方面,他作为类的代表以消费的形式对果子的价值——即主客体和谐统一关系的审美价值——给予了最实用的肯定;另一方面,他作为单个的主体也最终实现了他与原始社会集体与那个摘果子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因而也最终实现了特定社会的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实现了善实现了伦理关系。用公式表示即:果子=人&人。

再假如这果子被食用之后,原始社会想让更多的人去摘来更多的果子。那些见过果子的人作为原始人的教师,就会将它同一系列其它事物联系起来加以说明。也许会联想到某种花的香味、某种植物的颜色、太阳式的圆形乃至眼珠式的球体等,果子便以其它物的形式得到了印证,实现了与它物之间的关系即真,实现了认识关系。用公式表示即:果子=物&物。

推而广之,宇宙间的任一客体都可以既是真的、也是善的、还是美的,都是真善美三大关系的统一体。可借用公式表示如下:客体=(物&物) (人&人) (人&物)。

现在来讨论主体的真善美统一问题。可以这样设问:是不是只有那个摘果子的人才可以实现对果子的审美关系和伦理关系?也只有那个原始社会里的教师才可以实现对果子的认识关系?自近代科学将人的能力划分为知、情、意以来,加上社会分工的迅速发展,导致人们将真善美三大关系割裂开来并与不同职业的人群相对应。最终的结果就是:科学家对应于客体的认识关系,艺术家对应于客体的审美关系,商人等时俗人群对应于客体的伦理关系。统一的人类被分裂为认识主体、伦理主体和审美主体。

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在本书看来,任一主体在任一客体面前,可以自由地采取真善美三大关系中的任何一种乃至多种关系对待该客体。他既可以将它看成是“真”的客体,也可以看成是“善”的客体,还可以看成是“美”的客体。真善美对主体来说,就成为主体自由对待客体的三大态度,主体可以自由采取三大态度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态度对待任一客体。如此一来,主体也就实现了真善美三大态度的完满统一。用公式表示为:主体=(人&人) (人&物) (物&物)。

从理论上说,宇宙间的任何存在都既是主体也是客体,是主客体的统一,任何存在(作为关系)也都是真善美三大关系的统一。与之相对应的是,任何主体都是真善美三大实践主体的统一。主体“真”的实践活动,就是生产与认识实践,实现了主体作为物同客体世界的和谐即物物和谐。该物物和谐的物质形式就是主体同客体之间在物质生产实践中的统一关系,构成了物质劳动与物质消费内容;该物物和谐的精神形式就是主客体之间在认识实践中的统一关系,构成了科学与认识活动内容。主体“善”的实践活动,就是主体的伦理实践活动,致力于实现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即伦理关系和谐。主体“美”的实践活动,就是主体的审美实践活动,致力于实现人与物关系的和谐即审美关系的和谐。

至此就可以讨论真善美相互生成的具体含义了。

第一组公式“以善为真:物&物(人&人)、以真为真=物&物(物&物)、以美为真=物&物(人&物)”意味着什么呢?结合到“果子”这样的具体事例中,我们可以表述如下。“物&物(人&人)”中的第一个“物”可以看成是“果子”,第二个“物”对应的就是“(人&人)”——“人&人”在这里被作为“物”来对待。该公式所表示的含义就是:果子(作为物)与原始公社伦理关系(人与人关系)之间的关系。同理,“物&物(物&物)”的含义就是:果子(作为物)与原始公社认识关系(物与物关系)之间的关系;“物&物(人&物)”的含义就是:果子(作为物)与原始公社审美关系(人与物关系)之间的关系。三个公式综合起来的含义就是:果子(作为物)与原始公社真善美三大关系(作为物)之间的关系。再假设这枚果子是个出土文物的话,上述综合含义就构成了对果子这个文物的考古知识,该知识涉及真善美三大领域。如果用原始人来代替果子,上述观点同样成立。在本书看来,人类知识就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

接下来讨论第二组公式“以善为善=人&人(人&人)、以美为善=人&人(人&物)、以真为善=人&人(物&物)”的具体含义,结合到“果子”这样的具体事例中可表述如下。“人&人(人&人)”中的第一个“人”只能是真正的“人”,第二个“人”可以看成是作为“人的无机的身体”的果子,此时果子所显示出来的就是“(人&人)”——这里的“人&人”就是摘果子的人同原始公社、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综合起来该公式所表示的含义就是:主体同果子(作为人)所显示出来的原始公社伦理关系(即人与人关系)之间的关系。同理,“人&人(人&物)”的含义就是:主体同果子(作为人)所显示出来的原始公社审美关系(即人与物关系)之间的关系,“人&人(物&物)”的含义就是:主体同果子(作为人)所显示出来的原始公社认识关系(即物与物关系)之间的关系。三个公式综合起来的含义就是:主体同果子(作为人)所显示出来的原始公社真善美三大关系之间的伦理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如此完满统一的伦理关系在原始社会里并未全部获得自觉,但在现代社会里则可以做出清晰的说明。“人&人(人&人)”可对应于伦理实践活动中的伦理关系,“人&人(人&物)”可对应于审美实践活动中的伦理关系,“人&人(物&物)”可对应于认识及生产实践活动中的伦理关系。三者共同构成了伦理主体在认识及生产实践、伦理实践和审美实践中的伦理行为系统,并最终实现了伦理主体之伦理关系的完满统一(请参阅《知识资本论》)。

最后来讨论第三组公式“以真为美=人&物(物&物)、以善为美=人&物(人&人)、以美为美=人&物(人&物)”的具体含义,可表述如下。“人&物(物&物)”的“人”也只能是审美主体,紧随其后的“物”实际上就是审美客体,它所对应的“(物&物)”意味着主体是“以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作为审美客体”,该审美客体就是自然美。同理,公式“人&物(人&人)”意味着主体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作为审美客体”,该审美客体就是社会美;公式“人&物(人&物)”意味着主体是“以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作为审美客体”,该审美客体就是艺术美。三者共同构成了审美主体在自然、社会、艺术三大领域内的审美行为系统,并最终实现了审美主体作为真善美的完满统一。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在原始社会中,审美关系仅仅表现为实用关系——物质与精神、内容与形式、狭义的审美与实用此时尚未获得自觉(请参阅《审美关系论》)。

主体、客体、关系均实现了真善美的完满统一之后,我们就进入了价值论的话题——真善美最终实现为三大价值。虽然“价值”一词源于经济学,但本质上属于哲学概念。特定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的关系,构成了特定的价值关系。价值的的本质就是价值关系,可借用公式可表示为:价值=主¥客(符号“¥”表示价值关系,下同)。价值作为存在,就是价值客体符合价值主体的目的性关系的最终实现。价值作为关系,其本质可描述为价值主体同价值客体之间的和谐关系。第一个关键词是“和谐”,其含义是“价值客体符合价值主体的目的”;第二个关键词是“目的”和“需求”,价值主体的“目的”在经济学中表现为价值主体的“需求”;第三个关键词是“实现”,价值客体只有实现了其符合价值主体的目的性,价值关系才最终得以完满。和谐、目的(需求)、实现,构成了价值和价值关系的三大关键词。

按照上述价值的定义,统一在客体身上的真善美三大关系还只是作为产品形式存在着,它们必须被主体消费掉才能实现其价值。任何存在作为价值客体,都是真善美三大价值的统一体,可借用公式表示为:

真价值=主¥客(物&物),

善价值=主¥客(人&人),

美价值=主¥客(人&物);

存在=真价值 善价值 美价值=主¥客(物&物) 主¥客(人&人) 主¥客(人&物)。

价值主体“消费”价值客体的过程,同时表现为价值客体“实现”其真善美三大价值的过程。价值作为结果是价值主体在“消费”价值客体过程中的所得(即合目的性的实现)。就具体的价值实现过程来说,主体“消费”客体的“所得”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如果该“所得”丰富了主体对物与物关系的认识(即“科学”),则他实现了客体的真的价值;如果该“所得”促进了主体在人与人关系方面的和谐(即“博爱”),则他实现了客体善的价值;如果该“所得”提升了主体在人与物关系方面的自由,则他实现了客体美的价值。真价值完成了主体对宇宙关系认识上的科学与真理,善价值实现了主体之间的和谐与博爱,美价值提升了主体自身的自由与解放。科学、博爱、自由,分别是真善美三大价值的本质特征(你还可以将它们定义为主体的三大特征),你也可以将科学、博爱和自由看成是真善美三大“价值产品”的合目的性(和使用价值)。只是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的是,任一价值客体都是真善美三大价值的统一体,而任一价值主体也都可以自由地从任一价值客体那里实现其真的价值或善的价值或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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